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会计的分类
3.1 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
这是按照会计服务的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
3.1.1 财务会计
传统的会计又称为财务会计,是指在会计法规、会计原则或者会计制度的指导下,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形式,对企业的整个财务活动和经营状况进行记账、算账、报账,为企业管理者、企业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定期提供企业财务信息的活动。由于财务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企业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集团和个人,如所有人或者股东、债权人、潜在投资人、潜在的交易对方等,因此,在西方国家,财务会计一般被称为“对外报告会计”。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主要是一种事后的、被动的记录与反映。他们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大量的、日常的业务数据,进行记录、分类和汇总,定期编制、披露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财务会计的这种模式,与生产社会化条件下社会经济结构呈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一般趋势有关。不论是欧洲中世纪时期的庄园经济,还是后来出现的股份公司,经济组织的基本结构都表现为委托——代理经营关系,即财产的所有人将特定的财产委托给他人进行管理,只不过封建庄园主将庄园交给“管家”,而股份公司的股东则聘请“经理”进行经营。委托人为了考察代理人是否恰当地履行了其受托经营的职责,就需要定期了解、掌握企业的财务信息。例如,封建庄园中的管家每年都向庄园主呈报“义务履行报告书”,说明自己一年来经营管理庄园的情况,供庄园主作为解聘或者延聘的参考。这种年度呈交报告的做法逐渐成为工商业惯例。当公司兴起后,它演变成为股份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制度,公司的日常会计工作都是围绕着年度财务报告的内容而展开的,会计信息系统运作的结果是最终生成对外的财务报告。
财务会计一直是法律的规范对象,尽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国家中,法律调整的方式不完全一致。这是因为,虽然财务会计以外部利益主体为服务对象,但是财务报表本身是在企业内部管理当局的领导下,由会计人员具体编制的。由于企业管理层与外部各利益主体之间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会计人员的会计行为很可能顺应管理层的意愿,而损害外部主体的利益,或者造成外部利害关系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企业管理层之间不公正的利益分配。因此,既然财务会计的目的是服务于外部的利害关系人,会计行为就不能单纯被管理层所左右,而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要求来进行。这样,财务报表才能取信于企业外部利害关系的团体和个人。因此,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公司法都为财务会计行为与方法确定了最基本的规范。
3.1.2 管理会计
管理会计又称为对内报告会计,是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现代管理科学的发展而从传统的、单一的会计系统中分离出来的一个会计分支。它利用财务会计提供的会计信息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有关资料,运用数学、统计等技术方法,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整理、计算、对比、分析,向企业内部各级管理人员提供用于未来决策的信息。与财务会计事后反映的功能不同,管理会计主要着眼于、服务于企业未来的生产经营活动,如经营目标的确定、投资决策的制定、预算的编制等。由于管理会计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内部管理层,因此,管理会计没有固定的核算程序或者模式,其收集信息、分析信息的方法也灵活多样,广泛采用边际分析、现金流量分析等多种技术和方法。
管理会计最早出现于20世纪初的美国,伴随着大公司管理方式的变革而发展起来。它的出现被认为是对传统会计的一次革命性突破,传统的“会计”概念无法包容、解释管理会计的内容。会计界对于“会计”定义、会计的职能等基本问题上出现的分歧,在一定程度上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两类完全不同的行为模式在“会计”的名义下并存有很大的关系。
管理会计作为纯粹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工具,一般不受公司法或者其他会计法规的约束。因此,本书所指会计法基本上不涉及管理会计的内容。
3.2 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
这是按照会计主体及管理对象的不同而进行的分类。我国传统上将这一分类称为官厅会计与民间会计。
政府会计,我国古代称为官厅会计,是指记录国家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财物保管情况的会计活动。广义上看,政府会计还包括以预算资金为经费来源的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主体中的会计活动。企业会计,是指记录、核算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者经营单位的会计。我国古代称之为民间会计,泛指适用于民间工商业、手工业、金融等行业的会计技术和方法。
会计反映的对象是经济活动中的资金运动,而不同的会计主体中资金运动的形式不完全相同。例如,政府机关或者其他预算单位,其经济活动不具有营利的性质,因此,其资金运动的目的是消耗性的,用公式表示为:预算(或经费)收入-预算(经费)支出=结余。正常情形下,收支相抵,结余应当为零。而企业作为营利组织,其资金运动的目的是增值性的,用公式表示为:资本+收入-费用=更多的资本。显然,营利性单位的资金运动不论是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远远复杂于非营利性单位。
从技术的角度看,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工具,主要是从对营利主体的资金运动的记录、反映过程中发展、完善起来的。一般认为,现代会计的两个重要标志是复式记账法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其中,复式记账法来源于中世纪银行家对存款、贷款、转账活动的记录方法,独立注册会计师职业对会计进行审查监督则导源于股份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因此它们都与营利主体的活动密切相关。我国历史上由于重农抑商的传统,民间会计不发达,官厅会计则比较发达,在宋朝时即达到了官厅会计(政府会计)记账方法发展的高峰。但是,即便如此,由于官厅会计受制于财政收支中资金运动相对简单的特点,仍然停留在单式记账的层面,尚未进入到复式记账阶段。
法律从技术角度为会计行为确立的规范,区别政府会计与企业会计而有所不同。我国现阶段的会计法规主要集中在企业会计方面,政府会计或非营利组织会计行为尚未全面地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因此,本书对会计法的讨论主要是以企业财务会计法律制度为依托进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