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与披露要求
一、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结构
资产负债表的结构一般是指资产负债表的组成内容及各项目在表内的排列顺序。就组成内容而言,资产负债表包括表头、基本内容和补充资料等。其中:
表头部分提供了编报企业的名称、报表的名称、报表所反映的日期、金额单位及币种等内容。
基本内容部分则列示了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等内容。
补充资料则列示或反映了一些在基本内容中未能提供的重要信息或未能充分说明的信息。这部分资料或在资产负债表基本内容下部列示,或在报表附注中列示。
我国企业资产负债表的排列及各项目的含义,受《企业会计准则》的直接制约。资产负债表的基本框架如表3-1所示:
表3-1 资产负债表(主体部分)
可以看出,在资产方,按照资产变现能力的强弱,依强到弱的排列顺序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方,则按负债偿还的先后顺序将负债按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分别列示;所有者权益则列示在负债的下方。此种格式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会计等式是完全吻合的。由于这种排列呈左右水平对称式,故此种格式又被称为水平式或账户式。
在实务中,还可能出现一些项目排列上的变化,但基本内容不会变。
二、资产负债表的披露要求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等各项目的披露应该满足下列要求:
(一)资产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交易性金融资产;
(3)应收及预付款项;
(4)存货;
(5)持有至到期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7)投资性房地产;
(8)固定资产;
(9)生物资产;
(10)无形资产;
(11)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负债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交税金;
(4)应付职工薪酬;
(5)预计负债;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8)应付债券;
(9)递延所得税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实收资本(或股本);
(2)资本公积;
(3)盈余公积;
(4)未分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