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广州制度”与十三行行商
广州十三行商的前身本是闽粤沿海地区从事传统海洋贸易的海商,十三行是明代朝贡贸易向清代海关贸易转变的产物,始于清康熙年间,盛于乾隆嘉庆时期。一方面清政府实行一口通商,成就了广州口岸贸易史无前例的繁荣,使十三行在中西经济文化交流中起到了特殊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清政府盲目自大、闭关锁国,加上封建专制的局限,使“广州制度”和十三行在鸦片战争后分崩离析。
(一)封建的垄断性的“广州制度”
广州十三行是清代官方批准的对外贸易机构,其中在1757—1842年间,还是中国唯一的对外贸易机构。它由官方管理,由经官方审批的行商经营,逐步形成一系列严格的管理制度,当时被外商称为“广州制度”。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广州行商为了对外贸易而建立一种共同的组织——公行,当时并未得到政府的正式批准。公行之外还有闲散商人(亦称行外商人),[2]他们与外商多次要求取消公行,因而公行时组时散。乾隆十九年(1754),清政府为了便于对外贸的管理和操纵,从法律上确立了保商制度(即行商互保,一商亏折,其他行商负无限连带责任),这种制度实际上是封建社会的保甲制度在商业上的运用。翌年,官府把所有与洋船的交易限定由“行商”经营,而把那些似乎已逐渐参加贸易的小商人全都排斥在外,“围绕着外国商人的圈子越缩越紧”[3]。康乾盛世时,外贸体制尚未完善,官府对商业的统治和限制还不是太严苛,经商环境相对比较宽松。自1757年起,清廷实行“一口通商”制度,赋予广州十三行行商对外贸易的特权。规定凡茶叶、生丝、土布、绸缎等大宗出口商品,只能由行商承办,唯有瓷器和其他杂货,才允许散商经营。乾隆二十四年(1759),两广总督整顿对外贸易,经朝廷批准颁布《防范外夷规条》,明确行商在中外贸易中拥有唯一的经营权。次年,由行商领袖潘启等发起呈请,公行正式奉准成立,清政府意识到通过控制公行既可在与西洋贸易中获取巨大利益,又能强化控制商贾手中的商业资本,使商人终生服务于王朝的政治和经济。为此,为了充实已建立的保商制度,乘机将公行制度化,完善了封建王朝对外贸易的管理体系。而英国东印度公司被迫承认失败,“胜利的果实则落入广州官吏和商人们的手中”[4]。
(二)“广州制度”下的官与商
清统治者建立行商制度的主要目的,一是满足政府征税的需要;二是作为政府对从事外贸的商人进行管理的重要措施,让行商负担外贸市场管理和工商管理的职责,也为中外贸易顺利进行提供了一种制度保障。所谓“广州制度”,系由粤海关和十三行构成,并受广东督抚的节制。“在清政府的广州封建外贸体制之下,粤海关负责征收关税并管理行商,行商负责与外商贸易并管理约束外商,黄埔被指定为外国商船的碇泊所,澳门为各国商人的共同居留地。这4个环节互相联系,又各自形成一套制度。”[5]该制度的运作,体现了清王朝把中外贸易的互动控制在特定的范围,使管制、防夷、抑商三者结合起来的意图。
十三行商人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得到官府正式承认的唯一机构”,“行商的位置是通过花一大笔钱从北京方面获得的……虽然这份执照所费高昂,它却保证行商财源广进,不断取得巨大的经济利益”[6]。行商垄断对外贸易,分配行商进出口货交易额,不许私自经营,这为其开拓商业及赚取高额利润创造了有利条件。1720年,广州行商为建立稳定的通商秩序成立了公行,这原本是行商自感势力薄弱,自发要求建立的具有行会性质的商人互助组织。其主要目的在于独占商务,划一市价,不许竞争,平均支配,但亦不许销售劣货,拖欠货款。1760年,行商向清政府呈请复组公行,其主要目的仍在于垄断利润较大的西洋贸易(因当时西洋货船越来越多,而应付南洋各国贡船贸易既烦琐且利微),以排挤其他商人。[7]
可以说,在垄断对西洋贸易这一点上,行商与清统治者是一致的。据荷兰东印度公司的档案反映:“事实上在1790年左右,对外贸易就集中垄断在几家大的行号手中,其中潘启官和石琼官占了所有进出口货物的三分之二,茂官和沛官占了九分之二,剩余的行商占了九分之一。”[8]
但另一方面,行商的发展受制于封建社会的制度与环境。乾隆朝后期和嘉庆朝,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的中外环境有了很大变化,专制统治的体制和限制对外贸易、重农抑商的保守政策,已明显滞后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和政策,吏治腐败迅速滋长,行商受到沉重的压抑。制度上的因素使粤海关监督向行商施展巧取豪夺的伎俩,其乃“皇帝的直接代表”,“在广州享有法定的和实际的对外贸易垄断权的整个时期内……竭尽搜刮的能事”;粤海关监督“是最肥的关务官职”;公行被粤海关监督“用作榨取对外贸易的工具”[9]。
行商受到上至朝廷,下至各级官吏、关卡的层层盘剥,要承担巨额的苛捐杂税,以及一切经济活动与涉外事务的风险,其“地位是很低的,破了产不但丢人,而且被认为是犯罪行为”[10]。
(三)“广州制度”下的华洋贸易商
19世纪初,英国夺得了海上霸权的地位,执掌海上贸易之牛耳,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主要伙伴。由于清政府对英国在广州的贸易实行严格的管制,引起其强烈不满,华洋贸易商的关系也变得相当微妙。
公行是为适应清政府封建外交体制需要而产生的,为维护天朝尊严和体面,清政府限制官员与外商直接接触,便采用以官制商、用商制夷的办法,通过公行去完成这个使命。十三行商充当了清政府与外商对话的传话人,在商务上既是外商的对手,在外交上又是清政府与外商之间的中介人;行商既是外商在华期间遵守中国法律的担保人,又是监管人。“公行”实际上充当了“闭关政策”的工具,影响了中外政治、经济的关系。这就引起了外商的愤懑,抱怨公行“是一个有限制的交易媒介,毫无效率可言”,“如有公行交易,货低价高,任公行主意,不到我夷人说话”。甚至认为对华贸易有两大灾难:一是地方官吏任意勒索税饷;二是行商垄断贸易,其他种种都是这两项派生出来的。[11]
公行制度的建立以保障海关税饷征收为前提,即使洋货滞销,行商仍须按期缴纳货税;保商制度不许行商拖欠外商银两,且规定若有行商因欠夷债而破产时,同业有义务为其代偿债务的连带无限责任。这就确保外商的利益,而缺少确保行商利益的有效措施,潜藏了日后其因“商欠”而频频破产的隐患。
十三行处于封建政府和外商夹缝中难以发展,破产事件屡有发生。到嘉庆初年,行商的事业都面临极端的困难。19世纪初,不少商行倒闭或陷入严重周转不灵的困境,因清政府不愿看到有更多的商行破产,而英国东印度公司与行商领袖伍秉鉴(怡和行)也愿意加以极力扶持,这些商行才得以苟延残喘。[12]
行商所面临的形势日益险恶,一是自19世纪初开始,以英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为了解决本国因外贸入超并导致白银大量流入中国的问题,纵容和鼓励商人对华走私鸦片,以获得丰厚的利润;二是自19世纪20年代中期起,英国政府允许本国散商(即所谓“自由商人”,Free Trader)免税通行,其势力迅速壮大,英美散商与中国行外商人的贸易兴起,清政府无力制止,致走私猖獗。清政府愈加无能,吏治极为腐败,中外不法商人勾结,强有力地冲击了十三行在中外贸易中的地位。
形势迫使行商不得不愈加仰赖英国东印度公司,如潘家第二代潘有度(潘启官二世)明白与英美散商交易的风险比较大,从而审慎地选择交易对象与商品,尽量维持与英国东印度公司有最大的交易额,而避免与散商做买卖。[13]梁经国在嘉庆十三年(1808),即19世纪初叶中英关系恶化和老的行商纷纷破产的厄境中,创立了天宝行。由于得到英国东印度公司的扶持和清政府的眷顾,一度发展至于鼎盛。[14]
鸦片战争前,广州有案可查的商行共33家,有24家倒闭,其他都面临破产或欠债困境,只有同文(孚)行潘氏与怡和行伍氏在贸易中发了财,主要是通过其英国、美国、瑞典等贸易伙伴投资于外国企业,才在广州制度下保持不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