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管理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商业银行借款的管理

一、从“负债决定资产”到“资产决定负债”

在20世纪60年代以前,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主要的资金来源,而且由于居民投资替代品较少,各银行在存款方面的竞争也主要依赖于设置分支机构等成本较高、灵活性极低的竞争方式。因此,银行在负债方面的竞争并不十分激烈。

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使商业银行的存款出现了大量流失,商业银行在负债方面遇到了越来越激烈的竞争。尤其是发放了期限较长的工商业贷款和房地产贷款的银行,由于存款被支取而出现了严重的流动性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被迫采取创新措施,主动从金融市场借入资金,以弥补存款被支取所出现的资金缺口。在此过程中,银行发现,从金融市场借入资金不仅是扭转存款被支取这种被动局面的临时性措施,而且可以是大幅度增强银行管理主动性的经常性措施。自此,借款成为商业银行创新的又一重大领域,借款在银行总负债中所占比例节节上升,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商业银行“负债决定资产”的传统经营原则,逐渐形成了“资产决定负债”的新原则。从静态来看,始终是负债决定资产;但从动态来看,资产决定负债才是商业性机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与企业如下经营行为的基本原理是一样的:商业企业只有在预计能销售出去的情况下,才会去进货;企业希望购置的资产的金额,决定了其债务融资的金额。

在“负债决定资产”的原则指导下,银行经营是“量入为出”,先有资金来源(以存款为主),再去寻找资金用途,这就使得资金往往得不到充分利用。一方面,为了防止存款人临时支取存款,银行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准备金,从而使这一部分资金难以得到充分运用;另一方面,在有了资金来源以后,很可能不能在短时间内找到符合银行要求的运用项目,如果仓促之间运用出去,又可能造成资产质量的下降,形成大量不良资产,危及银行的安全。

在“资产决定负债”的原则指导下,银行的经营是“量出为入”,先找到资金用途以后,再去寻找资金来源,这样就使资金能得到更充分的运用,从而能更好地实现银行的经营目标。因为相对于存款来说,借款具有非常明显的优点:

(1)主动性强。在存款业务中,存款的时间、金额、期限均取决于存款人,银行的影响很有限,而在借款业务中,银行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借款的时间、期限和金额。这一特点使银行能够更好地满足借款客户的需要,只要客户的借款符合银行的要求,银行就能够满足,而不会受到已有资金来源的限制,这样就能够建立起与客户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从而有利于银行的长远发展。

(2)利用率高。由于银行在借入资金之前已经寻找到了资金用途,因而就不存在因无法运用出去而出现资金闲置的问题;同时,银行借入的资金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因此能在不保留准备金的前提下完全运用出去。这两方面的因素大幅度提高了借入资金的利用率。

(3)流动性风险低。由于借入资金一般都事先确定了明确的期限,不存在需要提前支付的问题,这就大大降低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4)非利息成本低。一般来说,由于借入资金不需要像吸收存款那样建立大量的分支机构,也不需要支付与清点、保管和运输现钞等相关的费用,所以,借入资金的非利息成本通常要低于存款资金的非利息成本,从而能够增加银行利润。

但是,通过借款支撑“资产决定负债”的经营模式,也具有一定的弊端和风险,这主要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

(1)需要以发达的金融市场为基础。银行的借款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金融市场的状况,只有在金融市场非常发达的情况下,“资产决定负债”的经营模式才有可能成功。

(2)利息成本高。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也就是说,银行偿还借款的顺序次于存款,银行借款的债权人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存款人所承担的风险。因此,借款的利率一般高于存款的利率,这对银行资产的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波动性大。借款的利率敏感性比存款高,这使得借款的波动性远大于存款,金融市场的变化或者银行偶发事件的影响,都可能会引起借款的大幅波动,并有可能使银行借款来源被完全关闭,从而将银行拖入危机或破产倒闭的境地。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之一是,东南亚国家的很多商业银行,通过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为国内的长期项目提供融资,最后在国际投机者的冲击下,原来借入的资金恐慌性出逃,银行又无法借入新的资金,最后导致危机的爆发。

因此,商业银行在借款管理中,应综合考虑借款相对于存款的优势和成本,充分发挥借款的主动性优势,促使银行更好地实现其经营目标。

二、短期借款的管理

短期借款是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下的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

(一)同业拆借

同业拆借是商业银行从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短期资金的行为,主要用于支持资金的临时周转。同业拆借最初的交易动机是调剂商业银行的准备金,即法定准备金不足的银行向有超额准备金的银行借入资金,这样拆入方就能够以简单的方式补足准备金,避免中央银行的惩罚,而拆出行也可以使盈余的资金利用起来,提高资金效益。出于这种交易目的的同业拆借,期限一般都很短,甚至只有一天或一夜,因而有时也叫隔日或隔夜放款。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同业拆借已成为商业银行日常融资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期限也在不断延长。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7年8月6日起施行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对同业拆借的定义是:“本办法所称同业拆借,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下列金融机构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政策性银行;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中资商业银行(不包括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授权的一级分支机构;外国银行分行;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机构。之间,通过全国统一的同业拆借网络进行的无担保资金融通行为。”同时,还对交易的方式、利率、合同、期限、限额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同业拆借具有期限短、金额大、风险低、手续简便等特点,从而能够反映金融市场上的资金供求状况。因此,同业拆借市场上的利率是货币市场最重要的基准利率之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从2007年1月4日起正式运行,在每个交易日的上午11:30通过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对外发布,为我国金融市场提供了1年以内产品的定价基准,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债券回购

债券回购是商业银行短期借款的重要方式,包括质押式回购与买断式回购两种。与纯粹以信用为基础、没有任何担保的同业拆借相比,债券回购的风险要低得多,对信用等级相同的金融机构来说,债券回购利率一般低于同业拆借利率。因此,债券回购的交易量要远大于同业拆借的交易量。

1.质押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交易双方进行的以债券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短期资金融通业务。在质押式回购中,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逆回购方向正回购方返还原出质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0年4月30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规定:“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期限最长为365天。”

2.买断式回购

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卖给债券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未来某一时期,正回购方再以约定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同种债券的交易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4年5月20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规定:“买断式回购的期限由交易双方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91天,交易双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延长回购期限。”

买断式回购与质押式回购的主要区别在于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归属不同。在质押式回购中,融券方(逆回购方)不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在回购期内,融券方无权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而在买断式回购中,标的债券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融券方在回购期内拥有标的券种的所有权,可以对标的债券进行处置,只要到期时有足够的同种债券返售给正回购方即可。因此,买断式回购能够降低对现券的占用,更加充分地发挥债券的流动性和融资功能。

但是,相对于质押式回购来说,买断式回购的风险更高。因此,《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买断式回购业务管理规定》规定:“进行买断式回购,交易双方可以按照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设定保证券时,回购期间保证券应在交易双方中的提供方托管账户冻结。”

(三)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是一种固定面额、固定期限、可以转让的大额存款凭证。从法律上来说,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筹集的资金属于存款而不是借款。但是,由于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提前支取的可能性极小美国因此规定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不用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我国规定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而且银行能够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通过调整发行这种存单的数量、期限、利率来决定所吸收资金量的多少,具有与其他形式借款类似的特点和优势。因此,从本质上来看,这种存单更接近于借款。

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11月11日修订后发布施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规定:“对城乡居民个人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1万元、2万元、5万元;对企业、事业单位发行的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面额为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期限为3个月、6个月、12个月(1年);采用记名方式发行;不能提前支取;经营证券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经批准可以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的转让业务。”

(四)向中央银行借款

商业银行在需要时还可以向中央银行申请借款。但是,商业银行一般只把向中央银行借款作为融资的最后选择,只有在通过其他方式难以借到足够的资金时,才会求助于中央银行,这也是中央银行为什么被称为“最后贷款人”的原因。同时,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的事实,一般会对外严格保密,因为这会向银行的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以及整个金融市场暗示,这家银行已经陷入困境,从而无法通过别的方式筹集到足够资金,结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同时,为了防止商业银行从中央银行借款套利即以低利率从中央银行借入资金,再以高利率将其运用出去。,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能够借款的限额和频率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比如,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规定:存款总额在2亿美元以下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连续期限最多不超过5周,在26周内累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8周,借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2%;存款总额在30亿美元以上的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连续期限最多不超过2周,在26周内累计借款期限不得超过4周,借款总金额不得超过存款总额的1%。资料来源: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http://www.federalreserve.gov)。

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借款有再贴现和再贷款两种途径。再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了取得资金,把已对客户贴现但尚未到期的商业票据,再以贴现方式向中央银行转让的票据行为。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向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三、长期借款的管理

商业银行除了大量利用短期借款以外,还在特定情况下利用长期借款,以弥补长期资金的不足。商业银行的长期借款一般采用发行金融债券的形式进行,具体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

(一)普通金融债券

金融债券是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上发行的按约定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相对于下面即将介绍的也属于金融债券的可转换债券、次级债券和混合资本债券来说,本节介绍的金融债券可以称为普通金融债券。我国商业银行所发行的金融债券,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对金融债券的发行进行了详细规定。

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的方式借入长期资金,具有很多优势:(1)由于不必缴纳存款准备金,所以利用率比较高。(2)由于期限比较长,银行可以长期稳定使用。(3)发行债券均需满足监管当局所规定的条件,因此,能够发行债券本身就代表商业银行达到了这些条件;同时,在发行债券时以及在债券的存续期内,发债银行必须充分披露相关信息,并接受债券评级机构的评级、跟踪评级以及跟踪评级信息披露,因此,发债具有明显的广告宣传效应。(4)债券发行时及其在二级市场上的交易价格,都会充分反映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从而能够有效地促使银行改善经营管理。另外,市场约束的加强会提高监管效率,减少监管当局以其他形式进行的监督检查,从而还会降低银行的监管服从成本。这些优点使得发行金融债券成为商业银行筹措长期资金的重要方式。

(二)次级债券

次级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商业银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商业银行股权资本的债券。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于2004年6月17日起施行的《商业银行次级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次级债券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公开发行或私募发行。

次级债券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非常突出的意义,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次级债券的期限比较长,一般为10年,最低不短于5年,属于银行可以长期使用的稳定资金来源;(2)次级债券可以计入银行附属资本,可以有效地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相对于发行股票补充资本的方式来说,发行次级债券程序相对简单、周期短,发行成本比较低;(3)具有与发行普通金融债券同样的广告宣传效应和市场约束作用,而且,由于次级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要高于存款人和一般债权人,发行次级债券对商业银行的约束力比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更强。

(三)混合资本债券

混合资本债券是金融债券的一种,是指商业银行发行的既带有一定股本性质,又带有一定债务性质的资本工具。

2006年9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商业银行发行混合资本债券的公告》,规定混合资本债券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期限在15年以上,自发行之日起10年内不得赎回。自发行之日起10年后发行人具有一次赎回权,若发行人未行使赎回权,可以适当提高混合资本债券的利率。

(2)混合资本债券到期前,如果发行人核心资本充足率低于4%,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利息;如果同时出现以下情况: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中盈余公积与未分配利润之和为负,且最近12个月内未向普通股股东支付现金红利,则发行人必须延期支付利息。在不满足延期支付利息的条件时,发行人应立即支付欠息及欠息产生的复利。

(3)当发行人清算时,混合资本债券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一般债务和次级债务之后,先于股权资本。

(4)混合资本债券到期时,如果发行人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该债券之前的债务,或支付该债券将导致无力支付清偿顺序在混合资本债券之前的债务,发行人可以延期支付该债券的本金和利息。待上述情况好转后,发行人应继续履行其还本付息义务,延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将根据混合资本债券的票面利率计算利息。

同时,2007年7月3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混合资本在达到一定条件以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入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参见本书第十章)。

从上述条件中可以看出,混合资本债券比次级债券的期限更长,稳定性更高,从而能为商业银行长期稳定使用;同时,混合资本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比次级债券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更高。因此,混合资本债券能发挥更强的市场约束作用,也能更进一步促进商业银行改善经营管理。

(四)可转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是指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兼具债券和股票的特性,有如下三个突出特点:(1)债权性,即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债券持有人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金和利息。(2)股权性,即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在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3)可转换性,即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可转换成股权是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债券持有人仅拥有转换的权利,而没有转换的义务。因此,如果到期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由于可转换债券附有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因此,可转换债券的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债券的利率,银行发行可转换债券有助于降低其筹资成本。同时,2007年7月3日修改后的《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债券在达到一定条件以后,可以按照一定标准计入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从而提高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参见本书第十章)。因此,可转换债券是商业银行借入长期资金的一种重要形式。但由于可转换债券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成公司股票,进而影响公司现有股东的所有权,因此,往往会受到现有股东的反对(参见本章案例“招商银行可转换债券风波”)。

四、借款需求预测与借款方式选择

借款对银行的重要意义体现在“量出为入”上。因此,要真正发挥借款的作用,关键在“量出”,即必须准确预测商业银行对借款的需求,并选择不同的借款形式。

(一)借款需求的预测

借款需求的预测包括两个层次:一是预测银行的总体资金需求,二是预测以存款方式能够吸收的资金,两者相减即为银行需要通过借款方式融入的资金。确定借款需求时,不仅需要预测需求总数量,还要预测在不同时期内、不同时点上需求的具体数量,以及有可能偏离这一预测值的幅度和概率。

1.银行总体资金需求的预测

银行的总体资金需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发展性资金需求,即用于实现银行总体计划所确定的资产增长目标、预期利润目标所需要的资金,比如,满足新增贷款、新增投资的资金需求,或者提高资本充足率;(2)利率敏感组合资金需求,即为了达到最佳筹资组合、降低利率风险的目的,在调整不同负债的到期期限、利率等的过程中形成的对某一类型负债的特别需求;(3)流动性资金需求,即满足客户支取存款、临时申请新贷款的需要而出现的资金需求;(4)再筹资资金需求,即当某一项资金来源到期之后,必须重新筹集该类资金所形成的需求,也就是保证现有资金来源不萎缩所形成的资金需求。

2.存款资金的预测

要准确预测以存款方式能够吸收的资金,必须对目前存款客户的行为进行仔细分析,确定现有存款的稳定性,尤其是要密切关注大客户的动向,确定他们可能做出的会对银行产生较大影响的存款决策;分析潜在客户变成现实客户的可能性,分析目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的经济状况及利率变化走势,分析竞争对手的竞争战略以及存款替代品的特征,分别确定其对银行存款可能产生的影响。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就能计算出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吸收的存款总额。

(二)借款方式的选择

在确定了借款需求后,就需要选择借款的具体方式,这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资金需求特征、借款成本、借款风险、市场状况、银行条件和监管规定等。

1.资金需求特征

资金需求是决定借款方式的首要因素。如果只是满足结算过程中的临时资金需要,则应选择短期同业拆借;而如果需要在长期稳定占用资金的同时提高资本充足率,则需要发行次级债券或混合资本债券。

2.借款成本

借款成本包括利息成本和营业成本两大类:利息成本是商业银行按照约定的利率,以货币的形式向债权人支付的报酬;营业成本是指在筹资过程中发生的除了利息以外的所有开支,如广告宣传费、筹资人员的工资、筹资所需设备和房屋的折旧费摊销、筹资过程的管理费以及为客户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等。通过计算并比较不同借款方式的成本,选择成本最低的那种借款方式。

3.借款风险

在选择借款渠道时,需要充分考虑借款方式的利率风险和履约风险。一般来说,利率风险与期限有关,期限越短,利率波动幅度就会越大,利率风险也就越高。履约风险与银行的现金流有关,必须确保所选定借款方式的现金流与银行的现金流相吻合,从而保证银行能够按时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

4.市场状况

金融市场的状况会直接影响借款的成本和风险。因此,银行需要根据金融市场目前的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选择不同的借款方式,并设计某一借款方式的具体条件。比如,在利率比较低的时候,可以借入期限比较长、利率固定的资金;而在预计未来利率下降时,则可以缩短借款期限,或者选择浮动利率。

5.银行条件

商业银行的规模、资本充足率、盈利能力等条件,会对借款方式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相对来说,小银行适于选择短期融资,而大银行则在长期借款方面具有很强的优势。

6.监管规定

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通过不同方式借入资金会有许多不同的限制和要求,满足这些要求是商业银行通过借款方式融资的基本前提。

本章小结

●商业银行的负债主要包括存款负债和借款负债。商业银行在负债管理中,一般应遵循依法筹资、成本控制、量力而行、结构合理等基本原则。

●存款是银行最主要的资金来源,是银行的象征,是银行重要性的主要原因,是银行脆弱性的重要来源,是银行正常经营的重要基础。不同国家的存款种类有很大差异。商业银行存款产品创新有三个基本思路:一是有效结合“三性”,二是突出盈利性,三是突出综合服务。商业银行吸收存款方式的创新很多,具有突出代表性的是交叉销售。存款保险起源于美国,其主要目的和作用是保护小额存款人的利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银行加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从遵循“负债决定资产”的经营原则转向遵循“资产决定负债”的经营原则,凸显了借款的重要性。商业银行的借款包括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两大类,短期借款主要包括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向中央银行借款等形式,长期借款主要包括发行普通金融债券、次级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借款管理主要包括借款需求的预测和借款方式的选择两个方面。

复习思考题

1.访问一家你喜欢的商业银行的网站,找到其最新年报,根据该年报中所披露的数据,分析其负债的结构。

2.访问一家你喜欢的商业银行的网站,查看其关于存款种类的相关介绍,尤其注意其最新推出的存款类新产品和新服务,并结合本章所介绍的三个基本创新思路进行分析。

3.结合你自己到银行存款的经历和感受,说明存款的特殊性。

4.根据你自己的经历,以及你从网站、报纸、杂志搜集到的资料,列举并评价银行“拉存款”的主要方法。

5.搜集我国拟建立存款保险体系的相关资料和评论,说明你自己的看法和理由。

6.你同意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应该从遵循“负债决定资产”转向遵循“资产决定负债”吗?说明你的理由。

7.中国人民银行在其网站(http://www.pbc.gov.cn)上会每个月公布上月“金融市场运行情况”,每年公布上年度“中国金融市场发展报告”。访问该网站,找到最新报告,了解我国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最新发展情况。

8.访问中国债券网(http://www.chinabond.com.cn),浏览一家商业银行债券发行的相关文件(包括发行公告、募集说明书、发行章程、信用评级分析报告、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等),了解商业银行债券发行的主要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