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节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是对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概括。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包括这样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和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有六种: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这种情形,显系被指控的事实是存在的,只是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而已。不认为是犯罪亦即不构成犯罪。对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当然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也当然不能追诉。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这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构成犯罪,但已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因而不再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
确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已经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应当以《刑法》的有关规定为准。
对已过法定追诉期限的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我国刑罚的目的,有利于社会安定,也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这种情形也是存在犯罪事实,只是由于国家已颁布特赦令免除刑罚,所以才不再追诉。
特赦是对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刑罚的一种赦免制度。实行特赦大都是在审判后的执行期间,在罪行宣告前一般不实行特赦。
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不论其刑罚已执行一部分还是完全没有执行,都等同于刑罚已执行完,以后无论何时,都不能因为没有执行或者没有执行完,而重新再次追诉。这当中也包括不能按审判监督程序再次追诉。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这种情形具体指的就是《刑法》第246条第1款、第257条第1款、第260条第1款和第270条规定的犯罪。对于这类犯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提出控告,或者被害人虽已提出控告,但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又撤回告诉的,就不能追诉或者不能继续追诉。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对这类犯罪的起诉权已交给被害者本人行使,被害者本人不提起诉讼或者已经撤回诉讼,法院也就无权追究或者继续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规定,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对于这样的告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如果被害人已经能自由表达自己的意志,在法院宣告判决前又明确表示反对告诉或者要求撤回告诉的,法院应当中止审理,允许撤回告诉。
另外,根据其他有关规定,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由于年老、患病、聋、哑、盲等原因不能亲自告诉的,其近亲属也可以代为告诉。
代为告诉的公民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这种情形如果存在,一般应终止诉讼。即使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足以证明其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也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再继续追诉。因为他应负的刑事责任,只能由他自己承担,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也不应当受到株连,这也就是所谓刑事责任的严格的个人性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再继续追究其刑事责任已无实际意义,所以,一般应终止诉讼。
如果被害人要求赔偿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要求明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公、检、法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诉讼应否继续进行下去,应否依法宣告有罪或者无罪。如果根据已有证据材料,能够确认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包括刑法等各种法律的规定。只要这些法律是现行的、有效的,其中关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就都是公、检、法机关决定不追诉或者不继续追诉的准绳和依据。
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原则包括的另一方面内容,是对有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六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就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就不能追诉。
如果在刑事诉讼开始前,就已经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则不能立案,也不应当立案。
对于在立案后的诉讼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的案件,应当采取措施终止诉讼。采取什么措施终止诉讼,应视处于什么诉讼阶段而定。诉讼阶段不同,终止诉讼的措施也会有所不同。
在侦查阶段,应当撤销案件。侦查阶段撤销案件,就是撤销原来的立案决定和对犯罪嫌疑人已经采取的强制措施,终止侦查程序。
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如果发现有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某种情形,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终止诉讼。
在审判阶段,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诉的,可以裁定准许撤诉并结案;对于有其他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案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实行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其意义主要在于保障国家的追诉权能够得到统一正确的行使,防止扩大追诉范围,保障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不被追诉和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