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美国革命的宪政意义
美国革命前,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中始终存在两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是殖民地在英帝国政治体系中的地位问题,二是殖民地居民(这里指享有政治权利的殖民者,并不包括契约奴工、黑人和妇女等)在这个体系中的权利问题。“光荣革命”以前,这两个问题并不突出,因为英国王室和议会并不看重殖民地。理论上,殖民地不过是英王恩赐给某些私人企业组织的一种特权和赐予皇亲贵族的一种礼物;不管殖民者自己如何看重自己,他们在英王眼中不过是一群在蛮荒之地谋生的普通英国臣民,不可能也没有资格介入上层政治,更无权对自己在帝国体系中的位置提出任何要求。但进入18世纪后,随着英国对殖民地的控制加紧,王室对殖民地事务管辖的程序化和集中化,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矛盾和摩擦开始凸显出来。18世纪英国政体内部发生的一些变化,包括英国政治出现的一系列腐败、议会内部的党派交恶以及王室对议会的干扰等,也使殖民地对宗主国的政治产生强烈的反感。到1756—1763年的“七年战争”(又称“[与]法国与印第安人[的]战争”)时,殖民地与英国的矛盾日益突出,最后导致殖民地的武装反抗和走上独立之路。
英国征税的源起
“七年战争”是英法之间的一场争夺殖民地的战争。18世纪50年代起,法国人便不断侵入俄亥俄河流域,而英国人则声称对该地区拥有无可争议的主权。1756年,英国对法宣战,希望用战争一劳永逸地解决与法国人的争执,在北美建立起一个强大的帝国。经过“七年战争”,英国在殖民地民兵的配合下,打败了法国,不仅从法国手中得到了加拿大,还从西班牙手中得到了佛罗里达。这场战争消除了英国在北美的两个劲敌,为英国向北美西部扩张扫清了障碍。
但“七年战争”也使英国负债累累。为了打败法国,英国借钱雇佣德意志士兵在欧洲战场上为英国打仗,在美洲则鼓励各殖民地组织民兵参战。战后,英国一方面要还债,另一方面还必须保留强大的军队以保卫新获得的北美领土。为解决这些现实问题,英国政府决定调整其殖民地政策,将之从以前那种宽松的、仅限于商业方面的规范性政策转为比较集中的、以行政和军事控制为主体的政策。当时主持英国政府的乔治·格伦维尔决定派军驻扎在殖民地保卫英帝国的利益,但要求各殖民地承担英国军队在美洲的军费开支。格伦维尔提出通过增加殖民地税收、控制海关税等方式来获得更多的财政收入。与此同时,英国宣布关闭阿勒根尼山脉以西的土地,禁止殖民地向这一地区移民和进行土地买卖,目的是保留英国对该地区土地投资、皮毛贸易的绝对控制权。英国的决定引起了殖民地的不满。随着殖民地人口的增加,西部开发对殖民地的经济发展十分重要,而英国的新帝国政策阻挡了殖民地向西扩张的可能。
1764年,英国议会颁布了《糖税法》,宣布对包括糖、靛蓝、咖啡、酒等在内的从英国进口的货物以每加仑3便士的税率课税,这项法案在殖民地引起强烈震撼。《糖税法》的税率并不高,但法案称此税是为了用作支付保护殖民地安全的军队费用。这项理由引起殖民者的反感,他们认为该法案超出了英国管理殖民地商业事务的范围。同年,英国议会还颁布了《货币法》,令殖民地停止发行任何新的纸币或重印还在流通的旧币。议会的行动引起殖民者的警觉,于是,英国是否有权对殖民地征税便开始成为殖民地政治的中心议题。
1765年3月,英国又颁布了《印花税法》,规定殖民地所有的法律性质的文件、报纸、货单、发票等都要贴上半便士至六英镑不等的税票才能生效。这项税涉及了殖民地商业与生产的各方面,从而引起殖民地社会的强烈不满。同年,英国议会又公布《营房法》,要求殖民地政府为英国军队提供营房,允许英国军队在殖民地公房不足的情况下占用酒坊、旅店等公共设施,并无偿地承担驻军费用和物资供应。
殖民地的抗税运动
英国议会的行动引起殖民地的强烈反响。罗得岛、马萨诸塞等殖民地发出公开抗议,谴责英国的这些法律破坏了殖民地的商业利益。殖民地认为,尽管英国议会有权向殖民地征收贸易税,但殖民地内部的征税只能由殖民者议会来决定。当时,殖民地呼出的最响亮有力的口号是:“无代表权不纳税”(no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这原本是英国政治传统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曾用于英国贵族与王室的斗争,此刻被殖民者借用来保卫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表面上看,殖民者似乎是争取殖民地在英国议会的代表权,实际上,殖民者真正要捍卫的原则是:殖民者议会拥有唯一的对殖民地内部征税的权力。英国议会是否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是否有权不经殖民地的同意向殖民地征税?对许多殖民地的领袖来说,这些问题已不仅仅是经济利益的问题,而是一个涉及殖民地人民的政治权利的问题。
在马萨诸塞殖民者议会中担任议员的詹姆斯·奥狄斯在1764年发表的抗议《糖税法》的传单中充分阐明了殖民者在权利问题上的立场。奥狄斯宣称,根据“上帝和自然之法”、普通法和殖民地的宪章,出生于北美的英国人都享有大不列颠臣民享有的“一切自然的、基本的、继承而来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这些权利中包括了“自由而神圣的立法权”;所以,殖民者有资格在(英国)议会内得到代表权“或在他们自己中间建立某种新的次级的立法机构”;即便殖民者是在次级政府的管辖之下,他们的立法权也是不能被改变或剥夺的,他们也不能“被强制性地贬低到受奴役的地位”。奥狄斯指出,议会有权为了总体的利益立法,但只能在明确宣示的法律范围内运用权力,不能在未经人民同意的情况下向人民征税。[69]显然,奥狄斯不仅使用了洛克的自然法和天赋人权的思想,而且还将其用来描述和界定殖民地的现实的法律地位。
奥狄斯的观点在罗得岛总督斯蒂芬·霍普金斯的抗议传单中得到进一步的发挥。霍普金斯认为,在没有代表权的情况下,英国向殖民地征税无异于公开剥夺殖民者的财产,“有财产而没有自由实际上距当奴隶只有咫尺之遥”。殖民地人民享有的权利既不是“一种赏赐的特权”,也不是“一种恩惠”,而是受英国宪政传统承认的和人民自然拥有的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70]
不难看出,殖民地自治的实践使殖民者对权利已经有了新的看法。长期以来,殖民者认为自己是英国臣民,权利(包括在殖民地组成议会的权利)受英国宪政体制的保护。但如果英国议会可以任意向殖民地征税,那只能说明,英国并不尊重他们作为英国人的权利,或者并不将他们看成是英国臣民。如果英国议会承认他们还是英国人,也享有所有英国人都应享有的权利,那强行征税就意味着议会和王室对殖民地居民施行了暴政。如果是这样,殖民者继续坚持自己是英国人,继续声称自己应该享有与英国人同等的权利,还有什么意义呢?在这样的情形下,殖民者就更倾向于接受洛克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随着殖民地与英国关系的不断恶化,这种理论将会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殖民地最终揭竿而起、与英国决裂的重要的思想武器。
殖民者对英国的抗议也包含了他们对英国宪政的批评和反感。18世纪20年代,以博林布罗克子爵为首的一批英国政论家曾对英国宪政体制中的种种弊端进行揭露和批判。他们批评王室和大臣们将亲信安插在议会中,破坏了立法与执法部门的分立,导致了政治腐败。他们也批评国王为了推行他的政策,利用特权,制造出一批官僚机构,政客们用金钱来影响甚至控制选举结果,其结果是王室和国家财政负债增多,税收相应增加;正是上层社会对奢侈豪华的生活方式的追求,极大地破坏了英国人传统的节俭习惯,贬低了诚实劳动的价值。博林布罗克等人曾提出,要想杜绝政治腐败,保障人民的自由,最好的办法是将执法的官员从立法机构中驱逐出去,严格保持立法和执法机关的“分立”(separate),避免两者对同一权力的“分享”(share);立法权应属于人民选举出来的议会,而执法权可交由国王指派的各部大臣及其官僚机构去行使,只有这样,自由与权力才可均衡。[71]
根据历史学家伯纳德·贝林(Bernard Bailyn)的研究,18世纪20年代英国政坛的这场论战给北美殖民地政治领袖留下的印象十分深刻。博林布罗克等人对英国议会和王室的批判正合殖民者的口味。虽然殖民地有自己的议会,但英国王室和议会并不尊重这种自治权,王室派来的总督可直接干涉殖民地的事务,英国贸易部可随时取消殖民地的法律,尽管殖民者议会成功地将执法机构的成员排除在议会之外,但总督手中拥有的巨大权力对议会仍是一个威胁。所以,殖民者议会的领袖们希望能够有一种新的政治模式,以便可靠而有效地保证他们所拥有的议会立法权。博林布罗克等人的分权理论正好提供了一种选择。所以,当1765年后,英王的殖民地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总督权力骤然增大时,殖民者议会立即把这种政治变化视为英国对殖民地居民权利和自由的侵犯。
关于殖民地与宗主国之间的政体关系的辩论
尽管对英国的做法极为不满,殖民者在1765年并没有提出过激的抗议。奥狄斯甚至说,如果让殖民地在独立和在高于“绝对奴隶制”(absolute slavery)的条件之下继续从属于英国之间作一选择的话,“我坚信它们会选择后者”。[72]但殖民者感到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法律关系需要有一个更清楚的界定。殖民地应为英国的一部分,还是一个受英国管辖、但同时又拥有一定自主权的政治实体?如果殖民地有自主权的话,这种权力是否包括征税权(或英国政府不能向其征税的豁免权)?这种权力是不是殖民地的主权?如果殖民地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它们与英国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同一主权体制中一个地方政府对一个中央政府的隶属关系,还是同一帝国体制中两个主权政府之间的平行关系?
18世纪60年代中期,殖民者谈论更多的不是独立,而是如何在殖民地和宗主国之间建立一种理性的、合理的和互利互惠的关系。他们构想的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基本上还是一种半独立半从属的关系。霍普金斯曾提出过一种帝国联邦主义的理论:英国与其本土外的殖民地是一个帝国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各殖民地均为一种政治实体,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享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力,并对各自的利益负责;对那些各独立实体无法解决的、带有整体性质的和事关各方的事务,英国议会有权管理,但即便如此,“也应让殖民地在讨论这些事务时有某种形式的代表权”。[73]其他的殖民地领袖人物,如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和宾夕法尼亚的詹姆斯·威尔逊也提出了类似的理论。他们认为,英帝国内有不同的政治实体,但国王只有一个,而且是共同的;英国的主权通过国王和各实体立法机构的权力结合来表现:在英国本土,主权通过在议会中发生作用的国王来表现,而在马萨诸塞,英王的王权则需由在马萨诸塞地方议会中的总督(或国王的代表)来表现;在这种安排下,各殖民地可拥有相当程度的政治独立,但由于为共同的王权联结,在外交、贸易及军事方面依然可以与英帝国一起组成一个帝国实体。
但殖民者的这种理论根本不为英国议会所接受。英国议会的领袖人物认为,大英帝国的主权是统一的和不可分割的,议会不仅是英国本土最高的立法机构,而且也是整个英帝国的最高立法机构;在英国宪政体制下,英国议会和国王是英国所有殖民地主权的最终源泉,可以在殖民地实施任何政策和权力,包括征税权。在英国议会眼中,殖民者是因受到英国法律和普通法的保护才得以在美洲安家落户和发展经济,殖民者开发美洲的特权是王室赋予的,所以,殖民地居民不过是居住在英帝国所辖领土上的普通英国臣民,他们并不享有比其他的英国人更多的特权,也不应该受到额外的保护;况且,殖民者在进入美洲时已与英王签订了契约:殖民者接受英国法律的保护,同时承诺对英国的永久性效忠;所以,不管殖民者在英国议会中是否拥有代表权,他们的利益如同英帝国的其他臣民的利益一样实际上都在议会中得到了代表。
根据这种“实质代表权”(virtual representation)的理论,英国议会拒绝了殖民者的要求和主权理论,坚持认为议会拥有完全的、绝对的向殖民地征税的主权,当时唯有政论家埃德蒙·伯克注意到,美洲殖民地已不再是由农人渔夫组成的只图赚钱的经济联合体,它们已发展成为名副其实的政治实体了,而这些实体一旦联合起来,将对英国的利益形成巨大的威胁。因此,他告诫英国政府不能对此掉以轻心。[74]
英国议会的“实质代表权”理论马上遭到殖民者的驳斥。在1766年3月的一份传单中,理查德·布兰德抨击了英国人的理论,强调北美殖民地是殖民者以个人投资者的身份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并没有从英国政府那里接受过任何财政上的资助,英国法律也不见得对其有直接的管辖权。布兰德强调,如果一个人的权利被剥夺,他可以终断与剥夺他权利的那个社会的契约关系,重新回到洛克讲的自然和自主境地,原国家施加于他的主权控制和法律效力也就因此终止;如果所有退回自然状态的人能够联合起来,他们就可组成新的“与他们退出的国家相独立的”主权国家,并拥有新的权利。[75]
走向独立
1766年,英国议会取消了印花税,但同时宣布英国议会有权通过任何有关殖民地事务的法律,并宣布殖民地对《印花税法》的抗议无效。1767年,英国议会称在北美的驻军每年要消耗英国40万英镑的税收,提出让殖民地来承担一部分军费。议会一面减低英国的土地税,另一面通过了《唐森德税法》,对殖民地进口的玻璃、颜料和其他一些商品征税(称之为“外部税”),希望以此解决军费问题。殖民者立即举行了新一轮抗议,指责议会变相收税。1770年,议会虽取消了《唐森德税法》,却令其官员在殖民地加强缉私活动。同年,英国官员与抗议的波士顿市民发生冲突,导致5人死亡,造成轰动一时的“波士顿惨案”事件。这场公开使用武力镇压殖民者的活动无可挽回地恶化了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这是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发生性质转化的一个历史时刻。
1773年,英国议会颁布《茶税法》,意在通过向殖民地征收进口茶税,帮助陷入严重经济危机的东印度公司起死回生。波士顿市民一怒之下,将价值10万英镑的英国茶叶倾倒在查尔斯河里。英国议会大怒,通过了一系列被殖民地视为是“不可容忍的法令”。议会派遣英军进驻波士顿,关闭港口,强行改变马萨诸塞宪章的规定,取消殖民者议会的集会权,取消殖民地居民选举参事会成员的权利,赋予殖民地总督不经议会即可任命法官的权力,并无视该殖民地的传统的领土权利,将西北土地划归英占魁北克管辖。英国原打算“杀一儆百”,严惩马萨诸塞的反英行动,阻止其他殖民地的类似活动,但没有料到,对马萨诸塞的镇压反而加速了各殖民地之间的联合和团结。1772—1774年间,各殖民地组织了反进口协会,新英格兰和弗吉尼亚先后组成了通讯委员会,协调和沟通抵制活动。其他殖民地也很快效法,组成了类似的机构。
随着抗议活动的升级,殖民者的观念发生了重要变化。许多人呼吁召开殖民地的联合会议,以集体行动来对付英国。此时各地报纸出现了大量关于独立和殖民地权利的文章,其中最有影响的是托马斯·杰斐逊的《关于英属美洲殖民地权利的概论》。在这篇政治文献中,杰斐逊将理查德·布兰德的观点更推进了一步。他指出:英国实际上是由数个分离的“政治实体”(States)组成的国家,每个政治实体实际上都是一个“国家”,有自己平等的和独立的立法机关,英国对殖民地征税是对殖民地立法权力的篡夺。杰斐逊还谴责了英国国王听任议会胡作非为,拒绝使用英国宪政赋予其的否决权来制止议会对权力的滥用,这样做实际上是在剥夺殖民地人民的自由。杰斐逊还列举了英王的其他一系列罪行,包括在殖民地推行奴隶制和侵占殖民地的西部土地。[76]杰斐逊对殖民地权利的系统叙述为殖民地的统一行动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他本人也因思想深邃、观点清晰、文笔优美而声名大噪。
1774年9月,第一届大陆会议(Continental Congress)在费城举行。除佐治亚外,所有的殖民地都派代表出席了会议。代表中包括了许多后来的美国政治领袖,如马萨诸塞的约翰·亚当斯、纽约的约翰·杰伊、弗吉尼亚的乔治·华盛顿以及以“不自由,毋宁死”之言闻名的帕特里克·亨利。大陆会议在其通过的一系列文件中引用了殖民者的宪政理论,指出每个殖民地拥有自己的“内部政府”(internal polity),也就是说,各殖民地在内部的税收和政治事务方面,拥有自己“自由的和唯一的”立法权,任何外来的企图干预殖民地内部事务的法律都是“非法的”;英国议会只有控制殖民地对外贸易的权力,无权向殖民地人民课税,也无权在和平时期在殖民地驻扎军队。大陆会议还宣称,殖民地居民享有所有自由的英国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他们有权集会,有权反对不经殖民地同意就派军队进驻。大陆会议宣布,由英王任命殖民地参事会成员的做法是“违宪的”,对美洲殖民者的立法权是有损害的。[77]
1774年10月,马萨诸塞的波士顿通讯委员会要求选举一个临时性殖民者议会以代替被王室总督取消的原殖民者议会。这一举动等于宣告马萨诸塞政府已不在总督的控制之下。1775年1月,弗吉尼亚也在威廉斯堡成立了临时议会。纽约、宾夕法尼亚和佐治亚也都相继成立了类似的议会。在康涅狄格和罗得岛,原有的殖民者议会接受了革命的主张,也变成了同等性质的革命政府。至此,殖民地的抗税斗争开始演变成为一场争取独立的运动。
在第一次大陆会议上,殖民地领袖曾试图找到一种为英国和殖民地都能接受的、可操作的宪政模式,以避免两者的决裂。当时曾有约瑟夫·卡洛维提出建立一个“英国与殖民地的联邦”的设想。卡洛维是效忠派(loyalists)的代表,极力反对殖民地独立。他认为,殖民地与英国的关系犹如子女与父母的关系,独立就意味着对父母的背叛。他主张建立一个英美最高立法机关,包括一个王室任命的大总督和由殖民地选出的大议会,两者共同讨论殖民地的政策;虽然所有立法均必须由这个立法机关和英国议会的共同批准才能生效,但前者只是“英国立法机制中的一个次级的和独特的部分”(an inferior and distinct branch of the British legislature)。[78]卡洛维希望通过这种宪政安排来挽救正在破裂的关系,但1775年4月19日英军与殖民地民兵在马萨诸塞的列克星顿和康科德发生了武装冲突,打响了美国独立战争的第一枪,他的希望因此而落空,但他提出的在各殖民地之上建立一个联合的最高立法机关的设想,可以说是对1787年美国立宪的一种有益的预见。
1775年5月,第二届大陆会议召开时,许多人认为独立已不可避免,但独立是否会得到所有殖民地的支持,大陆会议并不确定。代表们担心,如果得不到所有殖民地的支持,宣布独立无异于政治自杀。至少有四个殖民地的议会指示其代表在大陆会议上不要带头提独立的事。就在大陆会议对独立僵持犹豫之时,托马斯·潘恩于1776年1月发表了名为《常识》(Common Sense)的长篇政论文,以简练有力、生动易懂的语言准确地回答了殖民者关心的问题,并从一个完全崭新的角度提出了殖民地独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潘恩首先指出,英国宪政中的所谓混合政府完全是一种闹剧似的政权,议会成员和王室大臣组成了英国的贵族特权阶层,掌握了国家权力,政府因被掌握在同一社会阶层和政治背景的政客手中而失去了相互制约的功能;王室是王权的代表,绝不可能为了人民放弃自己的利益;英国对殖民地的任何政策和管理,从来不是出于对殖民地人民权利的关心,而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潘恩写道:“英国并不是为了我们的利益在反抗我们的敌人,而是为了她自己的利益在反抗她的敌人”;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殖民者继续谈论自己是英国人的后裔,享有英国人的权利,继续想方设法维系与英国之间的不平等的关系,无疑是助纣为虐,自欺欺人。
潘恩呼吁:殖民地必须与英国一刀两断,建立自己的共和政府。他强调,真正的共和国家的权力必须而且只能来源于人民。他说:“(建立)一个我们自己的政府是我们的自然权利;当人们对人类事务的不确定性进行一番严肃的回顾之后……(应该认识到)建立起一个我们自己的宪政体制(constitution),比起把这类重要的事件交给时间和命运去安排,不知要聪明和安全多少倍。”潘恩认为,独立不仅能使殖民地彻底摆脱英国的压迫,而且会给它们创造机会,建立一个举世无双的新的共和政府,使美洲成为人类自由的避难所。[79]
潘恩是在1774年才从英国来到北美的。他在短短的时间内,接触到费城的工匠阶层和中下层人民的代表,对殖民地底层人民要求自由和权利的渴望有着比许多殖民地的政治精英们更多的了解。他的思想代表了美国革命中激进派的主张,他对英国宪政的无情有力的剖析、对欧洲启蒙运动理论的现实运用以及对未来美国的政治期望,将殖民地反抗英国的斗争的意义升华了。潘恩的论述也将犹豫不决的殖民地领袖们推上了与英国决裂的不归路。《常识》的语言简练生动,观点坚决鲜明,很快成为人手一册的畅销书,对鼓动殖民地居民——尤其是中下阶层的人民——参加独立战争起了极为关键的作用。
《独立宣言》及其意义
1776年春,大陆会议相继宣布殖民地港口对外国开放,原属英王的一切权力将因战争而全部转移到殖民地人民手中。1776年6月7日,弗吉尼亚的理查德·亨利·李向大陆会议提出一份议案:正式宣布北美英属殖民地是——而且依照(它们)自身的权利应该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free and independent States);它们与英国王室之间的一切承诺、与英国议会之间的一切联系都应该立即终结。这项议案的提出,表明殖民地在走向独立方面迈出了关键的一步。大陆会议代表将李的提案交由一个由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斐逊、本杰明·富兰克林、罗杰·谢尔曼和罗伯特·利文斯顿五人组成的委员会进行审议讨论。五人讨论的结果由年仅33岁的杰斐逊执笔写成,这就是后来闻名于世的《独立宣言》(Declaration of Independence)。
《独立宣言》抛弃了殖民者(包括杰斐逊本人)曾坚持过的殖民者享有英国人平等权利的理论,而完全诉诸于洛克的自然法、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的理论来支持独立,并证明其哲学上和法理上的必要性。杰斐逊最著名的一段话将美国人宣布独立的哲学思想精辟地描述了出来:
《独立宣言》的几个主要观点,如自然法、天赋人权、国家和政府的契约性质、人民主权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远在17世纪洛克等人的著作中,近在殖民地领袖和潘恩的政治传单中都详细地宣示过。然而,当这些观点和思想用《独立宣言》的方式表达出来时,它们就具有了格外特殊的意义。《独立宣言》最重要的功能并不在于它提出了某种全新的政治思想或政府理论,而在于它将由欧洲启蒙运动产生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等思想从一种抽象的理论转化为现实政治的原则,并通过后来的美国革命将其变成了新生的美国宪政的理论基础。当原来那种虚无缥缈的、停留在言辞之中的自然权利通过与英国决裂的革命被转换成具体而现实的实质性权利时,它们就不再是空幻之物,捍卫和扩展这些权利便成为新政治社会的目的。在这个意义上,《独立宣言》代表了美洲和人类历史上的一种新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开端。
在某种意义上,《独立宣言》可被认为是殖民地上层社会的政治讨论的结果,但它却使殖民地的革命政府获得了殖民地人民的广泛支持,重要的原因在于《独立宣言》中提出的原则——包括人生而自由,人具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以及政府必须经人民的同意而组成等——涵盖了当时殖民地绝大多数人的基本愿望。这些原则本身也因此具有了十分广博的适用性,一方面成为了新生美国的意识形态基础,另一方面成为社会各方争取权利的思想武器。后一点的意义尤其重大。杰斐逊在宣言中提出的“人人生而平等”中,“人人”指的是有产的白人殖民者,并不包括在殖民地的无产者、黑奴和其他无权的殖民地居民。在写下《独立宣言》的时候,杰斐逊本人正拥有数百名奴隶。他可能不会想到,“人人生而平等”的口号最终将成为解放奴隶的最有力的意识形态武器。
在某种意义上,美国革命的初衷,与其说是为了创造一种新的政治秩序,不如说是为了维护一种旧的政治秩序。殖民地的领袖和有产居民决定与英国决裂,是因为英国王室和议会破坏了殖民地与英国之间的传统的政治范式,侵害了殖民者的传统“特权”,尤其是侵害了殖民者已经拥有的政治自治权。革命的目的是要夺回这些权利。从这点意义上讲,美国革命的目的是保守的。但美国革命本身却导致和带动了殖民地内部的社会结构和政治思想上的变化,扩展了革命的原始目标。革命在将13个殖民地转化为美利坚联邦的同时,也奠定了未来美国的宪政基础,从而开创了人类政治史上的新纪元。美国革命的结果和影响无疑是革命性的。
美国联邦宪法(1787)第一页(原版)
1787年5月至9月,来自12个州的55名代表在费城聚会,原本打算修订《邦联条例》,结果却制定了新的美国联邦宪法。宪法的构成包括:导言(52字)、第一条(国会的构成与权限,2268字)、第二条(总统的产生与权限,1025字)、第三条(司法部门的构成与权限,377字)、第四条(联邦与州的关系暨州际关系等,330字)、第五条(宪法的修订程序,145字)、第六条(宪法的崇高性,156字)、第七条(宪法的批准程序,26字)。1791年,《权利法案》(第一至第十条宪法修正案)经国会和各州的批准,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自1794年至今,宪法一共加入了17条(第十一至第二十七条)修正案。
图片来源:http://www.archives.gov/exhibits/charters/constitution.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