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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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博弈的目标或预期的结局

(一)预定的目标或预期的结局在合作型博弈中的定位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由于博弈所特有的不确定性,若没有预先的目标、计划和准备,很难应付实际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即便事先无法确定胜负,但有了较为合理的目标、较为充分的计划和准备,胜利的把握自然会更大一些。

依照博弈论的一般理解,博弈可包含三个要素:一是主体;二是策略(又分信息、决策、实施);三是结局。一般而言,应该先研究策略,而后才能谈到结局。可是,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合作型法律博弈中,必须先确定一个共同目标,参加博弈的各方无论采取什么策略,都是为着实现这个共同目标而努力的,尽管这种目标不一定能够完全实现。

(二)最优化目标

此处“目标”或“结局”,亦即参加博弈各方的利益或收益。以什么为最优化目标呢?

1.帕累托最优

帕累托最优(Pareto-optimal),即博弈的一个解被称为帕累托最优的,如果不存在其他的策略组合,在其中至少一个参与人的状况能更好而其他参与人的状况不会恶化。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5页。

2.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Nash equilibrium)是博弈理论核心的解概念。它基于这样一个原理,即参与人可能采取的策略组合是其中给定其他参与人选取的策略没有人能通过选取别的策略而改善自己状况的策略组合。有一对策略,在给定其中一个策略时,另一个策略不可能被其他策略所改进,则这一对策略构成纳什均衡。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是否有参与人的激励偏离来确定一个策略组合是否构成纳什均衡道格拉斯·G.拜尔、罗伯特·H.格特纳、兰德尔·C.皮克:《法律的博弈分析》,严旭阳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页。

3.双赢或共赢

本书探讨中国与东盟之间相互投资的法律博弈,是置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的。“当今世界经济舞台上,各国都要谋求发展,而发展充满着竞争,在竞争中又发生各种合作。可以说,发展、合作、竞争三位一体。”呼书秀:《应对全球化挑战的中国涉外经济法》,载《经济法制论坛》2003年第2期,第25页。

帕累托最优、纳什均衡虽然可以使博弈参与人的一方或双方实现自己理想的结局,但都多限于微观的考虑,未能达到整体上的增量效应。合作型法律博弈的最高目标或最后结局应该是双赢或共赢。比如,《世界经济发展宣言》(珠海宣言)的目标是:“为了推动建立平等互惠、相互依存、共同发展的世界经济新秩序,实现联合国千年首脑会议确定的千年发展目标”;博鳌亚洲论坛的目标是:亚洲寻求共赢;《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确定的目标是:中国南部九省区(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和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澳门)要“形成合作互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格局,拓展区域发展空间,共创美好未来”。以上关于国际、国内的范例都包含“共同发展”的主题,确实体现出当今的历史潮流。

如前所述,中国提出建立“新型合作关系”。中国与东盟的立场是完全一致的。例如,1998年10月,当时的东盟秘书长鲁道夫·塞利纳在一个演说中提出:“合作的目标应该是建立自由的经济政策;开放的贸易和投资体系;不断一体化的市场;以及建立在相互信任与合作、协调一致、利益均衡基础上的地区安全。”Rodolfo C.Severino.JR.ASEAN Rise to challenge, Published by the ASEAN secretariat, Jakarta, November 1999, p.97.这种意见也可适用于说明如何构建现在的中国与东盟的关系。

笔者认为,中国与东盟在投资领域的这种合作型法律博弈应符合当今历史潮流,其目标可定为:促进相互投资,实现共同发展。本书自始至终都围绕这一主题展开和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