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研究(第2辑·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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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新视角新发展[1]

毛国庆

深入学习中共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作为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的广大成员自然也不例外。首先,也要同其他方面一样,要站在全局的高度,认真学习领会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精神实质和方针政策,和全社会、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共同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献计出力。同时,还必须要着重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决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就促进文化繁荣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即,“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一新的要求,对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的问题,从新的视角做出了新的发展。对这一新的要求,从新的视角做出的新发展,做一些新的探索研究,对宗教工作和宗教领域深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一 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有新视角

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即我们通常所说的四句话:“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在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不断探索的基础上最终确立起来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是党对宗教工作提出的根本要求。在《决定》中重新提出这一根本要求,很明显,它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从为了使宗教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出发的。也就是说,我们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对于“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要立足于这样一个新的视角,从而更好地“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要从宗教是文化、宗教在人类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的新视角来进一步领会“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

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基本理论要点和政策原则。宗教信仰自由的口号是资产阶级启蒙学者首先提出来的,是资产阶级在反封建斗争中提出的一个民主口号,是人类的一项基本人权。它的基本要求是实现宗教与国家政权的分离,打破像中世纪欧洲历史上长期形成的那种“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使国家政权摆脱宗教的控制。应该讲这在当时历史条件下是一个革命的和进步的口号,但资产阶级提出的宗教信仰自由主要是强调了宗教信仰者信仰宗教的自由,而没有明确提出宗教信仰自由还应包括不信仰宗教者的信仰自由。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所提出的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仅涵盖了宗教信仰者信仰宗教的自由,同时还涵盖了不信仰宗教者的信仰自由,这样就把宗教信仰自由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真正落到了实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之所以强调宗教信仰自由和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其主要之点就在于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就在于宗教信仰对国家来讲它是公民个人的私事,是属于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是不能用行政手段来干预的。我们党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也主要是从这一理论原则出发的。

那么,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除了基于上述理论原则必须坚持外,还需要从宗教是文化,宗教在人类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和从“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这一新的视角来进一步领会和把握“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宗教作为人类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人类文明发展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某种意义上说,离开了基督教文化,也就没有了欧洲文化和西方文明的根基,没有伊斯兰教,没有《古兰经》,也就没有阿拉伯文化的根基。而在中国,如果没有儒释道文化,也就没有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干所在。特别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海纳百川和宽容包含精神,在佛教传入中国并融入中国传统文化之后,相继又有伊斯兰教和基督宗教传入中国,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我国的宗教文化。在当代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进程中,毫无疑问,在坚持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任务的前提下,还需要汲取优秀传统文化的营养,这其中当然也包括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内。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要从宗教在人类精神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的角度出发,深刻领会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要“全面认识宗教对相当一部分群众有较大影响”这一社会现象的新视角来进一步“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和人们的精神需求的角度来认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和时代意义。

2.要从有利于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积极作用的新视角来创新宗教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进一步做好“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

创新宗教社会管理体制机制是一个随时代发展而不断创新的系统工程。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全面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就创新宗教社会管理体制机制而言,就必须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基础上找准突破口,落实新举措。在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过程中,就要密切结合我国正处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凸显期的实际,面对影响“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问题,从加强和改进“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入手,着重在提高宗教事务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上下工夫。首先要抓住像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宗教工作,最根本的是做信教群众的工作”这一核心问题,进一步提高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只有很好地关心和帮助信教群众排忧解难,才能更好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其次,一定要努力做到在宗教事务管理方面体现管理和服务并重,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在管理中强化服务,使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真正体会到党和政府是他们的亲人。再次,要强化基层宗教事务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力争把民族宗教矛盾化解在第一线,尽量减少损失,以增强信教群众的安全感,使信教群众真正感觉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就是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最后,要妥善应对和处理好民族宗教突发事件,提高联防和群防能力,建立健全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和处置机制,果断而又稳妥地平息事端,把尽快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放到第一位。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重要作用,才能充分激发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积极性,“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繁荣发展文化中的积极作用”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3.要从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积极吸收借鉴国外文化优秀成果的新视角来积极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扩大我国宗教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推动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就必须进一步全面把握和正确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是我国宗教对外交往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坚持这一原则,就是要鼓励和支持我国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以进一步增进与各国人民及宗教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维护世界和平作出积极贡献;坚持这一原则,还必须在友好交往的过程中,注意境外某些敌对势力和组织乘机对我进行的渗透,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这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越是在扩大开放的形势下,越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不动摇,越要做好抵御渗透的工作。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团体和个人干预我国宗教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境外宗教组织用任何方式在我国传教”。问题很明显,《决定》提出的“要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广泛参与世界文明对话,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感召力和影响力,共同维护文化多样性”。也必然包括宗教文化在内。我国宗教文化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然要积极开展宗教文化交流,扩大我国宗教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推动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可以预料,我国宗教界的对外交流和友好交往无论在层次上还是在规模上都将有一个大的发展。因此从这样一个新的视觉来看待我国宗教对外交往坚持的根本原则,就必须进一步全面把握和正确“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既要加强宗教文化的对外交流,又要做好抵御宗教渗透的工作,从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扩大我国宗教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出发,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强化“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运作体制机制建设,形成党委政府领导,统战部门牵头,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具体管理并发挥主导作用,其他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宗教团体协同配合,广大信教群众积极参与,建立起与畅通的网络化信息系统相联系的宗教事务社会化管理新格局,以保障开展宗教文化国际交流的顺利进行和健康发展。

4.要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新视角来领会《决定》提出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深化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解和把握

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决定》对全党全社会和全国各族人民提出的一项伟大的战略任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则是《决定》对宗教工作部门和宗教界提出的一项新的要求,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共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宗教之所以能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通常我们的理解主要是基于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在根本经济政治利益上是完全一致的,信教群众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社会的积极力量以及宗教本身为生存发展而不断适应社会需求的规律性反映等等。而这次《决定》提出的,则主要是从为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建立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积极作用出发的,因此,进一步深化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理解和把握也必须从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的新视角出发。首先,《决定》强调指出,中国共产党既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忠实传承者和弘扬者,又是中国先进文化的积极倡导者和发展者。而我国宗教文化既然是中国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那么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自然也就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传承优秀传统文化,其中当然也包括宗教文化中的积极因素在内。所以,《决定》提出的对宗教界的新要求,就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内涵。应该看到,我国宗教文化中确有很多积极因素值得传承和借鉴,比如,中国宗教文化儒释道思想中的“和谐”、“和合”思想,五大宗教中的劝和劝善,促进人际关系和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思想等等,都是可以借鉴和传承的。宗教典籍中,如《道藏》就保存了许多医学养生、天文地理、生命科学、建筑艺术、化学生物、民间习俗、哲学伦理、历史典籍、文学艺术等人类创造的知识宝库以及我国宗教文化儒释道思想中的“和而不同”、“多元一体、”多样性和和谐性相统一等光辉思想都是值得称道的。特别应该提及的是孔子提出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被1993年9月在美国芝加哥举行的“世界宗教议会”一致通过的《全球伦理宣言》选中,并作为道德规范的底线被称之为“黄金规则”。……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说明了从文化的角度来深化和理解并从这样一个新的角度来“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确是大有可为的。

二 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看到新发展;要努力探索我国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决定》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之后,紧接着就对宗教界提出了新的要求,“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前面的话是以前多次讲过的,但这次重新提出角度不同,之所以要重新提出,就是因为只有更好地“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才能够充分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以便充分“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要看到新发展,进而要努力探索我国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1.“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理论,进而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理论与政策的丰富和发展

首先,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一个重要理论观点,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了,在阶级社会里宗教的社会作用具有两重性。我们党在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这一重要理论观点的过程中,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和曲折发展的历程。新中国成立不久,周恩来同志就向宗教界提出了“各宗教之间和各教派之间就应该加强团结,联合起来,研究怎样服务于中国人民,使宗教活动有益于新民主主义社会”。毛泽东同志则明确提出了党要同宗教界建立统一战线的重要思想。但1957年以后,由于受“左”的思想的影响,着重强调意识形态上的对立和侧重于促进宗教消亡的指导思想在很多干部头脑中占据上风,很少提及宗教在具有消极作用的同时还具有积极因素,“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破四旧”以及后来“四人帮”的破坏,宗教遭到了毁灭性打击,被“扫地出门”。改革开放以来,经过“拨乱反正”,对宗教的认识才逐步恢复并发展了对宗教问题的正确认识,进一步提出了宗教可以与社会主义社会相协调再到相适应,在肯定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具有消极因素的同时也明确了具有积极作用,最终形成了比较完整的社会主义社会条件下宗教社会作用两重性的理论观点,这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的那样,“在我国,宗教的社会作用仍然具有两重性,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还会受到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和国际上一些复杂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社会为发挥宗教的积极因素、抑制宗教的消极因素创造了有利条件。”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自十六大以来,对宗教社会作用的认识,又有了新的更大的发展,从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到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中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充分表达了党对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的信任,同时也充分展现了党对宗教社会作用积极性认识的新的拓展。一直到十七届六中全会《决定》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很明显,这一新的有关宗教社会作用问题的论述,把宗教社会作用的理论与政策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理论宝库。

其次,《决定》的这一新的论述,也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理论与政策的丰富和发展。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我们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长期探索和实践的理论成果。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最早提出要研究宗教同社会主义“相协调”这一问题的是党内理论家胡乔木同志,其后杨静仁同志、习仲勋同志都先后提出了相似的命题。作为以中央文件的名义正式提出“相适应”问题是1990年7月14日,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统一战线工作的通知》中提出了“要引导爱国宗教团体和人士把爱教与爱国结合起来,把宗教活动纳入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同社会主义制度相适应”。1993年11月7日,江泽民同志在第18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重要命题,并就相适应的内涵作了说明。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问题,又有了新的发展,特别是2006年7月10日,胡锦涛同志在第20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中明确提出了“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要“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从“相适应”到“相和谐”,“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这就把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认识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层次。《决定》根据发展繁荣文化的要求,提出的“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很明显,是对“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和对“努力实现宗教与社会和谐相处”内涵的新的拓展,这一拓展就明确体现了它的丰富和发展。

2.努力探索我国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方式和途径

首先,要不断推进我国宗教思想建设,在坚持各个宗教基本教义不变,经典神圣,正信坚定的前提下,逐步探索适应时代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宗教思想建设体系,为努力探索宗教适应文化繁荣发展的需要和进一步发挥积极作用奠定坚实的宗教思想理论基础。推进宗教思想建设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这里边既有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优良传统,又有回应时代呼唤和符合社会需求的新的宗教思想阐释。我国目前各个宗教正在开展的宗教思想建设活动,已经为推进适应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宗教思想建设开了个好头,如我国基督教的神学思想建设,天主教的民主办教,伊斯兰教的卧尔兹演讲即解经工作,还有佛教早就提出的建立“人间佛教”以及佛道教正在开展的讲经交流活动,藏传佛教正在进行的寺庙爱国主义教育活动等就很有特色。上述活动目前都已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决定》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新要求,正需要我们抓住这一机遇,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推进上述宗教思想建设,勇敢地迈出更大的步伐,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奠定坚实的宗教思想基础。

其次,要不断巩固和创建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平台,这就需要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的优良传统,大力促进和保护宗教文化的发展,积极开展宗教文化交流。不断巩固和创建宗教在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平台是“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的重要举措。比如,我们提出了“探索和谐宗教理论,创建和谐寺观教堂”活动,通过对这一载体的初步运作,就已经在进一步促进宗教和谐和构建和谐宗教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充分利用这一平台,也必将对“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又比如,通过我国五大宗教团体在北京举办的“倡导和谐座谈会”,就发表了《倡导宗教和谐共同宣言》,这一共同宣言对促进我国宗教和谐,服务构建和谐社会,对世界宗教和谐和建构和谐世界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这就足以说明构建平台和创建载体的极端重要性。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结合宗教文化的特点,创建更大更多的平台和载体,以利其积极作用的更好发挥。比如,是否可以由党委统战部门或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全国性五大宗教团体主办,建立起经常性的不同宗教间的平等对话交流活动,就宗教界共同关注的重大问题进行平等协商,达成共识。这里边需要共同磋商的问题很多,像反渗透问题,反邪教问题,宗教开展社会公益活动问题,宗教文化遗产保护问题以及“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文化繁荣发展中的积极作用”问题等等,可以预料,如果这一不同宗教间平等对话交流活动长效机制建立起来,必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同时,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还需要进一步继承和发扬我国宗教爱国爱教、团结进步、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并结合时代特点和社会需求不断加以创新。比如,爱国问题在当代中国就是要诚心诚意地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坚定地走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和谐的道路。另外,很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坚决反对故步自封、因循守旧,一定要在开展多种形式的宗教文化交流过程中,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比如,目前我国宗教牵头主办的《世界佛教论坛》、《国际道教论坛》以及在境外举办的《中国教会圣经事工展》、《中国伊斯兰教文化展》等都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还有,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宗教界多次组团参加世界各种宗教活动,既开阔了眼界,增长了才干,又展示了我国宗教界人士的风采,使世界人民尤其是世界宗教界人士了解了中国宗教的真实情况,消除了一些错误的看法和误解。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要看到,我国宗教界参与境外和国际活动还远远不够,与进一步扩大我国宗教文化在国际上的影响力,推动我国宗教文化走向世界还有很大的差距。在这方面,我国宗教界是大有可为的。当然,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扩大宗教文化对外交流的过程中,我们一定要“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决抵御任何境外势力利用宗教对我进行的渗透活动。

第三,抢救保护和正确运用我国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应有贡献。首先,抢救保护是正确运用的前提,在我国浩如烟海的传统文化中,宗教文化占了很大的比重,在贯彻落实《决定》的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就是对宗教文化的抢救和保护问题。来自2011年11月14日《人民日报》的报道,《数字敦煌:让莫高窟神韵永存》使人为之一振,它说的是发掘科技魔力,挖掘艺术魅力,破解文物保护与开发利用矛盾。由此联想到我国许多宗教文化需要抢救和保护,这在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中都有很多。特别是在少数民族聚居区,在不少边疆地区尤为突出。《决定》指出,“加强文化典籍整理和出版工作,推进文化典籍资源数字化。加强国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建设,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为此,是否可以在综合大学中的古典文献专业,宗教学系或哲学系,在民族院校,在宗教院校以及在社会科学研究院所,在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在社会主义学院等单位,根据能力和需要,设立宗教典籍和濒临消失的某些带有抢救性研究的宝贵资料专业,进行深入研究,从传承和抢救的角度来看,也是十分必要的。在抢救和保护的同时,当然更需要正确运用,比如,在《决定》和全会公报中,都提到了要“建设和谐文化”的问题,在我国儒释道文化中,关于这方面的论述和精神可以说是比比皆是,“和合”、“和谐”、“和为贵”、“和而不同”、“大一统”、“宽容大度”、“海纳百川”、“多元一体”等,这些可贵的精神资源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建构和谐世界都是十分有益的,同时,对于促进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等方面也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又比如,我们要建设生态文明社会,在五大宗教中都有大量的论述可供参考。基督教认为,“世界上的每一个实体都有自己的位置和目的,这是一个‘服从法则’的世界,因而是圆满的世界”。这其中就体现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佛教认为,“一切资生事业悉是佛道”,佛教徒从事耕作,造林护林,保护环境,倡导“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崇尚“道法自然”,历来提倡热爱自然,保护环境。伊斯兰教文化中蕴涵着强调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统一,主张仁爱之心爱护生物,注意环境卫生,把开发自然和保护自然相结合。所有这一切,都反映了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体现了各个宗教主张的生态文明理念。这对于我们建设生态文明是大有裨益的。还有从各个宗教伦理道德层面的积极因素来看,都主张弃恶扬善等等,这对于我们的精神文明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启迪作用。总之,抢救保护和正确运用我国宗教文化中的优秀成果,对于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的确是非常重要的。

(原载《中共济南市委党校学报》2012年第1期)


[1] 作者毛国庆,山东社会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