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的语言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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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学界目前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如研究框架已经确定、研究队伍已经形成、对解释体制、刑法解释和罪刑法定的关系等内容已经进行了深入探讨,但仍然存在严重不足,即论证还不够精细,理论器宇还不够恢弘。从研究范围看,对刑法解释具体机理的探讨还比较肤浅——虽然很多论文涉及到刑法解释方法,但更多是从保障人权、实现罪刑法定的角度出发的,对刑法解释的基本立场、刑法解释的内在机理缺乏应有关注;从借助的理论资源看,对哲学、语言学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

哲学曾经被认为是其他一些科学的基础,“是关于自然知识和社会知识的概括和总结”。注29这种观点虽然后来被超越,哲学已经从知识体系的顶端、从“文化之王”的神坛上跌了下来,与其他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20世纪西方哲学甚至提出了“哲学消亡”“哲学的终结”等话题,注30但由于刑法解释涉及主体、客体、主观、客观、认识、存在等许多根本哲学问题,哲学的理论资源对法律解释研究的价值绝不容小觑。法理学者对此的认识非常自觉,如研究法律解释问题卓有成效的谢晖,“哲学系或哲学所是他经常出入的场所,哲学家是他尊敬而随时请教的老师,哲学书则是他书架上摆的最多而且翻得最勤的珍品”,注31他的《法律的意义追问》所列参考文献中哲学论著占了相当比例。在法理学研究论文中平均外引率达到31.5%,其中对哲学知识的外部引证接近一半。注32对刑法解释的研究也应该广泛借助诠释学哲学、语言哲学的研究成果。法律在语言中存在,刑事法治在语言中存在,任何法律解释问题其实都是语言问题;经历了20世纪哲学的语言论转向——哲学由认识论转向语言论,其中先转向语义,后转向语用——之后,语言已经成为哲学的中心问题。语言论转向对其他社会科学都产生了巨大影响,我们在法理学领域、在德国法学著作中能时时感受到语言的重要性和法学人对语言的敏锐认识,但我国刑法学人对语言论转向似乎浑然不知,对语言的重要性似乎毫无知觉。在成凡对“外部学科对法学的影响”的研究所列出的外部学科门类中就没有语言学的存在——这也许是这些法学论文本来就没有引用过语言学论著,也许是研究者本人受其前见的影响而漠视语言学的存在,将其归并到其他学科门类,或者哲学,或者文学。我国关于法律语言学的研究成果由于种种原因对法学研究几乎毫无影响,刑法学界对语言问题很少关注,刑法学人对解释问题的研究根本没有呼应语言论转向的社会科学发展趋势。

所以,我认为,刑法解释研究的发展方向,应该是以语言学、哲学等社会科学理论为分析工具,在知识谱系上实现“语言论转向”;应该对刑法解释的内在机理进行更为细致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实现从“粗放经营”向“精耕细作”的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