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规定在我国《宪法》第12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
《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此外,《刑事诉讼法》在“辩护与代理”一节中,根据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还增加了有关保障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规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基本内容,应当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辩护权。
所谓辩护权,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申辩和辩解,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认为应当减轻、从轻、免除处罚,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他们享有的其他诉讼权利,都同辩护权密切相关。辩护权如果得不到保障,其他诉讼权利的行使,也不可能得到保障。
辩护权是宪法和法律专门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毫无例外地享有辩护权。
辩护权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委托辩护人帮助共同行使。在侦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始终有权为自己辩护,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有权委托辩护人。在审判阶段,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有权依法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与辩护人一起共同行使辩护权。
其二,人民法院及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法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只有人民法院有责任和权利依法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证被告人依法获得辩护人的帮助,使被告人的辩护权能够得到充分的行使,即被告人不仅完全可以自己行使,而且可以得到辩护人的帮助,与辩护人一起共同行使。而在侦查、起诉阶段,公安、检察机关没有义务,也没有权利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保证他们获得辩护人的帮助,并与辩护人共同行使辩护权。
但是,公安、检察机关也同样有义务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公安、检察机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1)在侦查、起诉阶段,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申辩和解释,并应认真听取。(2)从传讯犯罪嫌疑人时起,就应当告知他享有辩护等诉讼权利。(3)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在审判阶段保证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主要应表现为:(1)依法在开庭前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使被告人有足够时间准备辩护。(2)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并应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3)依法应当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时,必须依法指定。(4)认真听取和研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对其中正确部分应当予以采纳。
实行有权获得辩护原则的意义,主要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主义刑事诉讼的公平、合理和民主精神。有原告才有被告,有控诉才有辩护,这两方面在刑事诉讼中都是不可缺少的。如果只有控诉或者只有指控,而没有辩护或者不允许辩护,只打一面官司,这是武断专横,是违背社会主义民主原则的。
另外,实行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还有助于公安、司法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防止出现偏差和错误。兼听则明,偏听则暗。特别是在审判阶段,既有控诉,又有辩护,既有原告人一方的详细陈述,又有被告人一方的充分辩解,这对于人民法院客观全面地了解案情,防止先入为主、偏听偏信和主观臆断等,肯定会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