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
刑事诉讼法和刑法都是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所不同的只是前者解决刑事诉讼的程序问题,后者解决刑事诉讼的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应当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方法和步骤,参与诉讼的人应当享有哪些诉讼权利,承担哪些诉讼义务等,应当以刑事诉讼法为依据。关于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什么样的行为应当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则要以刑法为依据。
进行刑事诉讼始终离不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离不开刑法。刑事诉讼一开始是立案阶段。应当由谁负责立案,立案应当办理哪些手续,立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哪些工作等等,这是程序问题。但是,应不应当立案,是否存在构成犯罪的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属于实体问题。在诉讼进入到审判阶段后,一样会同时遇到这两方面的问题。审判分审判前的准备,开庭审判,法庭调查、辩论和评议、宣判等步骤,这是程序问题。而审查被告人是否有罪,应当定什么罪名,是否科处刑罚,有无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等,则又是实体问题。所以,刑事诉讼始终都要通过某种程序表现出来,始终都要紧紧围绕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这个实体问题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既是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过程,也是适用刑法的过程。
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是刑事程序法同刑事实体法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关系。如果只有刑法而没有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规定就不能得到正确的实施,刑法的任务也就不可能实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不可缺少,其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它具有使刑法的任务能够得以实现的重要作用。只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于各种犯罪行为应当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等内容的法律,却没有规定应当由谁负责追究犯罪及如何追究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分子等内容的法律,那么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定的实现,便只能是一句空话。反之也是一样,即刑事诉讼法也同样离不开刑法。因为如果连什么行为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什么行为应该受到刑事处罚,什么行为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等都不明确,定罪量刑根本没有标准,那么即使有刑事诉讼法,这个刑事诉讼法的作用也不可能得到正确的发挥。所以,有刑事诉讼法,同时也必须有刑法,否则也是不可想象的。
为了说明程序法同实体法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人们常常引用马克思的下述一段话,他说:“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关于刑事诉讼法同刑法的关系,清朝末年的沈家本也曾说过类似的话,他认为:“法律一道,因时制宜,大致以刑法为体,以诉讼法为用,体不完无以标立法之宗旨,用不备无以收行法之实功。二者相因,不容偏废。”所以,实体法、刑法应当受到重视,程序法、刑事诉讼法也同样应当受到重视。
思考题
1.什么叫刑事诉讼?
2.什么是刑事诉讼法?
3.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以什么标准划分的?
4.弹劾式诉讼同纠问式诉讼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5.刑事诉讼法同刑法是什么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