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核心概念界定
在本专题研究中,涉及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建设一些重要概念,为顺利开展专题研究,有必要对这些概念进行界定。这些概念主要是: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和高等教育区域合作等。
(一)中国—东盟
东盟,全称东南亚国家联盟,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Southeast Asian Nations,简称ASEAN。东盟成员国有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缅甸和柬埔寨10个国家。对话伙伴国有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欧盟、印度、新西兰、俄罗斯、美国。
20世纪60年代,为了维护在美国、中国、日本等大国影响下的本国、本地区利益,坚持奉行“大国平衡外交”的策略,通过加强政治、安全、经济和社会文化合作,在一个开放、透明和包容的地区架构内,发展与域外伙伴的关系与合作,维系其主导力量、中心地位和积极作用,以促进本区域的经济繁荣、社会发展、文化进步、和平、安全与稳定,东南亚各国成立了东盟这一区域性国际政治经济合作组织。
东盟前身是马来亚(现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于1961年7月31日在曼谷成立的东南亚联盟。1967年8月8日,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新加坡四国外长和马来西亚副总理在曼谷签订了《曼谷宣言》(《东南亚国家联盟成立宣言》),标志着东南亚国家联盟的正式成立。[59]1967年8月29日,泰国、菲律宾和马来西亚三国部长级会议在吉隆坡举行,一致决定将东南亚联盟改为东南亚国家联盟,简称东盟。1976年2月,在巴厘岛召开的第一次东盟首脑会议,通过并发表了《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和《巴厘宣言》,此后东盟的地区影响力逐步提升。20世纪80年代后的1984年1月8日,文莱独立,加入东盟。至此,东盟发展为6个成员国,即泰国、新加坡、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文莱。这6个成员被称为原东盟成员,或东盟老成员。其后的1995年7月28日、1997年7月23日、1997年7月23日、1999年4月30日,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4国分别加入东盟。至此“大东盟”发展成为覆盖整个东南亚地区,人口5.3亿、面积达450万平方千米的10国集团。它不仅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树立了榜样,是发展中国家团结的典范,也是亚太国际舞台上的一支重要力量。2007年11月,《东盟宪章》与《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顺利签署,标志着东盟共同体法律框架的完成。此后,经过在政治、经济、社会、军事、文化与教育等方面的不断合作,东盟提出建成集经济、安全和社会文化为一体的东盟共同体,从而不断促进区域认同、文化认同与价值观认同。目前,东盟各国正在通过积极行动,一方面努力保持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力争使东盟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区域组织。
首脑会议是东盟的最高决策机构,由东盟各国轮流担任主席国,负责召集各类组织活动。现任主席国为文莱,2013年1月接任。东盟秘书长是东盟首席行政官,向东盟首脑会议负责,由东盟各国轮流推荐资深人士担任,任期5年。黎良明(Le Luong Minh,越南前副外长)于2013年1月接任东盟秘书长,任期至2017年。东盟组织机构,主要包括:①首脑会议。就东盟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发展方向做出决策,每年举行两次。②东盟协调理事会。由东盟各国外长组成,是综合协调机构,每年举行两次会议。③东盟共同体理事会。包括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理事会、东盟经济共同体理事会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理事会,协调其下设各领域工作,由担任东盟主席的成员国相关部长担任主席,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④东盟领域部长机制。加强各相关领域合作,支持东盟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⑤东盟秘书长和东盟秘书处。负责协助落实东盟的协议和决定,监督落实。⑥常驻东盟代表委员会。由东盟成员国指派的大使级常驻东盟代表组成,代表各自国家与东盟秘书处和东盟领域部长机制进行协调。⑦东盟国家秘书处。是东盟在各成员国的联络点。⑧东盟人权机构。负责促进和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的相关事务。⑨东盟基金会。与东盟相关机构合作,支持东盟共同体建设。⑩与东盟相关的实体。包括各种民间和半官方机构。
图0-1 东盟组织结构
东盟自成立以来,积极开展多方位外交,发展对外关系。从1978年开始,东盟国家每年与其对话伙伴国(时为美国、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欧盟,后相继增加韩国、中国、俄罗斯和印度)举行对话会议,就重大国际政治和经济问题交换意见。1994年7月,东盟倡导成立东盟地区论坛(ARF),主要就亚太地区政治和安全问题交换意见。1994年10月,东盟倡议召开亚欧会议(ASEM),促进东亚和欧盟的政治对话与经济合作。1997年,东盟与中、日、韩等国共同启动了东亚合作,东盟与中日韩“10+3”、东亚峰会等机制相继诞生。1999年9月,在东盟的倡议下,东亚—拉美合作论坛(FEALAC)成立。
进入21世纪,东盟围绕一体化和共同体建设目标,积极开展组织活动。2003年10月,第九届东盟首脑会议举行,发表《东盟协调一致第二宣言》(亦称《第二巴厘宣言》),提出建设东盟共同体的目标愿景,宣布将于2020年建成东盟共同体,其三大支柱分别是“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东盟经济共同体”和“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2004年11月举行的第十届东盟首脑会议通过为期6年的《万象行动计划》(VAP),以进一步推进一体化建设,并决定建立“东盟发展基金”以保障其落实。2005年12月举行的第十一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关于制定〈东盟宪章〉的吉隆坡宣言》。2007年11月第十三届东盟首脑会议签署《东盟宪章》《东盟经济共同体蓝图宣言》《东盟环境可持续性宣言》等。2009年2月在泰国曼谷举行的第十四届东盟首脑会议以落实《东盟宪章》和合作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为重点,会议签署《东盟政治安全共同体蓝图》《东盟社会文化共同体蓝图》《东盟共同体2009—2015年路线图宣言》。
近年来,美、日、韩、澳等主要域外国家不断加强与东盟的关系。2009年7月,美国签署《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09年,日本提出“亚洲经济倍增倡议”,对以东盟为主的亚洲发展中国家打出包括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保险、贸易融资担保、环保投资倡议等共约700亿美元援助计划。韩国于2009年6月举行了纪念与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周年特别峰会,宣布东盟—韩国自贸区将于2010年1月正式启动。2009年,澳、新西兰与东盟签署自贸区协议,2012年1月正式生效。2009年,印度与东盟签署了货物贸易领域自贸协定,并于2010年1月开始实施,但针对服务贸易和投资自由化的谈判一直没能取得重大进展。2011年11月,东盟提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倡议,旨在构建以东盟为核心的地区自贸安排。2012年11月,在第七届东亚峰会上,东盟国家与中、日、韩、印、澳、新(西兰)6国领导人同意启动“区域全面经济合作伙伴关系”(RCEP)的谈判。
自1991年中国与东盟开启对话进程。1997年,双方建立睦邻互信伙伴关系。经过近10年的共同努力,2002年11月,中国同东盟共同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决定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贸区,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设进程。2003年,双方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中国作为域外大国率先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2004年11月,在第八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东盟双方签署了《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协议》和《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两份重要文件。2005年7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开始实施。2006年10月30日,即“中国—东盟友好合作年”,中国和东盟成员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会聚中国南宁,纪念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签署联合声明《致力于加强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决心按时于2010年建成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7年1月14日,中国与东盟签署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议》,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如期全面建成奠定了更为坚实的基础。2011年11月18日,第十四次中国—东盟领导人会议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举行,会议就纪念对话关系20周年发表联合声明,将充分、有效落实中国—东盟自贸区相关协定,通过加强“10+3”框架下的宏观经济与金融合作,防止东南亚地区再次发生金融和货币危机。2012年5月17日,《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合作协议的补充协议》签署。2013年10月9日,中国与东盟成员国领导人在文莱斯里巴加湾市发表《纪念中国—东盟建立战略伙伴关系10周年联合声明》,欢迎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版”倡议,支持为发展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伙伴关系所作的努力,包括用好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共同努力实施中国—东盟科技伙伴计划。2014年11月13日,第十七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发表《第十七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主席声明》,赞赏中方提出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和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倡议。同意积极加快RCEP谈判进程,推动东亚经济进一步融合。同意密切合作,推动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投入运营。2015年11月20日至23日,第十八次中国—东盟“10+1”领导人会议、第十八次东盟与中日韩“10+3”领导人会议和第十届东亚峰会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峰会完成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和“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RCEP)实质性谈判。11月22日,在马来西亚举行的东盟峰会及系列会议期间,签署了标志着中国—东盟自贸区升级谈判成果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修订〈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及项下部分协议的议定书》。议定书的签署,是新时期、新形势下中国与东盟10国进一步提升经贸合作水平的又一成果,也必将对构建中国—东盟共同体新未来起到关键性作用。多年来,中国与东盟政治互信不断增强,经济合作成效显著,各领域合作持续拓展。中国—东盟合作已成为中国周边外交一大亮点。
中国同东盟已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对话合作机制,主要有领导人、部长级和工作层三个层次。①领导人会议。领导人会议是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最高层级的机制,每年一次,主要对中国—东盟合作及其长远发展做出战略规划和指导,自1997年起已举行19次。此外还召开过5次领导人特别会议,即中国—东盟领导人关于非典型性肺炎问题特别会议、东盟地震和海啸灾后问题领导人特别会议和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15周年纪念峰会。②部长级会议。部长级会议负责政策规划和协调,大多一年一次。迄今已建立外交、经济、交通、海关署长、总检察长、青年事务、卫生、电信、新闻、质检和打击跨国犯罪11个部长级会议机制。③工作层会议。中国—东盟合作框架下共有5个工作层会议机制,分别是外交高官磋商、联合合作委员会及工作组会议、经贸联委会、科技联委会和商务理事会。由东盟10国驻华大使组成的东盟北京委员会也是双方沟通和合作的渠道之一。2010年10月,双方还建立了中国—东盟银行联合体。2011年11月,中国—东盟中心正式成立,成为推进双方务实合作的又一个重要平台。
中国—东盟,是指地处东亚、东南亚的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为了共同利益和共同政策而结成的一个区域性合作组织,是基于共同价值认同基础上通过系列战略协商对话机制,加强沟通、强化合作、互利共赢的联合体。具有独立的组织约章、成员国、组织机构、活动程序和国际法律人格。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提到加强“区域协商”。1945年《联合国宪章》以专门条款确认了区域组织的法律地位,规定联合国并不排除“用以应付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而宜于区域行动之事件”的区域协定或区域机构的存在。由此,确立了中国—东盟区域组织的合法地位。中国与东盟国家山水相连、唇齿相依,相互间有着悠久的传统友谊和相似的历史际遇,在民族、历史、文化、语言、宗教等方面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国际社会有着共同而广泛关心的问题和一致的利益,对政治稳定、环境安全、经济发展、民生福祉有着共同的期待,在和平解决区域和国际争端、维持本区域和平与安全、保障共同利益及发展经济文化关系等方面,形成了一种广泛合作、相互依存的关系。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积极改善和发展与东盟及其成员国的友好关系,相互间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不断有新的发展,尤其是自1991年中国与东盟建立对话伙伴关系以来,已演绎发展中国—东盟“10+1”、中国—东盟“10+3”等区域性国际组织。当前,中国—东盟相互间合作关系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打造中国—东盟经济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教育共同体、安全共同体,建设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利益共同体,有利于全面、深入、快速巩固和加强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推动中国与发展中国家、周边国家的团结合作,加快建立国际新秩序,共同应对各种新挑战;有利于东盟在国际事务上不断提高地位,努力发挥平衡协调的积极作用;有利于进一步促进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发展,提升本地区整体竞争力,为区域内各国人民谋求福祉,为世界和平与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高等教育共同体
“共同体”一词的英文单词为Community,其最普遍的意义是“社会”,衍生意义为“居民”“地区”“区域”等。该词的原义是“团体”,语出拉丁词汇Communit,意思是“公众团体”。共同体,一般具有三层含义:一是指人们在共同条件下,基于一致的利益驱使所结成的集体;二是由若干国家或者地区,在平等互利、合作共赢原则指导下,为谋求某种共同利益,有可能是“解决问题”,有可能是“使命召唤”,也可能是“随机变量”等,所组成的集体组织,如东盟、欧盟、非盟等;三是在爱情方面,指最具同心力的一个集体。双方具有非常深厚的感情基础。可以做到同声誉、同生死、同生活。任何共同体,就其本质而言,都是利益共同体,这个利益可以是国家利益、民族利益、地区利益,也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生态利益,等等。
从社会学视角看,“共同体”一词最早由德国古典社会学家滕尼斯在其著作《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提出。滕尼斯将共同体分为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精神共同体三类。他认为,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意义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滕尼斯的“共同体”一词的含义引入中国后,由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等翻译为“社区”,与“社会”一词相对应,“共同体—社会”成为现代性发展的一对常用的变量模式。共同体是一个温馨而舒适的场所,其成员在此彼此信任、相互依赖。然而,共同体不是一个已经获得并分享的世界,而是一个全体成员热切期盼栖息、重新拥有的世界。在这个世界,唯有利益一体化,行动方能一体化。共同体的形成及维系,其制约因素主要有:背景是否一致,目标是否集中,成员是否具有思想独立性,成员之间信息透明度,解散需求是否存在,成员情绪是否稳定,共同体行为所受制约程度,领导人的个人因素,等等。
共同体是一个开放、合作、分享、互助、创造的平台和组织,一般涵括科学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政治共同体、教育共同体,等等。
科学共同体,是指遵守同一科学规范的科学家所组成的群体。在同一科学规范的约束和自我认同下,科学共同体的成员掌握大体一致的文献和接受相近的理论,有着共同的探索目标。它是科学社会学研究的范畴之一。1942年,英国科学家、哲学家和社会学家M.波兰尼就曾探讨过科学共同体问题。美国社会学家R.K.默顿十分强调科学共同体的作用,认为科学的目的是获取可靠的知识,其任务则是建立和发展科学家之间为获得可靠知识而必需的最佳关系。1962年,美国科学史家和科学哲学家T.S.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出版,提出了科学共同体形成、发展和转变的认识论思想。自此,科学共同体更加引起科学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科学共同体按其内部社会分层标准,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按人的属性如性别、年龄、籍贯来分层;二是依据人的社会属性如职业、受教育程度、收入、权力、权威、声望等来分层。科学共同体有多种功能,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借助科学自身的本性和逻辑,生发、培植、训练和强化科学规范、原则和方法,为科学家提供行为准则和研究工具,形成持续的科学研究能力。完善制度保证,严守科学标准,出于公正之心,对科学成果进行同行评议、论文审查。出版刊物,小组讨论,定期报告,学术会议,短期的学术访问和人员交流,较长时间的协作,为科学家提供更多的学术交流的机会。培育科学新人,争取和分配资源,与社会的适应和互动,推进科学普及与科学传播,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繁荣。
文化共同体,是指在同一核心价值观念的约束和引导下,持有共同的文化记忆、接受大致相同的文化理念、拥有共同的文化精神生活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群体。英国现代思想家齐格蒙特·鲍曼认为,“共同体是指社会中存在的、基于主观上或客观上的共同特征而组成的各种层次的团体、组织”,“既包括有形的共同体,也有无形的共同体”。文化共同体涵括三要素:共同的文化记忆、共同的文化生活以及共同的文化精神。打造文化共同体,可以在文化主体间建立起共同的社会价值观和共同的理想追求,建设共同的精神家园,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大的思想源泉和精神动力;可以有效协调多元文化之间的关系,增强民族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可以塑造国家形象,提升社会品位,吸纳更多高素质境外人才;可以强化社会认同,弥合社会矛盾,推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华文化具有多维性的特点,是由境内56个各具鲜明特色的民族文化所构成的共同体文化,即多元一体的文化。在中华文化这个多元一体的共同体文化中,汉族文化处于主导地位,是主流文化,其他55个少数民族文化处于从属地位,是非主流文化。民族文化都是一种独特的文化,就其价值而言,均处于平等的地位,对于中华文化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文化的发展,决定于社会生产力水平。在中国历史上,汉族社会的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以及与这种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生产方式始终处于领先地位,这就决定了其文化的发展也处于领先地位,在中华文化共同体的形成和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影响、团结和凝聚着各民族的文化。多元一体的中华文化,在历史发展过程中相互交流、相互浸透、融合发展。当前,面对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崭新形势,弘扬传统文化,发展乡村文化,繁荣城市文化,交融中西文化,厚植创新文化,推进文化产业发展、文化事业繁荣,建构中华文化共同体,增强文化自觉与文化自信,提升文化厚度与文化气象,提高文化生命力与影响力,奋力建设中华文化巨轮,这是我们的责任、使命和担当。
政治共同体,又称政治社区,西方政治学的概念之一,是指具有共同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利益,以及公认的政治机构和特定的居住地域的人们所构成的社会集合体。当代西方政治学家非常重视政治共同体问题,但他们对它的理解却不尽相同。S.P.亨廷顿认为,政治共同体是以种族、宗教、职业和共同的政治机构为基础,对政治和道德规范具有某种共识和共同的利益,体现道德一致性和共同利益的政治机构及政治制度。K.W.多伊奇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类似于政治系统的东西,认为政治共同体是“辅之以强制和服从的社会互动者”,它由形形色色的政治行为者构成。E.B.哈斯把政治共同体当作是一个理想的、典型的政治单元,认为政治共同体最主要的要素不是地理区域而是政治关系,尤其是公共的政治权利以及公民对核心政治机构的忠诚。D.伊斯顿把政治共同体看作是连接政治系统成员的一种纽带,“是政治系统的一个方面,它是由政治分工联合在一起的人群团体”,一般涵括国内政治共同体和国际政治共同体两种类型。在任何民族国家内部,必然存在着各种具有共同政治利益和政治权威机构的社会集合体,这些政治共同体构成了国家政治生活有序性的结构基础。国际政治共同体一般是不同的国家、地区,出于共同的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利益而组成的国家集团,并为此设置有处理相关事务的专门政治机构。当前,国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共同体有1973年8月1日正式建立的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Caribbean Community and Common Market,CARICOM),1996年7月17日正式宣布成立的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Comunidadedos Paísesde Língua Portuguesa,CPLP),2004年12月8日成立的南美洲国家联盟(葡萄牙语:União Sul-Americana de Nações、西班牙语:Unión de Naciones Suramericanas,联盟原名为南美洲国家共同体,2007年4月16日改名为南美洲国家联盟,西班牙语缩写为UNASUR),1947年2月6日宣布成立的南太平洋委员会(South Pacific Commission,从1998年10月起改名为太平洋共同体,Pacific Community,PC),1945年3月正式成立的阿拉伯国家联盟,1967年7月建立的欧洲共同体(1993年改为欧洲联盟),1963年5月成立的非洲统一组织,1961年7月成立的东南亚国家联盟,2001年成立的上海合作组织,等等。
教育共同体,是政府、学校、企业、社会等以办好教育、提升质量、培养人才为目的,通过制定政策,建立机制,整合资源,协调关系,推进教育改革发展而共同构建的社会组织。教育共同体涵括学习共同体、教学共同体、高等教育共同体等社会组织。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国内部分著名高校着手合作办学,建设高校教学共同体。1999年,在北京市教委的大力支持下,在1952年院系调整建设的“八大学院”基础上,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科技大学等13所高校联合成立北京学院路地区高校教学共同体,2002年发展为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在内的16所高校教学共同体。学院路共同体注重资源共享,强化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培育国家急需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取得了辉煌发展成就。《现代大学教育》2009年第3期徐丹、徐娟撰写的《不为高等教育共同体代言:卡内基高等教育委员会与政策研究理事会的立场及影响》一文,首次使用“高等教育共同体”概念。2010年中国民办教育共同体联盟成立,由全国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3个地市的民办教育行业联盟组建,至今联盟成员已达3500家,形成了国内业界顶尖级的行业组织。2014年4月25日至26日,由应用技术大学(学院)联盟和中国教育国际交流协会主办的产教融合发展战略国际论坛·春季论坛在驻马店举行。会议发布了《驻马店共识》,共同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引导部分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的战略部署,以产教融合发展为主题,探讨“部分地方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和“中国特色应用技术大学建设之路”。明确了高校所承担的使命与责任,提出了“统筹规划区域产业转型升级和高校转型发展,推进校企合作,建立地方经济社会与高等教育发展共同体”的战略构想,提出“高等教育发展共同体”概念。
高等教育共同体概念的产生,源于美国科学史和科学哲学家托马斯·S.库恩关于“科学共同体”定义的提出。高等教育共同体是基于高等教育的特定内涵和特定要求而逐步形成的。在我国,学者们对高等教育共同体还没有一致的释义。高等教育共同体可以描述为:国家、地区、区域之间,以及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企业、社会之间,以办好高等教育,发挥高等教育培养专门人才、推进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文化传承创新功能为目标,通过签署合约,制定政策,建立机制,搭建平台,促进区域高等教育合作,实现高等教育一体化发展而共同构建的社会组织。高等教育共同体一般要签署专门法律政策文件、公约,规范成员合作行为,是具有相同的时代发展背景、模式化思维方式、合作价值认同的政治共同体。它以推进高等教育发展为本,是有着共同的发展利益和价值认同,并努力维护发展共同利益的利益共同体。其成员间通过长期对高等教育事业的参与和投入,达成了改革发展共识,是生死攸关、目标高度统一的命运共同体。高等教育共同体是一个开放、创新、合作、包容、共享的平台,一个社群式的教育生态系统,一个没有域界的教育共同体,一个没有围墙的巨型大学,一个底蕴深厚的文化团体。高等教育共同体的形成与发展,是一个人力资源强国赖以存在的基础和保障。高等教育共同体是以区域高等教育合作为形式的社会组织,具有组织目的性、系统性、有序性、开放性等基本特性。
(三)高等教育区域合作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既是高等教育发展的动态过程,又是其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状态。其内涵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打破地域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坚持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利益“双赢”的原则,按照自然地域的内在联系、民族文化传统以及社会发展需要[60],加强互动与合作,整合教育资源,调整教育结构,促进区域高等教育“超常规、跨越式”可持续发展的办学思路与发展模式。高等教育区域合作是实现高等教育统筹、协调以及均衡发展的必然趋势,有利于实现区域内高等教育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的目标。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具体有四层含义:一是区域高等学校办学模式的选择和服务区域指向的变化;二是强化省级政府决策统筹职能,发挥中心城市辐射带动作用的政策体制变革;三是高等教育与区域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生态相适应,互动发展;四是顺应高等教育国际化发展趋势,推进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建设高等教育共同体,打造高等教育增长极,提升高等教育质量,增强区域、国家高等教育内生动力,继而推动经济一体化发展。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涵括了四个层次:一是区域内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是同一区域内的合作共同体或教学共同体,同质的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实施优质资源共享,降低重复投资的成本,实现“双赢”。二是跨区域高等院校之间的合作。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区域合作的政策协调者,是主导,而高等院校则是具体措施的实施者,是主体,合作内容包括互补性合作、整合性合作及拓展性合作。三是高等院校与非高等院校组织(政府、科研院所、企业)的合作。主要指产学研合作模式的发展,促进高校知识、技术转化为生产力,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四是跨国家、地区之间的合作。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相关部门建立多层面、多层次沟通交流、合作协商机制,定期举行会议,研究解决合作事宜,制定合作政策法规,评估合作效益水平,确定下一步合作工作方案。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与发展,本质上是承认高校之间的差异而改变合作机制的联合体,为区域社会提供特色教育资源,实现合作与共赢。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共同体,涵盖了区域合作发展主体、区域合作发展体制、区域合作发展区划等要素,这些要素依据相关原理,按照一定的程式,有效运行运作,继而达成预期的功能目标。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主体。就其体制而言,区域合作发展存在如下几个相互联系的行为主体:①教育发展者,即对一定区域高等教育合作与发展负主要责任的主体,这自然就是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的主体就是中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以及东盟各国政府。②教育投资者,抑或办学者,即投资举办各级各类高等教育机构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和个体(企业和个人)。③学校经营者,即承担特定高校教育教学任务的主体,主要是大学校长和教职工。④教育管理者,即对特定区域高等教育发展和运行进行管理的主体,主要是各级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的管理者,就是中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作为区域合作发展的重要主体,其角色定位是教育合作发展宏观政策的制定者,合作风险防范的调控者,教育经费的提供者。投资区域合作与发展的主体,可以分为政府、个体和社会募捐集资者。对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区域合作而言,除了中国政府和东南亚国家联盟自身努力外,还要争取外部的援助,包括域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个体援助等。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体制。所谓区域合作发展体制,是一种体系化的区域合作发展组织制度,是关系到区域合作发展机构设置、隶属关系及职责划分的体系与制度的总称。具体而言,是指区域合作的主要责任者及其相互关系,即区域合作发展由谁负责,它们之间的关系怎样。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体制主要有中国、东盟各国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区域合作发展的管理体制,区域合作发展组织的管理体制,以及高校自身的管理体制。从宏观层面说,它是政府、社会和高校各要素间的关系运行方式;从微观层面看,它主要包括高校合作办学体制、内部管理体制等。根据政府是区域合作的发展者的定义,区域合作发展体制的实质就是确定一定区域的高等教育由哪一级政府或者几级政府负责发展,确定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在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过程中,中国、东盟各国政府应当承担主体职责。根据高等教育的层次、类型及区域分布,区域合作发展体制一般存在如下三种模式:
(1)中央政府发展体制。即由中国、东盟各国中央政府直接负责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包括确立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目标,制定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政策框架、发展蓝图,加强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评估监督,等等。
(2)地方政府发展体制。即由中国、东盟各国地方政府直接负责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包括制定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目标,承担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资金投入,组织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协议协商、会议举办、效益评估,等等。
(3)分级共同发展体制。即按照高等教育的不同层次,由中国、东盟各国不同层次的政府在中国、东盟有关方针、政策的框架内,共同负责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具体而言,即是以一级政府为主,上级政府支持。目前,我国形成了中央和省两级负责,以省为主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等教育宏观结构和新型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框架,为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奠定了基础。近年来,高等教育有逐步延伸到市的发展趋势(大多是发展远程高等教育、高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培训),极个别经济发达的县也举办了高等教育。
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包含如下三方面的含义:
(1)按照既定的原则和指标,识别客观存在的区域,划分它们的空间界限,并对各区域的经济社会和高等教育发展的环境进行分析,剖析其优势,查找劣势,分析存在的问题,为区域合作发展规划做好铺垫。对区域进行划分,是实施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合作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一般而言,按照区域的具体条件,包括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区位因素进行划分。就我国而言,大致划分为东部区域、中部区域和西部区域三大区域,三大区域内部还可细分为若干不同的地区。区域划分不一样,其合作的驱动力就不一样,合作模式的选择也就不一样。
(2)按照一定评价指标体系,依据相关原则、指导思想,对高等教育实践进行划分。高等教育实践的划分,按照实践类型,一般分为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高等继续教育、电大开放教育和远程网络教育五种。按照办学层次,一般分为研究生教育、大学本科教育、专科教育三个层次。按照高校办学类型,一般分为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本科院校、高等专科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对高等教育实践进行划分,是为中国—东盟同类型学校建立战略联盟、推进合作发展提供依据。
(3)根据区域的划分以及高等教育发展的总体要求,对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进行区域间的战略布局规划。这种战略布局规划,是区域生产力发展和高等教育发展的客观需要。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的主体,一般而言是政府、企业和大学战略联盟组织,其中,政府的规划最为重要。在我国,目前高等教育由中央和省两级政府进行规划,其中中央政府负责全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区域总体规划,对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办高校进行具体的区域布局,对省级政府的省域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加以指导和把关。相应地,对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中央政府负责总体宏观规划指导。
本书所指的区域合作发展模式,是指中国—东盟国家和区域组织之间、高校校际之间以及高校与其他组织之间,依据区域合作发展主体、区域合作发展体制、区域合作发展规划等要素,通过有效的合作契约,围绕着特定的战略目标,实现高等教育资源最优配置的松散型合作发展的战略联盟组织。根据中国—东盟区域经济社会宏观环境的特点,构建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共同体,不仅保持了联盟成员相对的独立性,实现了联盟成员间的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等目的,而且其合作形式灵活多样。简单来说,中国—东盟高等教育区域合作发展模式,即参与合作的高校和其他主体,按照区域合作发展体制和规划,依据一定的交互关系和交互内容,推进其有效运行,继而达成预期功能目标所形成的战略合作发展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