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应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提交货物及单据以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2)对货物承担担保义务。
(一)提交货物与单据
提交货物和单据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一项主要义务,包括卖方应在合同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移交货物和单据。如果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地点未作规定,则应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
1.交货地点
(1)卖方营业地。按照公约的规定,卖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地点交付货款。在一般情况下,卖方是在自己的营业所在地向买方提交货物;买方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走。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营业地,则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所在地;如果卖方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为准。
(2)特定地点。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是从特定存货中提取,或将在某特定地点进行生产制造,则交货地点即是该货物存放或生产的特定地点。
(3)货交第一承运人。当卖方的交货义务涉及运输时,卖方只要把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就算履行了交货义务。在国际贸易中,“涉及运输”是一个特有概念,特指那些以本人或其名义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承担运输责任的承运人。当卖方有义务安排运输时,卖方和承运人签订必要的运输合同,并按照通常的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即第一承运人所在地)。在有约定的情况下,承担必要的保险义务。
目前,国际货物买卖已基本上实现统一化、标准化、规范化。因此,各国进出口商利用贸易术语即可确定交货地点。
2.交货时间
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应按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时间(确定的日期或期间)提交货物。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则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的时间内交货。所谓合理时间,按照一般的国际实践,是作为事实由法院根据货物的性质及合同的其他规定决定的。
3.单据的交付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存在着两种交货方式:一种是实际交货,即卖方把货物连同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一起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与占有权的同时转移;另一种方式是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提单)交给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因此,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交付单据是卖方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义务。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交付单据的义务具体包括:
(1)卖方应保证单据的完整和符合合同及公约的规定。
(2)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单据。
(二)卖方的担保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除了承担交货义务外,还应承担的第二个义务是保证提交的货物在各方面符合合同的规定,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质量的保证与所有权的保证。
1.瑕疵担保
瑕疵担保是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2)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3)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4)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和包装。否则,根据各国法律与实践,卖方违反瑕疵担保并要承担交货不符、违反合同的责任,如果因货物瑕疵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当事人还要依法承担产品责任。
产品责任问题不在公约的调整范围之内。公约第5条规定,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目前国际上尚不存在统一的关于产品责任的国际公约,这样,由货物瑕疵导致的产品责任问题只能依据各国国内法的相应规定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各国法律都允许买卖双方利用标准合同中的免责或限制条款以减轻或解除卖方依法承担的瑕疵担保义务。
2.追夺担保与权源保护
追夺担保也称所有权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其具体含义有三:(1)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权出售该货物。假如卖方将偷窃的东西卖给买方,则违反他对货物所有权担保的义务。(2)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留置权、抵押权等他人的权利要求。(3)卖方应向买方担保第三者对所提交的货物不得以侵权或其他类似理由提出合法要求。例如卖方出售的货物及其使用不得侵犯第三者的专利权、商标权等。
当第三者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提出要求时,根据公约规定,需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第三者的权利是依据买卖合同预期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权利存在,则要承担责任。假如卖方订约时,第三者的专利权尚未取得或未经公告;或者买方把货物运往合同预期销往或使用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而卖方不知道依据该国或该地区法律,货物的销售或使用会侵犯他人权利,则不承担责任。第二,第三者的权利是根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取得的。在这种情况下,不管货物销往哪个国家,也不管卖方是否知晓,卖方均要为侵犯第三者依据买方营业所在地国法律取得的专利权承担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得予免除,其损害由买方来承担:(1)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2)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者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3)上述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或其他规格;(4)当买方收到第三者的权利要求时,要及时通知卖方,如怠于通知,则免除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公约并未指明何谓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行为,这样,在一国被视为侵犯工业产权的违法行为,在另一国可能被认为是合法的,非侵犯行为。当双方发生争议时,只能由解决争议的法院依照国际私法规则指引或合同适用的国内法来处理。
二、买方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有支付价金与收取货物的义务,买方不履行义务则卖方可依法得到救济。
(一)支付价金的义务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53条规定,买方应根据合同和公约的规定履行支付价金的义务。支付价金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支付货款。
1.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
按照一般的国际贸易实践,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续包括买方向银行申请信用证或银行付款保险,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进口许可证及所需外汇等等。这些手续是买方付款的前提和保证,根据公约,完成这些步骤和手续都是买方的义务。
2.付款地点
依照公约的规定买方应在约定的付款地点付款。当合同中对付款地点未作规定时,买方应在下列地点付款:(1)卖方营业地;(2)在凭移交货物或凭单据付款时,则为提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3.付款时间
买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如果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未作规定,买方则应按公约的规定,在卖方提交货物单据的时间付款,无需卖方催告或办理任何手续。
与普通法系国家的规定相一致,公约也把买方的付款义务与检验货物的权利联系在一起。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可以拒绝付款。但这一程序不得与双方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二)收取货物的义务
按照公约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包括两方面: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提交货物。
(2)接收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