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关键环节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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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劳动者借故拒签劳动合同

关联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现实中,个别劳动者会单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将来可能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如果企业没有证据证明是劳动者的个人原因不签订劳动合同,那么企业将面临支付两倍工资差额的风险。企业该如何操作,以防范此风险?

第一,企业必须证明劳动合同的内容合理合法。如果合同内容违法或明显不合理,劳动者拒绝签订,那么该法律责任依然由企业承担。

第二,企业必须证明通知过劳动者签订合同,且给予其合理的时间(如3~5天)签订合同。如果劳动者在此期间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签订合同并交还给企业,那么该法律责任将由劳动者承担。

第三,对于劳动合同文本和签订(催签)合同的通知书,企业可要求劳动者签收;拒绝签收的,可当面交付,让其他员工见证,同时全程录音(或同时录像);也可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给劳动者,并保留好由邮局开具的签收证明;如果前述方式都达不到送达的效果,企业可以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2018年南昌市关联判例】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差额。本案中,上诉人C公司与被上诉人周某于2017年4月5日起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法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周某工作时间3.5个月及平均工资3000元等事实,确定上诉人C公司支付被上诉人周某10300元两倍工资差额,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C公司上诉称系周某恶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而且劳动者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上诉人C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被上诉人周某签订,被上诉人周某拒绝签订的,上诉人C公司可以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C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通知被上诉人周某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也未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并持续用工3个多月,故本院对C公司的该上诉意见,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