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东盟发展相互投资的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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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相互利益的需要

(一)投资者利益、国家利益及区域利益

利益是指人类基于生存和发展而产生的需求,它作为社会存在的基础,又成为社会进步的动力。中国、东盟之间的投资关系,本质上也是经济利益关系,可以分解为三大类:

第一类是投资者利益即企业(公司)利益、个人(国民)利益。企业、个人作为投资者,其考虑的问题有三:(1)投资的安全有无保障;(2)投资是否有利可图;(3)原始资本与投资收益即所分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资金能否汇回本国或转移到第三国。鉴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不尽一致,又鉴于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具体目标不尽一致,因此也就产生了协调的要求。

第二类是国家利益。中国与东盟之间存在经济上的相似性与竞争性。无论是吸收外资,还是对外投资,不同国家都会考虑到是否从整体上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包括对本国产业结构、地区发展等发生的影响。鉴于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上既存在互补性,又存在竞争性,因而产生利益冲突是必然的,协调中国与东盟之间的国家利益关系也就成为一项基础性要求。

第三类是区域利益。“许多国家感觉到,区域合作比国际组织更能实际地体现国家的利益需求。”Palmer N.: New Regionalism in Asia the Pacific, Lexington,1991.如果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当作一个整体看待,那么它相对于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等,也存在一定的利益冲突,而这种利益冲突是由国际性的竞争和垄断而引起的。这也产生了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各成员之间相关法律协调的要求,以增强该区域的共同繁荣和整体竞争力。

(二)在差异中寻求相互利益的平衡点和共同利益的汇合点

从利益的角度考察,中国、东盟国家之间存在三大差异,或说三大矛盾:

一是经济上的竞争性。中国与东盟国家经济结构上的某些类似导致了经济利益的冲突。中国与东盟国家都要吸收外资,并都要对外投资,中国与东盟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无论是到中国和东盟投资,或是吸收中国和东盟的投资,都会从是否对自己有利的立场作出策略的选择。因而,客观上就会存在中国和东盟在投资领域的直接竞争问题。

二是政策、法律上的不平衡性。中国和东盟各国比较起来,有的国家利用外资自由、便利程度高一些,有的则低一些,由此对国际资本的流向发生直接的影响。

三是历史问题造成的不和谐性。这主要指南海问题上的冲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与一些东南亚国家(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等)长期以来的矛盾主要发生在南海主权的争端上。它与投资问题有着直接关联,如处理不当则会影响到投资者的信心。

冲突基于利益,协调亦基于利益——投资利益的创造和分配。中国与东盟同属亚洲地区,地理相邻,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但又有很强的互补性;文化传统多样,却又存在不少相似之处。特别应当认识到的是,中国与东盟全面合作的发展,扩大了利益汇合点:地区利益应当包括国别利益,共同利益应当大于利益分歧;而国家利益、区域利益都与投资者利益相关。处于多元化的、开放的世界,各方只有在差异中寻找相互利益的平衡点和共同利益的汇合点,才能开展卓有成效的合作。解决中国、东盟国家基于投资产生的利益矛盾(这就是经济上的不协调),合作型投资法律机制成为不可或缺的甚至可以说是基本的制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