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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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作型法律博弈的现实基础

一、政治、外交关系的正常化

中国与东南亚国家有着传统的历史友谊。由于种种原因,相互关系也发生过一些曲折。但社会在向前发展,那些不愉快的事情已经成为过去。

至1991年,中国与东南亚10国全部建立或恢复了正常的外交关系。

1991年,中国开始与东盟对话;1992年,中国成为东盟的“磋商伙伴”;1996年,中国与东盟的关系升格为“全面对话伙伴关系”。

1997年,双方发表《中国与东盟国家首脑会晤联合声明》,宣布建立“面向21世纪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1999至2000年,中国与所有东盟成员国分别签署或发表了面向21世纪的双边关系框架文件。

2001年11月,双方领导人达成共识,一致同意今后10年内建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2002年11月,双方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正式启动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进程。与此同时,中国首次发表《中国参与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国家报告》。双方还发表了《关于非传统安全领域合作联合宣言》;签署了《南海各方行为宣言》。

2003年10月,在“10+1”领导人会议上,中国正式签署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这是中国第一次加入外地区的条约,中国也成为东南亚地区以外加入该条约的第一个大国。双方领导人还签署了《中国与东盟国家领导人联合宣言》,宣布建立“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这次会议还签署了《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修改协定书。此次会议的成果表明,中国与东盟的关系进入了政治、经济、社会、安全全面合作的新阶段。

2004年3月,东盟就台湾问题发表东盟常务委员会主席声明:东盟国家重申坚持一个中国政策。这是东盟第一次就台湾问题发表共同声明,表明了东盟全体成员国一致的立场。

2004年6月,中国与东盟10国外长举行了非正式会议,提出了发展中国与东盟关系的重要意见:(1)制定《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行动计划》,以落实双方领导人2003年10月签署的“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2)为中国—东盟五大重点合作领域即农业、信息通信技术、人力资源开发、湄公河开发和相互投资及中小企业、公共卫生和科技等领域的合作制订全面框架。(3)逐步、有效地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4)中方重申早日签署《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

2004年11月,中国—东盟领导人第8次会议在万象举行。双方达成了《货物贸易协议》、《关于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通过了推进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全面规划了今后五年在各领域的合作。

以上简略回顾了中国与东盟国家近十几年来政治、外交关系的迅速发展,这种坚实的政治法律基础,为包括投资关系在内的经济合作,提供了最为重要的保障。可以认为,政治、外交关系的正常化,是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进行合作型法律博弈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