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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节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中规定,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必须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必须以查对属实的证据和凭借这些证据认定的案件事实为根据。所谓案件事实,就是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作案的手段、原因,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作案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事实。这些案件事实必须是以证据为基础的,必须是客观上确实存在的事实,而不能是人们的主观想象、猜测或认识、看法等“事实”。
必须以法律为准绳,就是必须以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为标准和衡量的尺度,定罪量刑,处理案件。法律规定该怎样办就怎样办,该怎样处理就怎样处理,服从法律,忠实于法律。比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判有罪的,不能判无罪,应当判无罪的,也不能判有罪;依法应当从轻的,不能从重,依法应当从重的,也不能从轻,等等,这就是以法律为准绳。
以事实为根据和以法律为准绳二者联系紧密,缺一不可。不以事实为根据就不可能正确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就失去意义;不以法律为准绳,即使以真实可靠的案件事实为根据,也不可能正确处理案件,正确定罪量刑。因此,公、检、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全面地贯彻这项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刑事诉讼活动中始终离不开的两个方面,同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均有密切关系,而且在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因此,实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于贯彻落实其他各项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保障不枉不纵和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以及真正树立起法制的权威,并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尊重、信任和拥护等,均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