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甲骨卜辞中有无伐鬼方的记载
40年前我们曾说,甲骨文中“鬼方”一词仅一见。可是,今天情况不同了。甲骨契文已大量著录出版,我们所能见到的甲骨文资料,远远超过以前。但有关“鬼方”的卜辞,仍是少得可怜。下面抄录有代表性的几条卜辞,然后再逐条加以讨论。
(1)己酉卜,宾贞:鬼方昜。亡?五月。(《乙》6684;《合集》8591)
(2)己酉卜,内……鬼方昜……?五月。(《甲》3343;《合集》8592)
(3)……卜,贞:鬼方昜……(《合集》8593)
(4)壬辰卜,争贞:隹鬼,。
贞,不隹之。(《乙》3407)
(5)允隹鬼周,。(《乙》3408,3407反)
卜辞中这一些“鬼方”或“鬼”应当就是文献上的“鬼方”。过去由于卜辞中仅一见,因而有谓卜辞中之“鬼方”非文献中之“鬼方”,认为卜辞中之“”与“鬼”同音假借,于是提出卜辞中的“方”才是文献中之“鬼方”[1]。现在卜辞中有关“鬼方”的记载既然不止一见,而且大有逐渐增多之势,因而对卜辞中之“鬼方”即文献中之“鬼方”的看法,怀疑者已不多见。
承认卜辞中有鬼方,但是有无“伐鬼方”的记载,仍存有分歧。因为卜辞中没有对鬼方用“伐”或“征”的明显文句。只有“鬼方昜”的“昜”。这个“昜”字过去有人以为是名词:有人名、族名、地名和方国名等不同的说法[2];还有的学者把“昜”认为是动词,读为“飏”[3],或读为“扬”,谓“鬼方昜的昜作动词用,是说鬼方飞扬而去,言其逃亡之速,故下句以无咎为言”[4]。
“昜”字若作名词用,“鬼方昜”三字绝对不会含有伐鬼方之义。但若作动词用,不管读“飏”或“扬”,都可以解释为:鬼方被征伐,于是飞扬逃跑。从卜辞整句看,鬼方逃去为“亡”,这就真如李学勤同志所说,“(鬼方)以有祸为正卜,表明商人是希望它们有祸的,它们都是商的敌人”[5]。上所录的第(1)至第(3)条卜辞很可能都是商王征伐它的敌人鬼方,而占卜是否没有灾祸的记录。
上引第(4)和第(5)条卜辞中的“”字,据于省吾先生说:“初义为以朴击蛇,引申为割杀之义。即《说文》字,经传假施为之。”[6]后又训为“割解俘虏以为祭牲”[7],其说可信。卜辞中用牲及用人为牲,以的方式祭祀的颇多,如:
羊。(《存》1.1494)
贞,牛。(《戬》24.2)
贞,五牛。(《金》624)
豕。(《乙》2728)
癸亥卜,贞:羌百。(《续》2.29.3)
这几条卜辞大概即是用牛、羊或羌人作祭牲,以祀祖先鬼神求福佑的卜辞。回过头来,我们再看上引第(4)条“隹鬼,”,大概就是以俘虏鬼方的人为祭牲,第(5)条“允隹鬼周,”就是以俘获的鬼方和周人为祭牲。
根据前面这几条卜辞的句法,被“”的对象如牛、羊、羌人等大都置于“”字后面,而有关鬼方的第(4)条、第(5)条的“鬼”和“周”却置于“”字之前,所以有的学者对“隹鬼”和“隹鬼周,”中之“鬼”、“周”解释为“”祭的执行者,也就是说,“鬼”和“周”不是被“”的对象,而是躬行杀牲致祭的人[8]。这种解释当然也有道理。但是,我们认为按照卜辞辞例看,被“”的对象,可以置于“”字之后,也可以置于“”字之前,例如:
贞,人于旦。(《拾》11.19)
贞,人(岁)、于丁。九月。(《燕》241)
这两例句同是“”人以祭。第一例“人”在“”后,第二例则“人”在“岁”(刺杀)与“”(割解)之前。
另外,为了说明“鬼”为被“”的对象,我们不妨再举几条卜辞,以资证明:
辛卯……贞,隹乎竹。(《合集》1109正)
……乎竹。(《合集》1111正)
贞不隹乎竹。(《合集》1110正;《存》1.616)
这三例中“”字后之字,笔者颇疑都是“鬼”字的异文[9]。这就可以证明“鬼方”为商人的敌对者,故以其战俘为祭牲。
总之,前所录的五条有关鬼方的记载,都是商人伐鬼方在卜辞中的反映。也只有这样解释才与古文献记载相合。其中有“鬼方昜”和“鬼”或“隹鬼”的卜辞都是属于一期卜辞,正是商王武丁时期。古文献《易经•既济》爻辞谓:“高宗伐鬼方,三年克之”。这个“高宗”,自周公(《尚书•无逸》)、孔子(《论语•宪问》)以来均认为是指商王武丁。这样,地下出土材料的记载,与古文献的记载如此一致,知其必为史实,而绝非偶然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