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或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投资者评估公司状况所需要的信息;二是对股价运行有重要影响的事项。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时间来看,可分为上市前和上市后两部分内容。
我国现行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主要由证券发行信息披露制度和持续性信息披露制度(定期报告制度和临时报告制度等)两个方面所组成。具体而言,会计信息披露文件一般包括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包括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和收购与合并公告);前两者构成首次披露,后三者构成持续披露。
信息披露的评价标准是及时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信息披露制度的目的与证券市场监管的目标是一致的,都以维护投资者利益、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为宗旨。从各国家证券市场监管的实践来看,信息披露制度是每个国家证券监管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为了应对证券市场中的欺诈行为和内幕交易等,改善市场中客观存在的不公平竞争状态,世界上几乎所有国家的证券法规都规定,所有已经上市的和即将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都负有公开、公平和及时地向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披露一切有关公司重要信息的持续性责任。因此,历来的证券监管都把信息披露监管作为重中之重。
近年来,随着上市公司数量的不断增加,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逐渐规范。中国证监会先后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公司股份变动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试行)》和《上市公司配股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等。
我国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层次如图2-2所示。必须指出的是,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会随着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不断变化而发展变化。提请读者注意特定时期的有关规定。
图2-2 我国约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