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观念市场”的由来及其争论
在有关表达自由以及媒介责任的论述中,一直存在所谓“观念市场”(market place of ideas)的类比,它借用了经济学上的自由市场概念,将观念市场理解为人类通过一定媒介实现观念集中交换的场所,强调只有通过“广泛而充分的思想竞争”人们才能发现真理或者做出科学的决策。与经济学中的自由市场一样,在观念市场中,不可计数的真理和谎言相互竞争,人们期待通过广泛的竞争、辩论后,前者终会战胜后者。
“观念市场”,或者说“思想市场”“观点市场”,并不是一个新近提出的概念。这个观念有着自己的“观念史”,甚至被称为言论自由中之“显学”。(林子仪,1991)它本身是一个比喻,来源于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对“艾布拉姆斯诉合众国案”发表的一份判决异议意见书,其中说道:“通过观念的自由交换(free trade in ideas)才能更好地得到人们渴望的最大的善——真理最好的检验标准是思想的力量在市场竞争(the competition of the market)中获得承认的程度。”(转引自王四新,2008a)这段论述如此有力地将言论自由的目的予以概念化,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对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原则的阐述,而且塑造了学界乃至大众对于言论自由的理解。霍姆斯的论述被无数次引用,以至于人们都忘记了,“观念市场”的说法其实出自布伦南大法官之口。
在1965年的“拉蒙特诉邮政署长案”中,布伦南就美国邮政署限制收件人接收外国寄来的政治宣传品的法规写道:“如果有意愿的收件人没有接收与考虑的自由,那么观念的传播就无法完成。只有卖家而没有买家,这将是一个贫瘠的观念市场。”[1]美国最高法院一直强调,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一个不受限制的市场,在那里,不同的观点可以相互较量。例如,在“《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中,由布伦南大法官撰写的判决掷地有声地写道:美国拥有“一个深刻的国家承诺的原则,对公共问题的辩论应该是不受限制的,强而有力的和完全开放的”(uninhibited,robust,and wide-open)。[2]
这段话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布伦南所选择的大胆的、非同寻常的形容词。它们表明了最高法院在处理言论自由问题时的勇气与热情。然而,大法官们却几乎没有做任何努力对“观念市场”进行推断,或阐述他们为什么相信这一市场会运转良好。毫无疑问,他们似乎已然接受了这个比喻的有效性,因为他们相信,该比喻所基于的前提是合理的。
这个前提就是:其一,人是有理性的动物,人凭借自己的理性能够辨别真假正误;其二,如果人的言论自由受到宽容,那么,通过公开而透明的讨论可以达至真理。这样的认识其实可以一直追溯到苏格拉底。所谓苏格拉底反诘法,就是一种持不同看法的个人之间探索问题和辩论的方法,通过持续不断的反诘和回答,刺激批判性思维,从而照亮真理(Benson,2000)。
和苏格拉底一样,约翰·弥尔顿相信开放的思想交流的重要性。1644年,他针对当时英国的出版审查和许可制,发表了《阿留帕几底卡:约翰·弥尔顿先生向英格兰国会发表的关于无需许可而出版的自由的演说》,即今天的《论出版自由》。弥尔顿在他的书中表达了他对真理的信念和信心,他坚定地认为:一旦真理和谬误都可以不受约束地通过研究和讨论加以检验,真理就必将战胜谬误:
虽然各种学说流派可以随便在大地上传播,然而真理却已经亲自上阵;我们如果怀疑她的力量而实行许可制和查禁制,那就是伤害了她。让她和谬误交手吧。谁又看见过真理在自由而公开地交手时(in a free and open encounter)吃过败仗呢?……谁都知道,除开全能的主以外就要数真理最强了。她根本不需要策略、计谋或者许可制来取得胜利。这些都是错误本身用来防卫自己、对抗真理的花招(约翰·弥尔顿,2012)。
这种真理一定会战胜谬误的观点,正是“观念市场”的前提假设之一。从弥尔顿的思想出发,后世还发展出观念的“自我修正”(self-righting)概念(弗里德里克·S. 西伯特、西奥多·彼得森、威尔伯·施拉姆,2008)。在弥尔顿之后,约翰·斯图尔特·穆勒(也译密尔)在1859年发表的《论自由》一书中进一步论证了他的观点。穆勒虽然对“观念市场”理论本身的探讨也是从理性主义出发,但他提倡经验主义的试错在现实中的作用和意义。穆勒认为人类具有“可错性”,然而人类心灵又具有一种品质,它是人类作为有智慧或有道德的存在当中一切可贵事物的根源,这就是,人的错误是能够改正的。借着讨论和经验人能够修正自己的错误。仅靠经验是不够的,必须经过讨论,以指出经验的意义。“人类判断的全部力量和价值就靠着一个性质,即当它错了时能够被纠正过来;而它之可得信赖,也只在纠正手段经常被掌握在手中的时候。”(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
在对待人类理性方面,穆勒比弥尔顿悲观得多,在他笔下,没有弥尔顿那种真理与谬误进行公开斗争的“战场”(马凌,2012),只有“意见的旋转运动”,“真理的这一部分落下去而那一部分升起来”。虽说在每一个可能具有不同意见的主题上,真理有赖于两组相互冲突的理由的公平较量,然而,“大部分也只是由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去代替另一个偏而不全的真理;而进步之处主要只在新的真理片段比它所代替的东西更见需要,更为适合于时代的需求罢了”(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这里,穆勒对真理的片面性、局部性、暂时性和实用性的强调,已然开启现代多元主义的大门。然而,虽然穆勒一方面说,“至于说真理永远战胜迫害,这其实是一个乐观的伪误”,但在另一方面,他对真理的生命前景并不悲观:“真理所享有的真正优越之处乃在这里:一个意见只要是真确的,尽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压熄下去,但在悠悠岁月的进程中一般总会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出来,直到某一次的重现恰值情况有利,幸得逃过迫害,直至它头角崭露,能够抵住随后再试图压制它的一切努力。”(约翰·斯图尔特·密尔,2012)如果单从真理的最终结局上看,这与弥尔顿的观点又有相似之处。
“观念市场”以及“观点的自行修正”理论成为自由主义新闻学的理论根基,至今仍对西方新闻界产生着强大而持久的影响。美国第三任总统托马斯·杰斐逊对此概括得最为精当:
没有哪一种实验比我们现在正在进行的更有趣了,我们所相信的东西最终会证明一个事实:人是可以由理性和真理支配的。因此,我们的首要目标应该是为人们打开所有通向真理的道路。迄今为止所能找到的最佳道路就是新闻自由。因此,这也是那些害怕自己的所作所为受到调查的人们第一个想要压制的。人们坚强地经受住了媒体近期的谩骂,表现出了辨别真伪的洞察能力,这说明我们可以放心地相信人们能够听到一切真假信息,并且能够在它们之间做出正确的判断。因此我认为,可以肯定地说,打开真理的大门,鼓励人们养成用理性检验每一件事物的习惯,是我们传给后世之人最有效的约束物,可以防止他们用自己的观点来约束人民(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2008)。
杰斐逊是新闻自由至上论的奠基人,从他起草的《弗吉尼亚宗教自由法案》(1777)可以看出,他深受弥尔顿影响。其中有这样一段:“真理是伟大的,如果对她不加干涉的话,终会占据上风;真理是一位合适和称职的反对谬误的斗士,足以战胜谬误,并且不怕去斗争,除非人为的干涉解除了真理的天然武装——言论和辩论自由。如果允许人们自由地批驳谬误,谬误就不再有什么危险了。”(USIA,2014)这种表述与《阿留帕几底卡:约翰·弥尔顿先生向英格兰国会发表的关于无需许可而出版的自由的演说》中真理与谬误的角力如出一辙。然而,杰斐逊比弥尔顿更崇尚没有政府干涉的言论“绝对自由”(弥尔顿曾在克伦威尔政府中充当检察官),正像美国新闻学者弗里德里克·S. 西伯特在分析传媒理论从威权主义向自由至上主义转变的过程时所总结的:“让一切有话要说的人都能自由表达他们的意见。真实的和正确的会留存下来,虚假的和错误的会被抑制。政府不能参与这一争执,也不能帮助其中任何一方。尽管虚假的思想可能会取得暂时的胜利,但是真理会吸引更多的支持力量,通过自我修正过程达到最终胜利。”(西伯特、彼得森、施拉姆,2008)然而无论是弥尔顿、穆勒还是杰斐逊,他们对观念竞争的论证都没有引入“观念市场”的说法,这一经济学术语的比喻直到20世纪初才出现。霍姆斯首次将观念争论比喻为市场行为,有论者认为,这一隐喻之所以在20世纪前半期广受欢迎,深层原因是它符合资本主义社会的意识形态,体现的是对“看不见的手”的信奉(马凌,2012)。“看不见的手”是亚当·斯密的著名比喻,用来解释市场的自我调节。“观念市场”的类比在一点上与新闻自由至上主义是一致的:那就是反对政府的规制。借用市场经济的自由放任观,“观念市场”的信奉者主张政府对这一市场放任自流。
可以想象,古典的“观念市场”理论并不能够完全解释现实,因此,一些学者提出了市场失灵理论模型(the market failure model)。代表人物是杰罗姆·巴伦。他首先认为,市场隐喻建立在一些错误的假设之上:每个人都能够进入市场;真理是客观的、可发现的,而不是主观的、可选择或可打造的;在市场上,真理总是居于各种观念之中并且可以存活;人们具备基本理性,能够感知真理。正是因为这些假设都不存在,一个具有自我纠偏能力的“观念市场”始终只是不切实际的浪漫虚构。巴伦也引入了历史主义的角度来论述“观念市场”在现代如何经历了一个扭曲和操纵的过程:“随着对表达自由的私人限制的发展,存在一个自由市场、在那里各种观念可以凭借自身的优点而彼此竞争的想法,到20世纪,就像完全竞争(perfect competition)的经济理论一样不切实!第一修正案基本上是一种理性主义哲学,催生它的那个世界已然消失,过去的理性现在成了浪漫。”(Barron,1967)
巴伦尤其关心报纸垄断和通信业的技术发展对媒体产业造成的变化。他认为,在这个崭新的环境中,政府应该扮演一种更积极的角色,强迫新闻媒体将其在报纸上或者电波中传递的信息予以多样化。他倡导人们应拥有“接近使用媒介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Barron,1975)。所谓“接近使用媒介权”是一种积极性的言论自由权,按照台湾新闻法学者林子仪的概括,它“是一种法律上可强制执行之权利,一般私人可根据该权利,无条件地或在一定的条件下,要求媒体提供版面(如报纸)或时间(如广播或电视)允许私人免费或付费使用,借以表达其个人之意见”(林子仪,1991)。
此后,“接近使用媒介权”理论成为一种流行理论,它实际上被一种更深的旋流所推动:言论自由的消极保护正在向积极保护转变,正如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泽卡赖亚·沙菲早在1941年所预言的:在未来的时代,言论自由所面对的最重要的议题,将是要求政府采取积极作为,以促进言论或意见的表达(Chafee,1967)。这一转变,被形象地说成从“盾牌”到“剑”的转变,即言论自由不只是一面消极防御的“盾牌”,同时亦是一把积极进取的“剑”,可据以要求政府打开表达意见的通路,为每一个人提供公平表达的机会,以促进不同意见的表达及讨论(林子仪,1991)。
与这种转变相辅相成的,还有传媒理论中社会责任论对自由至上主义所做的修正,沙菲正是哈钦斯委员会中的重要一员。对于沙菲和哈钦斯委员会来说,传媒的负责行为至为关键。沙菲认为,政府须在有限基础上对“观念市场”加以干预,以保持这一市场的最好运转。如同在经济市场上一样,政府的规制可以纠正垄断、供应以及定价方面的问题,从而保证信息消费者能够就其公共生活作出良好的决定(Hindman,1992)。
无论是巴伦还是沙菲的批评都可以算作是对“市场”的检讨。尔斯·埃德温·贝克详细分析了市场失灵理论,总结了这一理论的四种主张:一是在不限制任何人的表达自由的情况下尽可能纠正经济市场失灵;二是保证所有的观点能充分但不必平等地进入观念市场;三是保证所有的观点平等地进入观念市场(例如,每个候选人拥有相同时间);四是保证所有的人的平等进入的途径(Baker,1992)。总的来说,认为市场失灵的人把“观念市场”理论由自由放任模式改造成了国家控制模式。从坚决排拒政府到赋予政府干预权力,“观念市场”的观念史演进,显示了这一古老类比的内在张力可以有多大。
贝克既不同意“观念市场”理论的古典模型(the classic model),也不同意市场失灵模型。他认为,古典模型所依赖的假设导致了“观念市场”理论的非连贯性。并不存在某种客观的、可发现的真理,人们也并不总是理性的,并且,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式感知真理。“只有把有关真理客观性的误置的前提同人类理性程度的极端假设合在一起,才能够正当地相信一个旨在求得真理的不受控制的‘观念市场’在常规意义上的至高无上性。”(Baker,2007)在这一点上,贝克可以说与巴伦殊途同归。然而,贝克同时又认为,市场失灵模型难以操作,十分危险,与第一修正案目的的合理诠释无法保持一致。为此,他提出了自己的自由模型(the liberty model)。“自由模型认为(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条款并非保护一个市场,而是保护个人自由的舞台(an arena of individual liberty)不受政府的某些类型的限制。言论或其他自我表达的行为受到保护,不是因为它们构成一种实现共同善的手段,而是因为它们对个体深具价值。”(Baker,1992)
如果说古典的“观念市场”理论可以概括为“追求真理说”(truth-seeking theory),那么,贝克的自由模型或可总结为“自我实现说”(self-fulfillment or self-realization theory)。自由模型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自我实现,二是参与变革。这两点其实是从他的老师、耶鲁大学教授托马斯·爱默生所主张的表达自由的四种价值中提炼出来的。爱默生认为,在一个民主社会中,表达自由可以:(1)促成个人实现自我;(2)增进知识及发现真理;(3)健全民主程序,保障社会成员的决策参与;(4)经由讨论和妥协维持一个能适应环境变化而又稳定的社会。爱默生认为这四种价值彼此依存,不可缺少。(Emerson,1970)
在贝克的眼中,言论自由只同言论者的自我实现以及他/她参与文化、社会与政治变革的能力相关,它们才是第一修正案应该守护的理想。这两点之所以关键,是因为它们意味着追求自我实现与自决(self-determination)的自由,而爱默生的其余两项价值——真理的发现和稳定的社会——虽然也重要,但却是这两项核心价值的“衍生物”。就言论而言,当其为言论者所自由选择,目的是说服他人时,这也就定义和表达了“自我”,从而提升了个人的自由(Baker,1982a)。自由的言论也使得个人得以发展自我的力量与能力,就有关自身的命运作出决定或是影响他人的决定。(Baker,1982b)
总的来说,“观念市场”理论的提出建立在个人理性思考的力量和个体的自然权利之上。随着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近代欧洲的普世价值观,启蒙运动将理性确立为人之为人的基础,自由表达的权利成为了社会共识:“每一个人在发展自己的个性的过程中,都有权利形成自己的信念和观点,并且有权利将这些信念和观点表达出来。”(Emerson,1963)直到20世纪,“观念的自由市场”作为一个概念才被正式提出。这一观念将市场竞争的模式引入观点争辩过程中,并随着人们的不断引用而成为个人言论自由权的经典表述,也构成了自由的媒体在一个社会系统中运行的基本准则。即是说,理想的大众传媒应具备一个重要功能:提供一个交换评论与批评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