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节 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
国际司法协助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的规定,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这里讲的国际司法协助,当然是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与国之间,根据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相互请求和相互帮助完成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某种事项的互助合作行为。
国际司法协助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助。在我国,具体实施这种互助合作行为的部门,一般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和司法行政机关。
我国与外国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是,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双边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如果没有这样的条约,则应根据互惠原则进行,即应根据对彼此都有利、并且互相对等的原则,在协助的条件、内容和手续等方面,都是互利的、对等的前提下进行。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除保留意见的条款外),对我国与相关国家都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我国与其他相关国家都应当遵守。对于根据互惠原则进行的刑事司法协助,只要符合互利、对等的前提,也同样应严肃对待,认真履行提供协助的义务,或者行使请求协助的权利。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切与刑事诉讼事宜有关的协助,它既有审判阶段的协助,也有侦查、执行等阶段的协助。具体讲,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主要有:送达刑事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即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被告人及代为搜查、鉴定、勘验、检查等;移交书证、物证及赃款、赃物等。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不得有损害被请求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如果有,被请求国理所当然地要予以拒绝。对于不符合互惠原则的司法请求,也可以予以拒绝。拒绝进行司法协助的一方,应当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被拒绝的一方。
我国与外国在互相请求和提供刑事司法协助时,有条约关系、并且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有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条约的规定进行联系和移交材料。没有条约关系或者条约中对联系途径和办法未作明确规定的,则应通过外交途径办理。通过外交途径办理的具体做法,一般是:由请求国的司法机关将请求书交本国外交机关转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再由被请求国的外交机关将请求书交给其本国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被请求国提供协助,同样应按照上述途径和做法办理。另外,我国与外国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中,还有允许互相通过本国派驻在另一方国家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关,直接向另一方境内的本国公民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当然,采用这种直接送达诉讼文书和调查取证的做法,必须遵守条约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违反驻在国的法律。
在请求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时,请求书及所附文件,均应附有被请求国通用的文字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的文本。对请求代办的事项必须叙述准确、清楚,所附材料必须齐全。被请求国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难以代为办理的请求,应当告知请求国予以补充。
我国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如果需要向外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一般应逐级上报中央一级司法机关审查、办理,不能自行直接联系、办理。
实行国际司法协助原则,对于促进我国与外国的刑事司法合作,加强我国与外国共同预防、制止和惩罚犯罪的斗争等,均有重要意义。
思考题
1.什么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它应包括哪些内容?
2.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原则的内容和意义是什么?
3.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依靠群众?
4.进行刑事诉讼为什么必须遵守法定程序?
5.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7.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8.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9.什么是两审终审原则?
10.为什么要实行审判公开?审判公开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1.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要求和意义是什么?
12.应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3.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具体包括哪几种法定情形?为什么只要具有其中某一种情形就不能追诉?
14.实行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有什么意义?
15.应怎样正确理解和贯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
16.法律监督原则的含义是什么?它与互相制约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17.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原则的含义和要求是什么?它与无罪推定原则有何关系?
18.应当怎样正确理解和执行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