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正如我们所知,这些准备金是用来应对突然的和非预期的资金需求的。如果公众对一个国家所有银行的资金需求远多于平时,银行就必须要求助于这一准备金。那么,这些额外需求是什么呢?这些额外的准备金应如何被使用呢?宽泛地说,这些额外需求分为两类:一类需求来自国外,即为了偿还大量外债所必需的对外支付;另一类需求来自国内,即应对任何方式引起的突发性惊慌或恐慌,无论是理性的还是非理性的。
没有国家像英国这样要用其银行准备金来满足外国资金需求,这不仅因为英国目前是外国的主要贷款人,也(更主要地)因为从没有哪个国家如英国这般在种类繁多的商品上拥有如此大规模的对外贸易,而且其贸易遍布全世界。一个国家通常的对外贸易是不需要现金的,出口可以平衡进口。但是,一次意外的进口贸易,如歉收之后进口外国谷物或者(虽然不常见,不过也存在这种例子)某一重大出口贸易的中止,会导致贸易逆差,此时就必须要用现金支付。
现在,在那些银行业得到长足发展的国家,唯一能够提取大量现金的来源就是准备金。在英国尤其如此,除了黄金贸易商在其开展业务的过程中持有少量的现金以外,在银行系统外的现金数量不值一提;一个普通人如果不去银行的话,即使他花上一个月去尽力筹集资金,也几乎进行不了大额支付。所有想要进行大额现金支付的人都必须依赖准备金。但是,什么是“现金”呢?在一国之内,政府的行为能够确定其数量,并从而确定该国通货的价值;但是在本国以外,没有政府可以这样做。黄金是国际贸易的“现金”;纸币在此就毫无用处,而铸币只能根据它们所含有的黄金量进行流通。
当一个国家的法定货币是纯金属货币时,银行就必须持有这种法定货币的充足储备。但当法定货币是部分金属货币和部分纸币时,那么纸币的法定货币银行券就必须是可兑换成黄金的。如果我要开始讨论可兑换性的条件这一问题,那么在此我就要越过自己的界限,而开始讨论《皮尔条例》的理论。我只讨论有效对外支付的首要问题——本国法定货币的充分供给量:至于后续问题,即本国法定货币兑换成一般可接受商品的变化问题,我不进行讨论。
目前我要处理的问题已经足够多了。如果法定货币能够用于对外支付,那么英格兰银行就必须储备法定货币,如果它不能用于对外支付,那么英格兰银行就要用它们来获得黄金。此外,有时对外支付的金额非常庞大,并且常常是突然发生的。人们所称的“棉花事件”——在美国内战时期,为了购买印度棉花而使得很多美元流向了东方——使得这个国家连续数年流出了数百万美元。糟糕的收成会导致一年之内外流数百万英镑。为了筹集如此巨额的资金,英格兰银行必须稳定地使用一种有效的手段。
这种手段就是提高利率。经验证明,如果利率提高了,那么资金确实会流向伦巴第街,而理论表明它就应该流向伦巴第街。为了充分解释这一问题,我必须深入阐述汇兑理论,但是,一般概念亦相当充分。和其他所有商品一样,可贷资本会流向最需要它们的地方。只要伦巴第街的利率表明这里的资金有利可图,那么欧洲大陆的银行家和其他人就会立即将大量资金投向这里。当英国信用良好时,伦巴第街货币价值的提升会立刻通过银行运作而使资金流向这里。此外,较为缓慢的商业运作也会产生这种效果。贴现率的提升会迅速作用于这个国家的贸易上。该国的物价会下跌,结果便是进口缩减,出口扩增。因此,在利率较之从前有所提高后,黄金差额流向该国的可能性就更高了。
在任何国家,不论是谁——一家银行还是多家银行,如果它们持有该国的准备金,它们都应该在外汇逆差出现之初就立刻提高利率,以防止它们的准备金进一步减少,而且应通过输入黄金来补足准备金。
直到大约1860年,英格兰银行都根本没有履行这一职责,接下来我将对此进行进一步的阐述。我们几乎不能找到比英格兰银行在1819年(该年,英格兰银行恢复了现金支付,可以说这是现代货币市场的开端)到1857年之间为了维持准备金水平并控制资金外流所进行的尝试更悲惨的历史了——如果它们确实能被称作是尝试的话。1857年的恐慌第一次教会了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要变得聪明,也使他们转而采取稳健的原则。英格兰银行的现行政策是1857年以前政策的不断完善:绝不能将这两种政策相混淆;然而,正如我将要说明的那样,现行政策仍有诸多缺陷,在这一政策成为其理应成为的样子之前,还要进行许多讨论并做出很多努力。
资金内耗是非常不同的情况。这种消耗源于国内信用的混乱,而应对它的难度会更大一些,因为它经常是由资金外流引起的,至少常常是因资金外流而加剧的。公众之所以多次感到恐慌主要是因为他们看到银行储备已然很少,而且它正在日益变少。两大弊病——资金外流和资金内耗——经常同时侵袭货币市场。那么,我们应如何治愈它们呢?
与最初我们认为所应该采取的措施相反,对于持有准备金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来说,应对由国内失信所引起的资金消耗的最佳方法就是自由放贷。每个人的第一反应与此正相反。如果对你想要保留的资金存在大量需求,保留它的最显著方式就是将其囤积起来——尽你所能地筹集资金,并且即使你能提供帮助也不贷出一分钱。但是,每一个银行家都知道这并非缓解失信行为的方法。这种失信意味着,“人们认为你没有资金”,为了消弭这种观点,如果可能的话,你必须表明你拥有资金:你必须为了公众利益而使用资金,以使公众知道你拥有资金。节约和积累资金的时代已经过去。一个优秀的银行家会在平常时期积累准备金而在非常时期运用它。
通常,失信行为最初并不会只发生在任意一家特定的银行身上,更不用说它一开始就会集中于持有主要现金储备的一家或多家银行身上。这些银行几乎肯定是信用最好的银行,或者它们不会成为失信行为的靶子,由于拥有准备金,它们很可能看起来会比其他任何银行都更加强大。最开始,初期的恐慌就是一种模糊的谈话:A还像从前一样好吗?B是否出现了资金亏损?众多诸如此类的问题。一百个人被议论起来之后,就会有一千个人想:“我是否也被议论了?” “我的信用还像从前一样好吗,还是不如从前了?”随着恐慌的加剧,每天这种飘忽不定的怀疑都会变得越来越强烈,扩散得越来越广泛;它侵袭到更多的人,也比最初更恶毒地伤害到所有人。因而,在恐慌的初期阶段,所有富有经验的人都会尽力采取所谓的“内部强化”措施;当他们能够借钱时,他们会借入资金;他们去自己的银行那里贴现票据,而在平时他们不会连续数日或数周去贴现。如果这个商人是一位老客户,那么银行就不会拒绝贴现,因为如果它这样做了,它就会被说成或可能被说成是资金短缺,从而会把恐慌吸引到自己身上。不但是商人,而且是所有欠债——现在要偿还或很快要偿还的资金负债——的人所欠债务越多,想要“内部强化”的愿望就越强烈。被称作信贷中的辅助交易商的情况更是如此。在任何银行体系下,在主要的一家或多家银行(它们持有准备金)周围总是围绕着一群规模较小的资金交易商,他们注视着票据的微小变化,窥视着业务繁忙的银行们无暇顾及的特殊证券,并由此而得以生存。随着业务的增长,这类辅助经纪商的数量也会增加。各种放贷模式都有其各自的特点,那些只以一种方式放贷的经纪商能够更安全地贷出资金,因而贷款利息也就更低。在恐慌时期,这些辅助的资金经纪商总是要求助于大经纪商。在平时,这两者之间的交往很可能就已足够密切。小经纪商很可能习惯于将其自己的证券以低于自己放贷利率的价格抵押给大经纪商,并把所得资金再次贷向市场。他的时间和才智就是他的主要资本,他想一直使用它们。但是在恐慌初期,小资金经纪商总是会变得惊慌。他的信用从来都不是十分稳固的或相当广泛的。他总是担心普遍流传的怀疑会落在自己头上,通常也确实如此。因此,他向大经纪商申请贷款。为数众多的此类经纪商会向所有的大经纪商(那些拥有资金的经纪商)即准备金持有者申请贷款。此时,摆在大经纪商面前的显著问题就是:“我们如何才能最好地保护自己?无疑,这些次级经纪商的即期贷款惹人生厌,但是如果我们拒绝贷款是否会更加危险呢?恐慌因其催生因素而加剧;如果它吞噬了这些次级经纪商,我们这些一级经纪商是否还会安全呢?”
总之,恐慌就是一种神经痛,而根据科学原理,你又不能将其治愈。现金储备的持有者们不仅要为其自己的负债而持有准备金,而且要最大限度地用这些准备金为其他人的负债提供贷款。每当抵押证券足够优质时,他们就必须贷款给商人,给小经纪商,给“这类人和那类人”。在恐慌的大肆蔓延期,一次破产会引发数次破产,而防止衍生破产的最佳方法就是阻止引发衍生破产的原始破产。通过发放贷款而遏制了1825年恐慌的方式已被如此广泛而生动地描绘出来,从而使这段历史成为经典。代表英格兰银行的哈曼(Harman)先生说:“我们通过每一种可能的方式以及之前从未采用过的方式发放贷款。我们吸收股票,我们购买国库券,我们发放国库券抵押贷款,我们不仅毫无保留地进行贴现,而且还发放了巨额的汇票抵押贷款。总之,我们采取了符合英格兰银行安全原则的所有可能措施,因而有时我们就不会太过讲究方法了。看到公众们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我们尽了一切力量来施以援手。”在这一声明发表后的一两天,整个恐慌平息下来了,伦敦金融城也变得十分平静。
应对恐慌的问题不应该被认为主要是“银行业”的问题。它首先是一个商业问题。所有商人都身背负债;他们要兑付即将到期的票据,而他们只能通过向其他商人贴现票据来进行兑付。换句话说,所有的商人都要依赖借款,而大商人要依赖更多的借款。在出现最轻微的恐慌症状时,许多商人想借入比平时更多的资金;他们认为在应对他们票据支付的方式仍可获得时,要为自己准备好这些支付方式。如果银行要使商人们感到满意,它们就要在自己最不愿贷款的时候提供大量的贷款;如果它们不能使商人们满意,就会引起恐慌。
从表面上看,所有这些似乎都存在巨大的矛盾。首先,你要在某家或某几家银行存储一定数量的准备金;你把这家银行或这几家银行视为一种最终国库,它们存储和保管着本国最后的资金。然后,你会说这个最终国库也是最终贷款机构。它的贷款不受约束,或者说,当没有其他人提供贷款时,无论利率高低,它都要发放贷款。这似乎是在说:首先,这一准备金应该被保留起来;然后,它又不应该被保留起来。但是,这一问题并无令人疑惑之处。一国的银行最后准备金不是出于炫耀而被保留的(不管是谁保管着这一储备),而是出于某些至关重要的目的而被保留的,其中的一个目的就是应对由国内恐慌所引起的现金需求。我们在特殊情况下应该贷出最终储备并非没有道理;正相反,我们保留这一准备金的目的正是要在特殊情况下将其贷出。
当把它归纳成抽象原理,这一问题就是这样。一次“惊慌”就意味着当债权人要求偿还债务时,某些人的资金无法偿还债务。如果使这些人能够及时偿还他们的债务,这次惊慌可能就以最佳方式得以平息了。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只需少量资金。如果惊慌不能以这种方式平息,它就会演化为恐慌,而恐慌意味着大多数的人,或者非常多的人都不能偿还他们的债务;恐慌只能通过使所有人都能够偿还他们债务的方式得以平息,而这需要大量资金。除了准备金的持有者以外,没有人有足够的资金,或者类似足够的东西。
并不是说持有准备金的各银行这样提供帮助就必然会减少准备金。通常,恐慌会波及持有准备金的一家或数家银行,但并不会对其伤筋动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家或多家银行(如果可以这样说的话)能够为那些需要信用的人提供信用担保,那么就能够应对恐慌。在我们的现行体系下,一个商人或银行家获得贷款后把他的贷款记在英格兰银行的名下,这通常就足够了。他也许从来都没有用这笔贷款开过支票,或者即使他开过支票,这张支票也会再次成为其他某个会把它留在自己账户中的客户的贷款。在这样的时期,贷款的增加常常意味着英格兰银行负债的增加,而非其准备金的减少。就在1844年以前,如1825年那样,银行券的发行平息了一次纯国内的恐慌,但并没有减少黄金储备。银行券发行出去了,但并没有回笼。它们作为贷款发行给公众,但公众并不需要更多;人们从未要求将它们兑现,也从未要求过对它们提供金币保证。但是,在一个惊慌不断加剧的时期,承担巨额债务即使不像等额的现金贷款那样糟糕,也是一个较为糟糕的问题。在任何时候,都可能有现金需求。如果恐慌不断蔓延,那么就需要现金,准备金就会因此而缩减。
最终,很可能所有的预防措施都会失效。李嘉图曾说:“在异常情况下,当每个人都渴望自己拥有贵金属,把它们作为储存或窖藏财产的最便利手段时,一场普遍的恐慌将会笼罩全国——在任何体系下,银行都无法保证能够应对这样的恐慌。”持有准备金的银行可能会比其他银行坚持的时间更长一点;但是,如果恐慌超过了一定限度,它们也必然会荡然无存。信贷的作用在于它可以使债务人能够使用债权人借给他们的一部分资金。如果所有债权人同时想收回所有资金,这是无法做到的,因为债务人使用的那部分资金此时正被占用着,是不可获得的。在借助信用的有利之处时,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它的不利之处;但是,为了尽我们所能地削弱信用的不利之处,我们必须保留大量始终可用的准备金,并且在恐慌期或惊慌初期能够非常自由地将其贷出。
货币市场的管理更为困难,因为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国内恐慌和外国资金需求常常同时发生。资金外流会掏空英格兰银行的备用资金,备用资金空虚和由此引发的贴现率上升会引起市场恐慌。因此,准备金持有银行要同时治疗两种相反的弊病——一个需要紧缩银根的疗法,尤其需要快速提高利率;而另一个需要发放大量预期贷款的姑息疗法。
在我们拥有许多具体经验之前,要想为这一复合疾病开出药方并非易事。我们首先要关注资金外流的问题,并把利率提高到必要的水平。除非你能中止对方出口,否则就不能减轻国内的惊慌。英格兰银行会日益贫弱,其准备金的减少将会延长或复燃这种恐慌。此外,如此提高利率之后,银行最后准备金的持有者——不管是一个还是多个——都必须自由放贷。当资金外流混加到资金内耗之中时,以极高利率贷出非常多的贷款就是治愈货币市场最糟糕弊病的最佳疗法。任何不能筹集到资金或以任何价格都无法筹集到资金的想法都只会将惊慌升级为恐慌,将恐慌演化为疯狂。但是,尽管道理简单明了,仍需要最高的精确度和最富经验的判断力来同时应对如此严重和相生相克的弊病。
并且,虽然这个问题在所有国家都是如此地棘手,但在英国它比以往或比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更加难以应对。恐慌引起的银行最后准备金的紧张程度与一国的商业规模及附属银行——不持有现金储备,围绕在中央银行周围的银行——的数量和大小是成比例的。我们的体系在这两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紧张。我们商业的规模,以及依附于英格兰银行的银行数量和规模都是无可置疑的事实。在我国,身背巨额负债的人远多于任何国家的任何时候。在每次恐慌的初期,所有身背巨额负债的人都会尽力在自己能够还债时为自己准备好各种还债手段。这就造成了对新贷款的巨大需求。由于远远不能满足这种贷款需求,那些没有保留额外准备金的银行就会在当时大量举债或者不再延长大额贷款的期限——银行很可能会同时采取这两种措施。
除英格兰银行外的伦敦各银行会通过几种方式来实现这一目的。首先,它们很可能会为票据经纪商贴现大量票据,如果这些票据能够得到兑付的话,那么它们就会谢绝为其他人进行贴现。在1857年的恐慌时期,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的董事们就贴现了数百万这类票据,并且他们理由充分地说,如果这些票据得到兑付,他们所拥有的现金数量将会足以满足任何需求,并且还能有所剩余。注10但是这些票据如何兑付呢?必须有另外的某个人愿意借钱来兑付它们。商界是不能突然承受失去如此大额的借入资金的;他们已习惯于依靠这笔资金,没有如此大额的借入资金他们是无法开展业务的。最令商界无法承受的就是在恐慌初期,当每个人都比平时更需要资金时失去大量借入资金。说得更明确一点,这些票据只能通过其他票据的贴现来兑付。(假设)当曼彻斯特的一个批发商给制造商的票据到期了,一般来讲,他无法立刻用现金兑付它们;他做的是赊销买卖。他只是一个中间商。为了兑付他给制造商的票据,他就必须贴现他将货物卖给零售商后收到的零售商票据;如果贴现过程突然中断,他就无法贴现制造商票据。我们商界中的所有人都必须获得新的贷款来偿还旧的债务。如果没有其他人向市场中注入资金,而是像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那样从市场上取走资金,那么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持有的票据就无法兑付。
那么,谁来注入新的资金呢?当然不是票据经纪商。他们已习惯于和诸如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那样的银行转贴现数百万的票据,如果他们发现自己不太可能转贴现这些票据,会立刻进行自我保护并不再贴现票据。他们的业务不允许他们持有大量未用现金。他们要对存于他们这里的所有资金支付利息——而这一利息通常非常接近他们所收取的利息。由于他们只能持有少量的准备金,所以恐慌影响他们的速度要快于其他任何人。他们会立刻停止贴现,或大幅减少贴现。他们那里不会有任何新的资金,他们存放资金的唯一地方就是英格兰银行。
还有一种更简单的情况:如果一个对自己的信用没有把握的银行想增加它的现金的话,它或许会把资金存放在票据经纪商那里。如果这个银行想补充它的资金,那么它在惊慌刚开始时就会收回这笔资金。但是,如果许多人突然间都这样做,那么在不借款的情况下,票据经纪商是不可能立即偿还这笔资金的。他们手中有优质票据,但这些票据还需要一些时日才会到期变现;而来自那些感到些许惊慌的银行家们的支付要求却是在此时此刻。因此,票据经纪商要求助于英格兰银行——这个在惊慌时期唯一拥有新资金的地方。
如果银行想出售统一公债,或者以统一公债进行融资,那么情况也完全相同。银行会把统一公债视为其准备金的一部分,而在平时这就是最好的做法了。常言道,你“可以在一个周日卖出统一公债”。在没有出现惊慌的时期,或者出现只影响特定银行的惊慌时,银行可以毫不担心地依靠这种准备金。但在普遍恐慌时期却不然。此时,如果银行想卖出价值500,000英镑的统一公债,它在市场上是找不到500,000英镑的闲置资金的。所有的普通银行都想卖出或认为自己应该卖出统一公债。唯一的资金来源就是英格兰银行。在大恐慌时期,除非英格兰银行愿意贷款给统一公债的买家,否则这些银行是无法卖出统一公债的;并且在这一时期,除非英格兰银行愿意为买家提供贷款,否则他也是无法获得贷款的。
如果惊慌不仅局限于大城市,而是蔓延至全国,那么情况会更糟。一般而言,乡村银行只为它们的日常业务留存必需的不生息资金。它们把其余的所有资金都放在票据经纪商那里,或在付息银行那里,或投资于统一公债及类似证券。但是在恐慌时期,它们会来到伦敦收回自己的资金。而且它们只能从英格兰银行获得资金,因为伦敦其他所有的银行也想收回自己的资金。
如果我们还记得伦巴第街的即期负债远多于任何类似市场,如果我们还记得全国的即期负债更加庞大,那么我们就能想象当伦巴第街和整个国家都突然间同时向英格兰银行寻求援助时,它的压力有多么巨大。没有其他银行曾面对过如此庞大的资金需求,因为之前没有哪家银行曾为像英国这样的国家保管过准备金。
英格兰银行履行这一重大职责的方式非常奇特。毫无疑问,在每次恐慌时它都会发放巨额贷款(见下表):
人们认为,由于银行券成为了法定货币,英格兰银行就负有帮助他人的某些特殊职责。但是,银行券只在发行部是法定货币,在银行部并不是这层含义,同一机构中这两个部门的偶然结合,并没有为银行部在应对恐慌时提供任何帮助。如果发行部位于萨默塞特郡,如果它在那里发行货币,那么在现行法律下,银行部的地位将恰好是它现在这样。毫无疑问,之前英格兰银行可以随心所欲地发行银行券,但既然现在它不再可以这样发行,那么回溯历史也不可能使它变得更强大。我们必须着眼于当下,而非从前。
此外,现在还存在一个更加糟糕的观点。据说,由于英格兰银行掌管着“国家账户”,并且是政府银行,那么它就是一种“公共机构”,它就应该帮助每个人。但是,保管征收上来用于开支的税款这一职责是和恐慌没什么关系的。在恐慌来临时,政府资金也许恰巧很多,也许恰巧很少。这两者之间并没有什么关联。政府让英格兰银行保管它偶然拥有的资金或筹措它偶然需要的资金,并非是雇用英格兰银行来制止恐慌或在它需要时为其提供大量帮助。
真正的原因并不是显而易见的。正如已经说过的那样(但鉴于它的重要性,或者还包括它的新颖性,值得我们再次重申),不管是一家银行还是数家银行持有全国的最终银行储备,在恐慌时期它都必须非常自由地贷出这一准备金,因为这就是银行储备的一个根本用途,也是实现储存准备金的一个主要目的和方式。无论正确与否,目前英格兰银行实际上持有我们的最终银行储备,因此它就必须以这种方式来使用银行储备。
尽管英格兰银行在恐慌时期确实发放了大量贷款,但是由于它并未依据任何明确的原则这样做,所以它在发放贷款时自然会表现出犹豫、不情愿和疑虑重重。在1847年,甚至是在1866年(这是最近一次发生的恐慌;整体而言,英格兰银行表现优异),当时的人们认为英格兰银行不会发放统一公债贷款,或者至少是不愿发放统一公债贷款。这一重大时刻传遍了伦敦金融城并电传全国,导致恐慌持续加剧。事实上,以这种犹豫的方式发放大量贷款只会引致发放贷款的危害而无法获得任何利处。要想制止恐慌必须传播这样一种印象,即尽管资金短缺,但仍然能获得资金。倘若人们真的相信如果他们等待一两天就能获得资金,彻底的破产并不会到来,那么他们很可能会停止以如此疯狂的方式寻求资金。要么是立刻关闭英格兰银行,并说它并不会比平时更多地发放贷款,要么是让英格兰银行自由、大胆地贷款,并使公众觉得它会持续发放贷款。而在发放大量贷款的同时,又不能给公众以它会充分、有效地发放贷款的信心,这是最糟糕的政策;但当前,英格兰银行正在采取这种政策。
实际上,英格兰银行发放贷款的动机并非源自一家银行应发放贷款的动机。在恐慌初期,银行储备持有者应该立即毫无约束地发放贷款,因为它们担心毁灭于恐慌之中。它们这样做不应该是为了挽救他人,而是为了挽救自己。它们应该知道这一大胆的政策是唯一安全的,鉴于此,它们应该选择这一政策。但是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并不害怕。即使是在最后时刻,他们还说,不管银行业发生什么,他们都可以自救。在1847年和1857年(我认为也包括1866年,尽管没有公开的证据),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声称尽管它的准备金几乎消耗殆尽,但英格兰银行银行部仍然是十分安全的,它可以通过出售证券和拒绝贴现来增强自身实力。英格兰银行无法卖出证券,因为在极度恐慌时期没有其他人能够买入证券。英格兰银行也不能安然无恙并等着它的票据得到兑付从而充盈它的资金,因为除非它贴现等额的票据,否则已贴现票据是无法兑付的。当最终的一家或多家银行——持有准备金的银行——的准备金持续减少时,它不能通过其他银行及附属银行通常采用的维持其准备金的方式而再次使准备金增加,因为附属银行相信在这样的时刻,最终银行会比平时贴现更多的票据和发放更多的贷款。但是,最终银行却没有类似的靠山可以倚靠。
如果我不去证明把我们的所有准备金委托于一个像英格兰银行董事会这样的单一董事会的体系是不正常的,是相当危险的(尽管已被深切感受到,它的严重后果还没有完全显现;它已模糊于传统观点中,它已隐藏在过去争论的迷雾中),那么我就没有达到我的目的。
但是,人们会说:什么体系更好呢?还存在什么其他体系呢?我们已习惯于将其基本职能依靠于单一银行的这种银行体系,因而我们很难想到任何其他的银行体系。但是,自然银行体系——如果政府不干预,它会很快出现——是存在许多同等规模银行的体系,而非许多不同规模银行并存的体系。在所有其他行业,竞争会使得企业趋于大致平等。在棉纺织业,没有任何一家企业长期远胜于其他企业。在棉纺织业不存在垄断的趋势;倘若银行业也能自由发展,那么它同样也不会出现垄断趋势。在曼彻斯特,在利物浦,以及在整个英格兰,我们有为数众多业务状况各不相同的银行,但是没有任何一家银行居于某种支配地位;在苏格兰也没有这样的银行。在除英格兰银行以外的股份制银行的新世界里,我们看到许多相同现象。在一段时间内一家或几家银行会比其他银行经营更为出色,但是没有任何一家银行能够永远获得无可置疑的优势。没有一家银行能够比其他银行更早地获得如此巨大的优势,从而使其他银行自愿将其准备金存放在它那里。如果让一个行业自由发展,它将由众多适于业务经营的不同规模的竞争者所构成,银行业及其他任何行业都是如此。任何行业的垄断者都是某种不正常优势和外部干预的标志。
也许有人会立刻问我:你是在提议一场革命吗?你是在提议放弃单一准备金体系并创建一个多元准备金体系吗?我的明确回答是我并没有这种提议。我知道这是一种幼稚的提议。信用之于商业就犹如忠诚之于政府。你必须尽你所能地找到商业信用,并尽可能地运用它。一个理论家可以轻而易举地制订出一份废除维多利亚女王政府的计划。他可以编造一个理论说,既然我们承认并且知道下议院是真正的最高统治者,那么任何其他统治者都是多余的;但是从实际的目的出发,这些论断甚至都不值得审视。毫无疑问,而且也不必去推论,维多利亚女王受到数百万人的效忠。如果这数百万人开始争议,那么说服他们效忠维多利亚女王或其他任何事就不容易了。我们需要有效的论据去说服那些需要被说服的人。正因如此,建立在以英格兰银行为轴心和基础之上的庞大信用体系如今才得以存在。英国人,以及外国人,都对此深信不疑。每个银行家都知道,如果他必须要证明他值得信赖,那么不管他的论据多么充分,他的信用也已不复存在:因为我们所拥有的信用不需要任何证明。一切都依靠产生于习惯和时间的本能性信任。没有任何事能说服英国人民废除英格兰银行;如果某个灾难使英格兰银行荡然无存,那么在任何其他相似的银行上建立起和英格兰银行一样的信用体系都要花上几代人的时间。如果某种奇迹使得伦巴第街采取了多元准备金体系,它似乎也是一个怪异的体系。没有人会理解或信任这种体系。信用是一种可以逐渐强化的力量,却不能人为创造。那些在一个庞大而稳固的信用体系下生活的人们一定会认为,如果他们破坏了这个信用体系,他们将再也不会看到另一个信用体系,因为需要花很多年去建立一个继任的信用体系。
有鉴于此,我并不建议我们应该回到自然银行体系或多元准备金的银行体系。如果我提出这样的建议,就只会招致无用的嘲笑。我也不会提议我们应该采取法国人为摆脱和我们相同的困难而使用的那种简单而直接的权宜之计。在法国,所有银行依赖法兰西银行的程度都甚于英国的银行依赖英格兰银行的程度。法兰西银行不仅持有银行最后准备金,而且持有通货储备。但是,国家并没有将这样的职能委托给一个由股东任命的商人委员会。国家自己——行政当局——任命法兰西银行的行长和副行长。实际上,除这两个官员以外,还存在一个由股东任命的摄政委员会或董事会。但是,除非行长和副行长觉得自己适合这个委员会,否则他们不必出席;政府任命他们是来监督国家利益的,在这样做的同时,如果他们愿意,就可以不管摄政委员会的窃窃私语。在理论上,对这一方案可以进行许多探讨。既然持有单一准备金是一项国家职能,那么政府选择的官员至少应是值得信赖的。无疑,这种政治干预有悖于正统经济理论,即“银行是一个行业,而且仅是一个行业”。但是,政府在利用特权和垄断权去建立一个凌驾于其他所有银行之上的银行并建立单一准备金体系时,却忘了这个理论。既然这一体系已存在,一个理性的法国人可以理由充分地说,国家应该监督和管理这一银行体系。但是这样的方案在英国并不可行。没有人引导我们去关心组织机构中的逻辑顺序,更确切地说,是引导我们不去关心它。既然如此,我们关心的实际结果将是糟糕的。英格兰银行行长会是议会的一名高级官员,也许是内阁成员,他的变更取决于幸运的多数党以及党派之间的实力。一个特别需要连贯性和专业技能的行业会由一个不断变更且未经训练的管理者来管理。事实上,在一个英国商人看来,整个方案都显得相当荒谬;他不会考虑它,他会认为这不值得考虑。虽然这种方案在法国运行相当良好,而且还有明显的理论依据,但对一个英国商人来说,这并不足够。
所有这些改革方案都是不可能的,我只能提议三项补救措施。
第一,在英格兰银行和公众之间应该形成一个清晰的认识,即既然英格兰银行持有我们的银行最后准备金,那么它就应该承认并按照这一行为所隐含的职责行事——在国外资金需求旺盛时期,它应该完全补足这一准备金;在国内恐慌时期,它应该像银行业的基本原则所要求的那样,自由而迅速地发放贷款。
这看起来非常不同于法国的方案,但在现实中并非相差很远。在英国,我们常常可以通过舆论的间接强制力采取行动,而在其他国家,这必须通过政府的直接强制力才能做到。既然如此,我们就能够这样做。现在,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极其害怕公众舆论;很可能没有哪类人会对报纸上的批评如此敏感。而这是非常自然的情况。的确,我们的政治家遭受了诸多责备,但是他们也逐渐经历了承受尖锐批评的一个长期学习过程。如果他们仍然在乎这种批评(有些人在经历了多年批评后仍比人们想象的更加在乎),他们的在乎程度肯定不如当初,但已经把这种批评视为不可避免且连续不断的刺激因素,这是他们不能摆脱的。但是一个英格兰银行的董事却没有这种相似的经历和锻炼。他在英格兰银行的职责只占用他的很少一部分时间,他生活中的所有剩余时间(除非他在议会任职)都花在了休闲和商业生活之中。他不必经受尖锐的公众批评,他也没有受过这种训练。尤其是一旦轮到他成为英格兰银行行长时,他十分期望这两年的任期能够“平稳度过”。他很容易就会被激怒,甚至是对他行事原则的反对意见都会使他动怒;对于有所指向的针对个人的责备,他也不能泰然处之。目前,我并不确定这种敏感性是否有益。由于英格兰银行在货币市场上的确切地位并非显而易见,所以英格兰银行行长并没有可以参考的标准。他总是担心“人们会议论某事”,但却并不十分清楚地知道人们议论的“某事”是关于什么方面的,因此他的担心对他并没有什么指导作用。但是,如果人们接受了基本原则,如果人们承认英格兰银行承担着我们的唯一准备金的保管职责,并且应该根据公认原则来使用这一准备金,那么英格兰银行行长就可以参照这些原则行事。他会知道批评来自哪里。如果他能在原则指引下行事,他就能做出明确的应对之举。然后我们就能肯定,久经商场的商人们不会偏离准则。当前,英格兰银行董事会相当于这个国家的半个受托人,我想要他们成为值得委托的真正受托人。
第二,英格兰银行的治理机制应该按如下解释的方式进行改进。我们应该减少“业余”因素;我们应该增加银行的专业因素;我们应该确保管理上有更好的稳定性。
第三,由于以上两条建议都是为尽可能提升英格兰银行的实力而设计的,那么我们现在应该关注一下银行体系的剩余部分,并尽我们所能地努力减少对英格兰银行的需求。既然我们银行体系的核心部件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脆弱的状况,我们就应该小心翼翼并尽可能地减少它的压力。
但是,为了解释这三条提议并对所用的论据有一个充分的理解,我们必须更详细地考察伦巴第街的组成部分,以及导致它形成目前这种特殊结构的一系列特殊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