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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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

第一节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概述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是各国政府或为保护和促进国内生产、增加出口、限制进口而采取的鼓励与限制措施;或为政治目的,对进出口采取禁止或限制的措施。它是一国对外贸易政策的体现。

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制度分为两种:一种是对进口贸易的管理;一种是对出口贸易的管理。这些法律都属强制性法律规范,任何人不得随意加以改变。对于违法者,轻的要受行政处罚、经济制裁,重者要承担刑事责任。

其具体范围包括:关税制度、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外汇管理制度、商品检验制度、原产地规则以及有关保护竞争、限制垄断及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法律与制度等。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各国政府主要是用关税措施限制他国商品的输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除关税措施外,又出现了许多新的措施,称之为非关税壁垒,例如,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繁杂的通关手续的规定、苛刻的产品质量与卫生安全标准、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措施以及自动限制、有秩序的销售协议等等,据统计,各种名目的非关税措施达上千种之多。

政府对贸易进行管理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帝国主义,资本主义市场自动调节机制失灵,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相结合的产物,是各国经济发展不平衡,资本主义强国争夺世界市场的结果,也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捍卫本国经济主权,发展民族经济,抵制资本主义经济掠夺的武器。目前,政府对贸易进行管理和监督已成为各国政府不可或缺的一项重要职能,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与制度正在成为一些国家的政府推行贸易保护的有力工具。90年代蓬勃发展的区域贸易集团,在促进利益相关国家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将各国政府管理贸易的水平推向了新的发展阶段,是对政府管理贸易法律和制度的极大丰富和发展。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从1947年起举行了一系列谈判,就其成员间多边互惠的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壁垒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议,提出了一整套为世界大多数国家所接受的国际贸易原则和规则。20世纪60年代以后,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和发展民族经济所采取的合理保护措施与发达国家为争夺世界市场而采取的某些侵略扩张性保护措施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关贸总协定为解决这些矛盾,协调各国在国际贸易法律与政策方面的重要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以及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达成的一系列积极成果,标志着世界各国政府管理贸易的政策、法律和措施走上了进一步的协调和统一。

传统的政府对贸易的管理,仅限于对货物进出口的管理,乌拉圭回合谈判,将政府对贸易的管理扩大到国际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并相应地达成了三个新的多边贸易协定,本书对这三个协定分别在国际投资法律制度、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中作了专门介绍,故本章所讲政府对贸易管理的法律与制度仍以对货物贸易管理的法律与制度为主,集中讨论有关的国内法制度和世界贸易组织的货物贸易多边协定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