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编 犯罪论
第四章 犯罪概说
一、考核内容和要求
(一)识记:犯罪的特征;自然犯与法定犯;隔隙犯;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身份犯;亲告罪;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二)领会: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含义及其关系;犯罪分类的意义。
(三)应用:运用刑事违法性分析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判断某种具体犯罪属于何类犯罪。
二、重点、难点精解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含义及其关系
我国传统的刑法理论认为,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三特征说)。但是,我们认为,应受刑罚处罚性能否作为犯罪的一个独立特征是值得研究的。在立法上,应受刑罚处罚性是立法机关权衡某种行为应否作为犯罪处理的一个标准,即并非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当立法者认为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需要以刑罚予以禁止时,才会将其规定为犯罪。从这些意义上说,应受刑罚处罚性是限制社会危害性程度的概念,将其作为独立特征不利于完整地理解犯罪概念。况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可见,行为只有在危害社会并且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正因为如此,我们主张犯罪只有两个特征:一是社会危害性,二是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性(即刑事违法性)。
不过,社会危害性也罢,刑事违法性也罢,都是极其抽象的概念。因此,如何理解两者的各自含义及其相互关系就是我们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1.社会危害性的含义
社会危害性的概念十分抽象,必须将其还原为具体的概念才能予以理解。为此我们就要引入一个刑法上的重要概念,那就是“法益”,社会危害性也就可以理解为行为对法益的侵害性。所谓法益,简单地讲,就是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一点来说,法益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就受侵犯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被害法益,即犯罪所侵害或者威胁的利益。就受保护的角度而言,法益被称为保护法益,即法所保护的利益,或者被称为保护客体。显然,将二者联系起来就会发现,法益实际上是我国刑法理论上所说的客体。
因此,只有当某一行为对法益造成了侵害或者具有侵害的危险时,该行为才具有社会危害性,从而具备犯罪的第一个特征。为了更深入理解社会危害性,我们必须注意社会危害性的“四个统一”,即它是侵害性与威胁性(危险性)的统一;是质与量的统一;是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是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2.刑事违法性的含义
同样,刑事违法性也是较为抽象的概念,还原为具体的概念其实就是刑法的禁止性。也就是说,只要某一行为被刑法所禁止,并且是以刑罚手段予以禁止的,那么,这一行为也就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因而也就具备了犯罪的第二个特征。更通俗一点来讲,“犯某某罪,处某某刑”是刑法最为惯常的表述方式,这种表述就说明了刑法是以刑罚手段来禁止某些行为的,这就是刑法的禁止性,也就是刑事违法性。
不过,将刑事违法性理解为刑法的禁止性,只是从形式上来理解刑事违法性。那么,刑事违法性的实质又是什么呢?其实,实质的刑事违法性讲的就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社会危害性。所以,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就是社会危害性。
3.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一如上述,实质的刑事违法性就是社会危害性。所以,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就是实质的刑事违法性与形式的刑事违法性的关系,即实质与形式的关系。我们知道,任何事物都是形式与实质的统一,刑事违法性也不例外,也是实质与形式的统一。故此,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统一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实质根据,而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表现形式。具体地讲,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前提或基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的法律表现。
(二)犯罪的分类及其意义
分类是我们认识事物的一种重要方法,通过对某一事物的分类,我们的认识不但更加深入,而且更加全面。犯罪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通过对犯罪进行分类,我们同样也能达到更深入更全面地认识犯罪的目的。所以,对犯罪进行分类,对我们理解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下面,仅就一些犯罪类别来具体谈一谈分类的意义。
1.隔隙犯与非隔隙犯
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其中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间隔的犯罪称为隔时犯;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场所间隔的犯罪称为隔地犯。这一区分起码有如下两方面意义:(1)隔时犯存在犯罪时的确定问题,隔地犯则存在犯罪地的确定问题。就隔时犯而言,原则上应以行为时为犯罪时;对于隔地犯而言,行为地与结果地均为犯罪地。(2)为我们区分行为犯与结果犯提供了一个妥当的标准。我国刑法理论通常是从犯罪既遂的角度来说明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这显然是不恰当的。现在一般认为,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行为犯则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这里主要涉及“共犯与身份”问题,具体论述见下面有关章节。
三、同步练习
(一)单项选择题
1.犯罪是( )。
A.民事违法行为
B.行政违法行为
C.刑事违法行为
D.严重的侵权行为
2.社会危害性可以理解为( )。
A.主观罪过性
B.对法益的侵犯性
C.应受刑罚处罚性
D.人身危险性
3.下列犯罪属于国事犯罪的是( )。
A.危害国家安全罪
B.军人违反职责罪
C.侵犯财产罪
D.渎职罪
4.下列犯罪可以由单位实施的是( )。
A.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罪
C.强奸罪
D.票据诈骗罪
(二)多项选择题
1.犯罪的特征有( )。
A.社会危害性
B.刑事违法性
C.应受刑罚处罚性
D.行为的违法性
E.主观罪过性
2.社会危害性是( )。
A.立法与司法的统一
B.质与量的统一
C.相对稳定性与变易性的统一
D.客观性与可知性的统一
E.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3.身份犯分为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下列犯罪属于真正身份犯的是( )。
A.刑讯逼供罪
B.诬告陷害罪
C.贪污罪
D.盗窃罪
E.受贿罪
4.犯罪分为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下列行为属于亲告罪的是( )。
A.侵占罪
B.构成侮辱罪且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C.构成诽谤罪但并没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
D.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但并没有致使被害人死亡的
E.构成虐待罪且致使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
(三)填空题
1.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______,不认为是犯罪。
2.隔隙犯是指在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包括______与______。
3.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分为______与______。
(四)名词解释题
1.法益
2.社会危害性
3.身份犯
4.非亲告罪
(五)简答题
1.简述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相互关系。
2.简述犯罪的法定分类。
四、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A 4.D
(二)多项选择题
1.AB 2.BCD 3.ACE 4.ACD
(三)填空题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2.隔时犯 隔地犯
3.结果加重犯 情节加重犯
(四)名词解释题
1.法益,是指法所保护的利益,具体来说,是指根据宪法的基本原则,由法所保护的、客观上可能受到侵害或者威胁的人的生活利益。其中由刑法所保护的人的生活利益,就是刑法上的法益。
2.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3.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
4.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就是非亲告罪。
(五)简答题
1.参见本章重点、难点精解的相关部分。
2.犯罪的法定分类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分类。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对犯罪作如下分类:
(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普通犯罪是指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以外的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二章至第十章规定的犯罪,相对于国事犯罪而言,就属于普通犯罪。
(2)身份犯与非身份犯
身份犯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包括真正身份犯与不真正身份犯。身份犯以外的犯罪则是非身份犯。
(3)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亲告罪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89条的规定,告诉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必须有刑法的明文规定。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均属于非亲告罪。
(4)基本犯、加重犯与减轻犯
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