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发展
目前,史学界一般称周元王元年即公元前475年到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这一时期为“战国”。从春秋以来,由于奴隶起义、平民暴动和各诸侯国之间的兼并战争,原来一百多个诸侯国,到战国只剩下二十多个,其中最强大的有秦、楚、齐、魏、赵、韩、燕七国,史称“战国七雄”。
一、各国的变法与立法活动
(一)各国的变法
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已相继掌握了政权,但是新旧势力的斗争仍然非常激烈。新兴地主阶级利用政权的强制力,旨在限制或取消旧贵族的特权,发展封建经济,建立封建法制,达到富国强兵,以便在兼并战争中实现国家统一,巩固封建政权,扩大地主阶级的统治地位,因此开展了变法改革活动。
首先是魏国。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推行新政。李悝的新政主要有三点:(1)“尽地力之教”,鼓励开垦荒地和提高单位面积产量,废除井田制,发展土地私有制。(2)“善平籴”,就是国家在丰收之年收购一定数量的粮食,以免谷贱伤农,同时用来备荒,荒年由国家出售一定的粮食,以平衡粮价,防止旧贵族和大商人囤积居奇。(3)制定《法经》以维护新政权所建立的统治秩序。
其次,楚国在悼王时任用吴起为令尹实行变法。主要有两方面:(1)逐渐废除旧奴隶主贵族特权,针对楚国“大臣太重,封君太众,上偪主而下虐民”的情况,吴起提出两项措施:第一项,“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第二项,用节省下来的钱“以抚养战斗之士”。(2)“明法审令”,推行法治,整顿政治机构,裁减不必要的官吏。
再次,秦国在孝公时,“以卫(商)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商鞅在秦国先后两次发布变法令。
(二)立法活动
战国时期,封建制在各国逐步取代奴隶制以后,新兴地主阶级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因而各国纷纷制定新法,以适应巩固封建制的需要。
魏国曾几次制定和修订新法。文侯时李悝制定《法经》。惠王时相邦惠施制定治国之法,襄王时有《大府之宪》,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不赦。国虽大赦,降城之子,不得与焉。”安厘王时又有所更订。
楚怀王时,曾命屈原作“宪令”,未成。
秦国在孝公时,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进行法制改革,制定秦律,并颁布了各种有关变法革新的法令。后来又屡有增修。
此外,在三家分晋之始,赵国便制定“国律”,以为国之常法。韩国任用申不害进行变法,制定“刑符”以伸君权。
以上这些法典都早已失传,详细内容无从查考,但是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其中除有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公元前252年)的《魏户律》和《奔命律》两条外,其余都是秦国和秦始皇时期的律令。1972年山东临沂银雀山出土的《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是战国时齐国的法律令,其中有刑事、经济、军事诸法等内容。这些法律令虽然不是秦律和齐律的全部,但是为我们了解当时这两个国家法律令的部分内容,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二、立法指导思想
春秋以来,代表不同阶级、阶层和集团利益的各派思想家开展的“百家争鸣”局面,到战国时期达到了高峰。而这时新兴地主阶级已经掌握了政权,他们在立法过程中,便以代表本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大致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这句话是司马迁对战国时期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法家思想的概括,实际上也是新兴地主阶级用以指导立法的思想。其中心是取消旧奴隶主贵族在法律上享受的特权。所谓“亲疏”,是按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贵贱”,是按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一断于法”,是要求“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就是说,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刑。这样,开始打破了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二)“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这段话是当时法家韩非说的。所谓“编著之图籍”,就是制定成文法;“布之于百姓”,就是要向百姓公布,使人人皆知法而又有法可依,从而否定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三)“行刑,重其轻者”
“重其轻者”,是指在执行刑罚时,加重对轻罪的刑罚。商鞅认为:“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就是说,加重刑于轻罪,轻罪就不致产生,重罪也就无从出现。因为“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从而通过轻罪重刑的手段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这一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针对劳动人民的。商鞅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韩非也说:“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重罚者当贼,而悼惧者良民也。”这一思想对后世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也有很大影响。
三、李悝的《法经》
(一)《法经》产生的历史背景
《法经》是战国初期李悝制定的。李悝(音亏,公元前455年—前395年),一说李克,是战国初期的政治家,也是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曾相魏文侯,力主变法改革,提倡法治,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新兴地主阶级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著《法经》六篇。《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它是适应日益发展的封建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出现的。正如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所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春秋以来,随着土地私有的出现,各诸侯国税亩制的实行,一家一户的小农经济不断发展,地主阶级在各国掌握政权以后,确立了封建制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有一定的法律措施,加以保护和巩固封建制度。《法经》就是封建生产关系日益发展的产物。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与阶级本质
《法经》原文早已失传,现有文献最早提到《法经》的是三国时的《魏律·序略》,其中谈道:“旧律因秦《法经》,就增三篇,而《具律》不移,因在第六。”不过,这里说的是秦《法经》,但《晋书·刑法志》的作者在叙述魏明帝制定新律之前承用旧律的情况时,谈到这件事的原委:“是时承用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疑为‘囚’之误)》、《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然皆罪名之制也。商君受之以相秦。”《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记载。
从上述简略的内容,可以看出《法经》的阶级本质。第一,它的锋芒主要是指向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并不是偶然的,它反映了当时农民同地主阶级之间的矛盾已相当尖锐,正像《孟子·梁惠王章句上》所说的,农民一年到头辛苦劳动,连父母妻子都养活不了,而且遇到“凶年不免于死亡”。在这种情况下,起来反抗是很自然的。《荀子·修身》说:“窃货曰盗”, “害良曰贼”。封建统治者把危害其财产的行为称之为“盗”,把危害其政治统治和人身安全的行为称之为“贼”。把《盗》、《贼》两篇放在六篇之首,表明惩治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第二,维护君主制度。如关于“窥宫者膑”的规定,就是从保护君主的人身安全出发,只要偷偷地往宫内看一眼,就要处以膑刑,意味着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又规定“盗符者诛”,“盗玺者诛”, “议国法令者诛”。“符”、“玺”、“法令”,都是君权的象征,因此盗符玺、议国法令,都要受到残酷的刑罚。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例如,丞相受金,左右伏诛,就是说如果丞相受贿,要把他左右的臣属斩首问罪,这是因为刑不上丞相的缘故。又规定,大夫家里如果有诸侯应有的器物,要处以斩首之罪,而且超过一件以上的要处以族刑。可见封建等级制度是极其森严的。
(三)《法经》的历史意义
《法经》在我国法制史发展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在当时对各国立法曾产生很大影响,商鞅就是携带《法经》入相于秦,在《法经》的基础上制定了《秦律》,同时对以后的封建立法也有很大影响。《汉律》就是萧何在原来六篇的基础上,根据新的情况增加《户》、《兴》、《厩》三篇,谓之《九章律》。汉代以后历代封建法典又是在秦、汉旧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的,而且都吸收了《法经》的基本原则,把镇压农民反抗活动作为立法的主要任务。所有这些,都说明《法经》的确是封建法典的蓝本。
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它是作为封建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积极帮助自己基础的形成和巩固,采取一切办法帮助新制度来摧毁和消灭旧基础和旧阶级”。正因为如此,加上魏国其他有关富国强兵政策的推行,据《吴子·图国》所记,当时魏国曾“辟土四面,拓地千里”,成为战国初期强盛一时的大国。
四、商鞅变法与秦国法制
(一)商鞅变法
商鞅在秦国两次发布变法令。第一次是孝公三年(公元前359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打击奴隶主旧贵族的政治势力。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其主要内容有四:
(1)“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索隐》:“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这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
(2)奖励告奸。“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3)奖励农业生产。“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僇(音陆,尽力的意思)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
(4)奖励军功。“有军功者,各以率(音律)受上爵。”“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按军功“明尊卑爵秩等级”,使“有(军)功者显荣,无(军)功者虽富无所芬华”。从而打破原来按血缘关系亲疏划分尊卑等级的标准。
第二次是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年)。这次变法的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变法的具体内容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主要有四点:
(1)重申“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禁令。又宣布“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
(2)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集小(都)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
(3)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具体办法是:“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实行按亩收税,并准许土地买卖。
(4)统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郑玄曰:‘今之斛也。')权衡丈尺”。
(二)秦国法制概况
商鞅在秦孝公下令求贤时,便携带着李悝的《法经》,入秦见孝公,孝公任以为相,主持变法。首先改“法”为“律”。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说:“商鞅改法为律,谓改李悝之六法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也。”他认为:“改律之事,乃变法之大者也。”从云梦出土的秦法律令文书看,除个别法令外,大多数皆以“律”为名,也说明商鞅改法为律的事实。商鞅在秦变法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还颁布了一些单行法规,如分户令、什伍连坐法,出土秦简中的《军爵律》,也可能是商鞅变法时,为奖励军功制定的,变法时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而《军爵律》规定:“从军当以劳论及赐。”两者内容精神是一致的,而且语句也很相同。也就是说,《军爵律》也可能就是商鞅颁布的。可见,秦律,包括秦始皇统一后的秦律,都是在《法经》和商鞅颁布的法律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完善的。
(三)商鞅变法的意义
春秋时期,秦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还是比较落后的国家,进入战国以后,关东各国还对其以落后的“夷狄遇之”。史载,秦国“不与中国诸侯之会盟”。到孝公时,决心振兴,下令招揽贤才。这时,商鞅来到秦国,辅佐孝公变法。变法“行之十年,秦民大说(悦)”,收到良好的效果。商鞅变法时,剥夺了旧贵族的特权,甚至太子犯法,便“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师公孙贾”。从而,“宗室贵戚多怨望”,引起旧贵族的忌恨。孝公死后,子惠文王继位,旧贵族公子虔等人便诬陷商鞅谋反,结果商鞅被车裂而死。
商鞅虽死,其法未败,秦统治者继续沿用新法。新法的推行,促进了秦国生产力的发展,使“秦人富强”,秦国大治,从而为秦国后来完成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故商鞅变法引人注目,历来多有评说,如《新序》所云:秦之“国富兵强,长雄诸侯,周室归籍,四方来贺,为战国霸君,秦遂以强,六世而并诸侯,亦皆商君之谋也”。东汉王充也说:“商鞅相孝公,为秦开帝业。”所有这些,都说明秦统一大业的完成,与商鞅变法有着直接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