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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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分类

从不同的角度,为了不同的目的,可以对犯罪作出不同的分类。

(一)根据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可分为重罪和轻罪

这是美国刑法中最基本的犯罪分类,源于英国。早在14世纪,英国普通法就依照刑罚轻重把犯罪分为叛逆罪(treason)、重罪(felony)和轻罪(misdemeanor)三类。按照古代英国法,叛逆者的土地应被没收上交国王,而重罪犯的土地则转交给领主。在美国,不没收叛国者或重罪犯的财产,所以区分叛国罪和重罪的意义不大,因此美国刑法只是把叛国罪作为重罪的一部分,而没有独立为一类。

重罪和轻罪的划分,见于欧美一些国家的刑法。重罪和轻罪的区分标准不是一成不变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一般以5年监禁为界,如德国刑法规定,法定刑为5年或5年以上监禁的罪为重罪,法定刑为5年以下监禁的罪为轻罪。现在,一般以1年监禁为界,如瑞士刑法(1971年修正),以及美国绝大多数州的刑法1979年生效的新泽西州的新刑法典放弃了这种分类法。,都作如此规定。

“重罪·轻罪”的分类在美国许多州实体刑法上的意义。有不少犯罪的构成要件涉及犯罪分类,如普通法中的夜盗(burglary)定义为“夜晚破门入户企图犯重罪”,因此破门而入企图犯轻罪则不构成夜盗罪。又例如,在实施或者着手实施重罪过程中附带发生的死亡构成一种谋杀罪(重罪·谋杀罪);在实施轻罪过程中附带发生的死亡就不构成谋杀罪。按美国刑法,惯犯的成立常常以重罪历史为限。普通法里的共同犯罪,如果是共同犯重罪,则区分主犯和从犯;如果共同犯轻罪,则不再区分主犯和从犯,都以主犯论处。

“重罪·轻罪”分类在美国刑事诉讼上的意义。例如,附属于地方法院的某些基层法院(例如治安法院、警察法院、夜法庭等)的管辖范围仅限于轻罪。又例如,根据普通法,在具有合理的理由认为某人犯了重罪的情况下准许实行无逮捕令逮捕;而对轻罪犯实行无逮捕令逮捕,必须在当场实施轻罪的情况下才许可。在有些司法管辖区,对重罪的控告必须经过大陪审团(grand jury);对轻罪则无须通过大陪审团。审理重罪时,被告人一般应当到庭,才可以作出判决;对轻罪犯则许可缺席审判。

“重罪·轻罪”分类在刑罚执行方面的意义。在美国,联邦和州监狱(prison或penitentiary)关押被判监禁刑1年和1年以上的重罪犯。地方看守所(jail)关押两种人犯,一种是被判刑1年以下的轻罪犯,另一种是等待审判的未决犯。这两类监所,在警戒等级和某些具体管理制度上都有差别。

重罪和轻罪这种分类模式在当代西方世界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种趋势是取消这样的分类模式,或者用新的分类法来代替。从1967年起,英国把传统的以刑罚轻重为依据的三分法改为以诉讼为着眼点的二分法:可逮捕罪(arrestable offence)和不逮捕罪(nonarrestable offence),或者起诉罪(indictable crime)和简审罪(summary crime)。1971年《加拿大刑法典》把英国普通法的三分法改为新的三分法:叛逆罪、公诉罪和简易裁判罪。另一种趋势是完善这种分类模式,以美国为代表。1962年,美国法学会拟制的《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按刑罚轻重把犯罪分为四等:重罪、轻罪、微罪(petty misdemeanor)、违警罪(violation)violation也可译为“违警行为”或“违法行为”。crime和violation合称offense。。重罪又分为三级:一级重罪、二级重罪、三级重罪。轻罪的刑罚不超过1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重罪、轻罪和微罪统称crime(犯罪),法定刑可规定监禁刑。违警罪只能判处罚金。《伊利诺伊州刑法典》规定的罪刑等级有更多的层次:

“1.谋杀罪——死刑,或者40—80年监狱监禁。

2.重罪——

特级重罪:6—30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30—60年监狱监禁;

一级重罪:4—15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15—30年监狱监禁;

二级重罪:3—7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7—14年监狱监禁;

三级重罪:2—5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5—10年监狱监禁;

四级重罪:1—3年监狱监禁,加重情节为3—6年监狱监禁。

3.轻罪——

一级轻罪:1年以下看守所监禁;

二级轻罪:6个月以下看守所监禁;

三级轻罪:30天以下看守所监禁。

4.微罪——只能判处罚金。

各类未遂罪比照既遂罪减轻一级处罚。”

在“重罪·轻罪”分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罪刑等级制,目的是为了使“罪刑相当”这一刑法基本原则进一步精确化和制度化。另外,从立法技巧上看,可以使刑法分则条款行文简化,省去“刑罚”部分的具体叙述,只需注明该罪属于哪一个等级。

(二)根据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可分为本身邪恶的罪(自然犯)和法规禁止的罪(法定犯)

本身邪恶的罪(malum in se)就是受到传统道德谴责的犯罪,如杀人、放火、奸淫、盗窃等。法规禁止的罪(malum prohibitum)就是并非为传统道德所不容的犯罪,其所以成为犯罪仅仅是因为法规禁止,例如,酒后开车,行车通过路关而不付买路钱美国许多州和大城市在进入该州或该市的高速公路上设关卡,汽车通过时需交钱(toll),不交钱则为违警罪。,经营机械赌具,以及许多违反经济法规的罪,等等。这种区分最早见于教规法:实施了本身邪恶的罪错的牧师应当被免去圣职;实施了法规禁止的罪错的牧师可以不免除圣职。普通法的第一个判例是1496年,它认为国王只能对法规禁止的犯罪行使豁免权豁免权(dispensing power),即事先恩准某个人不必服从刑法的权力,它不同于犯罪以后的赦免权(power to pardon)。,而不能对本身邪恶的犯罪行使豁免权。对犯罪进行这样的分类,在当代已经没有多大意义,只在某些案件中判定是否是过失杀人或者伤害有一定作用。

(三)从法律渊源角度可分为普通法罪和制定法罪

普通法罪(common law crime)也叫法官创立的罪。制定法罪(statutory crime)也叫立法者创立的罪。早期英国国会很少开会,即使开会也很少制定法律。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社会危害行为,可以根据习惯(道德、常识)和法理,把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给予刑罚。法官所确认的犯罪,其定义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得到完备与精确,从而相对地固定下来,就形成了普通法罪。官方公布的判例,就是普通法罪的渊源。历史发展的趋势是,大多数普通法罪已被立法机关认可为制定法罪,英国、美国都一样,特别是在美国。有些原先的普通法罪原封不动地被立法机关接受,成为制定法罪;有些普通法罪经过若干修改之后成为制定法罪;另有一些普通法罪已被废除,如自杀罪、渎神罪等。

(四)其他分类

根据犯罪构成形态,可以分为完整罪和不完整罪。根据犯罪主体数量,可以分为单独犯罪和共同犯罪。根据主体类型,可分为自然人犯罪和法人犯罪。根据犯罪主体的心理状态,可以分为故意罪和过失罪。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利益,可以分为侵犯人身罪、侵犯住宅罪、侵犯财产罪、损害公共道德罪、危害公共秩序罪、妨害政府管理罪,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