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思维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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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性质判断

一、性质判断的定义和种类

性质判断就是断定思维对象具有或不具有某种性质的判断。传统逻辑把它称为直言判断。例如:

①所有政法院校的学生都是学过逻辑学的。

②有的罪犯不是本地人。

这两个判断都是性质判断。例①断定“政法院校的学生”都具有“学过逻辑学”的性质:例②断定了“罪犯”中有的对象不具有“本地人”的性质。

性质判断是由四个部分组成的,它们分别叫做主项、谓项、联项和量项。

性质判断本身不包含其他判断成分,它实际上只是断定了“S”与“p”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外延关系,所以它属于简单判断。

按性质判断的质划分,性质判断可以分为肯定判断和否定判断。

按性质判断的量划分,性质判断可以分为单称判断、全称判断和特称判断。

这样,性质判断的最基本的逻辑形式就是六种,即:

全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所有S都是P,简写为SAP,简称A判断。

全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所有S都不是P,简写为SEP,简称E判断。

特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有些S是P,简写为SIP,简称I判断。

特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有些S不是P,简写为SOP,简称O判断。

单称肯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这个S是P,(一般视同为A判断)。

单称否定判断。其逻辑形式为:这个S不是P,(一般视同为E判断)。

二、性质判断之间的对当关系

如果两个性质判断的主、谓项均相同,那么这两个判断就是同一素材的判断。例如:

①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②所有的法律都不是有阶级性的。

③有些法律是有阶级性的。

④有些法律不是有阶级性的。

这四个判断是同一素材的性质判断,它们的主、谓项相同。由相同素材构成的A、E、I、O四种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称为性质判断的对当关系。

从判断的逻辑形式方面来看,性质判断表达的是对主项S与谓项P这两个概念的外延关系的断定。根据概念的关系我们知道S与P之间有五种关系,即:全同关系、真包含于关系、真包含关系、交叉关系和全异关系。A、E、I、O四种判断在上述五种关系下,都有相应确定的真假。如表2-2所示。

表2-2

根据表中的A、E、I、O四种判断,在S与P的五种不同关系下的真假进行对照,就可以得出A、E、I、O四种判断之间存在着以下几种关系:

1.反对关系

反对关系是指两个判断不能同真,可以同假的关系。即A与E的关系。从表中可知,当A真时,E一定假:当A假时,E真假不定。例如:

A:所有的故意犯罪都是有预谋的。

E:所有的故意犯罪都不是有预谋的。

这两个判断中,当A真时,E必假:当A假时,E真假不定。同理,当E真时,A必假:当E假时,A真假不定。

在对当关系中,由于单称判断的主项是一个单独概念,所以,同素材的单称肯定判断和单称否定判断是矛盾关系。而不能把它们归到全称肯定判断和全称否定判断之中,看成是反对关系。

2.下反对关系

下反对关系是指两个判断不能同假,可以同真的关系。即I与O之间的关系。例如:

I:有些犯罪是故意的。

O:有些犯罪不是故意的。

这两个判断中,当I真时,O真假不定:当I假时,O必真。同理,当O真时,I真假不定:当O假时,I必真。

3.差等关系

差等关系是指A与I、E与O之间的关系。当全称判断真时特称判断必真,全称判断假时特称判断真假不定:当特称判断真时全称判断真假不定,特称判断假时全称判断必假。例如:

A:所有的犯罪分子都要受到法律惩罚。

I:有些犯罪分子要受到法律惩罚。

E:所有的过失犯罪都不是故意犯罪。

O:有些过失犯罪不是故意犯罪。

以上几个判断中,当A真时I必真,当A假时I真假不定:当I真时A真假不定,当I假时A必假。同理,当E真时O必真,当E假时O真假不定:当O真时E真假不定,当O假时E必假。

4.矛盾关系

矛盾关系是指两个判断既不能同真,也不能同假的关系。即A与O、E与I的关系。例如:

A:所有的法律都是有阶级性的。

O:有的法律不是有阶级性的。

E:所有的审判机关都不是检察机关。

I:有些审判机关是检察机关。

这两个判断中,当A真时,O必假:当A假时,O必真。同理,当E真时,I必假:当E假时,I必真。

上述A、E、I、O四种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可用逻辑方阵表示,如图2-9所示。

图2-9

利用对当关系可以从一个判断的真假直接推出另一个判断的真假。例如:

①既然任何人都不能有非法特权,那么,某些人也不能有非法特权。

②有的人的血型不是可以用简单ABO系统检测出来的(如混合型的),可见,并非所有人的血型都是可以用简单ABO系统检测出来的。(公式:① SEP→SOP; ② SOP→ SAP)。

三、关于模态判断与规范判断

“模态判断”与“规范判断”是逻辑学科的分支——“模态逻辑”(Modal logic)与“规范逻辑”(Normal logic)研究的基础。

在普通逻辑或侦查逻辑研究中,不可避免地要碰到此类问题。如前文在论证“证据合成的逻辑方法”和“物证追踪的逻辑方法”时,就提到推理的“有效性”问题——一个不合演绎逻辑有效式的推理,在侦查逻辑中应作何处理?

“模态逻辑”给了方案:结论可以作为“模态判断”而成立,即在结论中加上“模态词”,以区别于实然判断。例如:

“作案人可能有反侦查经验”,“可能是身材高大的青年人”,“作案人家中可能有大量鞋带”……

(一)模态判断的特征

非模态判断是断定事物情况存在的判断,但当人们进一步研究事物情况时就会发现:有些事物情况的存在具有必然性,有些事物情况的存在只具有可能性。例如:

①凶手一定逃不出法网。

②罪犯可能畏罪潜逃。

③公民必须按规定纳税。

例①断定了“凶手”这种事物情况具有“逃不出法网”的必然性:例②断定了“罪犯”具有“畏罪潜逃”的可能性:例③断定了“公民按规定纳税”是必须的。这三个判断都属于模态判断。

模态判断就是断定事物情况的必然性或可能性的判断,就是在判断中包含有“必然”、“可能”、“必须”、“一定”等一类的模态词的判断。

根据模态判断断定的是事物情况可能性还是必然性,可以把模态判断分为可能模态判断和必然模态判断两大类。

1.可能模态判断

可能模态判断也称或然模态判断。它是断定某种事物情况具有可能性的判断。例如:

①某甲可能是凶手。

②被告可能不是罪犯。

以上两例都是可能模态判断。例①是对“某甲是凶手”的可能性作了肯定的断定,是可能肯定模态判断。例②是对“被告是罪犯”的可能性作了否定的断定,是可能否定模态判断。用符号“◇”表示模态词“可能”,那么可能模态判断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可能P或 ◇P

可能非P或 ◇-

2.必然模态判断

必然模态判断就是断定某种事物情况具有必然性的模态判断。例如:

①对犯罪分子一定要严厉打击。

②扎实的基础功必然不是一天能练就的。

以上两例都是必然模态判断。例①是对“对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的必然性作了肯定的断定,是必然肯定模态判断。例②是对“扎实的基础功是一天能练就的”的必然性作了否定的断定,是必然否定模态判断。用符号“□”表示模态词“必然”,那么必然模态判断的逻辑形式可以表示为:

必然P或 □P

必然非P或 □

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与A、E、I、O四种性质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类似,同素材的“必然P”、“必然非P”、“可能P”和“可能非P”之间也具有一种对当关系。

这四种模态判断之间的真假关系,也可以用“逻辑方阵”表示,如图2-10所示。

图2-10

根据模态判断间的逻辑关系,则可构成最简单的模态推理。例如:

由“现场指纹可能不是某甲留下的”为真,可以推出“现场指纹必然是某甲留下的”为假(矛盾关系):“现场指纹可能是某甲留下的”真假不定(下反对关系):“现场指纹必然不是某甲留下的”也真假不定(差等关系)。

(二)模态判断在司法工作中的作用

模态判断是人们日常生活和司法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种判断形式。由于模态判断是人们对事物情况的可能性或必然性作出的一种判断,因此,只有正确地了解事物和认识事物,才能作出准确的判断。例如:

①张三到过现场,他肯定是凶手。

②李四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他可能没有选举权了。

这两个模态判断都是错误的。例①把可能判断作为必然判断,因为“到过现场”与“凶手”之间只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必然关系。例②却把必然判断当作可能判断,“被剥夺了政治权利”必然是“没有选举权了”,而不是可能关系。

司法工作中,分清可能模态判断和必然模态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如对一个凶杀案来说,罪犯必然有作案时间,必然有凶器,现场必然会留有作案的蛛丝马迹等,这些必然判断能帮助侦查人员判明案情,确定侦破方向。但罪犯是谁?罪犯的作案目的、动机是什么等,由于侦查人员在分析案情时,掌握的材料还不充分,往往只能作出可能判断,而不能作出必然判断。从逻辑上来说,人们更希望能够得到必然性的判断,但司法工作中并非都如此,尤其是刑事侦查中,有时会更多地运用或然性判断和推理。这是因为整个侦查阶段对案情的了解几乎都处在回溯推测之中,侦查人员从一个案件表面的、杂碎的、细微的一些蛛丝马迹着手,作出“这个案件可能是自杀”、“这个盗窃案可能不是外盗”、“张三作案的可能性不大”等等或然性判断,对案件的认识总是由少到多,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未知到已知,由或然到必然。而一旦对案件的侦查对象作出必然的推论时,那么案件也就侦破结案了,侦查工作也就完成了。刑事侦查中,常用的可能判断有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是可能性比较小。如某单位的财务室边上就是会计的宿舍,平时下班以后会计都在宿舍里,从不外出。这天下班后会计恰好有事离开宿舍,就在会计离开宿舍的时候(18点到20点之间)发生了盗窃案,白天财务室还没有发放完的职工福利十多万现金被盗。这样的作案时间偏早的盗窃案一般来说只有事先掌握会计行踪的人,才会有可能作案。因而,流窜犯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小。

第二种是有可能性。如某个风景区发现了一具男性尸体,从死者装束来推断应系一长途旅行者。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证件、行李,只有裤子后兜中还有几张一元和五角的纸币。像这样的案件就可能是谋财害命。

第三种是可能性比较大。如在安徽和浙江的交界地段发现一具女尸,死者身上没有任何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不过侦查人员在她的包中发现了一个带有安徽某某机械厂的信封和几张安徽某某机械厂的信笺纸,那么,我们就可以断定死者极有可能是安徽人。

这三种可能判断的程度不同,它们的认识价值也不同。第一种接近否定,第三种接近肯定,一般来说,可能性程度大的,价值也大:可能性程度小的,价值也小。侦查人员总是力求得到最大可能性的、或者接近最大可能性的或然性判断,但接近否定不等于否定,接近肯定的也不等于肯定。哪怕有了万分之九千九百九十九的肯定性,也不能忽视那万分之一的可能性,这就是“不怕一万,就怕万一”。因此,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根据掌握的事实材料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不然,轻则会给工作带来失误,重则会出现冤、假、错案。

例如,某日,某地社员魏牵娣和3岁女儿黄雅金,在家惨遭杀害。发案后,魏牵娣的丈夫黄火奴下落不明。据了解,魏牵娣生前与人关系尚好。但据魏牵娣的姐姐讲,黄火奴是来魏牵娣家“上门”的,夫妻经常吵架,魏牵娣曾说“总有一天要死在黄火奴手上”。社员杨某某反映:“早上天刚蒙蒙亮,我起来做早饭,好像看见黄火奴往村头跑去。”侦察员根据以上情况判断:黄火奴可能是杀人后畏罪潜逃。因此,只有找到黄火奴才能查清全案。

于是侦察员集中了全部力量追捕“逃犯”黄火奴。第二天,群众在村头河里,发现了黄火奴的尸体。打捞后发现黄身上有大量血迹,穿一双新力士鞋,经法医检验,尸体全身未见伤痕,有生前入水的特征;经解剖发现,胃内有未消化的食物。

侦察员据此判定,黄火奴作案后畏罪自杀无疑。理由是:(1)黄穿一双新力士鞋,有作案后畏罪自杀的思想准备;(2)黄身上有行凶杀人时所沾的大量血迹;(3)全身无伤痕,有生前入水的特征,说明他不是他杀。胃内未消化的食物,经查虽是头天吃的晚饭,与第二天早上死亡的时间有矛盾,但因黄生前有胃病,可能是消化不良所致。因此,侦察员建议生产队处理善后事宜,打算就此结案。

后经查明,本案完全是一起经过长期密谋策划的报复杀人案,黄火奴本人也是被害人。事实的真相是,罪犯为了报复杀人,事先作了精心策划,如先买新鞋,准备安眠药片,然后将黄火奴骗到凶手家里,哄食安眠药,待黄昏睡后,急去黄家把魏牵娣母女杀害,带走血液,再回到家里,将黄火奴按在水里淹死,换上新鞋,擦上魏母女的血和事先准备好的兔子血,然后将尸体抛在河里。阳作洲:《司法实践与应用逻辑·一个侦查错误的逻辑分析》,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6页。

在这个案件中除了其他的一些错误以外,侦察员没有对案情中的可能性作出恰如其分的判断。侦察员根据案件发生后,黄火奴下落不明,根据黄火奴经常与妻子吵架、其妻曾说总有一天要死在黄火奴手上和有人“看见”他往村头跑去等情况,提出“黄火奴可能是杀人后畏罪潜逃”的假设,这个假设是有一定的事实根据的。但它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有可能黄火奴的下落不明也是被人谋杀,也有可能是其他原因。但后来侦察员在侦破时没有充分考虑到其他可能性,而是把所有的证据都用黄火奴是杀人凶手急畏罪潜逃的假设来进行推理了,所以使这个案件的侦破走上了弯路。

2005年3月28日,曾被政法部门认定11年前被丈夫佘祥林杀害的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居民张在玉突然归来,成为当地一大轰动新闻,也成为轰动全国的新闻,震撼了中国的司法界。因为佘祥林已于1998年6月15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4年4月11日,当雁门口镇吕冲村一个水塘中发现的那具女尸,被认定为张在玉后,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1月6日作出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1996年2月7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后将此案送荆州地区检察分院起诉,后再次退查。京山县检察院于1997年11月23日将此案呈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同年12月15日,荆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佘祥林的行为不足以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将该案移交京山县人民检察院起诉。1998年3月31日,京山县人民检察院将此案起诉至京山县人民法院。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佘不服提出上诉,同年9月22日,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监狱服刑。2005年3月28日,张在玉突然归来,表明佘祥林案成为错案。

据佘祥林哥哥佘锁林介绍,1994年初,弟媳张在玉突然失踪。双方家人四处寻找,但始终没有找到。张家开始怀疑是被佘祥林杀了,因为张在玉患有精神病。当时,有关佘祥林与某女青年有暧昧关系的传言正闹得沸沸扬扬。1993年12月,张在玉离家后,当地流传出一个传闻:佘祥林在张在玉患精神病后,对其产生厌弃之情,开始与女青年陈某勾搭成奸。为达到两人苟合的目的,佘祥林杀害了张在玉。

1994年4月11日,邻近吕冲村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传言开始被越来越多人接受,迅速成为名动一方的惊天大案。当晚,最大嫌疑人佘祥林被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带走。佘祥林及其家人反复提及的一个细节是,当初他们追问派出所凭什么认定腐烂的女尸就是失踪已久的张在玉时,警察的回答是:这个不由你说了算,政府肯定没有错。

这里,我们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到,当时给佘祥林定罪的证据有两条:一是邻近吕冲村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二是佘祥林在张在玉患精神病后,对其产生厌弃之情,开始与女青年陈某勾搭成奸的传言,佘祥林为达到两人苟合的目的,杀害了张在玉。

显然用这两条证据来确定佘祥林犯了故意杀人罪是站不住脚的,明显地证据不足,办案人员犯了把可能判断作为必然判断使用的逻辑错误。办案人员把张在玉的突然失踪和邻近吕冲村发现了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联系在一起,认定这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这种论证缺乏逻辑性,它们两者之间仅仅是一种可能性,没有必然性。即使这具高度腐烂的无名女尸就是张在玉,也不能必然推出凶手就是佘祥林。另外,办案人员根据当时佘祥林在张在玉患精神病后,对其产生厌弃之情,开始与女青年陈某勾搭成奸的传言,推出他为达到两人苟合的目的,杀害了张在玉,这也是缺乏逻辑论证性的。即使佘祥林在张在玉患精神病后,对其产生厌弃之情,开始与女青年陈某勾搭成奸是事实,也只能推出有可能为达到两人苟合的目的,杀害了张在玉,而不能必然推出佘祥林就是凶手。

我们从佘祥林写给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申诉材料中,可以看到这个冤案是怎样形成的。在他不承认自己是杀害张在玉的凶手后,佘祥林写道:此后残忍地体罚毒打了十天十夜,(我)精神麻木,当时只要能让我休息一下,无论什么要求都会答应。于是,在办案民警的“提示下”,他开始一个一个细节地交代自己的“犯罪经过”,直至完成“1990年7月,佘祥林在高关水库治安队工作期间,与未婚女青年陈某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趁张不备用石头猛击张的头、面部至张不再动弹,将张拖到堰塘东北角,沉入水中”的全部供述。这就是把可能判断作为必然判断来进行审案而造成的一个新时期的千古奇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