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关键环节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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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与属于职业经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劳动合同

就此问题,存在以下两种理解。

一是该职业经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其身份是股东会根据公司法通过法定程序及法定文书(如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确定的,其是法定的对外签订合同(含劳动合同)的唯一代表,因此其本人无须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谁代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二是即使该职业经理人作为法定代表人,但是其没有持有法律上的股份,不是股东,而是纯粹的(高级)打工者、劳动者,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非法定代表人的专职股东,是否需要签订劳动合同。通常情况下,大股东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全面管理企业,其他小股东分管不同领域。对于天天上班的小股东,大股东有必要以用人单位的名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吗?此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我们建议签订劳动合同是最安全的做法。

【2015年广东省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二审法院综合本案证据及证人证言,认定刘某、何某、曾某、杨某四人共同合伙经营美发店,同时也提供劳动,刘某、何某、杨某均是发型师。

综上,何某为美发店提供了劳动,美发店支付了工资,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故一、二审法院判决美发店向何某支付尚欠工资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于法相符,并无不当。

【2014年烟台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被告(劳动者)于2012年12月到原告处从事售后维修服务工作,被告虽系原告股东,但并不影响被告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