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的政治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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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小结

在目前的合作社研究中,经济学方法,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学的方法占绝对主导地位。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框架内,产权问题一直被认为是合作社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产权问题之所以被认为是合作社发展最主要的限制因素,是因为合作社的产权界定不够明晰,会导致投资激励问题与决策激励问题,从而造成合作社组织的低经济效率。投资激励问题本质上就是如何获得合作社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问题,即“股本”的问题。从股本获得的角度出发,对合作社的批评主要存在“搭便车”[58]、“视野”问题和“投资组合”问题。决策激励问题本质上就是内部治理问题,包括民主控制问题、成员资格的限制与开放问题等。

简单地说,由于合作社产权的不明晰,相比于IOF企业,经济学的分析认为合作社的劣势有二:一是不容易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支持;二是内部治理成本更高。造成上述两个问题的根源就在于合作社的所有权与IOF不同,所有权本质上不能带来收益,相反,收益只有在社员惠顾合作社时才能取得。所以,要克服上述两个问题,就必须加强合作社所有权与收益权的联系,减弱收益权与单纯“惠顾”的联系(实质就是使“资本”获得优先于“劳动”的部分或全部权利)。当然,经济学也大都承认合作社组织可以有效地使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有限理性、机会主义等影响因素降低,从而降低交易成本。但是,他们坚持认为合作社组织所降低的交易成本抵不上产权界定不清晰所造成的成本。

由此,我们有两类问题尚待进一步研究:一是经济学在自己理论框架内忽略的问题;二是经济学理论框架之外的问题。(1)第一类问题包括:同样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在哪些情况下发挥着比“资本”更重要的作用?为什么仍然有很多的人们愿意选择组织合作社而不是IOF企业?合作社为什么在某些产业领域(比如农业)发展得更好?等等。(2)第二类问题主要是指在合作社发展中,除了产权、资本之外,还有哪些关键的影响因素。也就是说,哪些因素对合作社的影响可能不逊于甚至超过产权、资本问题的影响。后一个问题是被当今主流合作社研究所忽略的,也不适用于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从合作社作为“平民的积极武器”、“准公共物品”以及“政策工具”等视角来看,至少有三个与合作社发展密切相关的子问题:即合作社自身混合的组织形式、与政府关系、社会支持(社区、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合作教育等)。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混合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把个人经营与集体组织的优势结合起来,从这个意义上说合作社始终处于个人经营的优势(离心力)与集体组织的优势(向心力)的均衡之中。如果个人经营占优势则合作社解体或转为IOF,如果集体组织占优势,则合作社转变为公共企业。这个事实同时提醒我们:产权顶多只是一种解决合作社组织困境的可能的技术方法。

被誉为“最后一位百科全书式经济学家”的萨缪尔森(Samuelson)曾经半认真半调侃地说道:“只要你教给它‘供给’和‘需求’两个词,一只鹦鹉也可以成为一名合格的经济学家”。12年后,施蒂格勒(Stigler)补充道,“这只鹦鹉还必须学会另一个词——科斯定理”。不可否认,以科斯定理为标志的新制度经济学的确是20世纪后半期至今最具影响力的经济理论,但这并不意味着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解释一切,尤其是面对合作社这种具有多重目标的混合组织。恩格斯在1890年致约·布洛赫的信中曾经冷静地指出:历史的创造是无数互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由此就产生出一个合力,即历史结果。合作社的发展同样也是多维力量的产物,产权和资本固然重要,但绝不是可以主导合作社发展的唯一力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政治社会学的研究介入尤为必要。


[1] 著名的“罗奇代尔原则”一共有8条:自愿,一人一票,现金交易,公平买卖(按市价),社员共同出资,按交易额分配盈余,开展教育,政治中立。其中,按交易额分配盈余被尼姆学派代表人物季特称为最伟大的合作社原则,是罗奇代尔合作社成功的关键,参见(季特,1933)。这8项原则中的第1、2项为合作社的组织原则,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合作精神,标志着弱势群体的民主、平等特征;第3、4项为合作社的经营原则,体现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弱者组织坚持的交易、诚信原则;第5、6项为合作社的资金管理和盈余分配原则,体现了合作社在资本筹集和利益分配上的独特性;第7项原则是合作社文化发展原则,体现了合作社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办社倾向和优秀的文化精神;最后一项,从一定意义上说是罗奇代尔的政治原则,对于当时历史条件下的英国来说,合作社采取“政治中立”的原则就是最大的合作社政治原则。因为在当时英国只有两个资产阶级政党,或此或彼,合作社都可能成为资产阶级政党的工具,只有中立,才有可能保持工人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

[2] ICA(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2008,“Statistical Information on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转自http://www.ica.coop/coop/statistics.html。

[3] ICA(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Alliance)2008,“Statistical Information on the Co-operative Movement”,转自http://www.ica.coop/coop/statistics.html。

[4] USDA(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2003,“Farmer Cooperative Statistics”,转自http://www.rurdev.usda.gov/rbs/pub/cooprpts.htm。

[5] Mooney,P & Gray,T.W.2002,“Cooperative Conversion and Restructuring in Theory and Practice”,转自http://www.rurdev.usda.gov/rbs/pub/cooprpts.htm。
以农业领域的合作社为例,据ICA 2002年的统计数据,芬兰的46个农业合作社拥有110万名社员;瑞士的16个农业合作社拥有151万名社员;英国的42个合作社拥有906万名社员;在美国的农业合作社中,0.5%的1000人之上的大合作社拥有17%的社员和46.1%的市场营业额。

[6] Chaddad,F.& M.Cook,2004,“Understanding New Cooperative Models:An Ownership-Control Rights Typology”.Review of Agriculture Economics12(3).

[7] 在比例投资合作社、成员投资合作社、新一代合作社中,产权和控制权是相对封闭的,只限于社员,即惠顾者。但三者对社员的义务要求不一样,比例投资合作社的所有权不流通、不增值、可赎买,但成员需要按照股金比例投资合作社;成员投资者合作社中其成员的报酬是除了根据交易额返还以外,还按照持股比例进行分配,但不强制成员投资;新一代合作社中所有权和交易权都是可以转让的。有外部资本实体的合作社与投资分享(股份)合作社产权与控制权相对开放,合作社不仅从非社员那里获取资金等,而且非社员也拥有一定的控制权。前者非社员获得相对独立于合作社的合法企业的产权,而这个企业部分或整体地归合作社所有;后者是非社员投资者能够获得与社员类似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但权利比例被严格限制,以确保合作社不被非社员投资者所控制。

[8] Kyriakopoulos,K.,2000,“The Market Orientation of Cooperative Organizations”.Assen:Goreum.

[9] [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下),1848年初版,商务印书馆1991年中译本。

[10] NCBA(National Cooperative Business Association)2005,“Cooperative Development Program”,转自 http://www.ncba.coop/ncba-clusa/our-work/co-op-dev-program。

[11] 这里所谓的“积极武器”是相对于斯科特关于“弱者”的消极反抗而言的,强调合作社的建设性。

[12] 博纳斯:《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个交易经济学的研究》,见[美]埃瑞克·菲吕博顿等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3] Sapiro,A.,1920,Cooperative Marketing.Washington D.C.:American Farm Bureau Federation.

[14] Sonnemann,1977;转引自伯纳斯,1998。

[15] Konopnicki,M.,1975,“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the State”.In F.Fecher,Ed.,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16] 在小麦合作社的游说下,加拿大政府制定法律,于1935年成立了加拿大小麦局,由合作社农民代表和政府代表联合组成,并代表农户共同营销谷物。《加拿大谷物法》规定:加拿大出口和用于国内食用消费的小麦及大麦由加拿大小麦局统一经营。事实上这是垄断经营、统购统销,以满足国内外市场的需求,并给农民创造最高的收入。农民与小麦局签订销售合同,并可以向小麦局申请预付款作为周转资金,待交粮时再由小麦局扣回。到21世纪,每个农场最多可申请25万加元预付款,其中5万加元不收利息,超过5万加元部分按银行基本利率收取利息。政府对于小麦合作社的支持还体现在价格及付款方式等方面。加拿大小麦局通过建立综合账户来保证农民获得销售收入。农户交售小麦、大麦时,按照预计销售价的75%获得首期付款。当小麦局的小麦、大麦实际销售价低于首期付款价时,由联邦政府承担二者之间的差额。

[17] 藤荣刚、周若云、张瑜、胡定寰,《日本农业协同组织的发展新动向与面临的挑战——日本案例和对中国农民合作社的启示》,《农业经济问题》2009年第2期。

[18] Nourse,E.G.,1922,“The Economic Philosophy of Cooperation”,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2,No.4。该理论认为市场失灵是合作社存在的前提,合作社存在的目的是通过其运作获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从而迫使市场更富有竞争力。

[19] Helmberger,P.G.,1966,“Future Roles for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Journal of Farm Economics 48。该理论把合作社看作是对抗恶劣环境的产物,用来解释为什么在经济萧条时期合作社大量出现,而在此之后合作社则大量消失,即合作社发展的“浪潮理论”。

[20] LeVay,C.,1983,“Agricultural Co-operative Theory:A Review”.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34.在诺斯理论的基础上,列瓦认为合作社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在合作社最初的目标达到以后,其成员可能就会终结它的存在;二是合作社一旦存在,就试图继续生存和扩张,一个成功的合作社的存在可以使其竞争者更加富有效率,因此,即使价格和服务的调整已经完成,合作社仍会作为“领跑者(Pacemaker)”而存在。

[21] Cook,M.,1995,“The Future of U.S.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A Neo-institutional Approach”.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77.

[22] 以美国为例,关于合作社的历届立法均基于公共利益的理由而给予了合作社不同的例外豁免,尤其是在反垄断方面,这也从另一个方面证明了美国合作社立法深受萨皮罗与诺斯的共同影响(尽管二人的学术思想针锋相对)。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承认农业生产者在自愿基础上,为共同利益结成协会的权利,并为他们提供有限的反托拉斯豁免。
1926年的美国《合作社销售法》进一步为合作社提供了反托拉斯豁免的条款。该法允许农户和联邦农户合作社体系的不同层级之间交换价格和其他市场信息,它还在美国农业部中设立了一个部门,负责指导研究、收集统计数据、提供技术援助、开发教育资料以及帮助生产者对组织新的合作社产生兴趣,所有的一切都是在帮助农户通过集体行动改善收入。
1937年的“农业营销协定法”批准了农民通过合作社协会组织起来,增强行业自律,它使得商品合作社能够通过销售秩序、提供法律的力量(如按照所有奶业生产者的使用情况来统一牛奶价格,通过管理仓储、研究、促销项目去规范产品以更加有秩序的方式进入市场)来颁布规则。对农民开始这样的秩序和协议的授权显然是批准了农民在销售易变质的农场产品、家禽产品和一些选择的产品上的集体行动。
另一项重要的立法是1967年的《农业公平交易法》,它承认了农民自愿地共同加入合作社组织的需要,并宣称对于此权利的干预违反了公共的利益。它建立了交易者在交易农产品中所需要的公平交易的六项标准。除了国会再一次地肯定了多年来对于农民集体行动的政策支持以外,该法还批准了生产者可以通过他们的协会商议定价。

[23] Vanek,J.,1970,The General Theory of Labor-Managed Market Economies.Ithaca,NY: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24] [美]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5] Fulton,M.2000,“Traditional versus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In C.Merrett & N.Walzer,Eds.,A Cooperative.

[26] [美]博纳斯:《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个交易经济学的研究》,1998,见[美]埃瑞克·菲吕博顿等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

[27] 当然,也有一些学者指出,合作社与投资者所有企业相比很难说孰优孰劣,“在某些环境下,劳动者控制很有效;而在另外的条件下,投资者所有权则更有效率”(Holger & Warneryd,2001)。

[28] [美]博纳斯:《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个交易经济学的研究》,[美]埃瑞克·菲吕博顿等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1998年版。

[29] Konopnicki,M.,1975,“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and the State”.In F.Fecher,Ed.,Annals of Public and Cooperative.

[30] 美国政府为了在农村中实现户户通电,20世纪30年代农业部专门设立了农村电力管理局,负责用合作方式促进农村电气化。政府专门通过法令,设立了电气化长期贷款,重点用于用户购置供电设备,贷款期长达35年,年利率2%,贷款对象90%为农村电力合作社。农村电力合作社的任务主要是架电线,将电输送到分散、边远的农村家庭,而商业电力公司鉴于高成本,基本不涉足此领域。美国政府的支持使美国农村电气化目标得以顺利实现。目前,美国的电气化农场中大约有一半由农村电力合作社供电,农村电力合作社覆盖了美国的46个州。

[31] “合作社创造了以色列国。”目前,有超过50%的以色列农民生活在这两种合作组织内。基布兹和莫沙夫已成为以色列农业合作社的标志(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赴以色列考察团,2010年)。

[32] [法]季特:《英国合作运动史》,吴克刚译,中国合作学社印行1933年版,第3页。

[33] 自1895年成立后,国际合作社联盟(ICA)于1934年确立了四大纲领:(1)自愿入社;(2)民主管理;(3)盈利返还;(4)限制股息。1937年在英国伦敦召开的国际联盟第14届代表大会上,各国代表充分讨论了罗奇代尔原则,并将其归纳为七项:(1)门户开放(入社自由);(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按交易额分配盈余;(4)股本利息应受限制;(5)对政治和宗教的中立;(6)现金交易;(7)促进社员教育。同时,大会又附加4项:(1)只对社员交易;(2)社员入社是自愿的;(3)按时价和市价交易;(4)创立不可分割的社有资产。史称“罗奇代尔11项原则”。1966年第23届代表大会将其修订为6条:(1)入社自愿、退社自由。(2)民主管理、一人一票。(3)限制股息。(4)盈余按惠顾者返还。(5)重视教育。(6)加强合作。1995年31届大会又通过了《关于合作社界定的声明》,确立了七项基本原则,增加了“关心社区”这一原则。

[34] 原文:“A co-operative is an autonomous association of persons united voluntarily to meet their common economic,social,and cultural needs and aspirations through a jointly-owned and democratically-controlled enterprise”。需要指出的是,对这个定义,一些国内研究者,比如中华供销合作总社编译的《国际合作社联盟》一书翻译为“合作社是人们为了满足自身的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共同需要而自愿组成的通过财产共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而实现自治的协会”,本书认为是不合适的,尤其是把“jointly-owned”翻译为“财产共有”。国际合作社联盟的新章程可参见ICA官方网站,http://www.ica.coop/coop/principles.html。

[35] 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Education,Training and Information,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Concern for the Community.

[36] Harris,A.,B.Stefanson & M.Fulton 1996,“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 and Cooperative Theory”.Journal Of Co-operative 11.Fulton,M.2000,“Traditional versus New Generation Cooperatives”.In C.Merrett & N .Walzer,Eds.,A Cooperative.

[37] A cooperative is a user-owned,user-controlled business that distributes benefits on the basis of use.

[38] Van Bekkum,O.& J.Bijman,2006,“Innovations in Cooperatives Ownership”.Business paper presented at the 7th.

[39] Craig,J.G.,1993,The Nature of Co-operation.Montréal QC:Black Rose Books.

[40] Birchall,J.,1997,The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Movement.Manchester:Manchester University .

[41] Birchall,J.,2005,“Co-operative Principles Ten Years On”.Review of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98.

[42] Vitaliano,P.,1983,“Cooperative Enterprise:An Alternative Conceptual Basis for Analyzing a Complex Institute”.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65.

[43] Staatz,J.,1983,“The Cooperative as Coalition:A Game Theoretical Approach.”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65(5).

[44] Cook,M.,1994,“The Role of Management Behavior in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Journal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on 9.

[45] Royer,J.S.,1999,“Cooperative Organizational Strategies:A Neo-institutional Digest”.Journal of Cooperatives 14.

[46] Iliopoulos,C.& M.L.Cook,1999,“The Efficiency of Internal Resource Allocation Decisions in Customer-Owned Firms:The Influence Costs Problem”.Paper presented at the 3rd Annual Conference of the International Society for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Washington D.C.,September.转自http://www.isnie.org/ISNIE99/ISNIEPanels.htm。

[47] Connor,J.& G.,Thompson 2001,“International Trends in the Structure of 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Rural Industries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Corporation( RIRDC)Annual Reports.

[48] USDA(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2002,Agricultural Cooperatives in the 21st Century.Washington D.C.:Author.

[49] Condon,A.M.,1987,“The Methodology and Requirements of a Theory of Modern Cooperative Enterprise”.In J.Royer,Ed.,Cooperative Theory:New Approaches .Washington D.C.: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USDA)Press.

[50] Helmberger,P.G.& S.Hoos,1965,Cooperative Bargaining in Agriculture.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51] Karantininis,K.& A.Zago,2001,“Endogenous Membership in Mixed Duopsonies”.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83(5).

[52] Vanek,J.,1970,The General Theory of Labor-Managed Market Economies.Ithaca: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53] [美]博纳斯:《作为一个企业的合作联合会:一个交易经济学的研究》,[美]埃瑞克·菲吕博顿等主编《新制度经济学》,孙经纬译,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4] [美]汉斯曼:《企业所有权论》,于静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5] Hart,O.& J.Moore,1996,“The Governace of Exchanges:Members’Co-operatives versus Outsider Ownership”.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 12(4).

[56] Dow,G.K.,2003,Governing the Firm:Worker’s Control in Theory and Practic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57] 有学者在调研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权结构极不平衡:核心成员持大股(83.74%),人均持股比例为9.04%;而占社员绝大多数(244.08人)的普通社员持股比例较小(16.66%),人均持股比例仅为0.13%(周春芳、包宗顺,2010)。

[58] 合作社中“搭便车”的问题以两种形式出现:外部的和内部的,这种行为的产生很大程度上归因于社员资格的开放。通俗地说,“外部的搭便车问题”主要就是非社员搭社员的便车,“内部的搭便车问题”主要是新社员搭老社员的便车。通常的观点认为,“外部的搭便车问题”类似于公共资源问题,是在产权为不可交易、不可获得,或没有分配时所产生的,这主要是因为合作社的产权既不能保证社员获得他们创造的全部收益,也不能保证社员完全承担他们行为的成本(奥尔森的经典命题)。“内部的搭便车问题”属于公共产权问题。在合作社,此类问题出现在新社员得到与老社员一样的决策权、收益权、剩余索取权等方面上。这种权力的平均分配,稀释了老社员的收益,由此产生了合作社内部的新、老代际矛盾,并最终导致对合作社投资的激励缺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