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基础课系列刑事诉讼法学(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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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内容和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或基本行为规范。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刑事诉讼的各项基本原则。其中有些原则,在我国《宪法》以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里,也有明文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虽然也参考、借鉴了历史上和其他国家的有关经验,吸收了其中的某些合理因素,但就总体上讲,主要还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公、检、法等机关的要求,比如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等,就都是要求公、检、法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其他一些原则,如有权获得辩护,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等,对有关的诉讼参与人来说,这是他们享有的诉讼权利,他们可以放弃。但是,对公、检、法等机关来说,法律要求他们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却不能放弃,而只能认真地履行。所以可以讲,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对公、检、法等机关的要求,是公、检、法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必须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在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中,虽然也常常被列入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范畴,但是必须明确,凡是刑事诉讼法等法律中明文规定的基本原则,都当然具有法律规范的性质,而且是基本的法律规范。

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应当是普遍适用的,例外只能是极少数或个别的情况,而且有关每项基本原则的例外,都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

根据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应当是: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法律监督;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靠群众;审判公开;两审终审;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获得辩护;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司法协助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和基本原则中,还规定有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第13条)。但是,我们没有把它列入基本原则。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7条第1款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但是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的规定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另外,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2款中,也明确规定有这方面的内容,即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前,在第10条第2款中规定的相关内容是: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这些有关审判第一审案件合议庭组成的新规定,有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均不影响合议庭组成的合法性,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的属性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即它作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属性已不复存在。

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内容,是我们自己的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因此,它对于集中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主要特点;保障办案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和任务;准确理解刑事诉讼法关于各项具体程序的规定;以及解决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