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宗族:乡村自治的组织形式
《歙风俗礼教考》云:“地僻难免藏奸。徽居万山中,而俗称易治,缘族居之善也。一乡数千百户大都一姓,他姓非姻娅无由附居,且必别之曰客姓,若不使混焉。苟非面目素识,则群起而讶之矣。故奸匪无所容身,而勾捕最易。”注241不论是一乡千百户大多一姓的同姓村,抑或是少数的异姓村,宗族都是徽州乡村自治的组织形式。徽州宗族有着严密的组织性和持续性,保持了汉唐士族宗族的遗风。这一方面是徽州封闭的地理环境,使南迁的士族宗族得以保持其原生态。另一方面则是宋以来宗族历史沿革所致。朱熹《家礼》提出了加强宗族凝聚力的设计方案,其中有建祠堂、明世系、墓祭始祖和先祖以及置祭田等等。朱熹的方案,一方面对宋以后宗族制度的发展影响深远,另一方面也是当时徽州望族(即南迁士族)实际宗族生活的客观反映。祭祀南迁始祖,是徽州宗族强化凝聚力的重要环节。《歙县志·舆地志·风土》描述了徽州的墓祭:“邑中各姓以程、汪为最古,族亦最繁,忠壮、越国公之遗泽长矣。其余各大族,半皆由北迁南。略举其时,则晋、宋两南渡及唐末避黄巢之乱,此三朝为最盛。又半皆官于此土,爱其山水清淑,遂久居之,以长子孙焉。俗重墓祭,往往始迁祖墓自唐宋迄今,犹守护祭扫惟谨。因之坟地迷信受病亦深,祖坟荫木之争,辄成大狱,亦其一敝矣。”墓者慕也,墓地乃追慕士族祖先的所在,也是收族、强化宗族凝聚力的所在。
宋代的程颢、程颐兄弟,其先亦徽州望族,乃忠壮公程元潭之后。程氏一支后迁河南,即颢、颐家族。程氏兄弟对宗族理论的建树亦多。他们有“士大夫必建家庙”注242的主张,并大胆提出庙祭始祖的方案,这对于士大夫来说是僭礼的行为。但是在宋代的徽州,这种僭礼行为已不是个别现象。例如前揭“世望河南”的方氏,在宋政和七年(1117),借着徽宗赐方储以“真应庙”额,真应庙逐渐成为方氏子孙的结集场所、方氏认同的标识。祭祀始祖的合法化是在明代嘉靖十五年“诏天下臣民祀始祖”之后,宋、元时代徽州庙祭始祖的现象(尽管有时不得不通过神化先祖以取得庙祭始祖的合法权)正是南迁士族追念显赫家世、强化族人门第观念以及群体意识的举措。
透过徽州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到徽州理学家的宗族理论在徽州实践的情况。徽州宗族在诸多方面保持了士族宗族的遗风。
首先,徽州宗族严密的组织性和持久性与士族宗族可谓一脉相承。赵吉士之《寄园寄所寄》云:“新安各族聚姓而居,绝无一杂姓搀入者。其风最为近古。出入齿让,姓各有宗祠统之,岁时伏腊,一姓村中千丁皆集,祭用文公家礼,彬彬合度。父老尝谓新安有数种风俗胜于他邑:千年之冢,不动一抔;千丁之族,未尝散处;千载谱系,丝毫不紊。”《休宁县志》在介绍该县宗族严密的组织性和持久性时,亦指出朱熹在士族向望族流变过程中所起的关键作用:“一姓也而千丁聚居,一抔也而千年永守,一世系也而千派莫紊,率皆通都名郡所不能有,此岂非谈道讲学,沐浴紫阳之所遗欤?”
其次,徽州宗族通过累世持续地墓祭、祠祭、修谱,维系并强化群体的认同和组织性。在徽州,有宗族就必有祠堂,祠堂之多是难以计数的。笔者曾在一个十分偏僻的小村唐川村考察,该村是方氏聚居地,人口仅百来户,居然有4个祠堂,其中3个分祠规模不大,1个支祠则规模可观。汪道昆在《溪南吴氏敦本祠碑记》中描述了吴氏祠堂之大:“中祠为堂,堂后为寝,皆五达。旁为左右翼,亦如是。改承祠务,为敦本祠署。其堂曰敦本。左偏为居室二区,举家之无居者。其后为塾。最后为处士祠……右偏为书室二区,召举宗之廪者。其后为廪,以廪粢盛。最后为厨,以共鼎赂。”有人说歙县的祠堂有6000座,有人说还不止此数。祠堂是宗族祭祖、聚会、进行各种活动的场所,也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庞大的祠堂群把徽州罗织成森严的宗族世界。
祠堂是宗族组织控制族人的执法场所。宗子、族长、祠首在祠堂代表祖先对犯规族人加以罚处。族规、家法、家典是宗族社会的行为规范。祁门《方氏宗谱》族规条说:“大凡家法不立,则事条难成;义方不训,则子孙罔淑。余族自始祖以来,家敦孝弟,族尚淳良,而忠厚之遗历久弗替。第恐族繁人众则心志难齐行履乖违,爰集其有禆于人伦、关于风化者,分列条规宗,俾通族子孙有所持循,庶几祖宗之流风永存也。如不遵者,男则罚银,女则罚布,顽则鸣公究治,决不宽恕。”由此阐明了族规的作用。族规家法则载之于族谱。
以下是歙县瞻淇汪氏敦睦堂的一通碑文,对族人的行为作出规范,共十条:
一孝弟宜讲明也。凡我族众有不爱其亲不敬其长者,族房尊长宜时加训饬,以杜忤逆之渐。有不悛者,集同族开祠斥逐,永远不得入祠。
一污俗宜革除也。乡俗之坏莫大于淫风,乡里之害莫甚于作贼聚赌,不肖子弟游手好闲蹈此习者,除送官严究外,邀族房长开祠逐出,虽身后不准入祠。
一族簿宜修整也。族中人丁繁衍,支派易于混淆,有非我族内而妄以伯叔兄弟呼者,亟宜会集斯文,共襄此举。
一婚姻宜慎择也。族中许聘之家,须于是日到祠内下书一封,其有门户不相匹配,玷辱家声,即行逐出,不许入祠。书仪定为二则:彩轿一千文,青轿五百文。隐瞒不举者查出倍罚。
一司年宜公忠也。凡十甲轮当,其账目同上下次头,而算余则封交下首,以备歉岁补偿。至弃伐坟山,更当会议。
一祠产宜慎守也。凡遇荒歉之岁,祠租该让若干,须会众公议。每年收清后,尤须会议,时价粜出。每当私匿违者,议罚。其小买交易,凭大买业主居中。
一轻生宜杜绝也。乡里恶俗有子挟其父,妇挟其姑,以及寻仇作命者,往往抛一死以害人。此后如有犯者,男主不入宗祠,女主不入支祠。若夫殉义,妇殉节者,不在此例。
一祠宇宜洁净也。头门封锁,无事不得擅开。如纵放杂人混扰以及堆放什物,定当议罚。
一簿籍宜永守也。祠内归户签簿,残失日久,今新立签簿,定其租额,存祠轮交,庶免产业侵占,而钱粮宜得肃清。
一衣冠宜整齐也。凡与祭宴饮,俱要冠丁各穿公服入祠。若衣冠不整以及未出动者,与祭宴一体议可。
解读这通书写于清同治八年(1869)的碑文,可以看到汪氏宗族实为乡村自治的组织形式。其中,轮值的甲长,担任宗族的司年,其行为要受到宗族会议、族房长、族众的制约。可见,保甲制度与宗族组织是相结合的。“会集斯文”一项,显示了士绅在族内的崇高地位;“集同族”、“会众公议”则说明族内有着民主的讨论。宗族组织的管理涉及经济、文化、风俗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碑文还涉及宗族作为乡村组织形式的物质载体祠产、族簿、簿籍、祠宇等。宗族对违规族人的处分,最严重的是“开祠斥逐,永远不得入祠”、“开祠逐出,虽身后不准入祠”等。关于徽州宗族组织的具体运作,我们将在下一章详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