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计 瞒天过海
【原文】备周则意怠①,常见则不疑。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②。太③阳,太阴。
【注释】
①备周则意怠:备,防备;怠,松懈。
②阴在阳之内,不在阳之对:阴,机密、隐蔽;阳,公开、暴露。
③太:极,极大。
【译文】防备周全更容易麻痹大意;对习以为常的事情常常不再怀疑。秘密潜藏在公开的事物里,而不是在私下隐秘地进行。公开暴露的事物发展到极至,就成了最隐蔽的状态。
【顿悟】“瞒天过海”出自《永乐大典·薛仁贵征辽事略》。贞观十七年,唐太宗李世民率领大军亲征高丽国。一天,大军来到海边,面对白浪滔天的海水无计可施。最后,薛仁贵隐瞒众人,用帷幕遮盖船只,使军队在毫不知晓的情况下安全渡过了大海。
“瞒天过海”的精妙之处在于隐瞒对方,在神不知鬼不觉的情况下采取行动,从而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
【学生运用】“瞒天过海”强调在竞争中蒙蔽对方,从而使自己赢得先机。但是,在人生成长和发展的过程中,个体必须融入家庭、学校、公司等组织,与大家建立合作关系,这其中最大的敌人恐怕就是我们自己。
无论学习还是做事,许多情况下不能圆满完成的原因大多是因为自己的犹豫、猜疑、懦弱、懒惰……如果我们收敛自己的这些缺点和不足,恰到好处地行事,就能很容易达到预期目标了。因此,“瞒天过海”之计在生活中是非常有用的,我们要学会隐藏住自己的锋芒,学会自制,以变通的方式对待他人。
进入中学以后,许多人开始萌生一种长大的意识,对周围的世界产生强烈的好奇心,渴望获得外界的认可。这时候,他人的一句话、一个眼神,乃至一件小事都可能引起我们的喜怒哀乐。这种强烈的情绪变化常常突然发生又很快消失,内心敏感的我们仍像儿童一样不能主宰自己。
但是,随着年龄的增长,接受更高级的教育、认识更多的朋友,就要求我们能够独立自主地生活。在与他人交流的过程中,不能再像小时候那么任性,更何况我们也想建立与他人的合作关系,赢得对方尊重。所以,为了圆满地完成预期目标,必须学习正确做事的道理,学会克制自己。
事实上,成长是一个不断尝试、犯错、然后改正的过程,强烈的情绪变化也是人之常情。自己在运动会上赢得比赛冠军、考试大有进步,当然要兴高采烈;遭遇老师和同学的误解、学习压力大而无人倾诉,自然也会内心郁闷,我们不必掩饰,但关键是要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种使自己走向正途的努力也是一种自制,它使我们不断前进。
迎接学习与生活的挑战需要我们建立正常的心理机制,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如果一个人情绪大起大落,经常处于反复无常、捉摸不定的状态,怎么能专注于学习呢?假如自己不加以控制,就会影响成绩、妨害身体健康和与他人的正常交往。
我们在成长过程中,要面对来自方方面面的挑战和压力,所以必须从现在开始,懂得控制自己的情绪,培养勇敢、坚韧的品质,这样就可以从容应对各种事情。具体来说,我们需要在如下几个方面努力:
1.懂得与他人建立融洽的合作关系,既要保持自尊心,也要学会尊重他人,学习交往的艺术。
2.阅读一些青少年人生修养与心理方面的书籍,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培养自我控制的意识。
3.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锻炼自己的心理承受力,学会面对挫折和困难,能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军事运用】在军事上,“瞒天过海”作为一种行动策略被广泛运用。事实上,它是阴阳辩证哲学的体现。我方隐瞒敌人,就会给对方造成一种信息不准确的格局,采取军事行动时,敌人因不清楚我军的行动目标,就易为我方控制,出现我胜敌负的结果。
公元588年,隋文帝杨坚任命杨广为统帅,贺若弼为行军总管,带领大军讨伐陈国。隋军浩浩荡荡赶到江北,贺若弼决定采取出奇制胜的作战策略,而为了麻痹敌人,必须竭力掩盖隋军渡江的意图。
怎样才能蒙骗敌人呢?只有不断大张旗鼓地假意行动,让对方习以为常,才能在关键时刻麻痹敌人,一战成功。为此,贺若弼组织隋军在沿江一带频繁调防,每次行动时不仅高举军旗、列开严整的队伍,故意虚张声势;同时又派士兵沿江打猎,做出安营扎寨的姿态。开始的时候,陈军果然以为隋军大部队要到来,于是紧急调兵遣将,准备应战。但是,当他们看到隋军只是来回调兵,没有渡江征战的意图,就逐渐放下心来,并习以为常。
敌对双方对峙了整个冬天,第二年春天很快到来,贺若弼认为作战的时机到了,经过仔细准备后,突然挥师渡江。陈军早已失去戒备,面对隋军的突袭手足无措,最后惨败。隋军一举攻陷了京口,随后乘胜进军都城建康,最后灭亡了陈国。
兵不厌诈,战争中善于使用佯装动作,就能够顺利实现预期的军事意图,这就是“瞒天过海”一计的战略价值所在。
【经商运用】当前,我国社会正处在一个转型时期,经济发展在改善人们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带来一系列新的问题。比如,经济生活中的欺诈行为,一些人受到利益的驱动,采用“瞒天过海”的手法骗取不义之财。对此,我们既要有所警惕,更要学会辨别,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个人收入水平的提高,投资房产已经成为许多人的选择。但是,个别房产中介利用手中的便利和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采取“一房两卖”的伎俩赚取差价,这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2003年,王先生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出售自己的一套住房。按照一般的流程,王先生与中介公司的业务员刘某签订了全权代理协议,并在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即由刘某全权代理该房产的出售事宜。
几天后,刘某通知王先生已经找好了买家,在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后,王先生与买家签订了购房合同,以75万元的价格成交,过户交房日期为签定合同后的一个月。
由于王先生的按揭贷款还没有还清,刘某表示可以帮助对方通过担保公司售房,然后办理过户手续。一个星期后,在担保公司办理手续时,王先生发现购房合同上的买家已经变成了另一个人,更重要的是房价也由75万元变成81万元。王先生仔细询问,刘某称原来的买主已经将房产转让给了现在的买家。王先生立即表示强烈不满,但是等他过几天再去担保公司办理相关手续时,发现刘某已经拿着全权代理协议和房产相关资料办理完了售房手续。
整个过程中,刘某利用手中的代理权,两次出售房产,从中多赚取了6万元的差价。这种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因为,尽管有全权代理协议,但是代理权在第一次房产买卖时即已结束。王先生没有继续追认,刘某就背着债权人私自再次出售房产,从中渔利,不合情、不合理,也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