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提出建立合作型投资法律机制的动因
一、发展相互投资的需要
(一)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在中国发展国民经济过程中,扩大对外开放、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东南亚国家发展国民经济过程中,坚持对外开放、有效利用外资,同样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从一定程度上讲,东南亚经济发展的历史就是一部外资不断涌入,并不断推动经济增长的历史。”新加坡、泰国、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尤其如此。积极发展中国与东盟之间的经济往来,包括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对双方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这种意义,不仅是经济方面的,还有政治方面的。
各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演进,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再加上全球性共同问题(资源、环境、公共卫生、非传统安全领域等),使得各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大大地加强了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尤其是建设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计划的提出,给中国与东盟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一个拥有17亿消费者,1.2万亿美元贸易总额,国内生产总值达2万亿美元的经济体,多么庞大的市场,多么诱人的商机!
中国有13亿人口,是世界上最大的潜在市场。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三大进口市场和亚洲第一大进口市场。近几年来,中国从亚洲国家和地区的进口增长;到亚洲国家和地区的直接投资亦在增长。目前,东盟已成为中国的第五大贸易伙伴,中国已成为东盟的第六大贸易伙伴。据2003年底的统计,东盟已成为中国第三大进口来源地(前七位为日本、欧盟、东盟、韩国、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俄罗斯),中国对外出口的第五大地区为东盟(前七位为美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欧盟、日本、东盟、韩国、俄罗斯)。尽管全球经济发展减速,但中国与东盟之间的贸易、投资近年来仍保持了显著的增长。中国与东盟要在2005年实现双方贸易额达到1000亿美元的近期目标,要确保在2010年顺利建成自由贸易区的更远目标,给双方提供了有利的发展机遇。而且,中国内地于2003年分别与香港、澳门签订了《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两个CEPA);中国南部九省区和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于2004年签订了《泛珠三角区域合作框架协议》。中国内部的合作也必将促进中国与东盟的合作,两个市场的融合具有无限的潜力。
与此同时,也要认识到,经济全球化乃是一把“双刃剑”,许多方面并未获得共识。1999年西雅图会场外的反对声,2003年坎昆会议上的激烈争论以致会议无果而终,即为明证。就投资领域而言,有两点颇值得注意:第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一些外资从东南亚国家撤走;至今,东南亚国家对外资的吸收力仍敌不过西方发达国家。这是区域外部的竞争。第二,中国的和平崛起和投资环境,比某些东盟国家更具竞争力,因而有可能流向东盟国家的外资发生转向,投向中国境内。东盟有人估计,在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前,世界上其他国家向中国、东盟地区的直接投资是东盟占七成,中国占三成,近年来这种比例颠倒过来了。但这并不以中国或东盟国家本身的意志为转移。这是区域内部的竞争。由此看出,挑战是客观存在的,对形势的严重性和紧迫性不能轻视。
明智的态度只能是:各国(特别是某些东盟国家)要抓住机遇,调整政策,采取措施,切实把本国的事情办好,积极迎接外部的挑战。
(二)改善各方投资环境的迫切要求
投资环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硬环境如场地、交通、通信设施;软环境如法制和政策的完备和透明度、服务等。实践表明,改善投资的硬环境和软环境,已成为一国增强对外资吸引力的根本有效之举。近年来特别是2002年非洲国家(均为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吸收外资大幅度减少,究其原因,投资环境之不适合,乃是基本的教训。
中国与东盟国家自20世纪末以来,均在不同程度地改善自己的投资环境,也的确有了很大的进步。然而,与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要求相比,仍存在不少的差距。例如,在某些国家,硬环境不够理想——资源不多,设施不足,交通困难等;在某些国家,软环境不能满意——“门槛”过高,手续繁杂,服务不足等。影响投资的因素有多个方面,不仅仅是法律问题,但是,法制环境可以起到主导作用,因而必须引起特别的关注。
中国与东盟共11个国家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阶段各不相同,有些甚至差距明显,因而,对于相互投资领域合作的目标、开放的承受能力不尽一致。在这一地区内,至今仍存在一定的、甚至是严重的投资壁垒。如果是管制过严的法制环境,外商可能望而却步。
无论经济全球化,抑或区域经济一体化,都不只是某一国或地区的单方行动,而是需要共同行动。这种共同行动的集中表现,就是通过法律博弈达到法律协调,最终实现经济协调。发展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投资,必然涉及相应的法律制度安排,即以法律、合同联结交往,以制度、规则解决问题。换言之,必须建立合作型投资法律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