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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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研究文献述评

对于合作社发展的研究,现有文献可分为三个主要脉络:对合作社作用的讨论、因合作社的现代转型而引起的对合作社原则的讨论以及对合作社发展路径的讨论。

一 对合作社作用的讨论

从合作社诞生起,古典经济学家就从不同角度论证了合作社制度的“不可替代性”。欧洲合作社发展早期,著名的经济学家如穆勒(John Stuart Mill)、马歇尔、庇古、帕累托等人,曾经强调“团队经济”的积极作用。穆勒指出,合作社将提供一条“目前所能预见到的通向社会公正的最佳路径”,并且一旦工人阶级在政治上得到解放,且受到足够的教育,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将被一套自愿组成的生产合作社体系所取代。他断言:“如果工业改良发展下去,则毫无疑问,只有那些道德素质低下不适合做独立工作的人,才会沦为雇佣劳动者,雇佣关系将逐渐为合伙关系所取代。合伙关系将采取下面两种形式:在某些情况下,是劳动者与资本家的合作经营;在另外的情况下,也许最终是劳动者之间的合作经营。”[9]

与穆勒不同,现代经济学家则从经济效率、成本等纯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待合作社的作用。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流派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分析了合作社具有规模经济以及纠正市场失灵的作用;以交易成本经济学为基础的制度经济学流派认为合作社通过纵向一体化,可以降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等。美国国家合作社联盟(NCBA)对“合作社为什么会被成立”的表述集中体现了现代经济学家的关心:“当市场不能够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合适的商品和服务时,合作社提供了人们通过自我帮助来获得经济机会以及提高生活质量的途径”,“合作社可以帮助人们增强议价的能力、维持竞争性的市场(相对于资本垄断而言)、获得新的市场投资机会、提高收入、降低成本、降低风险,并以合适的价格获得需要的产品和服务”[10]

总体来看,合作社是一个具有多重功能的复杂组织,其功能主要体现在下述五个方面。

(一)作为“平民积极武器”[11]的合作社

作为平民的“积极武器”,合作社在实践中可以通过两条途径来显著提高社员的经济、社会地位:一是作为经济组织带来的收益,这主要体现在通过联合购买、销售、消费等行动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降低市场风险,进而改善社员在市场中的相对弱势地位,并最终提高他们的经济收入;二是作为社团组织(利益集团)带来的收益,这主要体现在通过联合的政治、社会行动来督促、迫使政府采取有利于合作社的相关法律、税收、营销、财政支持等政策,来达到改善社员政治、社会、经济地位的目的。

作为经济组织,合作社主要具有三个方面的功能或集体组织优势:(1)通过合作社生产、销售或消费他们所需的物品,可以获得生产上的规模经济[12];(2)通过合作社而不是直接与市场上的企业进行交易,可以获得更好的交易条款,这不仅有助于改善他们的市场地位,而且还能够形成自己的市场力量[13];(3)合作社有助于社员经济独立性的提高,在合作社的帮助下,社员作为自我雇佣者能比受雇于他人过得更好[14]

作为社团组织,合作社在某些国家具有利益集团的特征。它可以联合起来行动,通过选票、游说等活动为合作社谋取团体福利。比如,美国的农场主合作社在争取反垄断豁免方面的成功[15]。加拿大农民合作社成功游说政府设立加拿大小麦局来确保农民的利益[16]。在日本,“几乎全体农户都加入了日本农协,因此农协拥有强大的政治权力。农协同政府密切联系并具有政治施压团体的性质。在众多的农业政策实施过程中农协给予政府很多的支持。政府部门如果不协调农协则很多农业政策难以落实。农协发挥了农林水产省协作组织的重要机能,这些机能使得行政部门与农协之间的结合越发紧密。同时,农协开展政治运动,在农村地区具有强大的政治力量,拥有执政党集票机的机能,所以兼备政治压力团体的特征”[17],等等。

(二)作为“(准)公共物品”的合作社

研究表明,合作社制度具有正向的外部性,可以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并在市场、政府二者都无法发挥作用的领域具有不可替代性。

比如,诺斯(Nourse)提出的合作社“竞争标尺”理论[18],赫尔姆伯格(Helmberger)所提出的合作社发展的“浪潮理论”[19],列瓦(Levay)把合作社作为市场竞争中的“领跑者”[20],以及库克(Cook)提出的合作社随市场失灵/纠正而生灭的“生命周期理论”[21]

这几种理论大体属于新古典的分析范畴,主要从应对市场结构失衡角度阐释了合作社存在的理由,其中尤以诺斯的“竞争标尺”理论对实践(美国)的影响最大。诺斯反对萨皮罗(Sapiro)主张的建立市场垄断的合作社的思想,认为合作社通过市场竞争也可以有效抵制私人企业垄断流通市场的行为。诺斯的这一合作社可以发展市场、鼓励竞争、提高效率、提供服务等思想,在20世纪早中期为政府对合作社的政策支持提供了理论论证,并且由于他始终强调合作社促进竞争的功能,所以在客观上为各国对合作社组织在税法和反垄断法中的豁免地位提供了智力支持[22]

除此之外,合作社还直接参与提供公共物品。比如,日本的农协实际上承担了为全体农民提供技术指导及生产资料供应的服务;美国的农村电力电话合作社为美国70%以上的农场提供服务;另外,世界各地广泛存在的医疗合作社、养老及保险合作社、住房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都不同程度地与各国政府合作,直接参与提供相关的公共服务。

(三)作为“有效率经济组织”的合作社

经历了一个多世纪的合作经济,为什么具有如此长久不衰的生命力?另一个关键在于这种社会经济形式以其特殊的组织方式深深地扎根于需要它、依赖它的劳动群众之中,并以一种特殊的社会经济关系维系着劳动群众,这就使得合作社比资本雇佣劳动型的企业更富有效率[23]

与投资者所有企业相比,合作社的效率有双重独特的组织保证:一是合作社的性格具有双重性,既是一个经济组织,又是一个社团。作为一个社团,合作社具有集体精神特征,这种集体精神表现为“团队精神”,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合作精神”。“合作精神”能够使合作社具有更强的竞争力和更高的经济效率。汉斯曼运用交易费用与产权分析方法指出,在契约成本方面,农业合作社以及劳动控制型企业可能比传统古典企业和资本控制型企业更有利[24]。富尔顿(Fulton)从影响组织成员忠诚的角度出发,探讨了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内部的“搭便车行为”,并指出合作社而不是投资者所有企业更有可能克服契约的不完全性所导致的机会主义行为[25]。二是作为一种混合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把市场因素和内部组织优势结合起来,兼具独立经营与集体经营的优势[26]。也就是说,合作社能够做到在适合个人独立经营的环节,比如农产品的生产等,采取个人经营的方式;在适合集体经营的环节,比如农产品的销售、深加工以及生产资料的购买等方面,采取集体经营[27]

除此之外,相对于外部的市场企业,合作社还可以低成本地获得经营所需要的信息成本,这一点在信贷合作社的经营中是最为明显的优势[28](相比于其他投资者银行)。

(四)作为政府“政策工具”的合作社

现实中,任何国家,不管它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其政府都不同程度地推动合作社发展。可以说,当今世界已不存在合作社运动初期那样完全的“自助合作社”。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日益密切,这在农村、农业领域的合作社中尤其明显。这种状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也欲通过发展合作社来达到自己的政策目的。

作为政策工具的合作社通常被政府作为一种“非市场的治理机制”,成为政府实现现代化、产业化、区域发展或解决某些社会问题的平台。科诺普尼基(Konopnicki)在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中指出,虽然合作社崇尚自治、自主,但实际上为了换取政府的优惠政策、金融支持等福利,它们往往也会主动或被动地成为政府的政策工具[29]。比如,二战后日本的农业协同组织就成为日本政府粮食购销以及居民生活消费供给的主要渠道;美国的电力与电话合作社在农村电气化方面的巨大贡献[30];以基布兹(Kibbutz)、莫沙夫(Moshav)为代表的合作社组织在以色列国民经济发展(特别是农业的发展)、国防事务安全、移民安置、社会保障等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31]。欧盟则把农业合作社的发展作为实施“共同农业政策”(Common Agricultural Policy)的重要支柱,在1999年通过的“议程2000”(Agenda 2000,又称改革议程)中指出合作社在农村发展、保护自然生态和维持乡村生活的多样性、关心消费者并保证食品安全和质量、环境保护与保障动物福利等方面都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经济功能,等等。

(五)作为意识形态工具的合作社

作为意识形态的工具,合作社在不同立场的人看来具有截然相反的功能。早期的合作主义者把合作社,尤其是消费合作社作为实现合作共和国,进而和平改造资本主义的有力武器,典型代表是法国的季特。同期的资本主义国家则试图利用合作社的政治中立来缓解,甚至消解社会主义革命的可能性,英国于1852年通过的《产业及合作社法》就是绝佳证明。在议会辩论中,有议员公开声称“有了合作社,就不必再怕革命,再怕空想了”[32]。而在社会主义国家,合作社则成为改造资本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列宁、刘少奇的合作社思想以及苏联、新中国建立初期的合作化运动可视为此类的典型代表。

在上述五点的解释中,除意识形态的视角已显过时之外,其他几条都是仍然具有很强的解释力的。其中,第一、二、四条基本上证明了合作社具有很强的正向外部性,从总体上是一个“(准)公共物品”;第三条则证明了合作社组织相比于企业组织有其独特的组织优势,是可以有经济效率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下述结论是成立的:一是合作社制度的存在有其不可替代的合理性,它不仅可以在市场和政府之外的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而且也具有经济效率;二是对于多数平民来说,合作社有助于他们的经济独立,并能够改善他们的经济收入和经济地位;三是由于合作社的“(准)公共物品”性质,政府对合作社实施有差别的对待(相对于企业)不仅是合理的,而且是必需的。

二 对合作社原则的讨论

随着实践的深入,在确保合作社本质的前提下,人们开始探讨如何完善合作社原则,使之更加符合实践的需要。为此,国际合作联盟及其成员展开了多年辩论[33]。尤其是在20世纪30年代,在整个世界经济萧条的影响下,合作社为走出困境,力图在组织原则方面有所突破。1930年的维也纳大会成立了专门小组,来研究组织原则问题,并且在1934年的伦敦大会上展开了激烈辩论。直到1937年的巴黎大会,比较满意的新共识才被采纳。到了60年代初,则再度引发有关六项原则的新争论,并于1966年的维也纳大会达成妥协。其后,再于1995年大会把六项原则修订为七项,才沿用至今。1995年,在ICA成立100周年的曼彻斯特大会上通过的新章程对合作社的表述如下:“合作社是自愿联合起来的人们通过联合所有和民主控制的企业来满足他们共同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需求以及抱负的自治联合体。”[34]七项指导原则为:自愿与开放的社员资格、社员的民主控制、社员的经济参与(主要体现为分配上的按交易额返回盈余)、自治与独立、教育、培训与信息、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关心社区[35]

20世纪80年代尤其是90年代以后,ICA所定义的合作社模式受到了以美国为代表的“非传统合作社”的强烈挑战。所谓“非传统合作社”是相对于ICA所定义的合作社(传统合作社)所言的。主要表现在对ICA所提出的“开放的社员资格”、“一人一票”、“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三个主要原则的修正上。非传统合作社认为,“开放的社员资格”容易导致合作社组织的不稳定性,“一人一票”可能会导致合作社的决策困境,“按交易额返还盈余”则会造成合作社的融资困境,这些问题结合起来不仅会导致合作社的内部治理困境,而且也会造成外部的经营困境[36]。为此,他们以“封闭的社员资格”来取代“开放的社员资格”,以弹性投票制(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一人多票)来替代“一人一票”;在坚持按交易额返还盈余主导地位的前提下,允许股金分红(非社员优先股)。

这些“非传统合作社”的出现与美国农业部(USDA)的推动工作密不可分。其实,在实践中,除了ICA对合作社的界定之外,另外一个被普遍接受的合作社定义即由美国农业部于1987年提出的:合作社是由利用者所有、控制,并按照交易额分配的经济组织[37]。无疑,这两个定义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最为明显的是美国农业部缩小了合作社控制者以及获益者的资格范围,从ICA的合作社社员缩小到社员中的使用者。它的核心是采取了“比例制原则”,合作社的控制权、所有权、剩余索取权都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当然,对合作社的义务也建立在交易额比例之上,比如社员必须按交易额缴纳一定比例的股金并交售一定比例的产品。同时,美国农业部在指导合作社实践时采取了弹性原则,它不以任何固定形式规范合作组织的经营,比如说在投票权问题上,虽然明确了投票权由交易社员行使,但可以一人一票也可以按交易额比例采取一人多票(有最多票数及其他方面限制)。正是USDA对合作社这一新表述,为“新一代合作社”等非传统合作社在美国的诞生奠定了制度基础,并使其迅速转播到世界各地。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也更多地体现了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特征,比如:第十七条规定“出资额或者交易量(额)较大的成员,按照章程规定,可以享有附加表决权”;第三十七条规定盈余除不低于60%的比例按照交易量(额)分配之外,剩余部分按照出资额比例等分配给社员,等等。

值得注意的是,与传统合作社相比,非传统合作社虽然已发生了很大改变,也借鉴了普通股份制企业的很多做法,但其合作社的本质并没有改变。非传统合作社奉行的比例制原则虽然会导致合作社实践中“资本”的权益上升,但这里的“资本”与IOF企业里的“资本”有着完全不同的结构。最大的区别在于IOF企业里的“资本”与惠顾者无关,属于所有者;而非传统合作社里面的“资本”既属于所有者也属于惠顾者,原因在于非传统合作社依然采取了经典合作社所有者与惠顾者同一的做法。外部非社员资本的进入受到严格控制,从总体上从属于社员提供的“内部资本”。换句话说,非传统合作社虽然在社员内部导致了较大的不平等,但依然体现了“劳动的联合”,资本是附着于劳动之上的,是“劳动控制资本”,而不是“资本控制劳动”。比如:在组织成员的资格方面,农业合作社只允许农产品的生产者和生产者的联合体参加;非社员股不享有投票权,且股息最高不得超过法定股息率;对于附加表决权有票数限制(各州不同);与非社员的交易额不能超过社员的交易额;尤其是虽然采取了按惠顾额分担股金的比例制原则,但不允许少数人控股的局面出现。

很多学者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范柏坤(Van Bekkun)和毕捷曼(Bijman)对世界50多家合作社进行案例分析后,认为在过去20多年里,虽然合作社的管理结构和产权形式发生了很大改变,引进了创新的资本结构,包括外部产权,但合作社并没有变成公司,仍然保持着合作社的基本性质[38]。克雷格[39](Craig)、伯查尔[40](Birchall)等人指出,合作社本来就是环境适应的产物,是一个发展的概念,不是一成不变的。合作社要生存和发展,首先要适应其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环境。各国合作社发展到今天,虽然利润最大化的趋势明显,但总体上还是体现了劳动控制资本的精神,而不是相反。伯查尔在总结ICA原则修改后的10年历程的文章中也明确指出,一个合作社只要坚持了社员所有、社员所治、社员所享(member ownership、control and benefit)三大原则,就没有违背ICA的精神[41]。而社员所有、所治、所享的基础是要成为“使用者”(user),也就是说必须与合作社发生交易,否则,即使有社员资格,也并不意味着他一定要分享合作社的利润。因此,合作社的三大本质原则又可以更准确地表达为社员中的使用者所有、所治、所享(user ownership、user control and user benefits)。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他认为“非传统合作社”与ICA的原则并不相违背。

三 对现代合作社发展的讨论

关于合作社的发展问题,历来就存在两种争论,一方认为要经济优先,另一方则认为要坚持社员优先。从经济优先的角度出发,合作社要提供竞争力,就必须模仿其主要竞争对手——公司的内部治理机制,尤其是产权安排;从社员导向出发,则要坚持合作社的自身特征,以增强独特的组织优势及社员的内部凝聚力(合作精神)来应对。

主张“经济优先”的研究者主要基于下述四个方面的理由:一是以职业经理为代表的合作社雇员与合作社社员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维塔里阿诺(Vitaliano)[42]、斯塔兹(Staatz)[43]、库克(Cook )[44]、罗耶(Royer)[45]等人的研究均指出,合作社由于不允许使用股权激励和股权认购的方式酬劳成功的管理者,因此合作社的代理问题比其他组织更加广泛、更加尖锐。这种情况不可避免地导致三种后果,要么是管理人员没有积极性,得过且过;要么是留不住优秀的管理人员;甚至管理人员会利用手里的职权谋取私利,损害合作社的利益。二是合作社社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具有共同利益的成员之间的联合与合作是合作社有效运转的基础。随着合作社实践的发展,艾利普洛斯(Iliopoulos)与库克[46]认为,合作社成员之间在年龄、受教育程度、资源禀赋等诸多方面存在着差异,很难在合作社内协调各方的利益。康纳与汤普森(Connor & Thompson)[47]的研究证实了这一点,他们指出成员的异质性与合作社成员内部关系的紧张之间有正相关关系。美国农业部的报告也指出[48],成员异质性的增强导致他们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非常严重。而且不同成员在生产规模、风险偏好和未来收益的折现率上的不同看法和期待也导致其利益上的冲突(Condon)[49]。三是社员资格的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利益冲突。赫尔姆伯格与胡斯[50](Helmberger & Hoos)运用企业理论建立了一个合作社的研究模式。在这个模型中,通过短期和长期的决策分析,二位学者指出,在收益递减的情况下,如果管理者通过吸收新成员来扩大业务,将会减少已有成员的收入。四是高效率的社员与低效率的社员之间的冲突。卡拉廷尼斯与扎戈(Karantininis & Zago)[51]建立了一个博弈理论的模型,模拟了与投资者所有公司相比,农民加入合作社的决策以及在开放或者封闭的组织下,合作社的最优规模。他们给出的答案是高效生产者有选择投资者所有公司代替合作社的趋势,而低效的生产者则选择合作社代替投资者所有公司。由此他们认为合作社应该提供各种激励措施来吸引高效率的农民,仅通过吸引低效率的农民只会使合作社走向灭亡。

合作社发展应该“社员导向”优先的主张者不仅坚持合作社的社会目标,而且认为合作社的社会特征恰恰是其实现经济目标的重要保障。

他们的理由是:一是合作社作为“人性化的企业”,比资本雇佣劳动型企业更富有效率。瓦尼克(Vanek)[52]指出,与古典企业相比较,LMF的确倾向于雇佣更少的劳动,使用更多的资本密集型技术,并且对市场环境变化反应更为迟钝。但瓦尼克与沃德的结论存在很大的差别:首先,瓦尼克不承认“沃德效应”的存在,他认为反常供给反应仅仅是一个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的特例。其次,尽管瓦尼克承认LMF(即劳动者控制型企业)倾向于雇佣更少的劳动力,但他并不认为LMF制度下宏观经济中将有更多失业。其原因是,LMF生成的速度快于传统古典企业,而这些新生的LMF会消化经济体中额外的租金并且恢复完全就业。再次,瓦尼克认为,因为LMF对于扩张的积极性很低,因此,垄断性竞争以及与此联系的福利损失将比典型的资本主义经济体少。最后,在LMF中,劳动者具有自我管理的真正动力,而这种动力来源于劳动者被尊重、劳动者的生命质量更高以及劳动者的工作努力的价值更易被认可并体现出来。因此,LMF比资本雇佣劳动型企业更富效率。二是合作社可以成为交易成本很低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博纳斯[53]认为合作社的主要集体组织优势来自将关键交易内部化到共同拥有的企业中。通过这种方式,他们避免了外部机会主义对其投资产生的准租金的潜在威胁。同时,其内部的“合作精神”又足以控制内部机会主义的威胁。因而,他认为合作社是交易成本很低的一种企业制度安排。汉斯曼[54]讨论了合作社的不同类型,同时也讨论了其他组织形式以及所有权结构,包括投资者所有企业。汉斯曼试图解释为什么合作社在某些产业中实际上有优势,而在其他产业中却没有优势。他回答了诸多问题,比如,为什么农业生产者更愿意通过合作社的方式出卖其产出而不是将他们卖给投资者所有的企业,是什么使得合作社在某些因素下比其他所有权形式更有效率,等等。三是在不完全契约的情况下,哈特与穆尔(Hart & Moore)[55]指出合作社的内部产权制度在合作社成员拥有共同偏好秩序的情况下是最优的,而这时外部所有权安排所作出的决策将是低效率的。四是在企业治理理论的框架下,道(Dow)[56]在研究西班牙著名的蒙德拉贡合作社(Mondragon)的基础上指出,合作社组织面临的最大困境并不是很多经济学家所批评的资产专用性、委托代理和集体选择问题,而是由于内部“劳动力的不可让渡性”,即不存在成员资格市场。只要建立成员资格市场,也就是说让社员资格与投资者所有企业中的股票一样可以交易和让渡,那么合作社制度的优越性就依然明显。

国内研究在问题的提出及解决思路方面也基本秉承了西方学者的思路。在“利益优先”的思路下:林坚、黄胜忠(2007)指出,“在异质性社员结构下,少数核心社员拥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在集聚生产要素和避免代理问题上有优势,当前的所有权安排存在合理性”;周文根(2007)指出,“在遵守合作社法的前提下,建立对核心社员的激励机制是合作社激励机制的重点”;米新丽(2008)提出,“为方便合作社融资,不妨考虑向有志于合作社事业的个人和团体发行优先股”;王栋、曹利群(2008)则论证了资本是农村合作社发展的关键因素,提出合作社要“在按惠顾额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引入和利用资本”;匡萍(2008)提出“使用者导向的独特特征使得合作社的任何决策都力图从使用者的利益最大化出发,而非从效率出发,这些都决定了合作社的决策往往只能是次优的,低效的”。因此,合作社必须坚持“市场导向”,转向“供应链经济”(徐旭初,2007);黄祖辉、邵科(2009)认为,对于现代合作社实践中的股份化趋势,政府“不必强制性干预这种漂移的发生,而应该鼓励合作社社员通过合作社章程自主选择是否允许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许这种漂移的发生”;徐旭初、吴彬(2010)指出,“在中国农产品供大于求的市场格局没有发生改变以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格局必然是倾斜的。换言之,产权结构必然偏于股份化,治理结构必然偏于大户、企业或外部组织主导”。他们同时提出,“必须放宽对民主管理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允许合作社股权结构的非均衡性,要赋予合作社企业家较大的剩余索取权,要改革理事会的结构和权力”;陈俊梁、陈建荣(2010)提出,“专业生产大户和销售大户是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基础条件”,在现阶段,“参照企业的治理模式,发挥专业生产大户在合作社治理中的突出作用,体现能力与利益关系在治理结构中的作用是必要的”;等等[57]

在“社员导向优先”的思路下:黄胜忠、林坚、徐旭初(2007、2008)指出“成员承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形成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而“要提高成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认可度和忠诚度,必须坚持合作社原则和经营宗旨”;他们还指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绩效与其治理机制紧密相关”,要改善治理机制必须从下面几方面着手:“①理事会规模要适度,结构要合理。②体现管理人员报酬的工资需要在合作社章程和有关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以利于发挥其对管理人员的激励作用。③通过产权调整逐步降低合作社的股权集中度,增加普通社员与合作社之间的关联。④合作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功能和定位需要明确并形成规范的运作制度,以利于发挥其监督作用;对合作社的财务公开,要在财务管理制度中进一步明确,包括公开的次数、公开的内容和形式都需要具体化、制度化。⑤有关主管部门一方面要通过法律法规和定期审查等形式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管,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保护力度,提高它们的市场竞争能力和适应能力”。秦中春(2007)发现,“合作社的组织结构从松散型转向紧密型”可以使农民更受益;曹阳、姚仁伦(2008)则从加强农民合作组织稳定性的角度提出,“有必要对经济组织成员的自由退出权加以三个方面的必要限制:资本退出限制、人才退出限制、时间退出限制”;张雪莲、冯开文(2008)指出,“有利于管理者的决策权分割格局,在目前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不利于合作社的长期稳定发展。因此,缩小社员的异质性、完善内部制度,就是政策和制度的重要着力点”;郭红东、杨海舟、张若健(2008)指出,“社员与社长关系是影响合作社内部凝聚力的关键因素,其次才是社长的能力”;崔宝玉、李晓明(2008)指出,“合作社控制权的精英化将从根本上减少社员的持续资本供给和深化合作的行为及意愿”,等等。

归结起来,我们不难发现,如何对待“资本及其权益”是上述两种思路的分歧所在。“经济优先”的提出者主张,现代合作社制度面临“资本匮乏”、“内部交易成本”过高等重大挑战。要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清晰界定产权以降低成本,并在利益分配机制及内部治理机制上给予“资本”更重要的权利以吸引外部资金。而“社员导向”的主张者却大都坚持合作社具有独特的组织优势,为此,合作社内部的利润分配机制应继续坚持以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盈余为主;限定会员的出资额度和按出资额返还的比例;尽量限制企业或社会资金的进入,对企业或社会资金加入合作社资金的情况应制定控制其权益扩大而损害社员权益(劳动权益)的对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