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杰克逊时代二元联邦制的困扰
政党政治与杰克逊式民主的出现
1828年,普通平民出身的安德鲁·杰克逊当选总统,开始了美国历史上著名的“杰克逊式民主”(Jacksonian Democracy)时代。杰克逊民主有象征和实质两个层次上的含义。它的象征意义表现在杰克逊是第一个靠自己奋斗进入白宫的平民总统,也是第一位来自密西西比河以西地区的总统。在他之前的六任美国总统或是革命时期的领袖人物,如华盛顿、亚当斯、杰斐逊、麦迪逊、门罗,或是名门之后,如约翰·昆西·亚当斯。杰克逊入主白宫既标志着传统意义上的权贵政治时代的结束,也显示了美国基层选民范围的扩大和新型政党组织运作的成功。
在这里,我们可以简略地回顾一下美国基层政治在1812年战争前后发生的一些重要变化。1812年战争结束后,美国开始进入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随着西部的开发,西部和南部各州逐渐在国家政治中变得重要起来。西部带来了经济发展的机会,使许多新移民有了自食其力和成功的机会。与此同时,小有产者和劳工阶层要求扩大选举权的呼声也日益加强。
1812年以前,新泽西和马里兰两州废除了对选民的财产要求。随后,康涅狄格、马萨诸塞和纽约等州也作出了相应的决定。19世纪初加入联邦的印第安纳、伊利诺伊、阿拉巴马州均没有在州宪法中设置对选民的财产要求。一些州还取消了原宪法中对选民宗教背景的限制。还有不少州修改州宪法,将原来由州议会选举总统选举人的方式改为由选民直接选举。到1828年杰克逊当选时,联邦内24个州里,仅剩南卡罗来纳和特拉华两州仍由州议会选举总统选举人。这些变化使大量普通白人男性成年公民拥有了投票权,扩大了各州的选民范围,成为杰克逊在1828年当选的重要因素。
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在当时被来访的法国政治思想家阿历克斯·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誉为“美国民主”的政治平民化和大众化的进程并没有包括妇女和有色人种。事实上,政治民主在白人社会中的扩展与白人社会对黑人权利的加紧剥夺是同时进行的。在革命时期和联邦早期,北部和某些南部州曾允许自由黑人投票,但到了19世纪20、30年代,除新英格兰地区外,联邦其他州都直接或间接地取消了自由黑人的投票权。如纽约州在1821年取消对白人选民的财产资格要求的同时,规定本州黑人公民必须拥有价值250美元的“自由支配地产”(freehold)或财产时才能有投票权。宾夕法尼亚州在独立战争后曾给予本州黑人选举权,但州议会在1837年通过决议,取消了黑人的政治权利。内战前新加入联邦的州无一例外地在州宪法中将选举权限于白人男子。在大部分州,妇女的经济地位有所改变(如已婚妇女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和签订合同),许多州也放宽了对离婚的限制,允许妇女在丈夫长期不归、酗酒过度和摧残妻子的情况下提出离婚。但妇女仍不能参与政治,没有选举权。
选民基础的扩大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全国政治力量的成分。在联邦的初期,政治与经济利益的分配极不平衡。马歇尔法院对于私有经济的积极保护被看成是对特权阶层的保护。而由国民共和党人克莱等提倡的“美国体制”的政策又只使得一部分人获益。这些人从联邦政府处得到合同,建桥修路,从中得到免税、政府补贴和股票担保的好处。此外,因政府的全部财产存入私营的“合众国银行”,从而使该银行获得了金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并起着稳定货币的作用,这对于银行合资人来说,是一种一本万利的投资。在这一时期,联邦政府的高关税政策保护了美国工业和制造业,但也提高了物价。经济机会的分配不均以及由此造成的受益不均引起了许多人尤其是基层人民的不满和反对。马歇尔和克莱等人代表的思想和实践被认为是破坏了“平等权利”的共和原则。在这种背景下,杰克逊提出的铲除特权利益集团、建立以平民利益为主的联邦的口号正好迎合了刚刚获得选举权的中下阶层选民的政治期望和经济要求。在意识形态上,杰克逊继承了早年杰斐逊提出的平民共和主义的思想。他谴责旧式贵族政治和特权利益,声称要建设一个公民权利平等、关注平民百姓利益的新联邦。
尽管如此,杰克逊在1828年的成功当选与旧民主共和党的成功改造是分不开的。如前所述,制宪时期,为了防止联合的派别控制联邦政府和解决大小州代表权不均等的问题,宪法采用了选举人团的机制,但宪法没有规定总统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第一任总统华盛顿的提名和当选是众望所归,提名程序的问题基本上不存在。但如同我们在第一节中讨论过的,华盛顿任内出现了政党“核心会议”,负责协调和组织国会内部的政党活动。核心会议的最重要任务之一就是提名总统候选人。
1796年,国会的民主共和党人联名提名国务卿杰斐逊为总统候选人,联邦党人则提名副总统亚当斯为候选人,两人实际上是当时正在出现的党派的领袖人物。在总统选举人团投票时,总统选举人按党派意志投票,亚当斯和杰斐逊都得到党内的高票,但因联邦党人力量稍强,亚当斯得到的选举人票比杰斐逊多3票,按宪法前者当选为第二任总统,而后者当选为副总统。杰斐逊因与亚当斯政见不合,一开始不愿担任副总统,后在国会民主共和党人的劝说下,接受了副总统的职位。但在亚当斯政府内,杰斐逊并没有受到重视,实际上成为了联邦党人政府的一种摆设。
从1796年起,国会的政党核心会议便正式成为不成文的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机制。国会多数党的核心会议往往拥有总统候选人的提名权。这种提名方式给予了国会在总统选举方面相当大的主导力量,使各州总统选举人的选票能够集中在国会核心会议提名的候选人身上,避免出现各州候选人互相厮杀、无人取胜的局面;但这种方式也剥夺了各州总统选举人提名自己中意的总统候选人的权利和机会,将总统选举变成了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行动。杰斐逊和麦迪逊两任总统都是由国会民主共和党人核心会议提名的。1816年门罗的当选因处于“1812年战争”后的所谓“好感时代”,无须核心会议的提名。但1824年的总统大选对核心会议的提名机制提出了严重挑战。当年,联邦党人已经是日薄西山、奄奄一息,第一政党体制时期的联邦党人和民主共和党的对立基本结束。当时美国政治的基本特征是民主共和党的“一党政治”。虽然一党独大,但因对联邦制等宪政原则的理解存有分歧,加上地域政治和经济因素的影响,民主共和党内部派别林立,矛盾重重。党内的分歧在1824年总统大选时公开表现出来。
1824年总统大选时,民主共和党内有若干人要参加总统竞选,包括联邦战争部长约翰·卡尔霍恩,国会众议院议长亨利·克莱,联邦财政部长威廉·克劳福特和来自田纳西州的参议员安德鲁·杰克逊,再加上国务卿约翰·昆西·亚当斯,呈现出一个五雄相争的态势。当年的总统选举人票的总数为261票,结果五人中无一人得到多数票。按照宪法第十二条修正案的规定,如果出现无候选人获得选举人团多数票的情形,将由众议院按每州一票的方式在得票最多的3位候选人中投票选举总统(注意:宪法原规定众议院在得票最多的5人中投票选举总统,第十二条宪法修正案将候选人降为3位)。在众议院的投票中,约翰·昆西·亚当斯(第二任总统约翰·亚当斯之子)因赢得了24州中的13州而当选为总统。当时有些州已经实行了总统选举人直选制,杰克逊在这些州中获得了民选票的多数,但在众议院的投票中仅仅获得7州的支持而败于亚当斯。这是美国总统选举历史上的第二次危机,也是众议院第二次投票决定总统的人选。
总统选举制度的改革
1824年的总统选举暴露了国会政党核心会议的致命弱点:当党内出现众多候选人时,核心会议无法说服任何人放弃自己的竞选愿望转而支持他人。核心会议本来就是政党内部的一个利益协调和谈判机制,但它本身并不具备任何法律约束力,所以当党内各派的分歧不能通过核心会议的机制达成妥协时,各派的总统候选人便要抛开它的提名,擅自上阵竞选,其结果必然是互相拆台。这种情形推动了总统候选人提名制的改革。1824年总统选举结束后,一种新的总统候选人提名机制应运而生。
1825年10月亚当斯入主白宫后不久,田纳西州议会便公开提出要提名杰克逊为下届总统候选人,杰克逊接受了提名,并推选南卡罗来纳州的约翰·卡尔霍恩为他的副总统。杰克逊的提名由华盛顿的一家报纸公布,并向全国传播。与此同时,宾夕法尼亚州议会则提名亚当斯连选连任,并提名本州的理查德·拉什为副总统候选人。这样,全国各州的议会或州的总统候选人提名大会便纷纷在亚当斯和杰克逊间进行选择,原本由核心会议操纵和控制的总统候选人提名权迅速转移到州和地方的政党组织手中。
但是,真正帮助杰克逊当选的是纽约州的老牌政客马丁·范布伦对旧民主共和党的改造。范布伦首先将纽约的民主共和党从原来的以个人权威和关系为基础的临时性派系组织变成了一个有组织、有纪律、有政治纲领的永久性组织。范布伦改造过的民主共和党在1822年纽约州州长选举时发挥了巨大的效力。1828年,范布伦将纽约的经验推广到全国范围。他说服杰克逊接受了州权不可侵犯的政治纲领,并以此为竞选口号,组织专门人员,为杰克逊助选。
这种有纲领、跨地区、跨行业的专业竞选活动,加上杰克逊本人的声望,使杰克逊得到了广泛的选民支持,击败了以“国民共和党派”名义参加竞选的在任总统亚当斯。当年261张选举人票中,亚当斯仅得83票,24州中有15个州投了杰克逊的票,包括北部的纽约、宾夕法尼亚、俄亥俄和伊利诺伊等。
1828年的总统候选人提名方式是现代美国政党代表大会提名制度的开始,1831年后,提名权便完全由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conven-tion)来行使了。党代会提名机制的出现不仅打破了党内上层精英对本党总统候选人提名的垄断,也为各州的政党精英集团提供了一个新的谈判渠道。各州在全国党代会召开前就各自的利益进行讨价还价,以本州对某候选人提名的支持换取该候选人的承诺。制宪会议的代表在讨论总统选举时,曾提出要防止州与州之间在总统选举时进行政治交易,但党代会提名制的出现却使这种交易公开化和正常化了。
总统候选人提名制度的改变与总统选举人产生方式的改变也有关联。1800年总统选举时,16个州中只有4个州采用选民直接选举总统选举人的方式,而到1828年时,24个州中有18个州采用了这种方式。随着这一时期内选举权的扩大,选民数量增加(达110万人),传统的以裙带关系和地方精英为主体的政治运作显然已经失效。1828年的总统选举的重要意义之一就是开始将刚刚或正在获得选举权的普通白人选民纳入了美国总统选举的过程,改变了早期那种上层精英控制政党政治的局面,使总统的选举直接与选民挂钩,开始了联邦政府行政权与立法权在产生程序上的真正分离,使人民的直接投票(通过总统选举人)对总统的选举开始产生真实和有效的影响,也使政党成为引导选民投票、整合分散的政治力量和争取选举成功的最有效工具。[220]
杰克逊时代二元联邦制的实践
1829年3月,在其就职演说中,杰克逊保证他将以实际行动实现他许诺的“民主政治”,表示要精简政府,限制联邦政府的权力,尊重州的权力,对印第安人采取“公正和自由的政策”,但他在其他一些敏感问题,如关税、内陆开发、货币和合众国银行等问题上,没有明确表态。[221]就任后,杰克逊注重州权的宪政观很快导致了他与国会中的国民共和党人的冲突。
1830年5月,国会通过了一项法案,授权联邦政府投资在肯塔基州内修建一条60英里长的公路,这项法案名义上是为发展中西部交通和经济,是由国民共和党人的领袖人物克莱极力推动的。杰克逊立即否决了这项法案,理由是这条公路的全线都在肯州境内,属于州内的经济事务,纯属“地方事务”,与联邦“内陆开发的体系毫无关联”,不属联邦管辖范围,所以联邦政府无权拨款修建。[222]杰克逊的否决激怒了克莱。克莱引用“美国体制”的思想,力主对宪法赋予联邦政府的权力作广泛解释,但杰克逊毫不退让,坚持宪法没有授予国会拨款修建州内交通要道的权力,如果实在要建路,应首先通过宪法修正案。克莱本人来自肯州,提出和支持此法案不无“私”心,他希望借用联邦的资助修建这条公路以帮助本州经济的发展。杰克逊虽指责克莱的法案是维护特权利益、滥用联邦政府权力的表现,更重要的是他的否决也夹带了其他的目的。杰克逊希望借此机会赢得南部民主党人的支持,打击日益与他同床异梦的克莱等人。杰克逊的否决加速了民主党人内部的分裂。一些国民共和党人开始由他的盟友变成了对手。
杰克逊的州权至上的立场也在处理佐治亚州与印第安人的土地纠纷中表现出来。居住在佐治亚州的切诺基部落(The Cherokee Nation)曾在1791年与联邦政府签订了一系列协定,承认该部落的土地拥有权,并承认印第安人内部自治的法律和习俗有效。但随着欧洲移民的增加,佐治亚州的居民不断侵犯切诺基部落的领土,吞食印第安人的土地,邻近的阿拉巴马和密西西比两州也违反了联邦政府与另外两个印第安人部落(Choctaw与Chickasaw)的协定,兼并了它们的土地。1828年,佐治亚州议会通过了一项法律,宣布切诺基部落的内部自治法律在1830年6月后失效,企图强行将州法律推行到切诺基部落控制的领土范围内,为州政府出售印第安人部落的领土提供法律支持,为土地投机者侵占和夺取印第安人的领土扫清法律障碍。切诺基部落在1829年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控告,要求最高法院禁止佐治亚州的行为。
在1831年的切诺基部落诉佐治亚州案的判决中,马歇尔法院虽然以切诺基部落不是一个真正的外国为由拒绝发出禁令,但宣布佐治亚州的法律违宪,因为只有联邦政府才能与印第安人部落签订条约,而且签订的条约必须受到州的尊重,州无权破坏这类条约。[223]在1832年的伍斯特诉佐治亚案的判例中,马歇尔再次重申,印第安人部落有权与联邦政府签订协议,签订的协议属于联邦法的一部分,高于州和地方法律,只有联邦政府才对印第安人的领土有司法权,州不具备这种权力。[224]
在这两个案例中,马歇尔法院说明了印第安人部落在美国的法律地位及其与州和联邦政府的关系,即切诺基部落的内部“自治”得到联邦政府的认可,它对自己的领土“在自愿地割让给我们的政府之前有无可置疑的拥有权”;马歇尔同时指出,虽然切诺基部落是以“外国”的名义起诉佐治亚州,但它和其他印第安人部落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的国家,印第安人还处于“一种未成熟的阶段”(a state of pupilage),“他们与美国的关系犹如一个未成年人与他的监护人之间的关系一样,他们需要从我们的政府那里寻求保护,有困难时要向我们申诉,将我们的总统当成他们的祖父”,为此,联邦政府有义务履行与印第安人的条约。[225]马歇尔认为,佐治亚州的法律违背了联邦政府与切诺基部落的条约,属于违宪。在伍斯特一案中,马歇尔认为佐治亚州所有关于印第安人的法律都是违宪的,要求该州释放因违反这些法律而被监禁的伍斯特等人。
最高法院的判决引起南部的反对。阿拉巴马和密西西比两州此时与佐治亚州联合起来抗议最高法院的判决。佐治亚州无视最高法院的决定,杰克逊也不命令联邦司法部长去执行最高法院的判决。他甚至说:“既然马歇尔作了这样的决定,那就让他自己去执行吧!”[226]在杰克逊执政的时期内(1829—1837),联邦政府采取高压政策,强迫印第安人签订了共94项条约,切诺基部落开始坚持不放弃土地,最后终于顶不住联邦政府的压力,于1835年同意将原来拥有的密西西比河以东的土地以500万美元的价钱转让给联邦政府,然后,与其他部落一起被联邦政府移置到密西西比河以西的印第安人保留地,在迁移过程中,印第安人历经磨难,在美国历史的版图上留下了一条“眼泪之路”。
1832年,杰克逊还否决了国会关于延续合众国银行特许状的法律,并在否决意见中向马歇尔创立的司法审查理论提出挑战。杰克逊本人自一开始就憎恨合众国银行的存在,他认为银行刺激和鼓励投机取巧,贬低“诚实劳动”的价值,危害以独立的自耕农为基础的农业社会的发展,破坏美国民主和自由生长的环境。他认为,因为外国人也可在合众国银行投资,银行资金可能流向外国,各州对外国人在美国拥有财产都有许多规定,但合众国银行却给了外国人操纵美国金融的特权。杰克逊在否决意见中写道:“有钱有势的人常常迫使法律向他们的私利屈服,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政府本身并不一定是邪恶的,政府的邪恶来自于对其(权力的)滥用,如果政府能使自己为穷人和富人提供平等的保护,如同上帝下雨时对高山和平川一样地公平,那就是一种真正的恩赐了。”对于宪法的解释权,杰克逊提出:“国会、执法部门和最高法院都必须按自己对宪法的理解行使自己的职责。每个联邦官员在宣誓效忠宪法时是效忠他所理解的宪法,而不是其他人所理解的宪法……(因此),最高法院(关于宪法)的意见对于国会来说并不比国会本身的意见具有更高的权威,如同国会的意见对于最高法院也没有更高的权威一样;在这一点上,总统是独立于国会和最高法院的。”[227]国会企图推翻杰克逊的否决,但没有成功。1833年,杰克逊下令将联邦资金从合众国银行中取出,分别存在23个州银行中。1836年,合众国银行的特许经营权到期时,无法得到延期,变成了宾夕法尼亚的州银行。
关税危机对联邦主权的挑战
但是,杰克逊的重州权的联邦制原则很快就变成他的一个政治包袱。1832年至1833年冬季,南卡罗来纳州棉花生产因西南部棉花种植面积扩大而受损,加上国际信贷市场紧缩,棉花的出口量下降。南卡罗来纳州将经济衰退的原因归咎于联邦政府的高关税法,认为其限制了该州的经济发展,干扰了州的社会和政治秩序。此时,北部各州的废奴主义运动正在兴起,废奴主义者的宣传材料大量寄往南部种植园,使南部奴隶主势力恼怒不已,而1831年在弗吉尼亚发生的奈特·特纳(Nat Turner)领导的奴隶暴动则更使南部的奴隶主们感到威胁。南卡罗来纳是南部的蓄奴大州,其奴隶人口超过白人人口,奴隶主势力担心如果不采取强硬措施和态度,本州的奴隶制经济及由奴隶主势力控制的政治将受到联邦政府和反奴隶制势力的挑战。
1830年,南卡罗来纳州议会曾企图发起召开州公民代表大会,抗议联邦政府的关税政策,会议虽未开成,但议会发表了一份由约翰·卡尔霍恩(当时任美国副总统)秘密起草的宣言,指责联邦《关税法》不合宪,坚持州对联邦政府政策拥有否决权是联邦宪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认为防止政府对人民的侵犯“是任何宪法的唯一的目的和价值”。[228]围绕州是否有权宣布联邦税法无效的议题,南卡罗来纳州内政治分成两派,州权派坚决主张州有权宣布联邦税法无效,而联邦派则反对这种做法。双方的对立因1831年卡尔霍恩公开支持前者而变得十分尖锐。
1831年4月,卡尔霍恩与杰克逊的对立公开化,杰克逊的内阁陷入瘫痪。同年10月,卡尔霍恩发表了名为《福特小丘演讲》(Fort Hill Address)的文章,轰动一时。在这篇文章中,卡尔霍恩抛出了他的宪政理论,系统而全面地阐述了州权联邦制的学说。他的论述对1832年至内战爆发这一时段美国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
卡尔霍恩的主要观点如下:(1)根据1798—1799年肯塔基州和弗吉尼亚州决议的立场,州有权“干预那些侵害他们权力、权利和自由的邪恶的发展和蔓延”;这种干预的权力称为“废止(联邦法律)权”(nul-lification)或称为“州权否决权”(state right veto);这项否决权是“我们体制中的一个基本原则”。(2)多数统治(majority rule)的政治制度比起君主制和贵族制来说,是进步的体制,应该受到尊重,但绝不能将多数统治看成是“一种自然的而不是人为的权利”;在大家利益一致的情况下,使一方受益的法律也会惠及所有人;“但如果大家的利益存有分歧,对一方有益的法律对其他方来说也许是灾难性的、不公正的和荒谬的”。(3)人民虽是美利坚联邦最终主权的拥有者,但人民主权是以州为单位的,州是一个不可分割的集体主权,如果硬要认为主权来自具体的个人或将主权分散到每个民众手中,等于毁灭主权;联邦之所以得以产生,是因为有邦联的存在,而邦联则是由各个独立的有主权的殖民地组成;宪法只是一个契约,它的签订是由拥有主权的州的同意而成。中央政府不过是各主权州的代理人,而州并没有将主权交与联邦政府。(4)由于联邦政府功能和机构的扩大,州对联邦政府施加影响的余地也就愈来愈小,虽然宪政机制中的参议院、总统否决权和司法审查权都可以用来作为保护联邦中少数派利益的工具,但由于南卡罗来纳州没有能够占据到这些位置(或在这些位置中未占有绝对优势),南卡罗来纳的利益就可能在这个复杂的联邦体制中受到多数派决定的损害和侵犯,州可能由一个原来具有独立权力的实体被贬低成一个“依赖他人的团体”。(5)当州与联邦政府就州的根本利益发生冲突时,应诉诸于“一个更高的解决办法”,即为了保卫本州的利益,各州可以援用(in-voke)权力,废止那些与本州的保留权力相抵触的联邦法律,或将其宣布为无效;正因为州的主权是不可分割或让与的,各州只是给了联邦政府一些为了实现自己目的的有限度的权力,所以人民有权通过州选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反对联邦政府的某些决定;州选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具体表现,因为它是在州的立法机构以外由人民自己组织的政治行动;如果四分之三的州都以州选民代表大会的方式来宣布联邦法无效,联邦法即为无效。(6)如果某州提出的宣布联邦法无效的要求没有得到其他州的支持,而该州人民又坚持认为本州的权利遭到了联邦法律的侵犯,该州就有权退出联邦。[229]
卡尔霍恩的理论全盘否定了制宪时期建立的分治主权和宪法至高无上的联邦理论。他当时的目的不一定是要立即分裂联邦,而是企图用这种分裂主义的理论来要挟联邦,以达到保护南卡罗来纳州在联邦中的利益的目的。卡尔霍恩的州权理论将在1860年南部各州因奴隶制问题退出联邦时得到全面的应用。
1832年冬,南卡罗来纳州的部分议员摆脱州议会擅自召集了州选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要州议会宣布1828年和1832年联邦《关税法》在南卡罗来纳无效,不准任何有关《关税法》的案件上诉,并威胁说如联邦政府强制实施此法,南卡罗来纳便宣布退出联邦。他们宣称,人民只效忠州政府,而不能效忠联邦政府。[230]
面对这种情势,杰克逊发布总统文告,谴责南卡罗来纳州的行为,并宣布南卡罗来纳州的宣言违宪。杰克逊此刻起用了早年联邦党人的理论来阐述他的联邦性质观点:联邦在组成时,各州已放弃了一部分权力,联邦政府也因此成为联邦内所有人民的代表,而联邦宪法因而也具有了一种约束性责任:即可以惩罚任何企图毁灭联邦政府的力量;州否决联邦法律的做法与联邦宪法的精神相抵触,如果各州可任意否决联邦法,联邦与邦联还有何区别?杰克逊承认没有一项法律对所有州是完全的公平,税法也不可能是绝对的公平,但州绝不能因此而宣布联邦法无效。他呼吁,宪法的重要性在于维系联邦,只有对宪法抱有“明智的理解”,甚至在“地方利益”和“个人怨恨”上作出牺牲,才可能“使宪法不受腐蚀地传给我们的后代”。杰克逊宣布,联邦是一个政治契约实体(compact),没有任何州有权退出联邦;如果容忍一个州随意退出,就等于说美国不是一个国家。他坚持联邦《关税法》一定要在南卡罗来纳州实施。[231]
1833年3月,国会在杰克逊的建议下通过强制实施《关税法》的决议,授权总统反击任何阻挠联邦法的实施的行为,对执法的联邦官员实行法律保护,并有史以来第一次授权联邦法院为联邦执法官员提供人身保护令特权(即执法的联邦官员不得随意被州法院拘留)。杰克逊一方面表现出维护联邦主权的强硬态度,另一方面又积极寻求政治解决的途径。他敦促国会修改《关税法》,所以在国会通过实施《关税法》的同时,又宣布到1842年时关税会逐步降低20%左右。与此同时,南部其他州的无动于衷,对南卡罗来纳反联邦法分子的士气也是一个打击。最后,南卡罗来纳分裂主义者宣布停止废止联邦法令的行动,这场危机才算得以化解。
1832—1833年南卡罗来纳关税危机在美国宪政史上具有特殊的意义:它改变了美国人争论宪政问题的焦点。在此之前,联邦只是推进共和思想的工具或途径,本身并没有什么永久的自身价值。各州对联邦的依附更是一种功利性的行为,没有把联邦看成是一个自然的政治母体。即便是联邦主义者,也从未有人坚持过联邦永远不可分解的观点,如同州权主义者中也没有人大张旗鼓地谈论要退出联邦一样。围绕废止联邦法令的争论,使两派的观点都得以深化。联邦不再是一种工具,而变成了一个目的;联邦不仅代表革命时期创立的共和价值,它本身也成为共和思想的实体,成为美国人民争取自由和实现自由价值的政治基础;保卫联邦的存在等于保卫美利坚民族的政治目的和政治价值,简而言之,等于保卫美国的存在。这个观念上的转换将通过美国内战而永久性地固定下来,成为美国宪政思想的一部分。
联邦最高法院与二元联邦制的实践
但是,杰克逊的联邦主义观并未能整合民主党内的不同意见,而卡尔霍恩的州权至上理论更不为北部接受。19世纪30年代中后期,国会内的部分反杰克逊政策和反州权至上者组成了辉格党(Whig Par-ty),与由杰克逊及其继承人范布伦领导的民主党抗衡。1840年,辉格党人终于赢得民众支持,将该党的候选人威廉·亨利·哈里森送进白宫,开始了美国历史上的第二政党体制。民主和辉格两党都接受对方为宪政体制下的合法反对党。
辉格党人的出现对杰克逊时代的宪政理论作了一些修正,促进了“二元联邦制”(dual federalism,也译“双重联邦制”)宪政理论在19世纪40年代的形成。该理论的主要观点为:联邦与州在不同领域中拥有各自的管辖权,宪法的“最高法”条款虽指明联邦法是最高法,但宪法第十条修正案又指出州在某些领域内(并未明确指定)拥有管辖权,所以,联邦政府不能侵犯或剥夺州权,如同第一条修正案禁止联邦政府用人民让与的权力来侵犯或剥夺人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一样;最高法院有权对州与联邦政府的管辖权限进行裁决,如果联邦政府的法律侵犯了州的权力,即可被认为是不正当地使用了州让与的权力,该法可被宣布为违宪。虽然二元联邦制理论将裁定权给了联邦最高法院,但却给最高法院套上了一道紧箍咒:联邦政府不得侵犯州保留的权力。
二元联邦制理论在马歇尔法院后期的一些判决中也开始表现出来。在1833年的拜伦诉巴尔的摩案中,马歇尔宣布,州有权行使对本州港口的巡查和管理权,联邦政府不得干预。巴尔的摩市为整顿和治理市内河道,要求码头营业主缩短工时并限制码头营业额;而由于市政府为改造公路将河流引入海湾,造成了淤泥积压。码头主拜伦的码头因水太浅不能进船无法营业,造成经济损失,便状告市政府未经正当法律程序剥夺了他的财产权,违反了联邦宪法第五条修正案。马歇尔法院在早些时候也许会以财产权是“不被法律剥夺的绝对权利”为由,要求市政府赔偿拜伦的经济损失;但最高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一致表示,《权利法案》是“为了钳制联邦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犯”而制定的,不适用于州,既然拜伦的经济损失是由州的法律造成的,他应在州法院寻求审理,而联邦法院无权过问。言外之意,宪法将管理州内经济的权力留在了州的手中。[232]
1835年,主持联邦最高法院34年之久的马歇尔去世,杰克逊总统任命来自马里兰州的罗杰·坦尼接任首席大法官。坦尼是杰克逊政治和宪政观点的忠实支持者,他所领导下的最高法院十分注重维护州权,通常支持州进行经济管理和规定。1836年,坦尼法院支持肯塔基州印发类似纸币的银行股票。1837年,又在纽约州诉米恩案的判决中宣布纽约州管理贸易和外国船只的法律是合宪的。该法要求所有进入纽约港口的外籍船只和非纽约州船只的船主必须在抵港24小时内向州官员报告船上的船员和乘客名单,否则将处以罚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派意见认为州有权对本州的水域秩序进行管理。但大法官斯托利却表示异议。他认为,纽约州这项法律涉及非纽约公民的权利和非美国船只的管理,纽约州无权管理,只有国会才有权过问州际和国际贸易的事务;如果允许州在这种事务上插手,等于允许纽约州向他州或外国公民课税。斯托利坚持认为纽约的港口管理法是违宪的,严重违反了当年马歇尔建立的联邦权至上的原则。[233]
最为充分地表现坦尼法院司法原则和精神的是1837年最高法院对查尔斯河桥梁公司诉沃伦桥梁公司案的判决。[234]查尔斯河桥案产生的背景是这样的:1785年,马萨诸塞州立法部门曾以特许状的形式准允查尔斯河桥梁公司建造一座横跨查尔斯河、连接波士顿与其北部查尔斯镇的桥梁,并允许该公司在桥建成投入使用后的40年内征收过桥费。后来马萨诸塞州立法机构又将该公司征收过桥费的时间延长了30年。查尔斯河桥建成后,成为波士顿市区与邻近城区连接的重要通道,过桥费为桥梁公司的股东们(哈佛大学也是其中一员)带来了丰厚利润。但随着波士顿地区商业的发展,查尔斯河桥开始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马萨诸塞州政府在1828年又特许由查尔斯镇的商人组成的沃伦桥梁公司在查尔斯河桥旁边建造一座新桥,同时规定该公司可征收过桥费,直至所有建桥费用得到回收时为止,然后沃伦桥将转为州的财产,届时该桥将成为免费桥。这项决定打破了查尔斯河桥对从北进入波士顿通道的垄断,也将大大减少其过桥费收入。查尔斯河桥梁公司声称州政府建新桥的决定违背了州宪法中关于保护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承诺,违反了联邦宪法中合同条款的原则。他们认为,1785年的特许状是该公司与州政府之间的合同,而根据马歇尔在达特茅斯学院案判决中建立的原则,州是不能侵犯私人或企业的私有产权的。但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拒绝接受这种理论,查尔斯河桥梁公司的股东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1831年,最高法院听完本案的辩论后,因意见不一致,加上有法官因病缺席,未能达成意见。1837年(也就是坦尼继任首席大法官后),最高法院再度听取了本案的辩论后,以4—3票的多数作出了裁决。坦尼代表多数宣读了最高法院的决定。坦尼首先推翻了1785年特许状是一个具有合同性质的文件的说法,指出该特许状并没有明确阻止建造新桥。坦尼认为,州政府为了推进本州的公共繁荣和经济发展,可以授权(某一私人企业)修建便捷的路桥,但(除非明文规定)这种授权不能被解释为州政府因此而放弃了自己原有的保障公众福利便利而畅快地发展的权力。如果硬把1785年特许状看成是一种具有垄断性质的“隐含合同”(implied contract),并以此为由禁止修建新桥,那就意味着在没有满足旧桥股东的利益之前,州政府将永远无权对包括铁路和运河在内的公共交通设施进行现代技术意义上的改进,这样做的结果实际上将阻碍财富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
接着,坦尼强调,美国法律遵循英国传统,而英国法律的精髓就是“以最严格的方式来限制垄断的企图(the spirit of monopoly)和带有垄断性质的特权,而将公司的特权限制在那些被明确给予的权利范围内”;因此,最高法院绝不会违背英国传统,利用宪法隐含权的逻辑“来扩大(这种)特权,制造一个有损于大众和公众社会权利的法律”。[235]坦尼指出,准建新桥并不损害查尔斯河桥梁公司的经济利益,相反,新桥的修建会刺激经济增长,从而使所有的人得利。坦尼在本案中建立的最重要的原则是政府必须将对公共利益的保护看成比对某一特殊利益的保护更为首要的职责。坦尼宣称,虽然(政府)对于私有财产必须给予“神圣的”保护,但当私有财产权与“社区权利”(the rights of commu-nity)发生冲突的时候,应以后者为重。随即,坦尼借最高法院的法坛将杰克逊的重民政治理论宣示出来:“所有政府的目的都是为了推进公众的幸福和繁荣……我们绝不能随意认为政府会有意识地去损害自己为实现上述目的而必须拥有的权力。”换言之,既然政府是由人民授权产生的,政府的目的又是为人民谋利益的,它就不可能置人民的利益于不顾,因为那样做会毁掉政府权力的基础。所以,马萨诸塞州政府不可能以牺牲波士顿经济发展的需要为代价来保护查尔斯河桥梁公司独享收过桥费的权利。[236]
表面上看,坦尼的决定带有反“既得特权利益”和反垄断利益的成分,与马歇尔在达特茅斯学院一案中对既得私人产权的坚决保护形成鲜明的对比。从严格的宪法意义上讲,坦尼实际上采用了马歇尔等联邦党人的观点,即强调政府的目的和功能是为了保护人民的利益,强调政府有管理经济的权力。不同的是,坦尼“偷换”了马歇尔的概念:马歇尔强调的政府权力是联邦政府的权力,而坦尼强调的是州政府的权力。从宪法解释的角度看,坦尼对政府管制经济的权力的强调实际上是支持了二元联邦制的理论。这一点将通过坦尼法院在奴隶制问题上的判决得到充分的表现。尽管坦尼法院从未公开表明只遵循“州权至上”或“二元主权”的法律原则,但它在内战之前所做的许多判决都明显地带有杰克逊时代的二元联邦制宪政观的色彩。
美国第十六任总统亚伯拉罕·林肯(Abraham Lincoln,1809—1865)
美国内战(1861—1865)期间,为捍卫联邦的完整,林肯回应了逃奴、废奴主义者和激进共和党人的要求,于1863年1月1日正式签署了《解放奴隶宣言》。随后,他推动国会通过了第十三条宪法修正案,从宪法上彻底否定了奴隶制。1865年4月14日(内战结束一周之后),林肯在首都华盛顿遇刺,次日身亡。
图片来源:Library of Congress,Washington,D.C.(Digital File Number:cph.3a53289)http://www.britannica.com/bps/media--view/112498/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