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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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一 研究缘由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稳步推进,新时期的世情、国情给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将要迎接更大的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五大发展理念,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应当说在这一系列相互关联的重要任务中,法治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破解法治难题,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落实五大发展理念的关键因素。法治是什么,是我们迫切要明晰的问题。法治是近代西方才开始兴起的概念,虽然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早就提出了“良法善治”的法治概念,但是直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完成,法治才开始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和理念登上历史舞台。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开始探索构建法治中国的路径,学界也引发了研究法治的热潮。然而我们对于法治的认识更多是来源于西方,国内学界对于西方法治的研究成果颇丰。我们也试图用西方法治理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然而在这个过程中也逐渐显露出西方法治理论在中国遭遇的“水土不服”。习近平同志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迁、科学如何进步,马克思主义依然显示出科学思想的伟力,依然占据着真理和道义的制高点。[1]破解难题,关键在于能否在马克思主义中寻找到解药,因此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是有必要的。习近平同志指出:问题是创新的起点和动力源。理论创新只能从问题开始。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2]那么,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否存在?若是存在又有什么内容?对中国实践又有什么指导意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解决。因此,本书对于破解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法治难题是非常必要的。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是思想政治教育肩负的重要使命,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任务。法治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社会层面的关键词,关系着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协调发展问题。党中央提出要在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深入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刻体现了法治与国家治理、个人发展的有机联系。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务必要深刻理解12个关键词的内涵,这直接关系到培育成效。当前主要通过法制教育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运用法制教育引导全体公民树立法治意识,在行为上表现为知法、守法和依法办事。从人的发展角度看,思想政治教育的目的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的发展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核心,而人的发展是个宽泛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政治、心理、道德等方面,也包括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的提升。因此,本书着力解决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什么,对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在长期的思想政治教育教学工作和社会法律实践的过程中,笔者逐渐感受到法治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生活中所具有的重要价值。然而大多数人对于法治是不了解的,人治的思想和做法还广泛存在。不管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还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需要在社会中营造出法治的氛围,破解当前的法治难题,突破法治瓶颈。从理论研究状况来看,不同的学科之间对于法治的认识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要解决的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治的认识是否能解决中国当前所遇到的法治困境,这也是本书的价值旨归。

二 核心概念界定

要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必须要界定相关概念,以免混淆。务必厘清研究的范围和边界,这是研究的立足点。要明确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研究的边界和范围,务必要厘清法治、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等核心概念,只有科学地把握核心概念,才能更好地剖析研究对象。

(一)法治

要界定法治必须解释法律、法制是什么,通过比较法治、法律、法制三个概念,才能合理地界定法治。

首先是法律。《辞海》(1999年版)对法律的释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其中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惯例、习惯法等各种成文法与不成文法。”法与法律存在区别:一是内在属性。法作为一种权利要求反映的是一定社会经济要求,法律作为一种国家意志则体现了国家意志在实体法律规范中的要求。二是与国家权力的关联度。法并不以国家权力作为存在基础,与国家权力没有必然联系;而法律的强制性必然地要以国家权力作为基础。三是与社会经济的联系程度。法体现的是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而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意志,因此,法与社会经济的联系是直接的,而法律则间接地体现社会经济水平。四是效力。法并没有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因此不具有国家意志性,而法律恰好相反,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按照《辞海》所定义的法律,其中包含宪法、法律等,那么被包含的这个法律的含义应当是指由国家机关颁行的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规范,是宪法的具体化。宪法是国家法的基础与核心,法律则是国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广义的法律和狭义的法律是有明显界限的。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受到统治阶级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也就是说法律的内容不能超出统治阶级赖以生存的经济关系的要求。“法律只是事实的公认。”法律本身是不提供任何东西的,只是使现存的关系得到认可。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是社会物质生活的体现,而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因此法是一种社会权利要求或者法权关系,而法律则是同规则、秩序联系起来的。

本书中所认为的法律,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是人们通过自觉的方式有目的地创造的结果。法律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利益。法律体现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并且以规范性文件来表现,明确具体的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关系。法律的基本特征在于:一是行为规范,是调整社会成员的社会规则和规范。二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不管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必须经由国家认可才能成为法律,民间习惯法和民族习惯法如若没有经过国家认可是不能称为法律的,其效力也不及法律。三是法律要通过规范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来维护和稳定社会关系,保障统治阶级利益。四是法律是国家强制力的体现,法律的强制性要通过国家强制力才能实现。法律和法制是有区别的,虽然法律和法制一样是静态的概念,但是法制的范围要广于法律,法制更强调国家法律的制度化、体系化,而法律是法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其次是法制。《法学辞海》(1998年版)将法制的释义分为两种:一是从静态的层面诠释的法制,法制即为法律和制度。法律既包括国家以规范性文件形式颁行的成文法,也包括经由国家机关认可的部分不成文法;制度则指的是要求社会公众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二是动态的管理国家的方式,法制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依法管理的方式。《法学大辞典》(1998年版)中对于法制的解释为:一是法律制度,二是一定民主政治的法律化。法制是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不准任何人享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特权的原则和法律制度。

对于法制概念的界定,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和制度,即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强调的是作为名词的法制是个中性的概念,法制就是指法律制度,即由法律规范、以现行法为根据的法律实践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制意识这三个基本要素构成的某国或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统一系统;二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律,即立法、执法、守法和对法律实施监督等各个环节构成的一个系统或者法律秩序,强调的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的效用以及相关的作用机制;三是特指“依法办事”的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以及违法必究。

本书对于法制的界定更倾向于法律制度,也就是说法制是一个静态的名词,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从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法制是替代法治使用的,两者混同甚至是等同的。邓小平同志的民主与法制思想,虽然用的是法制,但是实际上反映的却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谬以千里。我们认为,“法制”作为一个静态的名词,是中性的不带有主观色彩的概念,法制既存在于法治社会,在封建专制的社会中也同样存在。法制所对应的是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等概念,不同于法治与人治相对应。法制并不绝对地体现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追求,法制并不是一种价值观,它可以为社会核心价值观服务,也能够反其道而行,成为压制自由的工具。狭义的法制即法律制度;广义的法制则是指社会成员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法律和制度是法制的主要内容。要明确的是,法制并不一定具有法律至上的内涵。当然,要理性地看待法制的积极作用:法制为法治创造条件,通过完备法制为法治运行提供制度内容。法制与人类文明几乎同时产生。法制虽然没有表明自己的社会政治倾向,但是从法制产生的那天开始,就是实现社会、政治和阶级目的的重要工具。

最后是法治。法治本身是一个合成词,现代法治源于西方。亚里士多德是西方思想史上第一个系统阐述法治的人,他认为法治就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3]概括起来就是良法善治。从法治的词源来讲,大致有两种解释,即法的治理(rule by law)和法的统治(rule of law)。法的治理简言之就是用法律治理国家,不管是在封建专制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还是社会主义社会都存在法的治理。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律是与国家相伴产生的,自从有了国家,法律也就应运而生,可以这样说,自从有了法律,法的治理就存在了。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法的治理并不符合本书所要探讨的法治的内涵。法的统治强调法律权威,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才能出现的。在专制的社会里,有法的治理但是没有法的统治,因此法的治理和法的统治是有明显区别的。基于此,本书所探讨的法治,应当是取“法的统治”(rule of law)之意。

法治,即法的统治,强调的是法律的权威性,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统治阶级或者领导者不能逾越法律之上享有特权,法律在整个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是至高无上的,并且法律既是手段也是目的,法律一旦制定颁行就应当受到社会大众的普遍遵守,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治的内涵可以从五个方面来体现:一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是指在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手段上选择以法律为主、其他手段兼顾的方式,这种治国方略强化了法律的作用,通过法律协调其他手段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有效治理,实际上这也反映了依法治国与法治在内涵上是一致的。二是法治作为一种理性的原则,强调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依法执政,凡事都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任何个人和组织的行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规则的约束。三是法治作为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法制是可以分为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类,以上对于法的统治的分析,可以反映出法治实际上是反映民主的内在要求的,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区别于专制的法制。四是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追求,反映在人的权利、观念和价值观中,着重体现了人对于价值的需要,指引制度设计的价值标准和法律运行的具体要求。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来看,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符合人的价值需要的。五是法治作为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并不是绝对的确定状态,而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一定的阶段性,它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阶段性目标。

法治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在现代社会,法治一般以民主作为政治基础,它必然地要反映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并且与这些价值是紧密联系的。法治不同于人治,它强调法的统治,奉行法律至上,主张一切权力都要受到法律的制约;而人治是统治者高于法律,统治者的意志高于一切,因此法治与人治是截然相反的。虽然中国传统文化曾出现过法治的观点,然而究其实质,这些观点也不过是为人治服务的工具,实际上这种所谓“法治”只不过是在人治操控下的“法的治理”,并不是我们现在所指的法治。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准则,当法律与道德产生矛盾冲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处理社会矛盾的原则。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上的法治和实质上的法治,前者是以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实际上却可能出现以牺牲大部分人利益为代价维护少数人的利益的状况。实质上的法治是指形式上的法治真正落实到现实生活中,应然权利与实然权利相一致,这才符合法治的价值追求。

(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学界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念界定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一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关于法、法治和法治建设的学说,是一个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和法治发展的开放的实践学说,是在批判西方法治传统和资产阶级法治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属于无产阶级治国理政的法治学说。二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在黑格尔的辩证法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基础上创立并由列宁继承和发展的,是用辩证唯物主义研究法律现象,如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规律等重大问题而形成的基本理论观点。三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经典作家在创立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过程中阐释的法治基本理念、法治的前提条件以及法治的实施途径等问题的基本观点。四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不仅包括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还包括列宁、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习近平的法治思想。五是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揭露和批判资产阶级法治,建立和实现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的法治,它是一个与时俱进的完整科学体系。六是马克思恩格斯在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提出的关于法、法治、民主等的一系列思想,创建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七是列宁将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与俄国实际相结合,深刻批判资本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在俄国这个小农占多数的社会主义国家进行了法治建设的探索,提出了一系列法治建设的原则和方案,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由理论到实践,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本书认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所涵盖的不仅仅是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观点,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经典作家的法治观点也应该纳入其中,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更加强调在马克思主义创立和发展的过程中经典作家对于法治的思考和探索。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除了包括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列宁法治思想外,还涵盖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国化的成果。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来看,体现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国化的过程。本书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两者之间是有明显界限的,正是在列宁等经典作家的继承和发扬下,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逐步发展成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

(三)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

要科学地界定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必须要厘清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马克思法治思想和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涵,找准各自的边界,这样才能界定清楚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概念。

首先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内容的研究成果。[4]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对应然法和实在法(尤其是国家法)两方面的论述。[5]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理、法与政治、宪政、法制、法律史的论述。[6]马克思恩格斯坚定地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第一次科学地揭示了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以大无畏的斗争精神和科学的求实态度对剥削阶级法律制度进行了透彻的分析和深入的批判。[7]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包括法的客观基础、法的阶级意志、法的历史发展、人的自由发展观以及部门法的论述。[8]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的理论结构是从法这种社会组成要素与其他要素之间的宏观关系出发,来了解“法律大厦”的外部框架。[9]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主要是在对黑格尔等人的法哲学批判的基础上,与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实践相结合而产生的,其对整个人类的自由解放以及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理论指导。[10]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散见于他们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著作中,并没有一本专著来详细阐述法律思想。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研究法律只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哲学和历史的诸多问题[11],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马克思恩格斯没有关于论述法律的专著。

本书认为从马克思恩格斯所关注的法和法律的现象和关系的论述来看,涉及法的本体、法的价值、法与社会等方面的内容,既有法的内容,也有法律的表述。因此本书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界定较为倾向于它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一般理论以及部门法等内容的研究成果,是法与法律相结合的论述。其中法的一般理论包括法的本质、法的演进、法的功能、法的分类等论述法的本体的内容,也包括法的价值、法与社会关系的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也论述了宪法、刑法、民商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等部门法的内容。从哲学基础出发,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就是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阐述法的一般理论以及部门法等内容的研究成果。

其次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对法和法律现象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批判和社会主义法制的建构所阐发的一系列法制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并没有系统论述法制理论的著作,但是在他们的哲学、经济学、政治学等著作中却散见法制思想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主要集中在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以及通过对黑格尔法哲学的批判逐渐扬弃资产阶级法律法规体系向无产阶级法制观转变,并在巴黎公社中集中阐述无产阶级法制观,进而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提供重要理论基础。[12]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制的一般看法以及法制诸环节的具体论述。[13]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也可以指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主体各方“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和依法办事的制度,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环节的内容。[14]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探讨法制问题的成果,内在地解释了法的起源、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关系,批判地继承了历史上法制思想的精华。[15]

本书中所认为的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在进行革命实践的过程中运用科学方法论阐发的法律制度的内容和体系构建的研究成果。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相比,更加强调法律的制度化和体系化,为国家和社会发展以及阶级统治提供制度化的法律保障。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更重要的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制的过程中探索社会主义法制的构建,阐明了社会主义法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进一步突出了法制的工具效用。正是在批判资本主义法制、探索社会主义法制的过程中,马克思恩格斯深化了法制理论,对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制度建构提出了设想。在揭露资本主义法制实质的过程中,进一步明确法制是统治阶级掌控国家权力、管理社会事务的工具。

再次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马克思恩格斯到底有没有法治思想?这是许多人质疑的问题。随着学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成果不断丰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定义也出现了许多不同的观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国家与法、法治的一般原理的论述。[16]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基础上正确认识法治问题的思想工具,使法治成为真正科学的理论。[17]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以剥削阶级的法和法制作为考察对象,在对以前时代的剥削阶级法律思想批判和对同时代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斗争中提出自己的法治观。[18]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主要是指马克思、恩格斯提出并加以阐释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19]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在正确揭示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运行规律的基础上,结合共产主义过渡阶段国家和法的基本特点,在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科学社会主义法治理论。[20]马克思恩格斯既具有革命的先进的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学观,又具有巴黎公社无产阶级国家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方面的一定的实践经验,因而他们的社会主义法治思想是丰富而深刻的,已初步形成系统框架。[21]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通过在整个社会系统中考察法律现象,论证法与经济生活条件、法与统治阶级意志的关系和法的相对独立性来说明法的本质的理论。[22]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自由平等、整体的法治思维的法治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概括出法治的本质特征。[23]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本主义法治观,揭示了法的本质及一般规律,阐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初步构想。[24]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和起源问题;揭露和批判了资产阶级法治;揭露了自由和法的关系的一系列论述。[25]马克思恩格斯的法治思想经历了由新理性批判主义法律思想到唯物主义法学的转变,他们对法学理论的很多基本概念进行了论述,还进一步阐述了法与民主的关系,法与自由的关系等问题。[26]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将法律本质加以概括,从整体上阐述了法与经济的关系、人权等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27]

本书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概念即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纵观马克思、恩格斯的经典著作,就目前可以参考的文献来看,确切地使用“法治”二字的地方非常少,据此有学者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不存在的。但是从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法与法律现象的字句中,尤其是在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阶级本质等方面,内在地体现了法治的价值追求,因此本书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存在的,并且具有重要价值。

马克思恩格斯所追求的共产主义社会,就是为了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也就是人类解放的最终实现。从人类解放这个角度去审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形成和发展,可以清晰地找出在政治解放—无产阶级解放—人类解放的这条社会发展的理想路径中,马克思恩格斯一方面阐释了法治原则,强调了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是将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来促进社会主义向共产主义转向。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资产阶级法权关系形式上的平等与实际内容之间的深刻矛盾,实际上展现出资产阶级法治中公民权与人权的对立,资产阶级以及资本主义国家所宣扬的“法治”并不能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要求,这就涉及从政治解放到无产阶级解放过渡的问题。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解,资产阶级的政治解放是一种不彻底的解放,物对人的统治体现了人对人的统治,而之所以要向无产阶级解放过渡,是因为无产阶级的利益和社会的普遍利益是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无产阶级才能担当人类解放的任务。那么在这样一个逻辑关系中,从政治解放到人类解放,就需要彻底解决无产阶级的公民权问题,消除公民权与人权的二元对立,建构社会主义法治就成为马克思恩格斯关注的问题。从马克思恩格斯批判资产阶级法治、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的论述来看,绝不仅仅是制度构建的表象,更重要的是法治作为价值观来推动无产阶级的政治解放、经济解放,最终实现人类解放。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治的思考也反映出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人权的价值追求,从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出发,尖锐地指出资产阶级法治中人权与公民权的对立,提出实现无产阶级公民权的要求,进而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问题提出构想,实际上也是法治价值观在社会主义中的体现。综上所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与建构社会主义法治的过程中,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唯物史观论证法治价值指向的研究成果。

最后是马克思法治思想和恩格斯法治思想。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必然地与研究者的社会活动是紧密联系的,理论来源于对社会生活的体验,这是理论发展的基础。从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成长经历以及思想转向的路径看,马克思是从理性理想主义—黑格尔理性现实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的转向,恩格斯则是从宗教虔诚主义—黑格尔主义—新理性批判主义的转向,最终两人完成了从新理性批判主义向历史唯物主义的转向,创立了历史唯物主义法治思想。

从这种转向的过程来看,马克思系统地接受过理论训练,对于理论体系建构上的把握能力较强,正是因为在以往的法治理论中找不到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使得马克思开始思考对于资产阶级法治及法治理论的批判。而恩格斯的转向是来源于对现实状况的思考,试图分析根源找出解决社会问题的办法,不断地增加自己的知识,对法治问题进一步思考。从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法治思想的形成过程来看具有三个明显的分界点:一是从系统的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丰富自身的理论知识试图解释社会现实问题;二是以往的法治理论无法解决现实问题,从解释社会现状转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批判;三是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开始探索新的理论。

具体来讲,马克思法治思想与恩格斯法治思想虽然在具体的内容上有一定区别,阐释法治问题的角度有所不同,马克思更强调理论批判,恩格斯更注重现实批判,但是两者都是致力于消解公民权与人权的二元分立而对资产阶级法治进行批判,从而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构想。马克思恩格斯在形成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之后,更加注意将法治问题与社会发展、与人类解放相结合,因此马克思法治思想与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价值指向是一致的。马克思法治思想与恩格斯法治思想是一种互补和相互印证的关系,并不是互相对立的两种思想,这可以从他们的相关著作中得出这样的结论。尤其是在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继承了马克思的遗志,更加全面、系统地提炼了法治思想,在斗争中捍卫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本书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由马克思法治思想和恩格斯法治思想组成的,两人在对资产阶级法治虚伪性、公民权与人权二元分立、资产阶级法治狭隘性的批判中通过不同方面的阐述进一步充实了对资产阶级法治批判的内容,也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构想的内容。从理论的完整性和逻辑关联性来看,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不应当以割裂论、对立论看待,而是要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视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更符合理论研究的实际需要。因此,在成书的过程中,笔者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作为整体来研究,而不再单独区分马克思法治思想、恩格斯法治思想。基于对原著的忠实表述,在论述具体问题时,会引用马克思、恩格斯个人的论述作为论据,但是并不代表放弃本书的立场。

此外,还要阐释一下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否存在学界争论的青年马克思思想和老年马克思思想的偏差或者老年马克思思想对青年马克思思想的否定的情况。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过程来看,是伴随着历史唯物主义的产生而不断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不断认清法治的本质、资产阶级法治的虚伪性以及社会主义法治的必要性,这是一个渐进的、内容不断丰富的过程,从青年时期两人关于法治的论断,再到晚年时期尤其是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于理论的进一步提炼来看,并不存在绝对的对立状况,而是通过厘清法、法治、人类解放的关系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进一步提炼。因此,要客观合理地看待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充分理解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治的探索,切不可断章取义。

三 研究意义

以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内容作为目标,通过深入系统地剖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拓展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视域,为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在与西方法治理论的对比研究中,找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历史唯物主义属性所体现的理论价值,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理论基础。通过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法治国、五大发展理念、全面从严治党提供理论指导,进一步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以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作为目标,为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型提供扎实的理论保障。思想政治教育学主要解决思想政治教育“是什么”“为什么”的问题。[28]那么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制教育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法制教育也是思想政治教育学研究的范围。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也是我们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中所要遵循的准则,基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需要,从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的转型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这也就需要研究法治教育是什么,为什么要进行法治教育了。若是没有明晰这两个问题,就无法深入地进行法治教育。本书通过对马克思主义视域下的法治等概念进行合理分析,进一步夯实法治教育的理论基础,丰富思想政治教育学的内容。此外,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可以进一步拓宽和提高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目标,推进法制教育向法治教育转型,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实效。在当前依法治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五大发展理念以及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中,法治教育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价值。从思想政治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来讲,重视法治教育,是有助于增强思想政治教育实效的。本书主要通过厘清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涵,为法治教育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进一步推进思想政治教育在全社会范围内有效进行。此外,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来讲,法治化是关键,尤其公民法治意识的培育是法治化的重点。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法治教育既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

四 研究现状述评

国外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散见于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中,并没有专著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从国外学界的研究来看,主要集中在苏联时期的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和西方马克思主义研究成果中。首先,苏联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探索主要体现在列宁的法治思想中,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无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原则的思想,成为列宁法治思想的直接来源,并在实践中得到创造性运用和发展。[29]在列宁之后的苏联法治研究并没有着眼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而是围绕着列宁法治思想进一步深入探讨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建构和实践,但是这些探索逐渐偏离了方向,苏联的法治实践也遭遇了困境。其次,西方马克思主义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则是体现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观点研究法(如研究法的本质、法与经济、法与阶级、法与国家、法与政治、法的功能、法与意识形态),批判传统的资产阶级法学观点。[30]他们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的研究成果中有大量的法律观点,这些观点指导着西方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他们主张对马克思主义进行全新的阐释,针对出现的新问题予以重视研究从而形成新的马克思主义体系。20世纪以前,西方很少有人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只是在论述一般的社会问题时才会顺带提及,因此在某些人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非常匮乏,甚至认为马克思主义没有法律理论。直到奥地利马克思主义者卡尔·伦纳在1904年发表的《私法制度及其社会功能》中,第一次系统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31]并且试图运用马克思主义社会学体系来建构一种法律理论。[32]奥地利的汉斯·凯尔森从国家和法律是现实的也是意识形态;法律和法律理论是混淆的;法律是规范;法律现实和自然现实;马克思主义的民主与专政;法律前景等方面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法律理论,[33]但是这种阐述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提出批评,凯尔森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理论并不合理。英国的休·柯林斯提出一种统一融贯的马克思主义观来检讨法律制度、规则和理念的特殊属性。他特别关注意识形态在法律中的地位、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区分以及法律在共产主义社会的命运。[34]柯林斯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主要目标是戳穿法治的信念,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是一种无处不在的意识形态,它掩饰了阶级统治的结构,柯林斯认为许多马克思主义者的主张是站不住脚的或错误的。[35]总的来说,西方马克思主义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某些法律观点,同时又对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进行修正,因此,它根本不同于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36]随着时代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以后,英美取代西欧大陆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研究中心,英语世界涌现了一批重要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著作,并且这些研究成果也受到了主流法治研究的关注和重视。[37]然而就目前可以查阅到的文本资料和电子资源来看,并没有找到系统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相关成果。

国内学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从20世纪90年代末到现在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以及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中,在法学、政治学等学科中也有所涉及,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相关成果还是集中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因此,本书对于国内学界的研究现状主要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的相关成果上,从专著、硕博论文到期刊论文,研究成果较为丰富,大致分为以下几个方向:

一是从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角度出发,探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在以往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基础上不断拓宽研究的广度,围绕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有无、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内容等方面进行论证,形成了一定的学术成果。二是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角度,探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作为指导中国法治实践的理论来源的科学依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法治,这是基于依法治国所遭遇的难题所决定的,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治论述的关联性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充分研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治思想,为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寻找新的理论工具,这也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的热点问题,围绕这两个热点问题,学界也涌现出许多研究成果。三是从思想政治教育的角度探寻理论指导的需要。随着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推进,思想政治教育中的法治教育越来越体现出其重要意义,学界围绕着法治教育的研究也是越来越多,层次分明,在研究的广度上不断拓宽,出现许多高质量的成果,然而在法治教育的理论来源上却局限于西方法治思想的影响。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指导法治教育逐步成为学界的共识,为此许多学者围绕着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法治教育提供原动力,进一步丰富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根据以上三个研究方向,结合当前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成果,根据法律—法制—法治的关系,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和马克思主义的逻辑联系,从范围和观点上梳理,研究现状大致分为四个方面:

(一)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

首先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概念。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把法律现象放置到整个社会大系统中来加以考察,科学地确定法在社会系统中的地位,明确了法律与社会其他系统之间的相互作用关系,并且社会发展与法律的进步是相互关联的[38],是以整个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哲学的历史唯物论和科学社会主义为基础的。[39]其次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发展轨迹。从研究的成果来看大致分为法学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1835—1848年)、从欧洲1848年革命至巴黎公社前的发展(1848—1871年)、马克思恩格斯总结无产阶级斗争经验的法律思想发展期(1871—1883年)、马克思逝世后恩格斯对法律思想的升华(1883—1895年)[40]四个阶段。再次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内容。关于法和法律概念: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就是一切法律、法规的总称,而法律、法规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它们体现了由经济关系、所有制关系来决定的国家意志。[41]法体现了物质基础决定性、统治阶级意志性和相对独立性;[42]法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权表现和法律化了的或被奉为法律的统治阶级意志;[43]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客观性与国家意志的辩证统一。[44]关于应然法与实在法的内容:对应然法的论述包括法根源于人的本性是自由的规律,法律是“普遍的规范”和“人民自由的圣经”,法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为基础。对实在法的论述则包括私有制、商品交换和阶级斗争促使法由原始社会的习惯演化而来,强调国家法层面的内容。[45]关于批判资产阶级法:资产阶级法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是资产阶级意志的体现,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的产物。[46]最后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意义。有学者指出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充分展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内在价值、强大生命力;[47]对整个人类的自由解放以及法制发展产生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理论指导。[48]

从学界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研究来看,基本上是围绕马克思恩格斯对于法的认识、法的本质等法的一般概念和原理进行的,成果较为丰富,形成了一系列的专著、论文,这对于我们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大有裨益的。中国人民大学李光灿、吕世伦提出的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分期的四阶段说受到学界普遍认同,这对于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阶段是有借鉴意义的。按照学界的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对法和法律概念、法的本质、应然法与实然法、批判资产阶级法等方面的论述形成的,实际上在这些内容中也有与法治相关联的内容。总的来说,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已经到了一定程度,在这些研究成果中有很多内容是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所需要掌握的。

(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概念和实质。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在民主政治条件下主体各方“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和依法办事的制度,它包括立法、行政、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各个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环节的内容,[49]在批判和扬弃黑格尔法哲学的过程中结合巴黎公社实践阐发的无产阶级法制观。[50]马克思恩格斯在理论研究和指导共产主义实践中运用唯物论分析一些具体的静态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刑法、婚姻法等。[51]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实质是法制的物质性、法制的工具性以及法制的职能:法制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关系;法制是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法制具有政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52]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制度和运行:法制与立法、立法权;法制与行政、行政权;法制与司法、司法权;法制与守法;民法、婚姻法、刑法等制度内容。[53]特指静态的法律制度:宪法方面有国体决定政体,国体和政体相统一;刑法方面主要是批驳青年黑格尔派的犯罪与刑罚理论时提出的犯罪含义;婚姻法方面是一夫一妻制、婚姻自由和男女平等。[54]具体内容:三个关系(私有财产与法、国家与个人、市民社会与国家)的论述;法的根源是生产力与交往形式之间的矛盾;法是物质性与国家意志性、历史继承性与党性、社会公共职能与政治统治职能的统一;建立无产阶级法制的原则;无产阶级法律制度体系。[55]经济基础决定法律上层建筑;法制是人类历史上特定阶段的产物;法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法制的内容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创建自己的法制。[56]三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资产阶级法制的批判。关于对待资产阶级法制的两种态度:当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尚不成熟时,他们主张法制统一、依法办事,以便无产阶级可以在法制基础上更好地利用民主共和国的政治条件进行阶级斗争,达到锻炼队伍、积累力量、准备革命条件的目的。当无产阶级革命的条件成熟时,他们则主张摧毁旧的法制基础、打碎全部国家机器,以便无产阶级可以在没有任何旧的法制障碍的基础上建立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奠定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新基础。[57]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主要是批判资本主义法制的唯心主义基础、资本主义法制的阶级实质和资本主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虚伪性,[58]资本主义法制立足于唯心主义,资本主义法制的实质性价值追求都是不合理的。[59]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资本主义法制只是资产阶级的法制,只在形式上承认平等,目的在于压迫人民,并且自身漏洞百出以致难以有效实施。从而揭露资本主义法制的伪装。[60]四是马克思恩格斯对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探索。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工人阶级成为统治阶级、废除旧有所有权关系,这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法制。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61]表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是科学的社会主义法制必须达到的。[62]五是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来源和实质。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来源于对社会现实的关注、黑格尔法哲学思想的梳理以及为无产阶级革命提供理论基础。[63]

学界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成果是非常丰富的,应当说自改革开放以来,围绕着法制问题的研究就日益增多,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从广度和深度上都有所突破。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核心概念——法制的界定来看,基本上出现三种观点,即静态的法律制度、动态的法律以及“依法办事”的原则,围绕这三种观点来论证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内涵、特征、内容、来源等。实际上,在众多研究成果中包含着诸多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容。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现状来看,以动态的法律作为法制内涵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所论证的很多内容应当属于法治的范畴。在党的十五大以前的研究多以法制涵盖我们今天所称的法制和法治,既有特指法制的,也有专指法治的研究。从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来看,观点大多集中在法律制度、法律运行以及法的一般原理上,实际上关于法的一般原理应当属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中的一项内容,而关于法律运行则属于法治思想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围绕法制的合理性来批判资产阶级法制、探索社会主义法制,这对于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也是有所启示的。总的说来,马克思恩格斯法制思想的研究成果很丰富,虽然这中间存在着一些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相重叠的内容,但是这些成果为深入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提供了参考。

(三)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

一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界定。应当从无产阶级革命实践出发,结合无产阶级专政的巩固和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法制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来看待。[64]它由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的在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基础上,使法治成为真正科学的理论。[65]二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征和内涵。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以人为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整体的法治思维的法治思想,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理论基础,概括出法治的本质特征,倡导用法治思想和整体的法治思维来治理国家和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秩序。[66]三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十分现实的指导价值:人民主权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公平正义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诉求;个人自由发展与社会发展统一是培育法治公民的根本准则;培养法治思维是推进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保障。[67]四是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评价。从马克思恩格斯所处的时代背景来看,无产阶级革命斗争是主线,尚未涉及无产阶级治理社会主义国家的实际问题,这就决定了他们不可能提出特别系统完整的关于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但是他们对于国家与法、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以及构想未来社会主义法治的思考也是极具价值的。[68]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没有系统的法治论著,但是他们运用科学方法论将法治与社会历史发展相结合,探索了法治的价值、原则等方面的内容。[69]马克思恩格斯创立了科学的历史唯物主义法治观。[70]五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的一般原理的论述。法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与公共权力——国家存在内在联系,法治与国家形式、政治制度密切联系。[71]六是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马克思恩格斯批判了资本主义自由、平等、人权,指出资产阶级民主制和法制都是虚伪的。[72]七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无产阶级必须打碎旧的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废除旧的法律制度;[73]社会主义国家要保留必要的管理职能;无产阶级革命要打碎旧法制,建立适合革命的新法律制度,这是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手段;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民主的形式下进行的;实行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废除旧政权的行政权力和资产阶级议会制;社会主义法治要求国家机关民主化;反对空谈自由。[74]八是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内容。废除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无产阶级的法律制度,建立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与实现社会主义法治是辩证统一关系,提出了司法独立的思想。[75]强调在社会调整规范方面,社会主义社会由于长期存在阶级、国家,因此在建设社会主义的过程中需要社会主义法治作为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部分长期存在。[76]

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普遍达成共识的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基于无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法治的原则和主要内容的思考。也就是说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存在的,属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范围。从20世纪末到现在,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越来越多,但是并没有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专著,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研究成果散见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其他论著、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硕博论文以及期刊论文中。从研究的内容来看,主要体现在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界定、特征和内涵、当代价值、评价、内容、原则等方面,应当说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比党的十五大之前有大幅提高。本书认为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还有许多方面值得进一步探讨:首先是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具体内容。从目前的研究看,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治的一般原理的论述;对资产阶级法治的批判;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可以看出,在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具体内容的研究上已经初见成效,基本上指出了大致内容。然而从实际的论述来看,关于法治的一般原理的论述中很多内容是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法制思想重合的,如法的特征。虽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在一定程度上是涵盖了法律思想和法制思想的内容的,但是从研究的边界来看,务必要厘清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容,这样才能更好地把握它的内涵和实质。其次是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来自哪的问题。从目前可以查阅到的文献来看,并没有专门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理论来源的成果。学界的研究认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基于现实问题,在批判资产阶级法治现状的基础上形成的,然而理论的形成需要一定的理论来源作为基石,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不可能没有任何理论的基础凭空产生,这是不符合客观规律的,那么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就是要剖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理论来源,解释它们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内在联系又是什么?这都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此外,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产生的现实依据是什么?学界普遍认为是资本主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工人阶级的出现和不断壮大,两大阶级的矛盾不断激化的社会现实使得马克思恩格斯开始关注法治,并通过批判资产阶级法治实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转向。然而这种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时代背景的阐述太空洞,缺乏实质的内容,没有针对性,这也是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最后是系统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问题。从目前的研究成果来看,缺乏站在整体性高度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成果。如何解释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与其他法治理论的区别、是否为科学理论、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关系、能否指导中国实践、是否过时等问题?回应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从整体性的视角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进行系统的研究。

(四)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

首先是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概念界定。学界认为可以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分为狭义和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狭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指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有关法治的一系列观点;广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则是指在狭义的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列宁、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胡锦涛的法治思想。[77]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对法治这种社会现象做了较为深刻的论述,[78]充分地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特点,运用辩证法对法的本质、作用,法与社会等深层次的问题进行了论述。[79]其次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认识。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认识是简单、教条甚至是庸俗化的,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主要是思考了法本体的哲学化,着重在全新的世界认知模式框架内运用人类的实践对法的实质和功能进行再认识。因此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研究就是一个不断丰富和发展的过程。[80]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是适应无产阶级革命斗争需要而产生的,以剥削阶级的法和法制作为考察对象,在对以前时代的剥削阶级法律思想批判和对同时代的资产阶级法律观点的斗争中提出自己的法治观。[81]最后是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在社会主义中良法善治才有实现的可能,要通过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和法律、消灭剥削构建公有制为社会主义法治创造条件。[82]深刻揭示了法的本质、法与自由的关系,提出法是相对独立的。[83]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利益作为国家意志体现,法实际上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通过调整社会成员的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法律要符合人类理性以及人民意志,保障自由。[84]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在本质上它是阶级统治的工具;法的两种社会职能及其相互关系;法的物质决定性与其历史性;社会主义法制的特殊性。[85]

从目前学界的研究成果来看,对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界定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范围、认识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以及阐述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主要内容等方面,出现了较为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对于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有借鉴意义的,特别是有助于我们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中也有许多问题值得深入探讨,比如狭义的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是否等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中阐述的法的本质和法的规律等内容作为法的本体论可否划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范畴,等等。我们在系统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过程中不能与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混同,要通过核心概念的界定明确研究的范围和边界。

五 基本思路

六 研究方法

研究方法是达到研究目标的工具保证。本书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如下:

首先是文献研究法。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的文献资料,来探寻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基于所能查阅到的文献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在具体的研究过程中,本书采取了内容分析、二次分析和现存资料分析的具体方法。

第一阶段:对《马克思恩格斯文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进行全面的研读,从中找出马克思恩格斯论述的与法治相关的内容,进行客观的、定量的、系统的、描述性的研究。最初以“法治”“法”“法律”“人权”作为关键词,以《马克思恩格斯文集》2009年版为蓝本进行文本的摘抄。通过认真阅读文集,将涉及关键词的语句摘抄,并对摘抄的语句进行整合分析,从中找出逻辑联系。在阅读和分析过程中进一步扩展摘抄的关键词。在研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的过程中,对于摘抄的语句、段落又重新阅读,在不断地整合摘抄成果的过程中反复理解语句的深意。

在反复研读《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的基础上,尤其是对于所摘抄的语句进行整合分析后,进一步扩大文本阅读的范围,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作为蓝本进行摘抄和解读,以书找文、以文找书。在这一阶段基本上还是沿袭之前的研究方法,摘抄与分析相结合,进一步厘清了思路。

为了让研究更加全面,在研读文集和全集第二版的基础上,又对《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进行了研读,进一步丰富研究的素材。在研读的过程中将摘抄到的语句、段落同文集和第二版全集相对照,比对几个版本之间的话语转换,通过剖析三个版本马克思恩格斯基础文献的相关内容,进一步理顺了篇目、段落、语句之间的逻辑关系。

第二阶段:分专题对已有的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相关文献进行分析整理。按照专著—编著—硕博论文—期刊论文的顺序对于学界已有的相关文献进行整理,对这些文献中所提出的论点和论据进行分析,尤其是对于马克思恩格斯原文的论据进行反复核实,对于列宁、邓小平等经典作家的原文进行反复核对。在分析已有文献的过程中,遵照以文找书、以文找文的原则,进一步丰富了研究的文献材料。

第三阶段:严格按照逻辑推理和重复验证的准则对于现存的资料进行分析,统计相关数据,把握当前的研究现状,厘清热点和难点问题。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文献研读,进一步理顺思路,着重做好文献的核对、转换工作。在这一阶段中,将之前所有摘抄出来的经过核对的原文以标号的方式进行罗列,并且进一步转化。大致按照这样的思路来转换:按照出版年份来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版)是2012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文集》是2009年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预计的70卷尚未全部问世,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是20世纪50—80年代出版的。因此在转换的过程中优先采用最新最全的文献,考虑到选集所涉及的内容太少,在综合考虑研究的需要基础上,大致按照这样的文本顺序来进行转换:《马克思恩格斯文集》优先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优先于《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同样的篇目以最新最全的版本为准。在转换的基础上对文献进行整合,梳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所涉及的年份、主要篇目、观点等,进一步确定研究的思路。通过论证推理,将整合转换出来的马克思恩格斯著作原文与当前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研究的文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研究的主要内容。

其次是历史研究法。通过马克思恩格斯两人的生平传记,按照时间顺序对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活动进行分析,论证马克思恩格斯社会革命实践活动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联系。通过对人类社会发展历史的梳理,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产生之前,萌芽—形成—发展期间,以及马克思恩格斯先后逝世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发展状况,进而合理地分析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此外,按照所能获得的文献资料的出版时间先后进行排序、编码、分析,把握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研究的历史沿革。

再次是描述性研究法。将已有的关于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法制思想、法治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研究内容通过自己的理解和验证,给予叙述并解释出来,以找出当前研究的不足和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部分,增强研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指向性。

最后是比较分析法。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同西方法治理论相比较,着重分析两者的差异,找出存在差异的根源,通过差异比较得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将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与学界既有的观点相比较,进一步理顺研究的逻辑思路和框架。

七 创新之处

在梳理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书着重对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进行系统研究,沿着“来自哪—如何发展—是什么—如何看待”的思路去探究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创新之处在于:一是首次全面系统地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本书着力于从理论来源和现实依据、发展轨迹、主要内容、特色、理论贡献和实践价值几方面论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这在学界尚属首创。二是首次以历史唯物主义和人民主权的立场阐述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本书从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中阐释的法治与自由、法治与民主、法治与平等以及法治与人权四个方面的内容出发,在与西方法治理论的比较研究中总结出马克思恩格斯法治思想的特色,这在同类研究中实属创新。


[1] 新华社:《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6-05-18。

[2] 新华社:《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新华网,2016-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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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刘和清:《法与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13] 薛伦倬:《马克思主义法学新探》,重庆出版社1992年版。

[14] 刘学灵:《社会主义法律学说史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

[15] 王英津:《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观》,《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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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陈根强:《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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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王德新:《社会主义法治论——从马列主义法治观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载李爱华《马克思主义研究辑刊(2006年卷)》,山东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9—98页。

[21] 杜耀富:《马克思、恩格斯与社会主义法治》,《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1期。

[22] 李鹏:《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在当代我国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运用和价值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4年。

[23] 许海东:《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理论导刊》2016年第2期。

[24] 李彬:《马克思主义法治观与法治中国建设》,硕士学位论文,济南大学,2015年。

[25] 杨雄:《胡锦涛法治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太原科技大学,2012年。

[26] 殷金:《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27] 李逾操:《胡锦涛法治思想及其当代价值研究》,硕士学位论文,长春理工大学,2014年。

[28] 陈万柏、张耀灿:《思想政治教育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29] 张国安:《列宁法治思想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30]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5页。

[31] 何勤华:《西方法律思想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96页。

[32] [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5页。

[33] [奥]汉斯·凯尔森:《共产主义的法律理论》,王名扬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第9—47页。

[34] [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35] [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0页。

[36] 谷春德:《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389页。

[37] [英]休·柯林斯:《马克思主义与法律》,邱昭继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4页。

[38] 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39] 严存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意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2期。

[40] 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页。

[41] 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42] 白瑞:《马克思恩格斯法律观探析》,硕士学位论文,东北大学,2010年。

[43] 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44] 李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2013年。

[45] 严存生:《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和现代意义》,《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5年第2期。

[46] 孙国华:《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研究:关于法的概念和本质的原理》,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80—81页。

[47] 李光灿、吕世伦:《马克思恩格斯法律思想史》,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页。

[48] 李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化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西北大学,2013年。

[49] 刘学灵:《社会主义法律学说史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页。

[50] 刘和清:《法与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51] 周世中:《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的中国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52] 王倩竹:《马克思法制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2011年。

[53] 刘学灵:《社会主义法律学说史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第294—332页。

[54] 周世中:《马克思主义民主与法制理论的中国化》,广西民族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55] 刘和清:《法与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56] 王英津:《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观》,《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年第4期。

[57] 刘学灵:《社会主义法律学说史论》,上海远东出版社1993年版,第293—294页。

[58] 王英津:《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制观》,《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08第4期。

[59] 石鑫:《马克思主义法制思想视域下中国法治建设思想探析》,硕士学位论文,兰州大学,2011年。

[60] 龙钰、冯颜利:《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理论月刊》2014年第6期。

[61] 王倩竹:《马克思法制思想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辽宁大学,2011年。

[62] 龙钰、冯颜利:《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法制的批判》,《理论月刊》2014年第6期。

[63] 刘和清:《法与人类解放:马克思法制观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博士学位论文,吉林大学,2009年。

[64] 王会军、李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溯源——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法治思想的认识与思考》,《思想理论教育》2013年第21期。

[65] 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66] 许海东:《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理论导刊》2016年第2期。

[67] 许海东:《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理论导刊》2016年第2期。

[68] 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8页。

[69] 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页。

[70] 许海东:《马克思恩格斯法治观要旨及其时代价值》,《理论导刊》2016年第2期。

[71] 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8页。

[72] 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7页。

[73] 王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研究》,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石油大学(华东),2011年。

[74] 于向阳等:《法治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8—57页。

[75] 常桂祥:《法治政治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96—98页。

[76] 孙国华:《社会主义法治论》,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80—88页。

[77] 殷金:《江泽民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西财经大学,2011年。

[78] 贾金玲:《马克思主义整体观视野中的法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求索》2011年第1期。

[79] 王峰:《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80] 王峰:《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81] 陈根强:《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

[82] 王峰:《关于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思考》,《山东社会科学》2011年第4期。

[83] 陈根强:《江泽民法治思想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华东师范大学,2008年。

[84] 杨歌:《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及其时代意蕴》,硕士学位论文,哈尔滨理工大学,2013年。

[85] 贾金玲:《马克思主义整体观视野中的法治思想与和谐社会构建》,《求索》2011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