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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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语言论转向的巨大影响

“随着语言的本体意义日益突出,人们认识到语言几乎无所不在的穿透力。”“我们只有通过具有符号性质的语言才能与他人交流,只有通过理解才能与他人沟通,而只有通过阐释才能实现对他人和世界的理解。因此,人与世界的普遍关系从根本上说是一种语言性关系。人只有掌握语言才能理解世界,因为我们所认识的世界是语言的世界,世界在语言中呈现自己。然而,我们掌握语言,同时也为语言所掌握。”注71哲学的语言论转向对其他学科产生了重大影响,社会科学领域先后发生了伦理学的语言论转向、史学的语言论转向、美学的语言论转向、文学理论的语言论转向、法学的语言论转向等。

1.伦理学的语言论转向

20世纪伦理学的发展与语言论转向密切相关。30年代,早期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的出现使元伦理学由较为简单的日常语言分析转向科学逻辑语言的研究层次,并产生了元伦理学上的情感主义,维也纳学派的石里克、卡尔纳普、莱辛巴赫,以及维特根斯坦(早期)、罗素(晚期)等都从伦理学语言的逻辑分析中推出了“伦理学只是情感的表达,而不是科学事实的陈述”这一道德情感论的结论。50年代活跃在美国伦理学界的史蒂文森是情感主义的集大成者,其代表作为《伦理学与语言》。注72

情感主义伦理学受到广泛批评并在二战后被英国哲学家黑尔的元伦理学思想所取代。黑尔深受后期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学派哲学家奥斯汀、格赖斯等人的影响,认为道德判断本质上是一种言语行为,是对道德语词的使用,因此通过话语分析和对道德词语意义的探究,能够洞察道德分歧的本质之所在。黑尔提出,“在行为问题日益复杂而令人烦恼的这个世界里,存在着一种对我们据以提出并解答这些问题的语言进行理解的巨大需要。因为有关我们道德语言的混乱,不仅导致理论上的混乱,而且也会导致不必要的实践中的困惑。”因此,“伦理学乃是对道德语言的一种逻辑研究。”注73根据黑尔的见解,伦理学的研究对象是(道德)语言,而不是心理事件,心理事件是个别的,语言则具有规范意义上的普遍性。我们对某种行为在道德上的好恶之感,以及在遵行规则、承诺、合作等行动上的“道德感”,在其背后都蕴含着一种由价值语词连接的道德判断,这在本质上属于一种道德语言。我们通常把这些好恶之感诉诸于我们的道德直觉,在黑尔看来,此乃我们长期所受的道德教育的结果;换句话说,道德直觉是在语言的反复使用过程中形成的习惯的产物。既然伦理学的对象是语言,那么对伦理学的分析就相应转化为对语言的分析。注74黑尔认为,价值词是道德语言的核心要素,在《道德语言》一书中,黑尔认为道德语言的特殊性表现在它是一种规定性语言,与语言学中的祈使句类似,因此“祈使句的研究却是伦理学研究迄今为止最好的开篇”。在研究了祈使语气之后,黑尔还着重研究了“善”(好)和“应当”(正当)这两个元伦理学中最基本的价值词。由于黑尔对道德语言的重视,也由于其对日常语言学派哲学的接受,他的伦理学被称为新语言分析伦理学派。注75

可见,伦理学特别是元伦理学在20世纪的发展和哲学的语言论转向关系密切——其前期发展主要受早期维特根斯坦、维也纳学派的影响,后期则主要受后期维特根斯坦、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

2.史学的语言论转向

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西方历史学仍然被一种科学化的研究范式主宰着,这种研究范式的特征是用自然科学的方法来进行历史研究,强调历史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然而,在20世纪的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在结构主义特别是后结构主义语言理论的影响下,一批西方历史学家开始把重心放在对历史语言的研究上,逐步发展和形成了一种新的研究范式,这便是历史研究的“语言学转向”。注76

首先将历史叙述问题纳入语言哲学研究的人是巴尔特,他于1967年发表的《历史的话语》首次将历史叙述与虚构的叙述(如小说、诗歌)视作一对并列讨论的范畴,并对这两种叙述的行为方式运用结构主义方法进行了考察。巴尔特认为,历史话语至少在两个层次上有意义,第一层是历史内容固有的,历史学家对这种意义提供解释;第二层是历史学家赋予的,它独立于历史话语本身,例如通过对希罗多德著作的结构分析可以发现他在叙述结构上的不完整性表达了作者的一种谋事在人、成事在天的历史哲学。从古往今来的历史叙述来看,历史著作的结构中无不表现出作者搜集事实更像是搜集“能指”。由此,历史的话语本质上是意识形态的产物,或更准确些说,是想象的产物。历史学家的意识为他提供了与众不同的想象力,它在组织历史资料中发挥作用,写作出来的文本也就试图表达作者的企图,即运用历史话语将那第二层意义表达出来。“事实”这种历史学家与分析的历史哲学家视为实在(real)的东西受到了质疑,在巴尔特眼中,不存在没有语言介入的事实,而一旦语言介入,事实就不可能再是某种“实在”的复制品了,因为超脱于语言的历史“实在”是不可能以历史话语的形式表现出来。巴尔特将事实与实在的分离弱化了事实的可证实性(verifiability),正是通过这个方式,事实与虚构之间的距离缩短了,历史与文学之间的距离也拉近了。从此,历史叙述不再仅仅是描述历史事实的一种手段,在巴尔特的理论中,历史的意义只能通过历史叙述来形成,并且这种意义并不来自历史事实或事件的自我解释,而来自历史学家的意识形态及据此安排的叙述结构。

美国历史哲学家海登·怀特被认为是史学的语言论转向的主要提倡者,1973年,怀特出版了《元史学:19世纪欧洲的历史想象》,从而构筑起一种以历史叙述为核心主题的历史哲学。怀特在《元史学》中编织了一个关于历史解释的叙述结构,这个结构的要素依据历史学家的语言风格来确定——历史学家的语言风格不同,他给出的解释也就不同,因为构成事实的东西是由语言的风格决定的。叙述不只是一种能或不能用来表述作为自身发展过程方面的真实事件的中性推论形式,而是一种在本体论或认识论上带有明显的意识形态甚或某种特别的政治蕴含的必要选择。要表述历史就不得不进行叙述,而进行叙述的历史学家在之前已经带有的意识形态特征也就随之进入历史文本。文本的构成并不取决于所谓的事实,而是取决于虚构,一种在众多方面与文学虚构相同的语言虚构。在怀特看来,历史学家叙述历史时,根据自己的意识(这种意识往往是由文化传统与个人生存处境相互综合后决定的),将一些他认为可以编成故事的历史材料按照他所设想的模式组织起来,然后交给读者阅读,读者将这个故事与自己意识中的故事模式加以对比,当读者确定了新故事的模式时,他也就理解了历史。所以,怀特的历史叙述研究不仅涉及叙述者,还涉及叙述作品的接受者,即读者——读者通过历史叙述接受历史的意义,而历史学家通过历史叙述构成这种意义,当这一过程完成时,历史与历史学的意义也就实现了。

诠释学哲学的重要人物利科立足于诠释学传统,在三卷本著作《时间与叙述》中系统阐述了他的叙述理论。利科认为,叙述不仅仅是一种表达形式,它还是将事件符号化的工具,没有它,历史事件的意义就无法表述。在历史叙述行为中,总是隐藏着时间概念,人们想当然地认为叙述是在一个事先给予的时间框架中发生的,其实不然,叙述中的时间不同于物理时间,它是在叙述中被构成的,时间中有叙述性的存在。另一方面,叙述中也包含着时间性。利科认为,叙述性是一种话语模式,它经由我们称之为时间性或时间性存在的存在模式而通向语言。时间性是叙述得以进行的必经途径。叙述行为本身就是一种具有历史性的行为,而历史性本身是一种时间性的结构。在叙述历史之前我们已经存在于将被我们叙述的历史中,而我们叙述历史的行为也正成为可以被叙述化的历史,这一切都在历史时间中发生。所以,时间性与叙述性的关系是相互交织的。历史叙述涉及的都是过去人们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暗含了一种文本结构,不然我们就无法将它们叙述化,而不经过叙述化,我们又通过什么方式表述它们而达到理解历史意义的目的呢?如果说历史叙述是一种形式,而被叙述的东西是一种内容,那么当二者相结合时,它们就表现为符号,这种符号要揭示的只是历史性,只有认识到叙述文本的历史性,我们才能真正把握被建构的历史的意图,把握历史叙述者的意图,最终理解我们生活于其中的历史,理解自己的命运。

在历史叙述研究领域内,巴尔特、利科、海登·怀特三位后现代历史哲学家作出了杰出贡献,虽然他们本身只是涉足历史叙述研究的代表,但他们的思想体现了一种趋势,即历史叙述不再是一种历史“客观”事实之外的东西,没有历史叙述,任何真实性、客观性都无从表述,而忘记了历史文本是由具有历史性的历史学家所叙述、由同样具有历史性的读者来阅读,我们也就得不到可理解的历史。注77很明显,怀特等人否认有独立于历史叙述的纯客观历史事件和历史过程、重视历史叙述者前见的作用、重视读者对历史意义形成的参与的史学理论与诠释学哲学有密切渊源。

总之,20世纪70年代以来历史叙述研究的每一点进步,都表现出对语言哲学的高度重视,注78由怀特等人完成的史学的语言论转向拯救了即将夭折的史学理论,摆脱了史学的孤立状态。注79

3.接受美学的产生

伊格尔顿曾经概括了欧美文学批评理论近半个世纪以来的发展阶段及其特征:“当代文学批评理论粗略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从浪漫主义和19世纪专门注重作者,转变到20世纪‘新批评运动’时专门注重文本,再转变到最近几十年来专门注重读者。”注80注重读者的文学批评理论即接受美学。

1965年,民主德国学者荷曼发表《谈文学效果研究的探究》,指出文学是一种社会媒介,文学效果对社会发生影响,对社会意识形态产生作用,读者不是被动接受,而是参与创作,因此,艺术作品往往是在阅读者的意识里完成的。这一研究为接受美学的确立奠定了重要的学术基础。接受美学的诞生地在联邦德国南部博登湖畔的康士坦茨,创始人为五位文学理论家,即伊塞尔、福尔曼、姚斯、普莱森丹茨和施特利德,其中最为人称道的是伊塞尔和姚斯。接受美学强调读者研究的重要性、客观性和科学性。他们郑重宣布:不研究读者的文学学,是不健全的文学科学,不注重读者的作家,不是优秀的作家,不关注读者的文学史家,不是全面研究文学史的专家。读者是作品的直接承受者,作品意象与表现形式有赖于读者完成,读者是文学的一个组成部分。“文学接受并非是对作品的单一的复制和还原,而是一种积极的、创造性的反作用。”注81既然读者是文学的组成部分,那么,研究文学自然就必须研究读者。姚斯提出,需要重写文学史,即从作者、作品、读者“三位一体”的全方位的角度研究文学史,必须从史料中寻找读者们当年对文学作品的复杂反应,研究不同时代的读者为何对一部作品有不同的意见及其原因,指出读者们在不同时代不同环境下对作品的期待心理、审美情趣、文学爱好以及对创作的影响。在其具有历史意义的《文学史作为文学理论的挑战》一文中,姚斯提出了7点论纲:(1)文学史研究必须加强读者的接受研究;(2)文学史是读者接受史;(3)读者的期待视野对接受有重大意义;(4)文学接受包括垂直接受与水平接受两种方式;(5)读者具有再创造的能动作用;(6)文学作品的效果取决于作品与读者两种因素;(7)文学功能离不开作品的社会功能,而社会功能依赖于读者的接受与发挥。

根据接受美学,文学作为一个信息流通过程,作者是文学信息的发送者,读者是文学信息的接受者,作品即为文学信息的媒介者,连接作者与读者两极。研究文学,必须研究文学的整个信息流通过程,不能只重视作者与作品,还必须研究读者。只有把读者作为整个信息流通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看待,才能更好地研究作者、作品以及整个文学信息的流通过程。注82

接受美学的一个重要贡献,就是将文学艺术的创作结构,从创作者主体及其固定文本扩大到文本和艺术产品的整个历史接受过程,并将文学艺术的创作从单个作品的封闭创作过程扩大为开放的不断更新过程,将其变成为文学艺术作品自律再生产及其被欣赏、被更新的双向共时进行的总过程,同时也成为超历史、超文本和超产品形式的多元历史创造因素不断互动的文化生命体。根据接受美学,任何文学艺术的创作,并不终结于某个特定作品本身;文学艺术创作的生命,其主要部分,与其说是在作品出现前的“前创作”中,不如说是存在于作品发表后的流传过程中。相对于前者,后者具有无限的开放发展前景,其动力正是来自作品流传中的美学经验的自律更新和沟通过程,所以,“一部作品的潜在意义不会也不可能为某一时代的读者所穷尽,只有在不断发展的接受过程中才能逐步为读者所发掘。”注83文学的沟通一方面是文学艺术创作生命力不断发挥的构成部分,也是使文学作品避免被消耗和被僵化的必要过程。对姚斯等人来说,美学的愉悦和快感,来自文学艺术作品流传中的沟通以及在其中对于他者和对于自身的重新发现。这样一来,任何文本的结构、意义及其诠释,都是不确定的,都是有待开发、重新创造和再出发的。注84

接受美学对中国文学批评理论产生了重要影响,中国学者将其称为“语言论美学”,并进而提出了修辞论美学。根据修辞论美学,任何一个文本都可能潜藏着他者文本,一个文本可能引申出若干个潜文本,因而文本具有双重性。第一层文本是作者创作的,是表层文本,这是永远不变的,对谁都是一样的;但是在任何一个表层文本之下都潜藏着一个或多个文本,任何一种阅读都可能隐含着另一种阅读,所以文本的意义是没有终结的,它处于未完成状态,跟随读者的体验延伸着。一部作品的作用有多大,不是由当时决定的,而需要后代来重新发现、重新评价。注85

接受美学是在诠释学哲学影响之下产生的文学批评理论,正如学者所说,“没有阐释学,接受美学很难发展,姚斯在提出接受美学时大量吸收了阐释学的合理成分,后来自己干脆加入这一阵营。它是文学理论从现象学走向接受美学、读者反应理论的桥梁和中介。”注86在美国的“法律与文学”运动中,接受美学在“作为文学的法律”这一领域产生了一定影响,法学家试图通过接受美学理论来解说法律解释问题,虽然后来这一运动趋于式微,但诸如波斯纳、德沃金等法学家对接受美学等文艺理论都非常熟悉。注87

4.法学的语言论转向

无论是英美法系法学理论还是大陆法系法学理论,在20世纪中叶之后也都开始了法学的语言论转向。其中英美法系法学理论的语言论转向更多受后期维特根斯坦、牛津日常语言学派的影响,其代表人物是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哈特;大陆法系法学理论的语言论转向发生在德国,深受海德格尔哲学和伽达默尔诠释学哲学的影响。

1953年,哈特接替古德哈特就任牛津大学法理学教授时,以“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为题发表了就职演说,在这篇演说中,哈特强调要把语言哲学引入法学研究,以改善法理学的方法,解决法理学的难题。哈特本人是日常语言学派的核心成员之一,与同为牛津教授的奥斯汀等人关系密切并深受其影响。在《法学中的定义和理论》《法的概念》等论著中,哈特指出,法律的词语、概念没有确定的一成不变的意义,而是依其被使用的环境、条件和方式,有着多种的意义。只有弄清了这些词语、概念被使用的环境和具体条件,方能确定它们的意义。哈特的就职演说标志着语言哲学正式进入法学领域。我国学者认为,哈特基于语言哲学创立的新分析法学所倡导的语义分析方法有其独特的作用和优点:第一,语义分析方法是以分析语言的要素、结构,考察词语、概念的语源和语境,来确认、选择或者给定语义和意义,而不是直接采用定义的方法或从定义出发。这有助于克服法学研究中的“定义偏好”现象。第二,在法学概念、范畴研究以至重大的法学争论中,在很多意见对立的场合,争论的原因和焦点往往是由概念、范畴的歧义引起的。如果参与讨论的双方善于运用语义分析方法,找出同一词语、概念、命题的语言差度,即人们用同一词语所表达的时间思想内容的差别,确认要回答的是什么问题、不是什么问题以及这个(些)问题是否真的存在,有些争论是可以避免或得到澄清与解决的。注88所以,哈特被认为是运用语言哲学研究法律问题的成功典范。

德国法学的语言论转向最为彻底,维特根斯坦、海德格尔、伽达默尔等哲学家,“前理解”“诠释学循环”等术语,经常出现在德国法学著作中。德国学者认为,法律语言不可能消除现实的多样性,它植根于日常语言,它必须用有限的手段去描摹现实的无限多样性,并必须配以评价。这种结论排除了单一的清晰性:语言,与此相关的法律语言,必须是多种含义的。受诠释学哲学影响而产生的法律诠释不仅怀疑法律中的理性主义和形式逻辑努力的可实现性,也怀疑其可期望性。在法律诠释学看来,推论之信条是不可把握的,法之适用也是法律创造工作。法律只是可能之法,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应用中,才可以见实际的法。法是历史的,在方法论的法之发现过程之外,不可能存在法的客观正确性。法的概念不应通过概念性的“是—否”思维,而应通过类型学的“多—少”思维来理解。倘若,在运用法的概念中,创造的因素也在其中(原则上,情况总是如此),那么,法律判决的正确性,只有通过参与人的论证和合意才能被创立出来。因此,需要澄清前理解结构。合意,具体说,合意的机会,是法律判决最终的正确性标准。注89“文献学中的解释学(理解学说)得出了对文本理解的重要结果,它们不仅在该学科中而且在一切的文本学中都应该受到普遍重视,法律工作者也不例外……(1)法律文本不是为自己而存在的、在任何时候都为一切法律适用者传达相同命令的客体。法律对法院有如乐谱,它离不开法院不断更新的解释,就像乐谱离不开钢琴家一样。法律文本总是不受时间限制地传达着一种客观的、永恒的规范内容这一命题是法律形而上学的非现实主义的信条。(2)对法律及法律适用的理解不是纯粹的复制行为,而总是创造性的、由意志控制的行为。(3)法律适用者必须明白法律在形成当时所应当调整的内容就存在的问题或问题状态,而这正是合理地适用法律的必要前提。之所以要转述关于法律适用的命题,只是为了让法律工作者也清楚地了解对一切文本学具有普遍意义的文学解释学的命题,这对法律工作者而言同样重要。”注90这种观点显然是以诠释学哲学理论为大前提所推出的结论。

德国的法律解释学运动传入美国后甚至引发了所谓的“解释性转折”,这种思潮把现代法律体系中的文本、作者和读者的位置更换了一下,把作者的权威相对化,反过来突出了作为制作和解释对象的文本自身。它设定文本与文本之间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系,因而在文本的背后存在着一种不以作者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结构”。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主观判断来解释文本,也就是说,读者与文本之间存在着一种生动活泼的相互作用。但是,解释的自由度始终受到目的或者纪律性规则以及“解释的共同体”等框架的限制。我国学者认为,“按照解释学的观点,以主体与客体的二分法图式为前提的法律决定论以及利益衡量论都是非解释性的模式,法律学只有承认读者与文本之间眉来眼去的视线往返和意会言传的互动关系的存在之后,才能真正属于解释性的模式。显然这是通过中介把主体与客体合二为一的思路。”注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