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伦巴第街概览
第一节
在伦巴第街及其周围的金钱世界里,你可以看到英格兰银行、私人银行、股份制银行以及票据经纪商。但在分别对它们进行介绍之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一下它们的共同之处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李嘉图说:“银行家与众不同的职能始于他对其他人的钱的使用。”只要他使用自己的钱,他就仅仅是一个资本家而已。而伦巴第街的所有银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票据经纪商也属于银行中的一类)都通过往来账户或储蓄账户持有大量属于其他人的金钱。用欧洲大陆的话来说,伦巴第街是一个信用组织。至于它是一个好的组织还是一个坏的组织,抑或更可能是一个好坏参半的组织(优缺点各是什么),我们将拭目以待。
一个信用体系区别于另一个信用体系的关键在于其“健全性”。信用意味着对他人表现出一定的信心和信任。这种信任是有道理的吗?这种信心是明智的吗?这两个问题是最为重要的。简单地说,信用是一系列的支付承诺;这些承诺会被信守吗?尤其是在有着大量“负债”或支付承诺,且在资金紧缺时偿付时间很短的银行业,拥有一种快速履约的能力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优势。
为了能够偿还债务,银行家所需的就是该国拥有供给充足的法定货币,而无论这个法定货币是什么。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关于法定货币的法律,但从银行业的根本宗旨来讲,货币体系是什么并不重要。一个良好的货币体系会有益于这个国家,而一个不良的货币体系则会对这个国家造成伤害。银行家也会因所在国家银行体系的好坏而间接地受益或受损。但实际上,就其日常业务而言,他们根本没必要也确实没有考虑过货币理论问题。他们看待事物的方式很简单。他们会说:“我有义务支付这种和这些数量的法定货币;我的账户里还有多少这种货币,或者有多少这种货币可以立刻为我所用?”例如,在美国,对一个银行家来说拥有“绿背纸币”注6就足够了,尽管这些纸币的价值会随着政府发行量的增减而发生变化。一个明智的纽约银行家完全不需要考虑这一货币体系的利弊,他只需要拥有足够的绿背纸币去应付所有可能的资金需求,他就会相当安全,绝无破产之虞。
英格兰的法律规定,法定货币为金币和银币(银币的数量很少)以及英格兰银行券。但可流通的银行券数量并非像美国的“绿背纸币”那样,由国家的意愿所决定;它受到《皮尔条例》的限制。该条例将英格兰银行一分为二:其发行部只负责发行银行券,而且只能发行15,000,000英镑以政府证券为抵押品的银行券,如果超过这一数额则要有黄金储备做担保。让我们以英格兰银行的一个账目(1869年最后一周的账目)为例进行说明,该账目可以被认为是过去几年账目的标准样本。
一个遵循《1797年银行限制法案》注7第32章规定的一个账目,到1869年12月29日(星期三)为止的一周的情况
首席出纳 吉奥·福布斯
1969年12月30日
从上表中我们可以看到,以证券作为抵押品的银行券有15,000,000英镑,而由金银所担保的银行券有18,288,640英镑。根据法律规定,除了这两种方式外,英格兰银行无权以其他方式增加货币的数量。它持有规定数量的证券,而在此之外再想发行银行券则必须以金银做担保。这是一条“硬性”规定——是一条“标准线”,反对1844年条例的人认为它会毁了我们,而支持该条例的人则认为正是它拯救了我们。但在这里,我不打算就其是否合理做出评论。我所关心的问题在于我们的纸质“法定货币”即我们的银行券只能依上述方式发行。因此,如果一位英格兰银行家根据他所持有的负债额的适当比例保留了一定数额的英格兰银行券或铸币,他便拥有了数量充足的英国法定货币,无须再考虑其他任何事情。
但在这里我们必须做一个区分。应该注意的是,准确地说,我们不应该把某家银行因日常业务而持有的法定货币或现金包括在这家银行的“准备金”里。它就如同银行的前台和办公室一样,属于银行的一种日常营业设施;或者不管使用什么词来描述它,我们都应该把存放于银行金库中以备每日所需的这部分现金,同银行所持有的那种用于满足一些不频繁发生的异常需求的安全基金(我们可以这样称呼它)仔细区分开来。
那么按照这一初步的解释,我们的银行为应对其负债而应持有的法定货币的数量是多少呢?答案非常重要,它对于我们的整个体系来讲相当关键。大致上可以这样说,除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部以外,无论伦敦内外,都没有一家银行持有可观数量的现金或法定货币。1869年12月29日,英格兰银行银行部所持有的负债如下:
而如果我们考察其他银行的现金头寸,我们可能会觉得英格兰银行所拥有的现金数量很大。没有其他一家银行会在其日常所需之外,将数额可观的现金存放在其金库里。伦敦所有的银行都要将其主要的准备金存入英格兰银行的银行部。这是它们可以选择的最为方便和安全的地方。于是,英格兰银行相应地就有了照管好这些资金的责任。就和一个人愿意把钱存入银行的理由一样,每家银行也愿意将其准备金存入另外一家银行——只要这么做是安全的。保管数额巨大的现金需要投入很多精力,也需要投入一些成本;因此每个人都希望在不会给自己造成什么损失的前提下,把这种精力和成本的耗费转嫁给他人。于是,那些完全信任英格兰银行的伦敦其他银行,就会让英格兰银行来替它们保管其准备金。
伦敦的票据经纪商大体上也是这么做的。实际上,他们是一类会根据存款额按日付息、将其大部分资金用作担保的特殊银行家。但在这里我们并不关注这些细节上的差异。票据经纪商会将其大部分的资金贷出去,剩下的则存入英格兰银行或伦敦的某家银行。而伦敦的那家银行会选择将一定数量的资金贷出去,其余部分则存入英格兰银行。最终,这些资金总是会回到英格兰银行。
但那些将巨额现金存入银行的人其实是以承担一定的风险来换取这种便利性的。如果银行破产的话,他们就可能会损失掉这些存款。同样的道理,由于其他银行将它们的准备金存放在英格兰银行,一旦英格兰银行破产,这些银行可能也会破产。在遇到困难或发生危机时,它们要依靠英格兰银行的管理能力,因为它们存放在英格兰银行那里的多余资金就是为了应对困难或危机时期的。发生危机时,这当然存在着巨大的风险。由于银行部无钱可用,《皮尔条例》被破例了三次。在条例被破例前,银行部所持有的现金头寸分别降到了1847年的1,994,000英镑、1857年的1,462,000英镑和1860年的3,000,000英镑。
实际上,如果《皮尔条例》没有被破例的话,那么英格兰银行银行部是不可能挨过上述三次危机中的任何一次的。
我们千万不要认为,危险是不真实的,是虚构的,是法律所造成的。如果我们这样想,那就的确存在危险,因为我们都听过废除一项法律可以将危险排除掉;但其实,同样的危险在《皮尔条例》实施之前就已经存在了。1825年,当时只有铸币是唯一的法定货币,英格兰银行也只有一个部门,而这一年它的准备金数额却降到了1,027,000英镑,差一点就面临停止支付的窘境。
但是,存款银行所面临的危险并不是伦敦银行准备金的这种保管模式所带来的唯一或主要的后果。其所导致的最主要后果是使得准备金与负债的比率要比不采用这种模式时小得多。伦敦的银行把准备金存放于英格兰银行,而英格兰银行通常会将其中的绝大部分贷出去。假设银行部将其负债的2/5以现金的形式持有,也就是说将其存款的3/5贷出去,仅保留2/5作为准备金。也就是说,如果当时伦敦的银行存放于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为5,000,000英镑,则银行部会将其中的3,000,000英镑贷出去,而将2,000,000留在金库中。因此,这2,000,000英镑才是根据那些存款银行的负债而实际保有的现金数量。如果伦巴第街突然陷入了一场债务清算之中,被迫立刻尽其所能地向存款银行进行偿付,那么这2,000,000英镑将是英格兰银行所能拿出的全部数额,因此也将是那些存款银行一时之间所能支付给其存款客户的全部数额(除了存放于自己金库里的少量现金外)。
我们会发现英格兰银行所保有的准备金——现在,平均每年约为10,000,000英镑,以前比这还要少得多——就是为应对伦巴第街的负债所持有的全部准备金。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我们可能会惊讶于我们的信贷体系的巨大发展——简单地说,我们会惊讶于我们的即期应付债务规模居然如此庞大,而我们所持有的用来满足随时可能提出的提现需求的实际资金数量却是如此之少。然而,情况还不止如此。伦巴第街不仅是一个要求保留准备金的地方,而且这些准备金也恰恰就保存于伦巴第街。所有的乡村银行都将其准备金存于伦敦,它们在各自的村镇仅保留用于满足日常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数额的现金。长期的经验已经让它们准确地知道这个最低数额应该是多少,它们不会让多余的钱闲置下来,因为那是一种资源的浪费和利润的损失。它们会把钱送往伦敦,将其中的一部分投资于证券,并将其余的部分存放在伦敦的银行和票据经纪商那里。苏格兰和爱尔兰的银行也有类似的习惯。它们也把闲置资金存放在伦敦,并像现在伦敦的其他所有资金一样用于投资;因此可以说,英格兰银行银行部所拥有的准备金不仅是英格兰银行的准备金,而且也是伦敦所有银行的准备金——甚至不仅是伦敦所有银行的准备金,而且也是英格兰、苏格兰和爱尔兰所有银行的准备金。
最近,我们的负债数额又有了进一步的增长。自普法战争以来,我们可以说也保管了欧洲大陆的准备金。欧洲大陆的存款业务规模实际上非常小,因此并不需要保留大量的准备金。英格兰和苏格兰所需要的那类准备金在国外并不需要。但是,所有大的地区都有可能在某个时候需要支付大额现金,而某个地方必须要持有这些现金。以前,欧洲有两个地方可以存放这些现金,一个是法兰西银行,一个是英格兰银行。但自从法兰西银行暂停铸币兑付后,其作为铸币库的职能也就宣告结束。没有人可以向其开具支票并确信能用那张支票兑取金银。于是,这类现金支付的国际业务的整个责任就都被抛给了英格兰银行。毫无疑问,外国人不可能从我们这取走属于我们自己的钱。要想从我们这里取走资金,他们必须把某种形式的等价物送到我们这里。但他们不必送来现金,他们可以把优质票据送来并在伦巴第街上将其贴现,然后以金银形式将部分或全部的贴现所得取走。换句话说,所有的汇兑业务都日益向伦敦汇聚。以前,从很多意义上讲,巴黎都是欧洲的一个结算中心,但今非昔比。其实,法兰西银行的银行券并没有贬值到已经扰乱了正常交易的程度,但任何贬值,无论其程度多么小——甚至是没有实际发生的贬值倾向——都足以扰乱汇兑交易。汇兑交易计算的精确度使得一个微小的变化都可能是致命的,也可能会由盈转亏。于是,整个欧洲就只有伦敦这么唯一一个大型汇兑交易结算中心,而不再是先前的两个。伦敦很可能会将这一优势一直维持下去,因为它是自然形成的。在伦敦结算的商业票据数量远远超过在其他任何一座欧洲城市结算的商业票据数量。伦敦收到和兑付的票据都要多于其他任何地方,因此它成为了一个天然的“票据交换所”。以前的巴黎之所以拥有这样的优势在一定程度上是源于政治权力的分配,如今这已经被打破;伦敦依靠的则主要是有序的商业程序,而这是非常稳定、很难改变的。
既然伦敦对于其他国家来说是一个清算中心,那么它对其他国家也就有了一个新的责任。无论哪个地方,总会有许多人进行支付交易,因而那里的人们就必须持有现金。如今,对于整个世界的商业来说,将大量外币存放在伦敦是非常必要的。在法国向德国支付巨额战争赔款期间,大量外币从巴黎向伦敦转移,伦敦的存款数额大得或许有些异乎寻常。不过,未来这将是一种常态。毫无疑问,当前的政治环境将很快发生变化。不久,伦巴第街所持有的外国政府资金将大幅缩减;但我们将拥有越来越多的私人存款,因为结算中心所拥有的用于结清贸易差额的存款必然会随着贸易本身的增长而增长。
这类外国存款显然具有一种微妙和特殊的性质。它依赖于外国人对我们的好感,那种好感可能会逐渐消失甚至转变为坏印象。在1866年的恐慌之后,尤其是在《皮尔条例》被破例(许多外国人误将这一举措等同于暂停现金支付)后,大量外国资金从伦敦撤走。我们有理由这样认为,外国人在伦敦的存款越多,英格兰遭到挤兑和经受灾难的概率就会越大。
如果挤兑行为真的发生了,就必须从英格兰银行提取用于应对挤兑的黄金。在英国,再没有其他地方拥有这么大规模的黄金储备了。大的汇兑交易商出于自身考虑可能会储备一些黄金,但他们的储备量与英格兰银行的储备量相比就不值一提了。如果一位外国债权人非常仁慈,愿意等到有黄金流入英国之后再提取他的黄金,那么他就可以在不扰乱英格兰银行或货币市场的情况下得到支付。德国政府近来就扮演了这样一个仁慈债权人的角色,因为它毫不担心。然而,一个感到恐慌的债权人是不会等待的,如果他急于取走自己的黄金,他一定会去英格兰银行。
因此,我们的整个信贷体系都有赖于英格兰银行的安全性。英格兰未来是否拥有偿债能力也取决于这家股份公司董事们的智慧。这看起来似乎很强大,实则不然。所有的银行都要依靠英格兰银行,而所有的商人都要依靠他的存款银行。假设一个商人在他的银行那里存了10,000英镑,而某天他想把这10,000英镑支付给德国的某个人,只有他的存款银行能够拿出这笔钱来,他才能完成这一支付行为,而如果英格兰银行陷入了困境,不能动用它的准备金,那么这家银行也就不能满足存款人的提款要求。
因此,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即使名义上不是,实际上也是受公众的委托代表公众来保管银行准备金的。人们很自然会认为:要么是他们清楚地意识到了自己的职责并全身心地履行这一职责;要么就是他们自身的利益极大地牵系于此,因此无须他们做出承诺。但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远没有把这当作一项界定清楚的职责来履行,他们中的很多人几乎不承认这一职责,而有些人完全否认这一职责。汉基(Hankey)先生是英格兰银行做事最为细心、经验最为丰富的董事之一,他在他的一本关于英格兰银行的著作(这本著作是目前最好的一本描述英格兰银行的操作实务和运营情况的书)中说:“在本书中,我不想赘述有关英格兰银行(指银行部)的一般管理问题,因为就我所了解的情况来看,其业务经营的指导原则与伦敦任何一家运转良好的银行都没有什么区别。”但是根据公布的数据大家都能看到,英格兰银行的银行部所持有的以银行券和铸币形式存在的巨额准备金约为其负债的30%—50%,而其他银行所持有的这类准备金数额则仅仅是维持其运营的最低水平。我认为,这样一个持续存在的差异表明,英格兰银行与其他银行的管理准则是不一样的。
众所周知,英格兰银行的业务实践已经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他们目前的管理方式不同于伦巴第街上的其他任何一家银行。他们持有的准备金的种类和数量也不同于其他银行。但是,尽管业务实践得到了改善,业务理论却没有变化。英格兰银行的董事们从来没有通过,也从来没有向公众传达过一项截然不同的决议,哪怕是以最普通的方式向公众表明,他们打算或不打算持有多少准备金,以及在准备金这个重要的问题上他们所采取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英格兰银行董事们的地位其实是非常特殊的。一方面,整个伦敦金融城——也可以说是全体国民,因为这个国家的国民已经从多次的恐慌经历中吸取了很多经验教训——都要求他们持有大量的准备金。代表全体国民的报纸总是警告他们要持有大量准备金,而且它们还会监督他们是否真的这么做了。但从另外一方面来看,还有一种不太明显但同样持续存在的力量将这些董事们推向一个正好相反的方向,使他们产生缩减准备金规模的倾向。
为股东带来不菲的红利是董事们非常自然的愿望。在其他条件都不变的情况下,闲置资金越多,红利越少;而闲置资金越少,红利越多。几乎每次的英格兰银行股东大会都会就这一主题进行讨论。有位股东曾说,他实在不理解为什么有这么多钱处于闲置状态,并暗示红利应该更多些。
其实,也难怪英格兰银行的股东们对其财务状况表示不满。他们的银行是这个城市中最古老的银行,但它的利润却没有持续增长,而其他银行的利润却在飞速增长。1844年,英格兰银行每股红利率为7%,股价为212英镑;而当前的红利率为9%,股价为232英镑。在同一时期,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the London and Westminster Bank)尽管进行了一次100%的增资扩股,然而其股价却从27英镑上涨到66英镑,红利率也从6%上涨到20%。英格兰银行的股东不愿意看到其他公司变得比他们自己的公司更富有是非常自然的事情。
造成英格兰银行的红利率低以及由此而导致的股票价值也相对较小的一部分原因无疑是英格兰银行的股本规模,但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英格兰银行银行部持有大量闲置资金——不生息的现金。如果我们拿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与英格兰银行做比较的话,就会立刻看出它们两者之间的差异。伦敦威斯敏斯特银行在公众心目中是股份制银行的翘楚,且以非常审慎、稳健的管理而著称。它的负债仅有13%处于闲置状态,而英格兰银行的银行部则有超过40%的负债处于闲置状态。资金管理上如此巨大的差异必然会,而且也确实导致了两家银行在利润上的巨大差异。英格兰银行的股东们当然不喜欢这种差异,他们会一直敦促他们的董事们尽可能地缩减无收益的准备金,并尽可能地增加他们的红利。
在大多数银行中,都存在着一种有益的忧惧感,这种忧惧感抑制了股东减少准备金的欲望;股东们都比较担心银行的信用受损。然而,却没有人对英格兰银行产生过任何担忧,这也许是件幸运的事,也许是件不幸的事。至少,全英国都相信它是不会破产的,或几乎不可能破产。而实际上,自1844年以来,英格兰银行银行部已经接受了三次援助;如果没有这些援助,它可能已经破产了。在1825年,全民的担忧情绪几乎使得英格兰银行暂停现金支付;而在之前的1797年,这样的事情则实际发生了。然而,人们却违背经验,并且无视英格兰银行也存在巨大风险的各种证据,依然对其笃信不疑。无疑,在上述这些年份中,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英格兰银行(无论是分开看还是合在一起看)都处于一种非常健康的状况下。最终它还是能够偿还所有债权人的资金,并向其全部股东返还他们的本金。但最终偿还债款并不是英格兰银行的债权人想要的,他们想要的是即期付款,而非延期付款;他们想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偿付:合同规定,在他们需要资金时,英格兰银行应该立即付款,否则他们可能就会破产。然而,在上面我所谈及的那些年份里,英格兰银行根本不可能做到即期付款。但在伦敦,从来没有人想到对英格兰银行的信用提出质疑,而英格兰银行也从来没有想过它自己的信用会处于危险之中。不知何故,每个人都觉得英格兰银行一定会平安无事。1797年,当它的可用资金所剩无几之时,政府宣布,英格兰银行不仅不必将其剩余资金用于偿付,而且还禁止它那样做。《皮尔条例》被破例的“许可证效应”则证实了公众的判断,即政府在背后力挺英格兰银行,并会在其需要时伸出援手。而无论是英格兰银行还是其银行部都从来没有想过自身会被迫“陷入清算的境地”,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宁愿相信英国会“垮掉”。
从那以后,英格兰银行便没有了那种令其他银行保留大量准备金的长久的忧惧感,那种对于丧失信誉的忧惧感。其实,英格兰银行的管理者们本身应该对保留一部分准备金非常感兴趣,而且应该对此特别擅长,这是非常必要的。然而,管理好银行并不是攸关英格兰银行董事们的个人财富的事情。这些董事们都是伦敦金融城的富商,与他们其余的财富相比,他们牵系于英格兰银行的这点利益根本不值一提。即使英格兰银行最终破产,他们也几乎感受不到个人财产上有什么太大的变化。而且,这些董事们并不是训练有素的银行家,他们没有受过商业领域的专业训练,通常也不会把他们的主要精力投入到这一领域。他们是商人,他们把大部分的时间和精力都用于经营自己的生意和为自己赚钱上了。
人们或许认为,由于英格兰银行银行部被赋予了上述具有重大意义的公共职责,政治家们(如果不是议会本身的话)会要求它履行这一职责。然而议会并没有为此出台明确的决议,也没有哪个有影响力的政治家从只言片语中表达出这种态度。恰恰相反,从罗伯特·皮尔爵士注9(Sir Robert Peel)到洛(Lowe)先生在内的一群权威人士这样说道,英格兰银行银行部只不过是一个同其他银行一样的银行,是同其他公司一样的一家公司;就这一方面而言,它并没有什么特殊的地位,也根本不应承担任何公共职责。如果被问及有关英格兰银行银行部管理的话题,90%的英格兰政治家都会回答说,这根本就不关他们或者议会的事;英格兰银行银行部应该自行决定。
这就带来了这样一个结果:我们把我们全部银行准备金的保管任务排他性地交给了一个并没有为承担这一职责而接受过培训的董事会手中——这些董事可以被称作是“业余选手”;他们并不比其他人更关心维持准备金不减少这个问题;他们不承认自己负有维持准备金不减少的职责;他们也没有被任何有影响力的政治家或公众权威告知要他们维持准备金不得减少或者要他们用这些准备金做什么;他们是由那些如果准备金减少就能获得更多收入的股东所任命的,并且是股东的代理人;他们不担心破产,也不必担心破产,即使准备金被浪费和消耗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