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治理与集体行动效率: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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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集体行动的性质

农业和农村社会的发展,加强农村公共产品的提供是一个关键点。一个社群内的公共产品提供,其实质是在社群内展开某种集体行动,理解集体行动,对于理解公共产品供给是极其有益的。本书讨论的是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与农民参与机制的相关性,本书将把公共产品提供纳入集体行动和公共治理的分析框架之内予以考量,检验作为一种政治性行为的农民参与公共治理对农村公共产品提供效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

在人类社会中,集体行动无处不在:一些资本所有者团结起来创办一家企业,招募员工进行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温州生产打火机的企业联合起来对欧盟发动反倾销诉讼;飓风袭击了奥尔良市,美国政府组织市民撤离、组织军队警察开展救灾工作;中国农村的村民们投票选举村主任……凡此种种行动,都是将超过一个人的群体组织起来,协调一致地开展集体行动。集体行动是如此之重要,没有了集体行动,也就没有了人类社会可言。

一种最典型、最重要的集体行动是政府的公共管理行为,现代社会里,政府公共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配置或提供、对公民的收入保障和收入转移、制定实施经济规则、经济管制方方面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涵盖面是如此之广、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息息相关,人们对此早已习以为常以至于忘记思考其中存在的许多问题;或者说,熟悉的地方无风景,我们的思维已经不习惯从中提出值得深思的问题。事实上,面对集体行动,存在一系列问题有待厘清。比如说,为什么要有集体行动?其目的是什么?应该采取一个怎么样的规则来达成一项集体行动协议?有一类集体行动的特点是存在一个命令发布者,群体必须严格遵守他的命令,那么,我们为什么必须遵守一个人的命令?

面对这些问题,不妨先倒过来观察一下,集体行动的基本特质是什么?有别于单个人行动,集体行动包括参与者责任、决策规则、行动目的三要素。

(1)参与者责任。集体行动带有强制性质,一旦达成集体行动的决定,个体必须接受集体的决定并承担由此形成的后果。比如发生战争时,军队上级作出了参加战争的决定,某个士兵可能在内心里并不愿意奔赴前线,但是他却不得违抗命令;或者是个体被赋予了一种可以自愿放弃的权利,比如在村民选举中,年满18岁的每一位村民都有权利参与投票,村民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参与投票,但是放弃投票的村民必须接受其他人投票产生的选举结果。与之相反,个人行动是一种自愿行为,个体只需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2)决策规则。集体行动的第二个要素是决策规则,是否进行集体行动,需要在参与者之中按照某种决策规则达成协议。决策规则多种多样,并且在不同的情形中采用不同的规则。阿罗在《社会选择:个性与多准则》中的概括,人类发明的决策规则一共有四种,①传统型:社会决策是由那些在任意特定环境下都能做出决定的、包罗万象的传统规则来确定,例如宗教法规;②独裁型:社会决策由单个人或者小团体来做出;③投票表决(Voting);④“市场”机制(Market Mechanism)。在传统型统治中,选择通常被说成是由神的意志决定的;在以军事力量作为权威基础的告诉集权化社会中,只有独裁者一个人做出选择,比如在中国的传统性皇权社会里,“朕即天下”、“一言而为天下法”,皇帝的决定臣民们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但是这两种决策规则已经逐渐被历史所淘汰,不适用于现代社会。现代社会中,主要的社会选择方式是投票表决和市场机制,投票表决通常用于“政治”决策,而“市场”机制通常用于“经济”决策。市场机制是一种分散化的决策方式,个人自由决定他们的生产行为、交易行为,经典的经济学理论分析个体以自利为目的展开自己的行为,是一种高效率的行为方式。但是,后文将分析,以满足个体利益追求为行为目的的市场化决策机制往往会背离其原初目标。在自由选择的市场化决策机制之外,还必须引入其他的决策方式,最常见的决策方式是投票决定。投票决定开展集体行动的合法性来自一致同意原则。尽管在现实社会中投票包括比如过半数决定、特定比例决定、选举代表由代表投票决定等多种表现形式,但其在逻辑上最终都符合某种一致同意原则,对于这一点将在后面讨论公共选择时有详细的论述。还有一种决策方式与独裁类似,比如在发生故障的飞机上,乘客不可能对怎样行动发表意见、而必须接受受过专业训练的飞行员的处理意见。这与独裁决策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决策的权威基础不同,独裁是以暴力作为决策的权威基础,而这种情形下是以知识作为权威基础,这实质上是一种一致同意。

(3)行动目的。一般来说,开展集体行动是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但这种目的在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体之间并不相同,比如某一社区的居民可能都同意在社区内建造一个小公园,同意这一决定的原因各不相同,有的人是为了一个可以散步的地方,有的人是喜欢公园的风景,等等,但各自的真实目的的不同并不妨碍大家都同意这一决定本身。这是一种以同意行动而非目标、强调方式而非目的为特征的集体选择过程。事实上在形形色色的集体行动中,准确表达行动目的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强调达成集体行动协议应该遵循一定的程序进行。可以笼统地认为,实施集体行动是为了实现某种“公共利益”,这种“公共利益”是包含了各个个体的利益,比如修建公园是一种“公共利益”的体现,这满足了部分居民看风景的需求、满足了另一部分居民散步的需求,尽管各自的需求不同,但通过实施修建公园的集体行动都得到了满足。在最重要的集体行动——政府的公共管理过程中,其行动的正当性与必要性是来自为了实现“效率”或“公平”的目标。效率关注的是如何把饼做大的问题、公平关注的是如何将饼在社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的问题,这都是社会必须追求的目标。在有的情形下,效率与公平是可能同步实现的,但在很多情形下,效率与公平之间会发生冲突,社会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作出某种取舍或权衡,这就需要政府实施公共管理。

现在可以回到前面的问题,为什么要有集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目的是什么?当这样设问的时候,我们是不是会想起年轻的科斯曾经提出过的著名的问题——为什么会存在企业。科斯这样提出问题,“既然价格机制可以自动协调个人之间的生产和需求,为什么会出现企业这种内部不运用价格机制的组织?”比如一个人需要某种产品,他完全可以通过在市场上购买生产这种产品所需要的所有的原材料、购买所有的工艺流程,自己生产出这一产品,这在达到获得产品这一目的上是完全是可行的。既然如此,为什么还会存在企业?企业和市场的边界究竟在哪里?科斯的回答是,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需要付出成本,在企业内部以行政命令配置资源比通过市场交易来配置资源组织生产更有效率的时候,企业这种组织就有必要出现。借鉴这种思维方式,则可以提出的问题是,如果说实施集体行动是为了在群体之内实现某一目标,比如说公正或效率,那么通过私人之间的谈判、自愿的市场交易难道不能实现这些目标吗?

的确如此,在很多情况下私人行动也能达成为采取集体行动而预设的目标。实施集体行动有一个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确认通常是通过投票表决来进行。太阳底下无新事,事实上民主的投票规则与市场规则本质上是类似的。在市场里每个行为主体面对某一种商品的取舍时支付的是货币,如果行为主体判断获得某类商品有助于提高自身的福利,之后的行动就是付出货币购买回商品,这一过程体现了这样一个同意反复的事实,对于愿意购买某类商品的消费者来说,为此类商品支付“货币选票”时体现了每一个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利益,进而这也就是体现了所有有同样行为的消费者的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反过来也可以说,对于生产此类商品的企业来说,它的生产行为是自愿购买其所产品的消费者的“公共利益”的体现。此类表达并实现“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在市场里由每一个个体和企业自发地进行,这在提供私人消费品的领域已然是一个事实。

然而,市场之有效率有严格的前提,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论述了市场运行满足四个基本前提时,“看不见的手”就会引导自利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实现各自的目的。第一个假设是,市场只是在配置私人物品时是有效率的。经济学意义上的私人物品,须满足以下条件:私人物品的消费是竞争性的,如果一个人消费了它,其他的人就不能同时消费它;私人物品的消费是排他的,能够制止潜在消费者得到它们;私人物品的生产和消费都是可分的,可以每次出售或消费一个单位。有必要对“排他性(excludability)与非排他性(non-excludability)”、“竞争性(rivalness)与非竞争性(non-rivalness)”、“可分割性(divisibility)与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等概念详细地做一些解释。物品的排他性是指可以阻止其他人使用的性质(非排他性当然应该是物品的不可以阻止他人使用的性质);物品的竞争性是指“一个人使用这种物品(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的性质(非竞争性当然也应该是物品的一个人使用不会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的享用的性质)。也正是根据前两个标准,可以将与人类经济活动有关的物品分为四类:私人物品、公共物品、共有资源和自然垄断产品。那些既有排他性又有竞争性的物品是“私人物品”,比如一个面包:它有排他性体现于,只要你愿意,你可以阻止别人吃这个面包;其有竞争性是说,你吃了这个面包,别人就不能吃这同一个面包,面对这一个面包,在和别人在消费上是有竞争的,在市场机制下,谁出价高谁就得到它。那些既无排他性又无竞争性的物品是“公共物品”,不能排除人们使用一种公共物品,而且,一个人享用一种公共物品并不减少另一个人对它的享用,比如国防(服务),一旦要保卫国家免受外国入侵,就不可能把该国的某一个人排除在这种保卫之外,使其不能享受这种保卫的好处;而且每一个人享受这种好处的行为和状态并不妨碍和减少他人享受这种好处的水平和程度。与此有紧密联系的是,有些物品有竞争性但没有排他性,这种物品叫“共有资源”。例如海洋中的鱼是一种竞争性物:当一个人捕到鱼时,留给其他人捕的鱼就少了。但这些鱼并不是排他性物品,因为几乎不可能对渔民所捕到的鱼收费。那些有排他性而无竞争性的物品,是自然垄断产品,如一个小镇的消防(服务)。在依据这些标准,把物品做了划分之后,考虑到公共物品和共有资源的特性,由政府来提供公共物品、干预共有资源的使用就是合理的建议性结论。

关于有效市场的第二个假定是,一种商品对潜在消费者的全部价值或效用都反应在该商品的需求函数上,所有消费者都愿意并且会诚实地显示他们的偏好。第三个假设是生产该物品的所有成本都反应在供给曲线上。第四个假设是,市场是竞争性的,没有个别的生产者或消费者能够影响价格,所有资源在用途和空间上都是流动的,企业必须尽可能有效生产才能生存。

在真实的市场里,同时满足这四个前提的市场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提供公共产品方面、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形之下、在市场不完全竞争、市场信息不充分、规模收益递增、收入分配、代际间的资源配置、高交易成本妨碍了交易的正常进行等一系列场合,市场配置资源相对于帕累托状态而言是无效率的,这就需要政府施以公共管理行为来纠正市场机制的运行。这是从功利主义角度对实施集体行动必要性的一个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