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传统:一位哲学家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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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历史背景

一般概念的难题提供了学理关联的一个例证,就此自然法主题得以展开。毋庸置疑,自然法理论是唯名论的思想倾向所反对的,而且,如果这种哲学真的可以存在的话,严格彻底的唯名论哲学几乎会使得它变得不可能。我们现在就来看看历史情境是怎样赞成或者反对自然法理论的吧!

著名的例证简直唾手可得!回想一下18世纪后期,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在历史和社会进程中有很大不同,然而两者都诉诸自然以反对既有的权威。这种诉求指望通过自然秩序对抗现实的局面,期待自然的力量结束糟糕的历史际遇。美国革命的目标是清除掉不代表殖民地的政府,而法国革命的问题则显得更为激进:根除一个极其复杂的政治和社会制度,因为它限制了正在兴起并且已经强大的中产阶级的抱负。但是,请注意这两次革命的陷入冲突的普适主义并非完全始终如一。事实显而易见,美国宪法承认奴隶制,尽管是以一种含蓄而又谦和的方式;若干年后法国革命政府宣布人人平等原则并不适用于西印度的有色人种,对于有影响力的中产阶级而言,他们是廉价劳动力的方便来源。

19世纪,我们可以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与民族问题相连的具体情境是如何反对自然法理论和支持后来所称的历史法学这样的东西的。可以这样来描述民族权利问题:由语言、传统以及文化等特征所划定的特殊群体有权利构成一个自足的政治体吗?试想一下匈牙利帝国的情形。匈牙利问题在1848年就已经得到解决了。弗朗兹—约瑟夫政府是一种双重君主制、一种皇权和国王政府(die kaiserliche und königliche Regierung),是奥地利的皇帝和匈牙利的王室成员。但是,整个帝国也包括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罗马尼亚以及波兰。这些民族不同程度地宣称他们具有构成或者加入政治体并同时享有民族身份的权利。这些方案的实现具有相当的难度。为了满足1918—1919年捷克民族主义的要求,结果必须构建一个由捷克、斯洛伐克以及德国波西米亚人,再加上一些匈牙利和波兰人组成的国家。当1938年部分波西米亚被德国吞并之后这个国家就解体了。就德国波西米亚支持希特勒的侵略主义而言,可以说支配1918—1919年捷克斯洛伐克建构的同样的民族原则也主导着它在1938年的解体。针对波西米亚的历史解决方案居然是这样的,一个包含着波西米亚的斯拉夫国家不得不把一个重要的德国少数民族纳入进去。1938年的《慕尼黑协定》并没有欺骗任何人,缺少苏台德区的捷克斯洛伐克是不可能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随着德国波西米亚人被驱逐,这种情形得到了简化。

从历史角度来看,对民族抱负的满足所包含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民族自决原则——诚如以上例证——破坏了一个既有的国家却没有保证新的安排之下的和平。但是,早在19世纪就已经出现了援引一种历史权利理论以反对国家自然法理论的情形。根据这种理论,一个政治体仅仅基于其历史存在的事实,其已经长期承受并克服历史难题的事实,就有权利继续存在,尽管它的一些民族组成部分或许更愿意脱离。确实,这种历史权利理论同样也被用于满足民族的抱负。但是问题的关键之处在于,世纪之交人们通常认为自然法理论是一种纯粹否定和破坏性的力量;不管是对于既存的制度还是对于新秩序的创造,这种理论都呈现出一种可憎而又毫无意义的面目。

上述这些例证充分表明了历史情形是怎样要么为自然法理论辩护,要么反对它的。自然法的核心观念——“自然法”这一术语的含义——被历史的以及学理的背景改造了。亚里士多德、斯多葛学派、托马斯·阿奎那、格劳秀斯、汤姆·潘恩以及亚当·斯密等人都使用并阐述过自然法观念。但是,在他们各自不同的参照系中,自然法的含义虽非互不相干却也各有千秋。当自然法与个人主义的态度和经济占有相联系时,我们可以期待用这个术语指称不同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公正”(《尼各马可伦理学》,卷5,第7章1134b 18)或者阿奎那的“自然正义”的东西。为了有序地展开自然法的研究,最为重要的步骤是列出由于学理和历史条件的影响而使自然法观念所经历的主要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