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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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 五 节

我们已经看到,在较低级的群居动物当中,普遍的形式简单的正义,除了受限于亲子关系所暗含的自我约束以及一定程度上联合所必需的自我约束外,在少数情形下,还进一步在较小程度上受限于个体为保障物种而做出的部分或全部牺牲。现在,在人类这一最高级的群居动物中,我们发现,原初正义受到更大比例的进一步限制。

与低等生物中的进一步自我约束仅为防御其他种类的敌人所必需不同,人类中的自我约束还是防御同类敌人所必需的。由于食物分散在各地,因此人群也以不同的方式分散在各地;相较低等生物为保全整体而做出的牺牲而言,由此而产生的相互敌意使得人群之间的战争所必需的牺牲要大得多。毫无疑问,与低等生物一样,人类一个群体或种类的毁灭,并不意味着整个物种的毁灭。这意味着,诸如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在程度上要低于照顾子孙后代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倘若不如此,整个物种就会消失;为族群利益而存在的自我约束义务在程度上也要低于将行为限制在社会条件所允许的限度之内这一义务,倘若不完全或部分上如此,这个族群就会瓦解。由此,在这种意义上,通过维续构成一类物种的每一族群来促进整个物种的维续,必须被视为一种义务。(22)

但是,这种正当的且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义务的自我约束,限定在为自卫战所需这一范围内。只有保存一个族群整体有助于保存其成员的生命及其获取生活物资的能力,才能成为牺牲某些成员的理由;如果战争是侵略性的而非自卫性的,那么这个理由就不再存在。

的确,也许可以主张说,因为侵略战争发动了那些以消灭弱者而告终的群体争斗,所以,促使地球上只住强者的侵略战争有利于人类的整体利益。但是,即便假设被征服的群体总是由智力上或身体上较不适应战争的人构成(事实上被征服的群体通常不是这样,因为在某种程度上,这只不过一个人数问题,并且,人数较少的可能由更具能力的战士组成),对此也仍需一个充分的回答。只有在人类发展的早期阶段,体力、勇气、狡诈的发展程度才具有主要意义。在一定规模的社会得以形成,并且组织这些社会的从属关系产生以后,其他更高层次的能力就变得具有主要意义;为生存而进行的暴力争斗并不总是推进适者生存。要不是因为一个纯粹的偶然事件,波斯可能征服了希腊;游牧民族鞑靼人几乎彻底击败了欧洲文明,上述事实都表明:只有当过高级社会生活的能力不存在的时候,才可能相信侵略战争有利于整个民族的利益;随着过高级社会生活的能力增长,相应地,侵略战争倾向于愈发妨碍而非增进人类福祉。简而言之,我们可以说,到了人们心存伦理考量的阶段,侵略战争——绝非必定促进适应高级社会生活的种族取得优势,却必定引起对征服者与被征服者的有害道德反映——就不再是正当的;只有自卫战争还保留有一种准伦理上的正当根据。(23)

到此为止,可以说,自卫战争涉及的自我约束,以及如其本身暗示的那样限制抽象正义原则的需要,都属于各民族间武力冲突所必需的过渡阶段;一旦进入和平时期,它们必定会消失。那就是说,关于此类限制之范围的所有问题都附属于我们这里所说的相对伦理;而不能为绝对伦理所承认,绝对伦理关乎由完全适应社会生活的人构成的社会中的正确行为原则。(24)

我在这里之所以强调相对伦理和绝对伦理的区分,是因为,在接下来的各章中,我们将发现,强调二者的区分有助于我们理解政治伦理的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