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史纲(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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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元11世纪,经过长时期沉寂之后,西欧出现了复兴罗马法的运动。而按照西方学者的观点,复兴罗马法,实际上就是复兴罗马法学。注4当时,以伊纳留斯(Irnerius,约1055—1130)为首的注释法学派,以意大利的波伦那(Bologna)大学为中心,对查士丁尼的《国法大全》,尤其是《学说汇纂》进行了系统的注解、讲授。至13世纪,这种注释活动越出意大利,波及法国、德国以及其他欧洲国家,从而使古代罗马法学的文化遗产包括拉丁语“法学”(Jurisprudentia)这一用语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传播。

在法国,从公元9世纪到14世纪,是法兰西民族形成、封建国家确立时期,也是古代法语形成、发展时期。法国人民在形成自己的民族语言时,在创造新名词的同时,也吸收了拉丁语的诸多成果。其中,Jurisprudentia这一用语,也以Jurisprudence的构成,融入到法语之中,用来表示“法学”、“法律解释”、“判例”等含义。同时,随着中世纪末期资产阶级人文主义思潮的勃兴,以权利为核心的近代法观念的出现,既表示法律,又表示权利,还表示法学的Droit一词也开始形成(作为古代法语,Droit一词本身的出现,当然要更早一些注5)。在Droit和Jurisprudence两个词的基础上,结合拉丁语词根Scientia(表示“知识”、“学问”、“科学”),又形成了Science du droit(法学、法律科学)、Science juridique(法学、法律科学)等词。注6

在德国,中世纪时期的人们曾以自己是罗马帝国的当然继承人(“神圣罗马帝国”的居民)自居,罗马法学的复兴在德国也进行得最为充分。因此,罗马法学及其观念对德国的影响要比对法国更加大一些。从中世纪末期开始,以拉丁语Jurisprudentia为词根的德语Jurisprudenz(法学)和既表示权利、又表示法律、还表示权利与法律之学的Recht就已经出现。到了19世纪,这两个词又成为“潘德克顿法学”(Pandektenwissenschaft)的基础概念。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萨维尼,正是在研究Jurisprudenz和Recht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历史学的研究方法,创造了Rechtswissenschaft(法学、法律科学)一词。注7这样,近代以后的德国,共有三个词,可以从不同的侧面来表示“法学”这一含义。

此外,在意大利和西班牙,Jurisprudentia也成为表示“法学”Giurisprudenza和Jurisprudencia两个词的词根,而融入这两个国家的法律用语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