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史纲(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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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和欧洲大陆不一样,并没有走全面复兴罗马法的道路。11世纪,当欧洲大陆卷起复兴罗马法高潮的时候,在英国,借助强大的中央王权,却发展起了符合自己国情的独立的普通法(Common Law)体系。这一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是判例,其源泉则是英国各地的习惯。

但是,英国虽然没有全面复兴罗马法,却吸收了罗马法的许多原则、内容和术语,包括拉丁语“法学”(Jurisprudentia,英语和法语一样,演变为Jurisprudence)一词。中世纪后期的英国法学家,尤其是当时的著名法官格兰威尔和布雷克顿,在吸收罗马法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对当时英国的诉讼习惯和判例的深入研究,分别在《中世纪英格兰王国的法和习惯》和《英国的法和习惯》两本书中,发展起了英国自己的法学(判例法注释学)。当然,由于当时上层社会使用的语言是拉丁语或是古法语,所以,法学一词主要是用Jurisprudence或Law来表示的。注8用近代英语来表示法学一词的Legal science、Juristic science或The science of law等还未出现。注9

1758年,英国著名法学家布莱克斯通在牛津大学首次用英语讲授英国法以后,注10进一步推动了英语“法学”概念的发展,但是,一直到1861年,在梅因的名著《古代法》一书中,在表示“法学”一词时,大量使用的还是Jurisprudence一词。注11在英国,Law、Legal science、Juristic science和The science of law这四个词,是在20世纪初期以后才被广泛使用的。注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