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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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美国刑法的渊源和限制

美国有52个司法管辖区(jurisdiction),即50个州加上哥伦比亚特区(首都华盛顿市)和联邦,因而美国有52个法律系统(legal system)。每一个法律系统都有自己的由制定法和普通法组成的刑事法律制度。每一个司法区除了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刑法外,还有若干次一级政治单位制定的含有刑罚规范的法律文件,如行政条例、城市法令、地方法规等。

体现在美国联邦宪法中的美国政治体制,对联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权力分配作了规定。联邦政府的权力仅限于宪法列举的某几项权力,而州政府则拥有宪法没有列举的其他一切权力。然而,联邦宪法对各州以及美国国会在制定和执行刑事法律方面的权力还是作了某些原则的和特别的限制。经过美国最高法院解释的宪法性限制已经成为控制州和联邦的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支配力量。

美国的政治体制不仅由联邦制来代表,而且还体现在分权原则方面。就严格坚持分权原则而言,法院系统的职能仅限于解释和运用法律,并不改变或影响立法意图。但是,当法院系统行使控制法律是否“合宪”的权力时,事实上它能够扩大、缩小、改变或影响法律的意图和含义。在这一方面,法院系统被认为具有“准立法职能”。暂且不说司法能动主义的利弊得失,上述模式确实给刑法渊源的确定性方面添加了麻烦。

美国刑法的基本渊源(basic sources)是:(1)美国宪法;(2)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各州得到了不同发展的关于惩罚犯罪的普通法;(3)州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4)联邦关于惩罚犯罪的制定法。

另外还有两个影响立法和解释、适用法律的次要渊源:(1)法院的判决;(2)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法院判决的重要性是明显的,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判决,因为它有权解释至高无上的宪法。法院在解释法律时,不是通过遵循前例保存它,就是通过新的解释而改变它。立法者和法官的社会信念的影响作用也是重要的,能够影响到刑法的未来趋势。

根据职能划分,关于基本渊源的叙述次序是:(1)美国宪法中规定的犯罪;(2)联邦刑法;(3)普通法罪;(4)制定法罪。刑事立法的宪法限制(constitutional limitations)另设专节叙述。