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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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基础

自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看不见的手”以来,有关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各种讨论乃至争论就没有停过。20世纪30年代的全球性经济危机打破了“市场完美论”的神话,凯恩斯(Keynes)提出了政府干预的政策主张。然而,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国家经济运行先后出现了“滞胀”现象,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在解决“滞胀”问题时则完全失灵,“政府失灵”的概念由此出现。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直接导致各种经济理论的兴起与衰落。20世纪90年代之后,在关于技术创新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问题上,争论重点落在是需要更多的政府干预还是更少的政府干预。在厘清市场与政府关系演变的同时,本书系统梳理和回顾了技术创新理论中有关政府激励作用的思想。随着学者对政府在技术创新中地位和作用的认识逐渐加强,其内在机制也被详细勾勒出来,也为清晰认识技术创新与政府作用关系提供了重要的思想源泉和启示。

一 新古典经济理论

传统理论的研究将政府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排除在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之外,古典主义学派甚至认为市场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因此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的过度干预是不合理的。新古典经济理论认为,政府干预经济或市场的理论解释是“市场失灵”,认为正是因为技术创新具有外部性、不确定性、公共物品及高风险性,因此需要政府公共手段对市场失灵进行纠偏。政府通过三种潜在的机制来矫正R&D活动的“市场失灵”,第一,通过研究机构或者国家实验室来进行研发;第二,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实现;第三,通过税收优惠等激励机制来实现。

阿罗(Arrow)[21]提出技术创新存在外部性、公共产品特性以及不确定性,因此研发活动生产的新知识的获益并不能被创新企业所独有,研发主体的收益往往要小于社会总体收益。因此,市场激励容易出现问题,导致R&D活动的资源投入不足,远远低于社会所需的最佳水平。在罗默(Romer)[22]的知识溢出模型中,知识产出是厂商利润最大化决策的产物,是经济系统内生决定的变量。他认为知识存在溢出效应,从而提高了全社会的生产率,进而来促进经济增长。由于存在溢出效应,资本的边际生产率递增,导致厂商的私人收益率低于社会收益率。在分散经济的条件下,通过政府干预来避免厂商的知识生产投资减少。而政府干预方式较多,政府可以通过激励厂商知识生产的政策,可以向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或在提供补贴的同时进行课税,来降低私人企业研发成本,从而对技术创新起到一定的激励效果。

戴维(David)[23]认为,一般性的基础知识的生产往往比商业性的技术知识的生产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外溢性,企业对基础知识的研发收益很难给出判断,即企业很难预期对于基础知识的研发投入在什么时候以及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获取满意的回报率,因而很容易导致企业对该领域的投入不足,因此需要政府干预,通过政府公共投资来解决和满足经济中必要的公共信息产品的供应问题。

新古典经济理论的另一位重要代表巴罗(Barro)也从公共产品供应的角度解释了政府提供公共知识的理由。他通过建立公共产品模型,证明了在经济增长过程中政府的重要作用,通过政府税收提供公共服务(提供包括知识在内的基础设施)可以使生产规模收益递增,使经济沿着最优增长轨道增长(Barro)。[24]

从阿罗(1962)等的文献中可以看到,“市场失灵”的分析是以基层研究为基点,政府资助的对象是大学和科研机构(纳尔逊,1959[25])。他并不主张政府对产业内部开展的应用研究以及技术创新进行干预,认为政府仅仅只需要扮演“守夜人”的角色。因此我们可以说,新古典经济学对技术创新“市场失灵”的认识,带有典型的“二分法”思想。同时,新古典经济学尽管对基础研究和企业内部研发存在的差异进行了区分和解释,然而并没有从创新发生的微观机制来探究是否需要政府干预的问题,因此,新古典经济理论不能回答政府对各种技术如何进行干预的问题以及具体干预的机制,因此他们的研究仍然停留在“黑箱”理论。[26]

二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为弥补新古典经济学理论范式抽象掉“制度”的缺陷,新制度经济学以社会制度安排为研究对象,以交易成本概念为基础,以产权制度研究为核心,一方面研究制度产生的经济后果,另一方面研究制度自身的变迁。新制度经济学区别于以凡伯伦(Veblen)[27]、康芒斯(Commons)[28]等为代表的旧制度经济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往往对主流经济学持批评否定态度,在分析方法上更接近社会学方法而不是经济学方法。而新制度经济学基本上认同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遵循了新古典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范式,同时将这一方法运用于分析制度。

德姆塞茨(Demsetz)[29]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从纯经济原因出发,认为产权的存在旨在内在化的收益大于其成本时使外部效应内在化。也就是说,从纯经济分析的角度看,产权的产生和变迁是效率要求的结果,是为了使社会净财富最大化。然而在人类历史上,有效的产权制度并没有普遍出现。

贝茨(Beze,1983)[30]通过将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视为外部约束的方式,解释了人类社会可以从相互侵犯产权的“囚徒困境”中摆脱出来。例如,在道德约束和社会惯例的帮助下,技术创新者的知识产权可能会得到一定的尊重。但贝茨将社会习俗和宗教信仰等社会意识形态处理成外部因素,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社会意识形态是社会存在的产物,更宏观地看,有利于产权保护的社会意识形态往往是有效产权制度的产物而非其原因。因而,从社会意识形态的角度来解释产权制度的演进具有很大的局限性。

新制度经济学主张“有限理性”,认为新古典经济学的最大化均衡无法实现。诺斯(North)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家,借助由科斯(Coase)[31]、阿尔钦(Alchian)等[32]和德姆塞茨[33]所建立的产权理论来解释人类历史上交易费用降低以及各种经济组织形式的交替,阐明了交易成本和产权在制度安排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认为一切制度的安排、产生、使用和变更都需要成本,始终受高交易费用的影响。诺斯(North)等[34]认为资本积累、技术创新、教育等因素都不是经济增长的原因,而应该是经济增长的结果,而真正起决定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制度。他认为如果一项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能够有效激励更多资源更有效地配置于创新性的生产活动中,就能够起到促进创新经济增长、提高技术创新效率的目的。总体来看,新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激励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产权结构的改革、法律规范的建立、新道德和新观念形成的倡导等方面。

新制度经济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认为制度是具体的政治经济制度,如公司制度、金融组织等,并没有包括社会政治环境。同时,诺斯的逻辑思想是以一国内部政治结构的变动来解释产权制度的演进和技术创新制度的变迁,进而解释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但并没有对政治结构发生变化的原因进行解释。此外,作为基本分析单位的交易成本和产权在概念上较为模糊,在经验实证方法上的运用有一定的难度。

三 国家创新系统理论

随着学者们对技术创新赖以产生的社会制度和历史环境因素的认识,创新体系这一概念逐渐被提出,并用来解释技术创新的整体制度安排。直至20世纪80年代,很多学者注意到不同国家的创新体系在制度安排及其绩效方面存在的巨大差异,因此创新体系的概念逐渐被发展为,用来描述和解释各国技术创新整体制度安排的差异和由此带来创新效率的差异。“国家创新体系”这个概念最早由弗里曼(Freeman)等[35]提出,旨在解释日本的创新体系相对于其他发达国家的高绩效。他认为国家创新体系中包含的四大因素要特别给予关注,即政府政策、产业结构、企业研究开发和教育培训,见图2—1。

图2—1 弗里曼的国家创新体系结构

纳尔逊(Nelson)[36]从技术知识的公共属性和私人属性的矛盾出发来讨论国家系统中的制度问题。他在《国家创新体系——一个比较分析》中指出,现代国家的创新系统在制度上纷繁复杂,既包括各种制度因素以及技术行为因素,同时也包括致力于公共技术知识的大学和研究机构,以及政府的基金和规划之类的机构。他认为制度设计的任务关键在于,如何在技术的私有和公有两个方面寻求适当的平衡,既保持足够的私人刺激来鼓励创新,又能保持足够的共有性促进技术的广泛应用。他在美国和日本的国家创新系统的比较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认为日本创新系统的特色是政府通过计划和协调主要技术的开发对技术创新活动进行直接干预。而美国国家创新系统的特色是产业部门和大学的合作研究,政府介入的程度要低得多。

以本特阿克·伦德瓦尔(B.A. Lundvall)[37]为代表的一批学者从微观视角入手,通过考察用户和厂商的相互作用来研究政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的作用。他指出,技术创新就是用户与生产者之间的相互作用过程或学习过程。他强调,一个国家创新系统的效率指标主要通过生产、扩散和使用有经济价值知识的效率来衡量,因此反映用户需求与技术机会的用户—生产者相互作用的信息流动对于技术创新过程来说非常重要,而作为这种沟通需要的结果,用户和生产者在地理和文化方面的接近,对于成功的技术创新有着积极的影响,如图2—2所示。

图2—2 伦德瓦尔的国家创新系统结构

波特在《国家竞争优势》(1990)中认为,在国家产业竞争力方面,政府应该为企业营造一个适宜的、鼓励创新的环境。由此,波特提出了四个决定国家优势的重要因素,并且每一个因素都受政府的影响。这四个决定因子包括: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产业和支持产业以及企业的战略、结构与竞争状态。此外,他认为对竞争力影响最大的是科学技术的重要突破等带来的重大机遇以及国家的作用。图2—3为波特提出的国家创新系统的钻石理论模式。

图2—3 波特的钻石模型

帕特尔(Patel)等[38]从激励机制、激励结构的视角入手,认为政府的激励机制能够很好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首先,政府对企业提供基础研究和相关培训的大学和机构,可以有效刺激技术创新;其次,政府提供一般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公共和私有部门,可以促进技术创新水平的提高;最后,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短期垄断利润的刺激与激励可以起到推动经济增长的目的,具体见图2—4。需要指出的是,国家创新体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技术创新中政府干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是针对政府对技术创新的作用机理、不同激励方式的作用效果等方面的研究还没有解决。

图2—4 帕特尔和帕维蒂的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结构

近年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专家们对国家创新系统理论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试图通过收集和分析各种指标使国家技术创新系统更加实用化。OECD在《国家创新系统》(1996)报告中指出,创新系统的主体包括企业、科研机构、大学和中介机构,并将国家创新系统界定为:公共和私人部门中的组织结构网络,这些部门的活动和相互作用决定着一个国家扩散知识和技术的能力,并影响着国家的创新绩效。OECD 对国家创新系统运行绩效的测度与评估主要基于不同企业之间的相互作用(主要是合作研究活动和其他技术合作)、公私相互作用(指企业、大学与公共研究机构之间的相互作用)、知识和技术的扩散(新技术的工业采用率和通过机器设备等途径的扩散)和人员流动(技术人员在公私部门内部以及两者之间的流动)。在此基础上,OECD进一步揭示了国家创新系统的政策意义,认为政府主要通过纠正技术创新中的系统失效和市场失效从而达到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目的,纠正企业因过于看重眼前利益而忽视了对技术创新投入的增加。基于产学研合作的创新计划、网络计划等建立创新中介机构,用来纠正创新的系统失效。政府通过加强各个创新环节的联系,以发挥各个创新主体的创新作用,如图2—5所示。

国家创新体系理论不仅深入企业内部,而且将政府及其政策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创新体系认为政府政策不但可以通过不同的方式影响技术创新过程,而且能够对创新发生所依赖的大学、教育机构等各个部门的关系进行协调。此外,政府政策还对企业的技术学习、技术扩散等多个子系统的运作产生影响。

图2—5 OECD国家创新系统理论结构

四 简要述评

本节对技术创新中有关政府激励的理论基础进行了回顾,从新古典经济学派到国家创新体系中有关政府激励的思想进行了总结,具体见图2—6。上述各理论有关政府激励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研究尽管还没有形成一定的体系,但是都在一定程度上为研究政府激励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提供了新的分析思路和框架,奠定了政府干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基础。

新古典学派把技术创新视为与资本、劳动力和自然资源一样的经济增长要素。新古典理论把“市场失灵”理论用于技术创新的分析,为政府干预技术创新理论提供了理论依据。新制度创新学派从产权、技术创新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来分析制度对技术创新的影响,在方法上更具现实性和社会性。

国家创新系统学派揭示了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通过国家制度的安排和政府政策效应的发挥,可以有效推动知识的创新、流动、引进、扩散和应用,从而使整个国家的技术创新取得良好的绩效。但是国家创新系统观点主要是解释发达国家技术创新问题,对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因为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已经具有良好的制度挤出,而在发展中国家却面临着如何建立制度基础设施的问题。换句话来说,发达国家的创新系统面临的是如何从“制度蓄水池”中汲取并改善制度的问题,而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是如何建设这一“制度蓄水池”的问题。[39]此外,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技术水平、具有的技术能力和面临的技术机会上也有相当大的差异,这些差异必然会导致两类国家的创新系统存在很大的区别。

图2—6 技术创新理论中政府激励的研究回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