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际贸易垄断制度的终结
(一)两种性质的贸易垄断
18世纪,是十三行商经营贸易的黄金时代,其通过“一口通商”垄断中国对西洋的贸易。“外商被迫只能把他的进口货物卖给他的中国保商,后者在没有竞争和没有可能参照市价的情况下定出价格,并且确定了一切应该付给政府官员的,常规的与非常规的、合法的与不合法的税项。出口货物也只能从同一保商那里收购。”“外商们是处在严密的垄断的钳制之下,并且垄断者从他们那里索去的巨款,还必须依次和那些居于收税人和执法者地位的政府官员们分肥。”[15]
同一世纪,西方国家先后发生工业革命,带来各国政治与社会制度的变革,资本主义制度占据统治地位,新的航线开辟,新的世界市场正在迅速发展。英国东印度公司于1715年决定正式参加对华贸易,同时与粤海关约定8项,首先就是“有同任何人作不受限制的贸易的自由”。“这些条件都被欣然承允,虽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它们曾经实行。”1720年,广州行商组成公会,得到官方的支持,外商大班曾提出抗议,并拒绝贸易,直到两广总督允许废除这种垄断为止。结果它虽被废除了,但不久又恢复原状。[16]18世纪80年代,英国东印度公司独霸了欧洲与中国的贸易,是华茶的支配性出口者,成为十三行行商最大、最主要的交易对象。
由此可见,英国“东印度公司是在以垄断对付垄断的情形下经营的,虽然前一种垄断是软弱的,而后一种垄断是有力的”[17]。与十三行完全不同,英国东印度公司是欧洲重商主义的产物,是资本积累的强有力的手段,它在印度既是商人又是统治者。1813年,英国国会废除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贸易独占权,任何英商可自由进入印度市场,但仍给予东印度公司在中国的贸易独占权。
(二)英国取消贸易垄断
18世纪末,中外贸易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首先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独霸了欧洲与中国的贸易。其次是“港脚商人”(Country Merchant)兴起,这是从事亚洲境内区间贸易的商人,主要是独立于英国东印度公司之外的英印“私商”。再就是美国商人的加入,使中美贸易蓬勃展开。
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东方贸易的时代,中国对外贸易的金融周转业务,基本上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手中。但以经营中印贸易为主的港脚商人在广州的代理行号(Agency House),也插足到汇兑业务中来。进入19世纪后,港脚贸易日益扩大,在中、英、印三角关系外,又把中美贸易和英美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了中、英、美大三角的汇兑关系。在这个新的三角汇兑上,起主导作用的是代理行号。[18]
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趋势不可阻挡。1829年,反对东印度公司垄断权在英国国内已经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势力,这个势力的核心力量是英国国内的工业资本家和对外自由贸易的商人。1833年,英国议会决定收回东印度公司对华贸易独占权,孟加拉总督改称印度总督,统领全印。英国东印度公司至此丧失其商业性质,成为殖民地统治机构。次年,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权被废除。[19]“随着东印度公司对英国贸易管制的取消——自由贸易的建立——广州商务有了普遍的高涨。”[20]
(三)“广州制度”名存实亡
鸦片战争前夕,英国对中国的外交、外贸政策及管理机构均已改变,清政府和行商对此漠然无知,当闻知东印度公司即将解散的消息后,还以为“是否该夷商贸易居奇,故为耸听,殊难凭信”。两广总督谕令行商,“传谕大班寄信回国,如果公司散局,仍应酌派晓事大班来粤总理贸易”。行商还联合约见公司管委会,表示满意其全权照料外交及商业的制度。东印度公司解散后,英国派遣来华的是相当于驻华公使之商务监督官员,而不是中国官府和行商所期盼的管理英商的“大班”。中外商人的交涉,已改变为两国政府之间的交涉,中英冲突纠纷随之加大。行商夹在两国政府之间,传递政令和书信,常处于尴尬、惶恐之中。[21]
时代变了,然而清政府的统制政策和“广州制度”都未相应调适,既无力抵御西方殖民主义者的经济、军事侵略,又无法遏制官吏的腐败和猖獗的走私活动,大多数行商破产或濒临绝境,生存空间愈加狭窄,厚实的行商少之又少,绝大部分的行商都在开业后一二十年间倒闭歇业。1829年,行商赔累日甚,商力日绌,“能完全清还债务之行号数目,已减少为三行——浩官(伍秉鉴)、潘启官、鳌官(谢东裕)”。两广总督令旧商联保新商,旧商亦急于多结同行以负担摊赔,但无一人肯出任行商者。[22]
鸦片战争时,十三行商贸完全停顿。1841年,行商承受了广州和约巨额赔款。中英《南京条约》签订后,行商从此失去了对外贸易专利权。“西洋商人在条约所准许的自由下前往发展对中国的贸易。在一八三四年他们已经从东印度公司的垄断所加在英国商人的桎梏中解放出来,在一八四二年中国垄断的重担也被撤除,他们得到了在五个口岸无限制通商的权利,不再限于广州一地。”[23]
鸦片战争结束后,中国行商和英国东印度公司同时在中国对外贸易中失去独享的地位,除了原来就经营汇兑的代理行号外,还出现了大批新设的洋行,英国的怡和、宝顺,美国的旗昌等巨头,就是它们的代表,西方势力在中国开始了所谓“商业大王”(Merchant Princes)统治的时期。[24]
(四)中西贸易关系的根本改变
当英国成为世界资本主义头号强国后,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的理论成为资产阶级信奉的教条。旅粤外商“都一致认为国际关系需要调整”,在英商所受的11条所谓“损害”中,包括“贸易仅限于广州一城,而不许在帝国的其他口岸进行”。“公行垄断制一面对外商贸易加以不适当的控制,同时由于若干行商无力偿债,又使贸易无保障。”[25]英国外交大臣巴麦尊在1840年2月20日给英国全权公使的训令中谓:“行商因为过去享有贸易垄断权而积欠英商的债务应该偿还,这种垄断制度应当取消。”[26]
英国人以种种手段寻求获得在中国自由贸易的权利,通过鸦片战争而实现了其愿望,“以前中国是处于命令的地位去决定国际关系的各种条件,而现在则是西方各国强把他们的意图加在中国身上的时候了”[27]。中西贸易关系发生极大变化,由于《南京条约》等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签订,清政府的中外贸易管理征税旧体制已解体,取而代之的是新的管理征税体制。主要内容是:(1)废除了公行保商制度,允许外商前往各通商口岸,“勿论与何商交易,均听其便”。取代公行保商制度的是领事监督制度,即由外国政府在各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管理该国商人,负责监督该国船只的报关、结关及缴纳税饷等事宜。(2)废除了粤海关关税制度,建立了协定关税制度。显而易见,在新旧体制交替中,粤海关与公行这一旧的双重架构,已被通商五口海关与领事这一新的双重架构所取代。[28]
西方列强通过特权在中国建立了一套半殖民地的对外贸易制度,将中国的外贸纳入了世界市场体系之中。在这一制度下,中外商人在中国市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