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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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第一章 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本章详细介绍了保险业和保险制度的起源、发展过程,通过保险制度的历史演变认识、理解现行的制度。保险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最初起源于海上保险,其次是火灾保险和人身保险。在保险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为进一步分散保险企业所聚集的风险,产生了再保险。再保险规则与保险规则有较大的差异,再保险规则主要表现为国际惯例,而保险规则主要表现为国内法。我国保险法的主要发展是在20世纪90年代之后,1995年颁布了《保险法》,2002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是为了兑现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而消除相关的法律障碍;2009年又一次修订,主要是对保险合同法进行了重大的修改,体现在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上。

“无风险,则无保险”,风险的客观存在及其危害后果是保险制度产生、存在的前提条件。保险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弥补灾害事故损失的手段,是迄今为止人类所发明的规避风险的最好方式。保险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保障国民安居乐业。随着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险品种的增多,更多的风险渐次被纳入保险体系,通过保险和再保险予以吸收、分散,这标志着人类对抗风险能力的不断提高,意味着人类拥有更大的活动自由。在法律上,保险仅为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在经济上,是基于同一危险的多数人所构成的团体,为了共同补偿其中少数成员财产上的需要有组织、有技术的一种制度;在保险的功能上,是个人关联与社会关联的协调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