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节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即:“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国人(含无国籍人和国籍不明的人)犯罪,主要是指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同时也应包括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
对在我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犯罪,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对在我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对我们国家和公民的犯罪,凡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也同样应当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是上述外国人犯罪案件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管辖,由我国公安、司法机关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制度和程序进行处理。
如果我们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于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在处理外国人犯罪案件时,也应当适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规定。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这是一条原则,所以除特殊情况外,一般都是适用的。
所谓特殊情况,具体指的就是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受我国司法管辖,我国公安、司法机关不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而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这是保证某些从事外交工作的外国人执行职务的需要,同时也是国际惯例和国与国之间平等互惠原则的要求。我国驻在外国或到外国访问或途经外国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也会受到同等对待。
根据我国1986年9月5日公布施行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的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是指:各国驻中国使馆的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途经中国的外国驻第三国的外交代表及与其共同生活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实行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既能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保护我们国家和公民的利益,维护我国的法律尊严,又可以妥善处理我国与外国的关系,防止因对刑事案件处理不当而影响我国同其他国家之间平等正常的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