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际经济法(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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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卖方违约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当发生以上违约行为时,《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给买方提供了以下救济方法:

(一)卖方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买方并可通过法院采取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二)减少价金

当卖方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方可要求减少价金。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减低价格。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1)如果卖方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办法;(2)买方拒绝了卖方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方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作出答复。

(三)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具体包括以下三项内容:(1)卖方不交付货物、延迟交货或交货不符或所有权有瑕疵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卖方声明他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交货义务;(3)在买方给予的宽限期届满后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卖方已交货,买方则丧失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除非:(1)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方在得知交货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2)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方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无效;(3)在给予卖方作出履行合同或作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方履行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买方宣布合同无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方发出通知时才产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时,买方应接受符合规定的部分;只有当卖方完全不交货或不按合同规定交货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能宣布整个合同无效。当卖方交货数量大于合同规定数量时,买方有选择权,全部接受或拒绝多交部分。

(四)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买方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行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而丧失。也就是说,无论买方采用了要求实际履行并给予宽限期,或减少价金或宣告合同无效等救济方法,如果不足以弥补由于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仍可以继续要求损害赔偿。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方法

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在这种情况发生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公约》的规定,卖方可选择以下救济方法:

(一)实际履行

公约第62条规定,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除非卖方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在要求实际履行的过程中,如货物仍在卖方手中,则卖方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支付不合理费用时,卖方可在通知买方后转售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而不能再要求实际履行。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的救济不影响卖方对由于买方延迟付款或接收货物蒙受的损失,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二)损害赔偿

实际履行可以达到买卖双方当初订立合同时预期的目的,但在买方违约并拒绝履行合同时,尽管卖方依公约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法院能否作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行等都是费时、费力的事情。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卖方往往不愿冒将货物长期留在自己手中的风险,特别当货物属于易于腐烂,或保存货物要支出较高费用的时候,卖方宁愿选择较为简便、快捷的办法处理货物,同时向买方要求损害赔偿。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方违约给卖方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此外,卖方为保全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三)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方已支付了价金,卖方则不能宣告合同无效,除非在得知买方履行义务前,宣布合同无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方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或在给予买方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的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无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行使以下四种权利:(1)停止交货权;(2)留置权;(3)停运权;(4)再出售权。

由此可见,在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债权方面的救济方法,如要求实际履行、损害赔偿、宣告合同无效;另一类是物权方面的救济方法,这是英美法系中特有的。前者是针对当事人行使的,后者是卖方直接针对货物行使的。

三、先期违约的补救方法

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来之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先期违约可由违约方明确表示,或由对方从其行动中判断出来。例如,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即宣布拒绝履行合同或宣告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1)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当另一方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时,一方可以暂时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买方有先期违约的情况下,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在卖方先期违约的情况下,买方停止付款。此外,当事人还应承担以下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决定立即通知对方;(2)当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假如当事人一方没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中止合同的履行,则应负违反合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