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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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主要概念界定

一 创新与技术创新

“创新”(Innovation)这一概念最早由经济学家熊彼特(Schumpeter,1912)提出。他在《经济发展理论》(The Theory of Economical Growth)中指出,创新就是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体系,包括一种新产品的开发、一种新技术的应用、一个新市场的开辟、一种新供应来源的获取、一种新工业组织的实现。随后,熊彼特(1928)在《资本主义的非稳定性》(Instability of Capitalism)中提出了“创新是一个过程的概念”,此后在《商业周期》(Business Cycles)(1939)中比较全面地提出了创新理论。事实上,熊彼特提出的创新具有广泛的含义,将所有生产要素的新组合都称为创新。尽管如此,其强调创新中的应用新产品与引用新技术,则是凸显了技术创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由于“凯恩斯革命”的兴起,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在当时并没有引起广泛的关注。直到20世纪50年代,由于技术创新对经济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学术界才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并构建起技术创新的理论体系。索洛(Solow)对技术创新的界定具有里程碑意义,他认为技术创新成立的两个条件是新思想的来源和以后阶段的实现发展。在此基础上,Edwin Mansfield[1]、Freeman[2]、Mueser[3]、Stoneman[4]、Burgelman[5]、Freeman Christopher等[6]对技术创新的内涵有了更清晰的理解,美国国会图书馆研究部和OECD也给出了技术创新的定义。西方创新理论被引入中国后,引起了国内学者的广泛关注,如许庆瑞[7]、汪应洛[8]、柳卸林等[9]、傅家骥等[10]等学者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对技术创新的内涵进行了界定,具体内容见表2—1。可以看到,国内外学者虽然从不同的角度来定义技术创新,但是在认识上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技术创新必须实现商业化应用。

表2—1 技术创新的定义

续表

在上述有关“技术创新”的概念阐述中,最有代表性的当属OECD(1993)在《技术创新手册》给出的定义,即技术创新是指产品和工艺的创新,包括实现了技术上新的产品和工艺,以及技术上有重大改进的产品和工艺。它还特别强调产品和工艺被列入市场或应用生产。因此可以看到,技术创新包括了科学、技术、组织、金融和商业等一系列活动。[11]同时,OECD还指出,在任何经济部门中都能发生创新,甚至包括了环保和教育部门这类政府服务机构。本书采用OECD对技术创新的定义。

二 R&D活动与技术创新

R&D活动是技术创新活动中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OECD在《弗拉斯卡迪手册》中将R&D(Research and Development,研究与开发,简称研发)定义为:R&D是在一个系统性的基础上,为了丰富人类、文化和社会的知识存量而进行的创造性工作,并使用这些知识存量实现新的应用。[12]OECD认为,研发活动是实现技术创新的一个投入环节,主要体现在知识积累和新应用。

目前国内基本采用OECD对R&D活动的定义,按照创新链条的不同,将研发活动划分为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类。R&D投入整体上包括人、财、物等方面的投入,其中最重要的是资金投入,决定了R&D 项目的成败和研究水平的高低。R&D投入按照投入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企业、高校和非营利性组织(主要是政府与企业);按照投入资金的来源,可以分为政府资金、企业资金和其他资金。其中,根据OECD成员国的经验,企业的R&D投入占整个R&D投入的比重较高。政府作为R&D投入和宏观调控的主体,对国家的创新活动起到促进、调节和引导的作用。

OECD(2000)认为,R&D活动仅仅是影响创新的因素之一。本书也秉承这一理念,笔者认为,R&D活动总是与技术创新紧密相关,但并不是所有R&D活动都能带来较高的回报率。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R&D活动都能达到促进技术创新提高的结果。

然而,长期以来,有关R&D与技术创新的差异似乎并没有得到重视和严格区分,学界和实务界大多将R&D与技术创新等同,认为高R&D投入就意味着强技术创新能力。实际上,由于R&D自身具有失败高风险的特征,因此不是所有的R&D活动都能够带来技术创新。技术创新也并不一定需要R&D活动,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如以技术交易的方式实现新产品或新工艺的获取来获得。仅仅比较研发投入而不考虑国家的具体产业结构,不可能真正体现一个国家的技术创新水平。Sahal[13]对农用拖拉机、内燃机车、油轮、飞机和数字计算机的技术创新进行的经验分析表明,技术进步最主要的决定因素不是研发投入而是“干中学”,技术上持续地改善来自大量微小的增量变化,表现为技术创新过程的积累。Fagerberg[14]指出了欧洲一些小的发达经济体如瑞士、荷兰等,其技术创新特征是将高度专业化的生产、贸易结构以及同高度专业化匹配的知识基础和研发基础设施结合在一起。虽然这些国家的研发强度无法与美国、日本等国家相比,但是他们同样是具有高技术创新水平的国家。因此,由于每个国家的专业化生产类型存在差异,单纯依靠研发投入来判断技术创新的能力有失偏颇。我国的大量实证调查研究也表明,一方面,创新经费投入中研发费用所占的比重较小(梁琦[15];胡珑瑛等[16]);另一方面,技术创新的知识和信息的主要来源也并非企业内部研发部门和外部的科技机构,而是源于用户、竞争者等(朱新轩等[17];王大洲等[18];秦宇[19])。当然,需要指出的是,R&D活动的确是企业实现技术创新最具创造性和创新性的部分,为持续的技术创新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是技术创新的重要来源,但并非唯一来源。

三 技术创新中政府激励政策的界定

到目前为止,关于技术创新中政府激励政策的内涵,学术界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政策的内涵主要有如下三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政策是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结合。持此观点的主要代表是英国学者诺斯维尔(Rothwell,1994)。他认为,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西方国家在不同程度上实行了某种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科技政策包括知识产权保护、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职业教育等,而产业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投资鼓励、产业改组和公共所有制等。但是,科技政策和产业政策由不同政府部门独立实施,因此缺乏有效的协调与联系,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因决策部门的不同而导致目标和对象在结果上的差异。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政府开始意识到产业中技术创新的刺激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新产品和新技术的产生,因此,政府越来越多地介入制定针对技术创新的政策上来,并使技术创新政策对象涵盖了从研究到市场乃至销售的全过程。国内学者夏国藩也赞同这一观点。

第二种观点认为,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政策是政府的经济政策与科学技术政策的相互协调。OECD(1982)指出,“政府的技术创新政策一方面与政府在经济政策问题上的认识密切相关,另一方面与它的总体科学技术政策密切相关”。此后,巴托恰、库姆斯、科茨等学者也都将技术创新的政府政策定义为经济政策与科学技术政策相互协调的产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政策是政府为了促进技术创新水平而采取的各种政策的综合。持此观点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欧洲学者Dodgson。他指出,技术创新政策是一个综合性的概念,包括对企业、产业、网络以及整个经济体创新能力改进的目标,不仅涉及技术的种种问题,而且关乎组织与管理问题。甚至在某种程度上,创新的组织和管理问题可能要比技术性问题重要得多。因此,这种观点所定义的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政策要包括上述两种观点的内涵。

因此,本书所指技术创新中的政府激励政策主要采用第三种观点。它具体包含如下内涵。

首先,政府激励政策的主体应是政府。通过政府制定、颁布和实施与科技激励相关的措施、法律和法规,这里的政府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

其次,政府激励政策具有国家政治目的。这是因为,政府激励需要采取一定的政策工具。而政策工具是国家机关、政党及其他政治团体在特定时期为实现或服务于一定经济、文化目标、社会政治所采取的政治行为或规定的行为准则,它是一系列的谋略、办法、法令、条例、措施等的总称。[20]

再次,政府激励具有“激励”的效果。“激励”一词是外来语,译自英文单词Motivation,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义,也可以包括约束和归化之义。管理学中定义的“激励”,主要是指在一个经济系统内,能够使激励对象有动力去实现系统的目标。政府激励政策,就是政府采用一定的刺激和鼓励的手段和工具,通过激发企业相关人员在技术创新活动中的潜力和主观能动性,以为实现组织或系统的目标而努力。政府对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指的是在一个组织系统中,政府这个激励主体通过各种激励方式和手段作用于激励客体,从而产生相互作用的方式。

最后,政府激励政策是一个体系。所有采取的政策工具都应是自成体系而且所有的政策之间必须是相容的,涉及科技、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等各领域与技术创新活动相关的政策,因此需要一个统管全局的机构来统一看待政府激励这一有机整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